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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馬克思關于人的解放和實踐的基本哲學思想反對專制獨裁,但是現實社會主義的發展卻使社會主義民主出現了停滯乃至走向反面。在研究現實社會主義經驗的基礎上,可更詳細地探討社會主義新的民主形式。如何能使勞動資料社會化,而不產生新的權力異化機構;如何才能在分權的社會中保持必要的協調和自覺的方向;怎樣才能把政府變成自治以及自治的結構等問題可通過研究解決。
[關鍵詞]社會主義;民主;聯邦制;自治
20世紀70年代,右翼思想反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試圖證明社會主義與民主是不相容的,社會主義只能是獨裁的,民主只能是傳統的議會形式。這類觀點是不能被證實的———任何懂得社會科學方法論的人都知道。但不幸的是,這類觀點得到了許多國家革命后(post-revolutionary)發展證據的充分支持。這些觀點深刻影響了那些順應主流的知識分子。有一個明確的“滑向右派”,大量的文本重復著“社會主義已經失去了任何歷史意義”,在根本上“社會主義就是古拉格”。事實是,自稱為社會主義的革命到目前為止,要么產生了古拉格,要么失去了向新的民主形式發展的勢頭。這就有必要對社會主義革命理論進行批判性的重新審查,并重新評估自稱為社會主義社會的地位。但僅僅概括普遍意義和時代意義是不夠的。根據幾個世紀以來處于專制統治之下的一些農業、宗法社會的經驗,無法得出關于整個世界的結論,特別是關于最發達國家未來可能性的結論。在當代關于馬克思“過渡時期”概念的辯論中,也有相當多的人表現出類似的粗心大意。一方面,官僚專制的辯護者使用馬克思的一些模棱兩可的說法,使這種專制成為歷史上最高、最發達的民主形式。[1]①迄今存在的每一種民主形式實際上都是少數人的專政,而新的“無產階級”國家據說是多數人的專政———這可以從經驗事實中看出,即蘇聯成員總是由99.99%的多數選出的!這種論證方式現在變得荒謬可笑。但是,顯然完全相反的方法應該得到同樣的命運。當法國“新”哲學家等人將馬克思主義等同于古拉格時,他們似乎相信,對于一種獨自就有創造一種社會現實的力量的理論而言,只有一種可能的解釋。不得不教會他們一個社會現象有許多原因,一個抽象的理論允許許多解釋,這已經超出了智力勞動的尊嚴。事實上,馬克思關于人的解放和實踐的基本哲學思想與任何形式的壟斷統治都是不相容的,生產資料的真正社會化需要全體公民真正參與社會決策。我們接下來的問題是在什么樣的歷史條件下這是可能的。然而,本文的基本目的是在當代社會主義經驗的基礎上,更詳細地探討新的民主形式。
一、社會主義民主思想的理論基礎
現有形式的資產階級民主允許有利己主義者,他們渴望更充分的個人成功和權力,而且他們是自由的,任何社會力量都不能阻礙他們實現私人目標。這種形式的民主已經降到社會政治領域;在(經濟的、文化的和日常生活的)公民領域,占有性個人主義的“消極”自由與統治和明顯的社會不平等并存。但即使在政治社會,這種形式的民主也是相當有限的。這當然是任何進一步的解放得以發生的必要基礎,在一個很大程度上仍然由極權主義勢力控制的世界中,怎么強調它的重要性也不為過。然而,議會民主遠非歷史上先進社會政治組織的最佳可能形式。它仍然允許并使大量的統治和他治合法化。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政治外權力強大的結果(企業資本對政府和政黨領袖的直接影響;游說;通過大規模大眾媒體施加的壓力)。這也是它自身內在結構的結果。議會民主是國家的一種永久形式,其主要職能是維護現有的社會秩序。無論在民事領域存在何種不平等和不公正現象,國家都可以“合法地”使用暴力來保護和延續這些不平等和不公正現象;這種合法性最終來自議會的決定。議會作為一種制度,是建立在黨的統治原則之上的。政黨在人民和政府之間扮演著調解人的角色。但政黨是等級森嚴的威權組織,它們不可避免地發展出統治寡頭,在爭奪權力的過程中,它們越來越多地試圖在意識形態上操縱潛在選民。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最重要的和最有價值的民主形式(自由選舉和授權限制、分權)也失去了大部分的實質內容。