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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稅收第一次重大改革:探索持續發展階段1979年以來,中國的涉外稅制逐步建立發展完善。為了積極適應對外開放新形勢,1980年和1981年,第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和四次會議討論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這些法律對國內外企業及不同企業性質的所得稅實行不同稅率,同時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工商統一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等稅種。這些法律和措施為外商投資提供了寬松的環境,改善了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件,使試探性、以港澳臺的小資本為主的外商來華投資局面迅速得到改善。這一階段是中國外商直接投資的起步與初步發展階段,1978年中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開啟了中國招商引資的大門。隨著中國陸續頒布了一些招商引資方面的政策法規,具體方針對策也進一步到位,從1985年開始,無論是合同外國直接投資(FDI)還是實際FDI,每年均有所增長,但漲幅不大。這期間的資金到位率較高,除1991年外均保持在60%左右。但總體來說這一階段中國引資水平是有限的。
(二)涉外稅收第二次重大改革:快速穩定發展階段改革開放的步伐不斷加大,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明確,涉外稅制也面臨著改革的要求。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廢止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同時適當調整了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涉外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統一,對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內外資企業稅率差距較大,降低了內資企業的競爭力。此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自1994年1月1日起適用國務院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同時停止執行工商統一稅條例。這就意味著改革以后,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來說,除企業所得稅和個別地方稅種外,其他稅種已與國內企業和個人一樣,實行統一的稅制,這項規定改變了長期以來內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的流轉稅制的模式,向統一稅制邁出了重要的一步。這一階段,外商直接投資高速增長,對外開放出現了嶄新的局面。這一時期亞太地區經濟形勢看好,也為中國引進外資提供了良好的機會。1992年和1993年,中國實際利用外資金額增長率分別達到了152.13%和149.95%。
(三)涉外稅收第三次重大改革:質量提高階段2004-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共同抓緊研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改革方案,起草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經國務院審核后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并高票通過。2008年1月1日開始生效,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確定為25%,對原享受優惠的外資企業給予五年過渡期,并提出了“保留、擴大、替代、減少”四個優惠政策方案。保留是指從事農牧漁項目、港口、鐵路、碼頭、電站、水利等行業,原來給予稅收減免的繼續給予減免;擴大是指企業研發的投入部分,允許加計20%列入成本;替代是指原本只在高新技術開發區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將按照行業擴大到任何地區;減少是指對投資生產有關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稅收抵免政策。改變過去國家在稅收上的區域優惠做法,轉向行業優惠傾斜。對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擴大了企業投資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增加了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方面的內容。服務業的稅率由原來的33%降到了25%。在區域優惠上,仍保留了經濟特區和西部地區兩個優惠區域,以顧及港澳地區外商投資在特區的特殊利益,并且照顧西部投資環境不完善的實際情況。可以說,自1997年開始,中國外商直接投資進入了穩步發展調整階段。經過幾十年的改革開放的實踐探索,中國吸引了大量外資,成為名副其實的對外招商引資大國之一,除1999年、2005年、2009年實際FDI利用量出現負增長外,其余年份中國實際FDI使用量都保持著較高的增長比例。可以看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陸續制定了一系列以吸引外資為目的的稅收政策,建立了促進外商投資的稅收框架體系,外資在促進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與完善、科技進步、就業率提高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
二、中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現狀與問題
