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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投資企業設立的納稅籌劃
公司企業是一種重要形式,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少國家對公司和合伙企業實行差別稅制。公司內部的組織結構不同,總體稅負也將有別。稅法的意思很明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不交納企業所得稅,只按個人的實際收入交納個人所得稅;或者說,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不存在“重復納稅”問題。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企業新建項目是設立子公司還是設立分公司是一個重大的決策問題。從稅法角度看,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和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不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的關于企業所得稅的若干稅收規定,企業應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公司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一般情形下,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與具有企業法人的總機構合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等由于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影響這一決策的基本因素不僅要考慮稅費負擔的問題,還須考慮投資企業的獲利狀態、新建項目的盈利特點、新建項目的技術先進水平及享受稅收優惠的可能性、企業對納稅上的特殊考慮,而且還要考慮投資企業對項目投資所需各種資源的控制能力、投資來源及合作伙伴的特點、投資企業的性質和股權分布特點、新老股東之間利益的均衡因素等。一般來講,企業可以在分支機構設立前期采用分公司形式,后期采用子公司的形式。下面詳細分析如何根據新建項目的盈利特點與投資企業的盈利狀況,來選擇分公司和子公司。從稅收方面來考慮,如果投資企業有穩定的應納稅所得,并且新建項目投產后的初期由于費用的攤銷、市場開拓、對員工的培訓支出、各種低值易耗品的領用、鋪底流動資金的消化、貸款利息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出現虧損,那么,出于抵稅的考慮,成立分公司是一個值得考慮的方案。如果投資企業本身賬面上已積存了大量的待抵補負的應納稅所得額,那么,新項目投產初期的虧損,并不能由投資企業進行抵補,成立分公司與否就變得不重要。相反,如果投資企業賬面上已積存了大量的待抵補負的應納稅所得額,且投資項目投產后的初期會出現大量的盈利,那么設立分公司就不失為一個良好的選擇,因為新項目投產后的盈利會因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而首先用于彌補投資母體的原有虧損,從而少繳企業所得稅;如果新項目的投產初期會出現虧損,而母體也是虧損的,因為沒有太多的應繳稅所得額的抵補利益,那么設立公司與否并不重要。例如,虧損企業的投資選擇:D公司由于經營不善,連續3年虧損。為了扭轉虧損局面,準備新上一個效益好的項目,經估算,該項目經半年建設即可投產,投產后每年可形成4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率為25%。那么,是設立分公司還是設立子公司好呢?方案一:如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投產后每年繳納所得稅40×25%=10萬元,同時,總公司賬面上的虧損不能彌補。方案二:如果成立分公司,則投資后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先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不用繳稅。通過計算可以看出,“方案二”明顯優于“方案一”,應設立分公司,以充分利用稅前彌補虧損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在現實的稅收籌劃中,有時還要進行相應的組織架構設計,甚至一定的業務重組、資產重組和產權重組,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有時,可以根據企業的盈利狀況和新項目的獲利特點及其他因素,通過合法的企業分立或合并的方式實現納稅成本的最低化,在虧損初期,由于有大量的虧損需要彌補,可先設立為分公司,使虧損能夠彌補,等新項目實現盈利后再分立為子公司,比從一開始就直接設立為子公司要好得多。同時,為了實現抵稅的目的,可通過適當的資本運作和企業重組實現稅費成本的最小化。
2.選擇投資時間的納稅籌劃
采用分期投資方式的納稅籌劃。根據2006年《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同時,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公司法》對投資期限的放寬,企業在投資初期,應當采用分期投資的方式,而不要進行一次性投資。如:壓縮投資比例減少風險。某企業注冊資本金6000萬元,投資總額為10000萬元,不足資金為4000萬元,于是向銀行貸款解決。假定其年供款利息為400萬元,當年稅前利潤為1000萬元。由于在投資總額中注冊資本金比例壓縮為投資總額的60%,這就意味著企業在稅收方面的利益有如下增加:首先將借入資本金4000萬元的利息支出作為稅前扣除金額,縮小了扣減所得稅的稅基數,假定所得稅稅率為25%,即可節約稅費支出100萬元。同時在分配利潤時,由于是按股權分配,既能減少投資風險,又能享受財務杠桿利益。
3.選擇投資方式的納稅籌劃
在投資方式中,建議選擇設備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謹慎選擇和減少貨幣資金投資方式。理由有二:一是設備投資的折舊費可以作為稅前扣除項目,縮小所得稅稅基數,同時部分設備還具有抵免所得稅的作用,此外,無形資產的攤銷費也可以作為管理費用在稅前扣除,同樣可以減少所得稅稅基數,以達到縮小繳稅數額的目標。二是設備投資在投資資產計價中,可以通過評估以提高設備價值,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在產權變更時,也必須通過資產評估。由于評估主體、計價方法不同,資產評估的價值也將會隨之不同。在對外投資中,通過選擇不同的資產評估方式,盡可能使得資產價值評估的高些,不僅可以節省投資資本,還可以通過多列支折舊費用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縮小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目的,為企業投資獲取最大利益。
作者:曾瑩單位:蘇州昊昇紡織設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