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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實規范我市教育收費行為,消除目前機關處室和直屬事業單位因開展工作而給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形成的收費壓力,剎住亂收費歪風,特對機關處室、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未經省或省授權的機關批準,嚴禁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嚴禁違反規定或以自愿為名向學校下達收費指標、任務或搭車收費、強行捐資等。
二、自覺抵制社會上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和其它一切違反規定的亂收費行為,嚴禁將自身承擔社會責任和收費負擔轉嫁給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學生或學生家長。
三、嚴禁向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介紹商業服務機構進校推銷教輔材料或其它商品;嚴禁強制推銷或變相強制推銷教輔材料、報刊雜志、學具、校服及其他用品。
四、機關相關處室和直屬事業單位除按規定可以通過中小學向參加中考學生收取中考報名考務費、向高中學生收取會考報名考務費、向參加高考學生收取高考報名考務費、高考體檢費(與高考招生錄取有關的資料費要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制學生購買)外,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通過中小學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包括試卷費、軍訓費、專項讀本費、地方教材費、轉學費、勤工儉學費、畢業證書工本費等。
五、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處室、直屬事業單位組織活動,只要涉及向學校、學生收費,必須先由處室或單位寫出書面申請,經主管局長簽字同意后,報教工委班子會議審批,并到機關財務處和治理亂收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紀工委)備案。今后,凡發生未履行上述程序而向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安排收費任務的,一律按亂收費從嚴從重處理,追究處室或單位負責人責任。
以上要求由教育紀工委監督實施,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