然而,現有形式的“真正社會主義”完全摧毀了市民社會,而不是從根本上使其民主化。一切屬于社會的東西都被國家控制了。國家沒有“消亡”,而是成為一股無所不包、無所不能的力量。以這種方式,占有性個人主義并沒有被個人和社會(thecommunal)的統一所超越,而是變成了一個極端相反的東西———一種虛假的集體主義,在一種普遍的社會利益表象背后,延續了統治官僚機構自私的特殊利益。不管占有性個人主義和極權主義有多大的不同,他們都對人的潛力,特別是對普通人理解社會需求本質的能力和以合理方式滿足社會需要的能力持懷疑態度。這就是為什么他們都拒絕所有公民在公共生活各個方面的決策權,這就是為什么他們都需要政黨、職業政治和國家官僚機構。真正的解放哲學開始于這樣一種假設,即每一個體,連同他的或她的所有獨特的能力和需求,同時也是一種社會存在。個人只有在社會中,通過學習一種語言、概念思維規則和道德規范,通過獲得前輩的文化遺產才能成其為人。個人自由的需要與在其所屬社會中得到承認和尊重的需要并駕齊驅。自我實現對他人的幸福有一種內在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人的自由是有責任的。自私自利、不負責任的行為非但不是一種自然的狀況,反而總是被解釋為一個人成長初期被疏忽、被虐待的結果。但是,如果利己主義、貪婪和侵略性不是必然由基因決定的人性特征,而是由教育產生的模式,那么任何基于利己主義人性假設的政治哲學都不再能站得住腳。社會主義新型民主的可能性以人作為實踐(praxis)存在的哲學概念為前提,即一種能夠進行自由創造活動的存在,它使個人潛能得以發揮,同時滿足他人的需要。在不利的歷史條件下,這種實踐的潛力被浪費了;這是各方面異化的一般含義。爭取全人類解放斗爭的全部目的是創造不同的條件和不同的社會結構,在這些不同的條件和社會結構下,這一潛力可以越來越多地發揮出來。從人作為實踐存在的一般哲學假設出發,可以推導出與整個社會決策領域相關聯的更具體的原則。這就是平等自決原則(principleofequalself-determination),這一原則認為所有人都有自我決定的能力,因此應該被平等地對待為自我決定的存在(他們有能力在各種可能性中自主地、理性地選擇,采取相應的行動,并通過行動來決定歷史事件的進程)。基于平等自決原則的社會理念與傳統自由主義或官僚集體主義具有本質的區別。如果每個人本質上都是一個社會存在,并有自我決定的潛力,那么,無論是在政治上還是在經濟和文化上,將人分成統治主體和被統治客體的任何劃分都是站不住腳的。這就需要我們討論三個相關的結論:第一,生產資料和其他社會必要活動的手段不能繼續為任何特定社會群體(資產階級、官僚機構、技術官僚制)所壟斷;它們應當社會化(而不是變成國家的財產)。第二,民主領域不僅是政治領域,而且是公共生活的整個領域———生產、教育、科學研究、文化活動、公共醫療衛生服務等。在徹底分權的條件下,這是可能的。協調一些社會活動的需要并不是要恢復中央集權,而是要導向聯邦制。第三,由于社會決策的政治層面(與技術層面相反)不需要專門技能,而是需要理性、責任、個人正直、智慧和對社會需求的理解———這些是個人獨立于其職業的一般能力———因此不需要將任何權力集中在職業政治家手中。一種沒有職業政治的民主形式是委員會-民主(councils-democracy)或自治(self-government)。
二、社會主義民主的歷史可能性條件
到目前為止,在巴黎公社、1905年和1917年俄國革命、南斯拉夫和其他地方的社會主義革命中,都有一種去創造新型民主的自發傾向,例如委員會(councils)、蘇維埃。這些新的自治機構無一例外都喪失了權力,充其量不過是作為一種有利于意識形態目的的表象而存在的。在一種情形中,即在南斯拉夫那里,在與斯大林主義國家主義沖突后,這些自治機構得以恢復,在隨后的15年里,它們繼續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擔任國家的角色,從而繼續發展。它們的進一步發展在1965年受阻,當時已經到了聯邦和聯邦共和國的中央機關應該被自治機構所取代的地步。對這種類型的失敗進行因果分析,得出以下結論。