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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規劃和建設局、康定、丹巴、九龍縣市政管理局、海螺溝景區管理局規劃建設處:
根據省建設廳《關于開展全省城鎮燃氣安全大檢查的通知》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全州開展城鎮燃氣安全大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的范圍和內容
(一)檢查范圍
1、各縣城鎮燃氣企業的安全工作;
2、各縣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檢查內容
1、管道燃氣企業的門站,儲配站,調壓站、柜、箱,室外管道,室內管道及燃氣器具等的安全狀況;
2、液化石油氣企業的儲配站、罐裝站、銷售站點及在用鋼瓶的周期檢驗的安全狀況;
3、CNG經營企業的主體設備及配套設施運行的安全可靠情況,主要工藝指標執行狀況和在用貯氣瓶(罐)同期檢驗情況;
4、燃氣企業安全組織機構及其人員配備、安全資金投入和安全教育情況,員工安全知識、技能培訓和持有效證件上崗情況;
5、燃氣經營企業經營配備相應的檢測、檢漏、維護、搶險設備情況,燃氣突發事故搶險處置預案制定、預演和搶險人員、設備及材料配備情況;
6、各縣規劃和建設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規建處和燃氣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建立和完善燃氣事故應急搶險預案、預案的可行性、高效性的情況;
7、各縣規劃和建設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規建處和燃氣企業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的相關法規、標準、規范等情況;
8、燃氣公司是否取得經營許可,安全生產許可證;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是否與資質相符等。
二、檢查的方法與步驟
(一)檢查方法
1、各縣規劃和建設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規建處、燃氣企業自查;
2、州規劃和建設局組織復查;
3、迎接省建設廳抽查。
(二)檢查步驟
第一階段:自查階段。(12月16日—12月30日),由各縣規劃和建設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規建處、燃氣企業進行自查,發現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并將自查情況進行總結以書面形式于12月30日前報州局。
第二階段:全面檢查階段。(2010年1月1日—15日),各縣規劃和建設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規建處在第一階段自查基礎上,對本轄區所在燃氣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州規劃和建設局組織進行復查。
第三階段:迎檢階段。(2010年1月16日—30日),迎接省廳檢查組的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縣規劃和建設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規建處要充分認識燃氣生產、輸配、使用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的嚴重性,高度重視燃氣安全生產。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領導,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確保檢查取得成效。
(二)在檢查中各縣城建(城管)執法隊伍要積極主動參與,履行職責,嚴格執法。同時,要把城鎮燃氣安全執法工作作為日常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編入執法計劃,把工作落到實處,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管線安全隱患問題,在抓緊整改的同時,要采取設置專門標志,派人值班巡視、跟蹤管理、禁止車輛停放、人員通行等嚴格措施。對個別地段一時整改不了的,要派專人看守,及時整改。
(四)凡是在檢查中發現燃氣管道上有違章建筑和違章堆積物的,一律限期拆除和清理。凡是經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占壓燃氣管線的,應嚴格檢查管線情況,提出整改意見,限期由建筑物產權所有單位負責改遷,確保萬無一失。凡是限期不處理或不執行處理意見的,各縣規劃和建設局、市政管理局、海管局規建處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處理;對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凡是檢查中發現有燃氣泄漏、形成密封空間隱患的。要及時通知燃氣經營單位及時維修,不得推諉。對改變建筑結構和環境可能造成密封空間的,要進行拆除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要將液化氣運輸、灌注和使用的安全作為檢查的重點之一。罐裝液化氣必須使用經檢驗合格的鋼瓶,所有供氣單位都不得為不合格鋼瓶供氣,違者依法追究供氣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責任,造成后果的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