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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有效促進國有資產優化配置與合理使用,盤活國有資產存量,切實提高經營性及閑置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根據省、市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改革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模式
對區屬單位的經營性及閑置國有資產由區政府授權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中心(簡稱區國資經營中心,下同)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經營。
(一)納入統一經營管理國有資產范圍
區國資經營中心統一經營管理以下資產:區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派機關、人民團體、其他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經營性及閑置國有資產。具體包括:招待所、培訓中心、商店、門面等資產;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經營的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暫未利用的國有閑置土地、房屋等資產。
(二)國有資產統一經營管理的原則
1.產權不變原則。資產產權保留在原占有單位,不辦理產權移交變更手續,只將經營性及閑置資產的經營權移交給區國資經營中心。
2.經營權統一原則。經營性國有資產由區國資經營中心統一運營。已簽約租賃、承包、出借的經營性資產,原資產占有單位必須將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原件移交給區國資經營中心,由區國資經營中心與承租、承包、承借人(單位)重新辦理相關變更或續簽手續。
3.收入統管原則。國有資產收益由區國資經營中心負責收取,全額上繳區財政。
4.單位協管原則。原單位負責繼續對資產的維護管理,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對租賃戶的計劃生育、環境衛生、綜合治理等工作進行管理。
5.債務不變原則。經營性及閑置國有資產的經營權移交區國資經營中心后,原資產占有單位在購建資產時所形成的債務不變。
6.收益共享原則。資產經營性收入由區財政按部分預算的原則列入單位非稅收入安排使用。
嚴格國有資產處置程序管理
區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派機關、人民團體、其他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鄉鎮(街道)的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發生變動、轉移,均屬于資產處置范疇。具體包括:被撤銷、合并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資產產權轉移,如出售、轉讓、拍賣、變賣、劃撥等;資產報損、報廢;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如出租、出借、租賃、承包(含內部承包)、以資產出資等。
國有資產處置,應嚴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報。國有資產處置前須報財政部門核準。申請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資料:
1.處置國有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總價;
2.資產價值的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3.國有資產報廢、報損的技術鑒定證明資料以及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4.財政部門認定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審批。賬面原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國有資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處置。其中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在由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報單位處置事項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研究。賬面原值在1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由單位自行處置,報送區財政局備案。
(三)評估。經批準可以進行處置的資產,必須事先按有關規定到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經區財政局核準或備案后再進行資產處置。
(四)拍賣或出讓使用權。對撤、并、產權轉移、報廢、報損、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應委托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開招標、拍賣的程序進行,不具備招標、拍賣條件的,經區財政局批準,可由交易雙方協商轉讓。
(五)專戶儲存。資產處置收入統一由區國資經營中心收取,實行專戶儲存,資產處置收入撥付直接成本后的凈收入全額劃繳區財政預算。原資產占用單位確需進行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或清償原資產所形成的債務,經區國資經營中心審核后,按權限報區政府領導同意后,方可將資產處置凈收入返還給原資產單位。
(六)調整賬務。資產占用單位可憑區國資經營中心核準下達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監督
1.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2.對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的,由區財政局追回處置資產所得的全部價款;對未經批準擅自占有、使用、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擔保國有資產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對因保管、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國有資產損毀、遺失和失竊等,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