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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幾年推動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財稅[2007]31號文件的
財稅[2007]31號文件明確了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即運用股權投資形式投資沒有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超過2年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依據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且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進行結轉抵扣,也就是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凈利潤。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貫徹落實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采用15%的優惠稅率,并且取消了內外資企業投資方面的不公平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更改為產業稅收政策,從而在較大程度上激勵了創業投資產業的發展。
(三)新的增值稅條例的頒布實施
創業投資企業一般是知識密集型的高科技企業,其銷售收入高、原材料消耗小的產業特點使得企業可供抵扣的進項稅少,這會增加企業的增值稅稅收負擔。目前,我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代替原有的生產型增值稅,允許抵扣企業技術設備的進項稅額,這不僅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還有助于鼓勵企業進行固定資產的更新。
二、推動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財稅[2007]31號文件存在不足之處
一是,該文件沒有將抵扣額與投資期限相銜接,從而不能有效地激勵創業投資企業進行長期投資;二是,當創業投資者為自然人時需要按投資回報交20%的資本利得稅的規定,導致投資者需要重復納稅;三是,《稅收政策通知》中有關創投企業核定交納所得稅抵扣額的規定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的發展。
(二)新所得稅法相關的稅收優惠太少
一方面,當前我國企業所得稅中對高新技術企業主要實行減免稅的直接稅后優惠和單一的稅率優惠方式,而沒有采用投資抵免、稅收信貸等間接優惠政策,不能很好地滿足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和設備更新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沒有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工作者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
(三)新增值稅條例無法有效解決增值稅負過重的問題
創投企業存在大量的技術開發和智力投入,而這些投入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稅款申報抵扣,使得消費型增值稅下創投企業的增值稅負擔仍然很重。
三、制定完善的促進我國創投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進一步完善財稅[2007]31號文件的內容
第一,將投資期限與抵扣額進行有效的銜接。現有的財稅[2007]31號文件可能導致創投企業的短期投資行為,因此要對投資期限與抵扣額的關系做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第二,為了有效避免個人創業投資者收益分配時存在的重復納稅問題,應當在個人所得稅法中作出合理規定。第三,基于公平原則制定合伙制創投企業與公司制創投企業相同的稅收政策,以充分發揮合伙制模式對創業投資發展的積極作用。
(二)進一步完善高新技術創業企業的間接稅收優惠政策
由于高新技術創業企業資產的折損速度很快,因此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允許其采用縮短無形資產攤銷年限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方法,從而加快企業技術的更新速度和資產損耗的補償速度;通過給予適當的投資退稅優惠政策等制度激勵企業再投資,促進企業資金的循環與積累。
(三)實行更多的創投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鑒于創業投資具有增加值大、稅負重的特點,可以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實行按研究開發費用或專利費用的一定比例進行進項稅抵扣;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實行從低稅率;實行按所繳增值稅的一定比例進行稅收返還以推動創投企業增加研發的力度。
(四)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中關于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從事創業投資的個人投資者按照一個更長時間內該投資者損益相抵后的凈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提高個人投資者的所得稅免征額;提高創業投資高科技人才工資薪金的扣除標準,并對其轉讓技術成果所得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四、小結
創業投資是有效保障高新技術產業持續發展的關鍵力量,創業投資發展水平的高低會影響國民經濟其他產業部門生產率的提高與信息技術的更新。當前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為了進一步滿足創業投資發展和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應當進行更深入的稅收優惠政策研究,盡快出臺一些科學、有效地稅收優惠政策,積極推進創業投資的健康、穩定發展。
作者:顧波紅單位:上虞市匯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