第一,在歷史上第一次嘗試社會主義革命的所有國家,自發的民主傾向遇到了不可逾越的文化和心理障礙:表現在以前的威權政治傳統中;在不可靠的小資產階級和背井離鄉、城市化農民的占有性個人主義(possessiveindividualism)中;在再現男女和代際之間主奴關系的家長制家庭中;最后,在社會主義力量之間新的摩擦和沖突里爆發的民族主義分裂中。第二,這些文化心理制約是資產階級發展遲緩、失敗的歷史產物。總體的社會落后制約著社會主義的發展,不僅是因為所有最好的人力資源都必須從事資產階級革命的典型任務(如工業化和城市化),而且也是因為這些人力資源極其有限,不易復制,而且有可能在長期執政后變形。第三,這種變形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為最自覺的社會主義力量基本上是以封建、等級制度和精英主義的方式組織起來的。他們幾乎從來沒有樹立過一個自我決定的、平等的社會的榜樣,并且仍然癡迷于維護權力。他們非但沒有成功地克服所有這些巨大的障礙,反而開始復制這些障礙:在新興的中產階級中尋找可能的盟友;培養家長制忠誠而不是社會主義團結;利用民族主義的怨恨和摩擦來防止內部異見并鞏固他們的權威。所有這一切都是一個可怕的教訓。我們現在知道,即使威權政治組織有意識地追求社會主義民主的時候,甚至當他們充滿了真正革命熱情的時候,也不能產生社會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民主只有通過廣泛的、多元的、民主的運動才能實現。馬克思早在1847年就明確指出:共產黨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黨相對立的特殊政黨。他們沒有任何同整個無產階級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他們不提出任何特殊的①原則,用以塑造無產階級的運動。共產黨人同其他無產階級政黨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無產者不同的民族的斗爭中,共產黨人強調和堅持整個無產階級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斗爭所經歷的各個發展階段上,共產黨人始終代表整個運動的利益。[2]這種運動可能性的前提是存在一種相當民主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公民自由,無論多么正式,都得受到真正的尊重。這反過來又以相當高的總體物質和文化發展水平為前提。只有在已經實現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基礎上,在已經工業化、城市化的市民社會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實現生產資料社會化和自治。勞動生產率必須達到既能滿足所有人的基本需要,又能將社會必要時間減少到每個人都能真正參與社區活動和決策過程的水平。這些條件如今存在于所有高度發達的工業國家中。這并不意味著世界上其他國家只有等待才能度過西歐和美國資本主義發展的所有階段。資產階級的革命自由主義和企業家資本主義的時代已經結束。現在,統治第三世界許多國家的是寄生資產階級和封建貴族的混合體,他們需要最殘酷的鎮壓力量和至少一個超級大國的支持才能生存。列寧式的組織和革命可能是減輕人民群眾痛苦以及開辟加速發展道路的途徑之一。各種各樣的混合社會都會在這條路上出現,其中一些最終會變成官僚集體主義;其中一些可能最終會產生向社會主義民主過渡所必需的條件。在概念上明晰什么是真正的社會主義民主,有助于提供一個長期的方向感。我們再也不能相信有必然的進步,也不能相信社會主義是歷史辯證法的必然結果。我們現在知道,沒有什么事情可以得到保證,人類對既定框架中一種選擇的最堅定的努力決定了歷史的進程,如果沒有這樣一個長遠的規劃,我們就不可能作出正確的選擇。然而,明確該規劃的性質有助于揭開在各種失敗的或不徹底的革命中意圖使官僚機構合法化的意識形態主張。需要澄清三個關鍵問題:(1)如何才能使勞動資料(meansofwork)社會化,而不產生新的權力異化機構?(2)如何才能在分權的社會中保持必要的協調和自覺的方向?(3)如何才能把政府變成自治?
