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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年租金的范圍:
1.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或隨同地面建筑物出租的;
2.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用途,用于商業、金融、旅游、娛樂等經營活動的;
3.不符合劃撥用地范圍的存量建設用地,可采取租賃方式處置的;
4.以出讓方式(包括授權經營、作價出資、作價入股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或改變用途后出租的;
5.企業改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
6.其他按規定應繳納土地年租金的。
(二)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年租金的對象:
1.發生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2.利用道路、廣場、綠化等公共設施及其土地使用權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該公共設施的管理人。
二、適時調整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年租金標準
按照“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的原則、投入與產出成正比的客觀經濟規律,結合市區土地級別和基準地價更新成果,適時調整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年租金標準。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年租金標準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由市物價局、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擬定。
三、規范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年租金征收程序
市本級建設管理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年租金的征收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區建設管理范圍內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分局負責征收,區建設管理范圍內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分局負責征收;市開發區建設管理范圍內的由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負責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年租金的征收按下列程序辦理:應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年租金的國有土地使用人持《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件到國土部門申報,簽定土地租賃合同,繳納土地年租金及有關規費。土地年租金應在當年6月30日前支付,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收,超過半年的按一年計收。停止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行為的,應到國土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停止繳納土地年租金。
四、加強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年租金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年租金的征收和使用,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按照“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后備資源復墾開發。
五、加大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力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拒繳土地年租金。國土部門要規范土地年租金征收程序,建立土地年租金征收臺帳;加大監察、執法檢查力度,不得擴大或縮小范圍,不得提高或降低標準,不得欠繳、緩交,做到足額征收,應征不漏不免。對逾期不繳納和拒不繳納土地年租金的,根據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違法用地論處,收繳或注銷本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停止對該單位(個人)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登記手續和其他項目用地的審批,直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政、物價、工商、房產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支持、配合做好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協同管理,共同把關,防止國有土地收益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