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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管理模式的運用,促使政府內部各級領導能夠通過互聯網及時了解、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的工作,促進各個政府部門之間實現網絡資源共享,提高辦事效率,改善政務質量,優化服務水平,同時電子政務的公開透明化也助于公眾監督政府依法行政,加強政府人員的自律性。
1.1電子政務立法的理論基礎
第一,民主和權利理念。民主源于希臘字“demos”,意為人民,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來管理國家的一種制度。哈耶克認為:民主“是保障自由的最為重要的手段之一,作為人類迄今為止所發現的能夠以和平方式更替政府的方法,民主乃是一種極其重要但卻具有否定性的價值——這種價值的作用可以與預防瘟疫的衛生措施相比擬:盡管這類措施的功效是我們很難意識到的,但是沒有這些措施卻可能是致命的。”此處民主理念是指公眾擁有平等的廣泛的參與到公共決策過程中的機會,公眾通過參與國家管理,可以了解決策過程、表達見解、提出質疑、進行監督,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電子商務是公民實現參政議政和民主權利的一種新途徑,各方面發展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因而只有對其進行立法規定,才能政府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真正實現公民權利。第二,正當程序觀念“。任何行政行為的實施在客觀上都有它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形式。所以從這一角度講,只要有行政活動的存在,就有行政程序的存在,行政程序與國家、與行政一樣古老。”公正合理透明的程序性規定才能保證實體性的正義。鑒于電子政務具有虛擬性、網絡化、無紙化等特征,這與我國傳統的重視程序的理念相互矛盾,基于此需要對電子政務的程序規定進行重新設定,需要通過立法手段保障其實施。只有這樣才能防止政府決策的隨意化,促使政府和公眾之間建立合理的有效的溝通機制。第三,全球化觀念。隨著經濟和科技的全球化,全球范圍內的國家為了共享公共資源都在建立一種有效的溝通機制,各國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我國在外國的影響引進電子政務這一新型管理方式,從近些年的發展來看,與國外的發展尚有差距,為了彌合差距,中國必須與全球接軌,建立與全球接軌的電子政務管理法律和規則。在參照國際認可的電子政務規則的基礎上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進而提高政府管理水平。
1.2電子政務立法的現實緊迫性
第一,現有立法的層級較低。我國有關電子政務的法規和規章的等法律規范較多,但是由于我國尚且處于電子政務立法的起步階段,因此和國外相比,法治化水平較低。考察我國的現有法律規范,專門涉及電子政務建設的規定多以“規章”的形式出現,有關此問題的專門法律或者法規尚未出臺,而且這些規范性文件并沒有明確電子政務的法律地位,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電子政務作用的發揮。第二,法律體系不健全,缺乏統一的綱領性法律。從目前我國有關電子政務的規范來看,立法模式屬于分散立法,即將電子政務相關的內容分散在各個單行法中,如《電子簽名法》《、行政許可法》等。這種狀況導致缺乏統一的立法標準及原則,從而在實際的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出現了法律之間的沖突,也影響電子政務功能的發揮。第三,現有規范的內容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縱觀我國現有關于電子政務的法律文本可見,關于電子政務的規定多為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嚴重缺乏具體的實施規范和實施程序,因此許多深層次的問題難以解決,導致電子政務在具體運行中,相關的權力得不到規制、權利得不到保障、義務得不到落實,造成公眾對政府信息的需求和供給之間出現了矛盾。同時,對于電子政務中公民隱私權保護、信息安全、監督機制等問題法律規定尚屬空白。
2國外電子政務立法狀況
美國作為世界上公認的信息化國家,是全球范圍內最早提出電子政務的國家,到目前為止也是電子政務水平發展最高的國家。從20世紀90年代,電子政務興起到如今,經歷了二十多年的發展,美國的電子政務已經相當成熟,在其快速發展的背后,法律制度建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美國有關電子政務的立法,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出臺了很多法規,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電子政務的宏觀管理和維護,主要涉及立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如1996年通過的《克林格-科恩法案》要求各聯邦機構任命CIO履行法案規定的IT管理任務、要求建立整合的信息技術系統;1996年的《聯邦信息技術管理條例》要求建立一個協調、暢通的跨越行政部門界限的整合電子政府系統,同時也完善了電子政務的全套管理體系。第二,內部工作效率的提高及工作流程的優化,主要以通過強調聯邦機構內部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組織配置來引導電子政務優勢的發揮。如1986年《文書削減法》及1998年《政府文書銷毀法》。第三,信息公開與自由方面,主要涉及電子政務信息公開化和透明化,賦予公眾知情權。第四,信息安全方面,主要是在政府部門的網絡交易、整體電子架構的保護及計算機安全方面做出立法規定。保護信息及信息系統,防止其被非法濫用、泄露、篡改或刪除。