三、勞動資料的民主社會化
“社會主義”一詞的用法很混亂。在美國,它非常受人懷疑;然而,在西歐,它是如此受人尊敬,以至于那些執政黨也聲稱自己是“社會主義者”,但他們從來不想改變企業性質。然而,整個東歐陣營都把自己貼上了“真正存在的社會主義”的標簽,盡管生產資料在那里被國有化,變成了國有財產,而不是真正的社會化。在這兩種情況下,工人仍然是雇傭勞動者(wage-laborers)。在一種情況下,他們可能擁有更多的公民權利———自由表達自己、組織、示威、罷工、爭取改善工資和勞動條件的權利。在另一種情況下,他們可能會有更多的社會權利———就業、公共醫療衛生服務和退休。但他們的社會地位是一樣的。他們從事的是純工具性的、機械的勞動;對組織和規劃沒有發言權;他們不決定勞動成果的分配。因此,他們的社會解放要求廢除私人和國家對勞動資料的所有權;這些都必須社會化。在本文中,社會化的概念有兩種含義。第一,生產資料社會化是指將私人財產轉化為共同的社會財產。成為共同的社會財產意味著:(a)屬于整個社會,任何人沒有將其出售或遺贈的權利;(b)交由勞動共同體(workingcommunity)支配,然后由勞動共同體與社會其他成員分享勞動成果收益,以滿足個人和集體的社會需要。這種強烈意義上的社會化關系到所有那些生產過程已經社會化但產品被私人占有的大企業。生產資料社會化的理由是,這些資料實際上是由社會勞動產生的,是由雇傭生產者長期積累的、無報酬的剩余勞動產生的。還有另一種較弱意義上的社會化適用于以下情況:個人獲得的一些財產是從自己過去勞動中節省下來的,而不是對其他工人進行任何剝削得來的。個人可以自由地與其他生產者(合作社、集體所有和集體管理的小公司)建立聯系。這類協會(在為滿足一般社會需要支付其份額后)按照其規定的規則分配收入。在這兩種情況下,使社會化成為真正民主行為的是有效地引入工人的自我管理。所有工人的集體(在小型勞動共同體里),或由工人代表組成的委員會(在大型勞動共同體里),成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就所有生產、分配和公共生活問題作出基本決定。它擁有完全控制權,可以對負責技術決策運營管理人員進行解雇、選舉和重新選舉。管理的優勢就在于其擅長獲取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閑暇來準備決策。技術管理總是存在著這樣的危險,即技術管理可以獲得控制權,并將自治委員會簡化為一個容易被操縱的審批機構。但是,該委員會必須有權在行政部門之外建立獨立的信息服務和重要的研究小組,以檢查它提供的數據。委員會還必須有權要求管理部門根據其優點和局限性提出備選建議。工人越多地改善他們的教育,培養對長遠發展目標的真正興趣,克服群體利己主義,并保持對工人委員會代表的充分民主控制,他們就越有機會有效地對抗這種技術官僚的危險。
四、集權還是分權一個比社會化工作組織中的技術
官僚制度更嚴重的問題是大型的、現代的社會中的協調問題。一些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戈德溫(Godwin)、霍奇金(Hodgskin)、沃倫(Warren)、塔克(Tucker)和一些當代生態學家所倡導的極端分權主義認為,所有大型系統本質上都是糟糕的,所有需要大型系統的活動(例如核電生產、噴氣式運輸機、大城市)都應該放棄。據稱,放棄一部分控制自然的權力是減少專制社會秩序的合理代價。另一方面,過度分權有一些不足之處,如:(1)缺乏必要的協調導致混亂、自然資源浪費、效率低下。一些重要的社會活動需要共同的自然和人力資源、角色分工和統一的方向。這包括能源生產、公共交通、大規模的貨物交換、保護自然環境、生產不可缺少的原材料、國防。(2)基于小規模技術的低生產力水平需要更多的勞動力,但卻造成更多的貧困。許多重要的人類需求無法用小規模的技術來滿足。(3)小規模的社會組織和需求的減少使得許多罕見的、特定的人類技能變得多余。小型的、自力更生的團體不能維持專門的科學研究、美術、高水平的運動技能。幾乎沒有任何目標可以證明減少已經實現的高水平的人類創造力是合理的。(4)不可避免的社會心理后果導致一種狹隘的鄉土心態。資產階級文明以后,隨著世界主義的發展和生活的豐富,任何回到狹隘形式的生活和思想都將構成重大倒退。(5)分權事實上不能消除統治和壓迫。一個巨大的、非個人的“利維坦”可能只是被一些小的、個人的、本地的主人所取代。