(一)FDI流入的總量規模中國實際利用外資的規模從1985年的19.56億美元增長到2011年的1160.11億美元,這與中國投資環境的全面改善是分不開的。其間,亞洲金融危機、世界經濟不景氣、國際金融危機等因素雖然給亞洲甚至全球外商直接投資蒙上了陰影,但對中國招商引資的消極影響是有限的,僅1999年、2005年和2009年出現了負增長。
(二)FDI的投資國別中國引入的FDI主要來源于亞洲地區,特別是來自香港、臺灣的資金占絕對優勢。這主要是因為亞洲的國家或地區與中國大陸地理位置相鄰,文化傳統相似,原有經濟市場一定程度上的相通等特有的優勢所致。進入21世紀后,日本、美國、歐洲等國家的投資大規模增長,新型發達國家韓國、新加坡對華投資逐漸增加,中國外商直接投資已經呈現出日益多元化的趨勢。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目前流入中國的外資以勞動密集型資本為主,主要是利用中國廉價勞動力資源優勢,而中國急需的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外商投資還不多,這也導致目前中國通過技術的溢出效應來消化吸收再創新以提升中國整體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的空間有限。
(三)FDI的投資結構FDI在中國產業上的分布呈現出典型的“二、三、一”格局,即第二產業是中國利用外資的最主要部分,占70%左右,第三產業次之,占20-30%,第一產業所占比重最小,比重僅在1-2%左右,這主要是由第一產業投資周期長、投資風險高以及利潤回報率低等客觀原因決定的。在第二產業內部,FDI在具體投向上也存在著不均衡的現象,主要集中在制造業,比重超過65%,主要集中于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紡織服裝業、普通機械以及專用設備等行業。FDI大量流入制造業彌補了中國工業發展中存在的“資金缺口”、“技術缺口”和“管理缺口”等,促進了中國技術水平的進步和創新能力的提升。在第三產業,FDI的行業分布則出現了明顯的多元化趨勢。隨著對第三產業外商投資限制的進一步取消,大量FDI流入了第三產業中的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教育、文化藝術和廣播電影電視業以及科學研究和科技服務業等行業。
三、涉外稅收優惠的優化措施
作為直接影響企業利潤水平的政策,稅收優惠如果過度傾向于外國直接投資,必然降低其他經濟類型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不利于其他經濟類型企業的發展。因此,我們有必要正確處理稅收優惠與吸引FDI的關系,使涉外稅收優惠措施更具導向性,同時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
(一)涉外稅收優惠應隨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適時調整要保持涉外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就要依據經濟發展狀況及時修訂和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改革開放以來,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中國的經濟基礎發生了顯著變化,國內資金由短缺變為充裕,“資金缺口”向“技術缺口”轉變,產業結構由增量擴張轉向優化升級。在國際經濟一體化的今天,中國與世界的聯系正從以國際貿易為主的淺層次聯系,轉向以國際投資及生產要素國際流動配置為基礎的深層次聯系。因此,有必要調整和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標準,即是否有利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是否有利于引進先進技術,提升國內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是否有利于完善和發展自主型工業體系;是否有利于發展農業和瓶頸產業;是否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是否有利于擴大就業,縮小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
(二)應適時調整區域優惠政策改革開放初期,為了更好地吸引外資,中國的稅收優惠在區域上側重于東部沿海地區,東部沿海地區的外商投資項目占全國的80%以上。如今,這些地區的經濟發展已初步取得明顯效果。為了更好地解決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讓外國直接投資更好地為中國經濟發展服務,區域稅收政策的重心應進一步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對投資中西部地區、屬于鼓勵發展行業的企業要給予高于一般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應適時調整產業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稅收優惠政策應符合國家產業發展規劃并且發揮引導作用。對于急需優先發展的產業,如農業、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產業、支柱性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要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于中國生產能力相對過剩或接近飽和的產業,以及技術水平一般的項目,沒必要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限制性產業,要實行限制性稅收政策
(四)靈活調整涉外稅收優惠方式要調整直接稅收優惠方式,減少減免型稅收優惠政策的使用。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實施加速折舊、稅收抵免、科研費用開支和再投資退稅等間接性的稅收優惠措施,增強稅收優惠的有效性。例如,對有利于均衡區域經濟發展的FDI,采用直接稅收優惠方式效果較好;對有利于促進技術進步、管理水平提高等方面的FDI,間接稅收優惠方式效果更好,即企業要享受稅收優惠,就必須采取符合政策目標的措施,從而實現引資目標,而且可以有效防止“假外資”的流入。此外,應加快開展與相關國家的稅收饒讓談判,使中國付出的稅收成本取得更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