同時也加強對網絡、移動設施等硬件設備的檢測和監管。第五,公民隱私權,關于此問題最早的成文法是1974年出臺的《隱私法》,要求用計算機對公民個人信息登記時要注意保密性。由此可見,美國電子政務立法是在循序漸進的原則指導下,以技術進步為支撐點,并不斷調整機構設置的基礎上逐步建立的。加拿大在電子政務發展方面,起步較晚,但發展速度迅猛,電子政務已經相當成熟,位居全球首列。1995年,建立了鏈接各省政府信息的網站。1999年,正式頒布了國家電子政務戰略計劃——政府在線,到2004年實現所有政府信息和服務網絡化,并把信息安全問題放在首位。1999年,通過了《統一電子商務法》,為政府實現網絡化辦公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加拿大電子政務建設旨在:以民眾為核心,提供有責任心、更好更有效的服務。其電子政務范圍涉及公民、商業、國際聯系三類內容,包括了從出生到死亡各個方面、各個層次的需求服務。電子政務從而成為連接加拿大政府和公眾的橋梁,也實現了克雷蒂總理所提到的:信息化建設的目標是“連接加拿大人——把加拿大人與世界相連”。日本作為亞洲較為發達的國家,網絡信息化較其他國家相比發展步伐較早,發展程度也較高。日本在電子政務的立法模式方面、技術角度、設計理念都與歐美國家不同,具有典型的東方特點。日本在電子政務立法中,強調外部法制環境建設和電子政務自身法陣的法制建設,通過電子政務方面的立法及政策制定,對民法、商法、行政法做了立法改革,形成了完整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建設,解決了電子政務發展中的問題,如技術標準不統一、信息公開、電子簽名及認證等。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了解決辦法,從而初步形成了以法律政策為導向,激勵公眾廣泛參與的電子政務模式。同時,日本電子政務不僅以提高服務質量、促進信息公開透明化為目標,還包含通過電子政務實現“電子民主化”,即實現政治家與政治,以及政治家與市民、企業之間更趨緊密的交流,從而引導電子政務良性發展。
3我國電子政務立法構想
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需要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制建設。針對我國當前電子商務法制建設問題眾多的現狀,需要制定一部具有綱領性的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部門法,并且在此基礎上逐步建構一套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從而引導我國電子政務健康發展。
3.1制定基礎性法律
電子政務基本法具有基礎性地位,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規的依據,是建立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的前提。基本法對電子政務立法的原則和基本精神作出統一的規定,能夠消除現行立法分散的弊端,從而統領和指導其他單行法。從實體方面,電子政務基本法在內容上包括立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電子政務的法律地位、電子政務組織機構、電子行政行為以及電子政務監督等等方面。從程序方面,由于電子政務可以在公眾足不出戶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電信設備等辦理行政手續,是一些相關的程序性規定失去意義,會導致電子公文程序合法障礙的出現。因此,電子政務基本法對程序性規定要格外注意,主要包括:發生爭議后地域管轄問題、訴訟時效問題、取證問題以及求償對象與追償主體問題等程序性事項。
3.2構建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
電子政務的法律體系構建既包括電子政務自身的法律建設又包括對其所依賴的外部法律環境的建設。從外部法律環境出發,為適應現代信息化管理國家的模式,改善我國現有《行政法》、《民法》《、商法》等法律對其的規定,為制定《電子政務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礎;從電子政務自身法律建設角度,應包括:基礎性法律、核心法律、運作性法律三個方面。首先《,電子政務法》作為基礎性法律具有指導性意義,是電子政務法律體系中的“憲法”;其次,制定《電子政務技術法》、《電子信息安全法》《、電子信息公開法》《、電子政務組織法》《、電子行政行為法》、《電子信息隱私權保護法》等核心性法律;最后,還要制定《電子政務監督法》《、互聯網管理》等運作性法律。這些法律的修改或制定在內容和精神上要相互一致,不能相互沖突。同時對于現存的法律規定要進行相應的修改,以符合電子政務法律體系的基本精神,從而形成一個效力等級由高到低、由全局到部門的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
3.3法律的內容要明確具體,增強可操作性
電子政務作為新興的管理手段,運行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法律問題,這就要求法律在制定過程中要清晰明確,防止模糊不清。例如:《電子信息安全法》既要保證公眾對電子信息的充分利用,又要增強對公眾個人隱私的保護。因此,在立法過程中要明確電子信息安全的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在此指導下構建電子信息安全標準、操作規則以及出現侵犯信息安全的制裁和救濟措施等等。《電子政務組織法》是對政府機構網絡化后的組織機構的管理法規。它應包含如下內容:電子政府的設置方式、電子政府的法律屬性和地位、電子政府的主管部門及電子政府的職權職責等內容。《電子政務監督法》具體規定因電子政務產生糾紛或對電子政府不滿時進行監督和采取救濟來保護自己權利的法律。主要包括:監督的原則、種類、主體、方式等,救濟的原則、主體、途徑、管轄及處理等問題。
作者:張歡歡單位:河海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