小主人不但沒有變得更美,反而可能更加不體貼、更加專制、更加使人失望、更加暴虐(sadistic)。另一方面,中央集權制也有嚴重的缺陷:(1)每一種中央集權制都有包含大量統治性的等級結構。建立合法中央權威的一種眾所周知的方式是將絕大多數人民的革命、創造歷史的先鋒隊的地位賦予它的持有者。但是,在充分尊重公民自由的前提下,除非先鋒隊得到人民真正自主的同意,否則它只不過是一位自封的主人。所謂的“民主集中制”里面沒有民主的東西:一個組織嚴密、威脅性強的精英,將所有權力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永遠不會失去多數票(amajority)。在其他一些制度中,少數群體有權繼續捍衛他們的不同意見;在這里,他們完全被迫服從。(2)每個大型社會(在這個社會中,生存取決于許多妥協)中必然存在的他治元素在中央集權制度中極大地增加了。目前,有太多可由地方或區域共同體自己管理的問題是在全球社會層面決定的。此外,正如盧梭所指出的那樣,在大型社會中,代表們更有可能與人民疏遠。(3)一個制度越是集中,就越需要在權力中心和人民之間進行調解。滿足這一需要必須建立官僚機構。由于它的神圣原則是秩序,它將扼殺所有的主動性和自發性,除了那些來自中心的東西。官僚機構創造并謹慎地維護了自己作為一種寶貴的社會力量的形象,沒有這股力量,社會就會分裂,因此,官僚機構應該因其服務而享有更多特權。當然,事實是,它越膨脹,它就越無用和癱瘓。(4)在主張理性和效率的同時,所有的中央集權制度都受到一種特定形式的低效率和浪費的影響。作出決定的地點離需要它們的地方很遠,它們來的時候常常耽擱得很久。中央的優勢是可以看到整個環境,但它必須在抽象的基礎上運行,信息的具體化,太多心理因素的缺失,缺乏對具體情況的真實理解。因此,中央傾向于為整個制度提供簡單的、統一的、美觀的解決方案。但是,復雜的、看上去不規則的解決方案可能會更好地解決制度中各個部分的多樣性。人們感到的責任與他們通過自己的自主行動為某一特定事件作出貢獻的自由成比例。他們越是要等待中央的命令,他們的責任感就越小,他們就會變得越冷漠、越疏遠。然后,事情開始以常規的方式拖延下去,而沒有太多的主動性來引入必要的創新。從這個意義上說,所有的中央集權制度都成為質的發展的障礙,不管它們能促進多少數量上的增長。聯邦制是真正替代集中制和分權制的方法。
五、聯邦制———將共同體組織成全球社會的最佳形式
在這里,“聯邦制”(federalism)一詞是指最一般意義上的共同體(國家、州、省、文化或政治組織)聯盟,這些共同體作為平等伙伴進行合作,同時保持高度自治。當所有的共同體成員都對合作、分享某些自然或文化資源、交換商品和經驗、聯合起來對抗自然力量或其他共同威脅有客觀興趣時,這種聯盟就是可能的。因此,聯邦的基本假設是,它是各個部分的自由創造,而不是決定其各部分條件的主要整體。無論這種類型聯盟的協調程度有多高,它都沒有任何支配中心,因為它的組成單位中沒有一個渴望統治,以及/或者因為它們都強烈抵制任何這樣的趨勢。這樣一個聯邦的穩定取決于兩種對立力量的平衡。一種是不可逆轉地爭取更大的認同和統一;另一種是維護多樣性,并保留特定共同體的傳統和文化價值觀。正如個人在共同體內自由行動和發展時將共同體視為不可缺少的社會環境一樣,當共同體能夠在其中自由發展、自主地決定其具體問題、平等地參與解決整個社會共同的問題以及當它能夠與其他方面協作而不被任何一方濫用或利用時,共同體愿意接受一個更大的社會作為其自然環境。事實上,聯邦制比中央集權制中各部分之間的協調程度更高,使它成為聯邦的條件是平等分配權力而不論其大小,以及充分的政治、經濟和文化自決。雖然概念清晰對于在任何大型聯合體內建立清晰的、透明的關系是必不可少的,但現有聯邦的經驗表明,各種困難有時需要相當巧妙的解決方案。這樣的困難之一是大小和人口的差異。如果實行普通的民主規則,規模更大、人口更多的聯邦單位將擁有更多的選民、更多的代表參加聯邦自治機構(聯邦議會),并因此擁有更多的權力。必須糾正純粹的數量民主和代議制民主,以減少人數的重要性,保護少數群體的利益。但如果按照約翰•斯圖亞特•密爾(JohnStuartMill)的做法,通過給予一些選票比另一些選票更多的重視,就會破壞公民個人的平等地位,并可能損害更大的單位。
這樣一個困難的問題只能通過建立更復雜的制度安排來部分解決。例如:(1)聯邦議會將由幾個議院組成。在每個議院中,所有聯邦單位都將擁有同等數量的代表,而不論其規模和人口如何。這樣的議院將單獨對任何特定聯邦單位利益至關的所有重要問題進行討論和投票,并擁有否決權。然而,另一個議院將由全體公民的代表組成———由于聯邦根本上是人民的聯盟,而不是抽象的實體,許多問題將是共同的或跨越特定聯邦單位利益的。(2)兩個聯邦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或者聯邦中一個成員與其他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不能通過簡單的投票來解決。唯一合適的方法是對話、談判,最終達成共識。在這里有可能出現各種反對意見。在需要迅速解決的情況下,這種方法可能太慢。各方作出讓步后達成的妥協解決方案并不必然是最合理的解決辦法。談判不是在公眾的眼皮底下進行的,參與談判的個人似乎獲得了一些特殊的權力,因此這一程序似乎并不是民主的。還有一個效率問題:這些協議的真正執行缺少保證。當然,從短期來看,這不一定是解決沖突的最有效或最具工具理性的合理方式。那些視效率和工具理性為最高價值的人會選擇中央集權制。這種方法對那些致力于自治和平等分配權力的人來說是最理想的。每一種選擇都要付出代價。聯邦社會可能會有意發展共同體成員的充分自決。從長遠來看,它更合理,甚至可能更有效。對最初緊張局勢的不耐煩和粗心大意的處理,以后可能導致突發的和不可挽回的分裂。然而,一個穩定的、和諧的聯邦的生存不可能僅僅靠更復雜的制度安排和更民主的沖突解決方法來保證。必須有一種政治文化,將自治與團結相結合,將真正的多元主義與普遍的、解放的理性相結合。多元化對于理解和尊重其他人的不同需要是必不可少的。然而,那些請求理解自己的特殊需要與他人需要相沖突的人必須能夠理性地為它們辯解。如果聯盟的共同體成員只追求其自私的、特殊的利益,無時無刻不在斗爭,并擠出不能完全令人滿意的折中方案,就會分崩離析。共同政治文化的目的是在基本前提內為任何沖突的解決提供協商一致的意見,其中的一部分必須在憲法中明確表達。這些基本前提是:第一,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就最終的選擇達成一致;第二,在其他條件不平等時,以及在它們碰巧互不相容的情況下,就哪項最終選擇享有優先權達成協議。當一個聯邦單位出于自私的原因提出某一特定問題時,將請它參照普遍接受的原則為其辯護。短視的、以自我為中心的政策無法贏得對話。誠然,一旦人們逃離理性和道德話語的領域,轉向形式主義的法律合理化,這些政策就會被頑固地捍衛。畢竟,可以想象的是,使用否決權的某一部分可能會敲詐社會的其他部分。但在這種情況下,不和諧的領導層要么會失去自己選民的支持,要么會被罷免,要么聯邦的社會結構會崩潰,然后實際上就會分崩離析。聯邦制的另一個根本難題是各地區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差距。當某些地方發展得遠遠不如其他地方時,就很難實現完全的自治和平等的分配權力。可以想象的是,雖然商品生產仍然存在,但松散的聯邦結構甚至可能導致這一差距的擴大。中央集權制可能會更有效地結束這一差距,但代價是加強一個持久的、異化的威權。由于聯邦制本質上排除使用專制的中央力量,它只能使用那些與每個單位的自治和自決相一致的手段。這就是團結。在任何共同體內生活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相互幫助,在處理超越其自身權力的問題時,全體支持其任何部分。在此必須指出,雖然“援助”似乎是一種單向行動,是一種人道主義行為,但事實上,它是一種相互關系和正義的表達;實際上,這是將那些被剝奪的東西重返欠發達地區,例如廉價食品、原材料和較便宜的勞動力。然而,克服落后的援助并不僅僅出于道德理由。這不僅是一項道德義務,而且在更深層次的審查之下,這也是一件理性的事情,這是一個共同關心的問題。各部分之間日益加劇的社會不平等加劇了沖突,使聯邦日益脆弱和不穩定。相比眾多浪費的、官僚主義的和被譴責的福利項目,投資于自我發展是一項更合理、成本更低的政策。克服物質貧困和開始接近富裕的地區成為交換貨物和服務中的更好伙伴。某些問題只有在全球范圍內才能得到解決;例如,如果落后的聯邦單位不能加入它們,則較發達聯邦單位改善自然環境質量的努力就沒有多大意義。在一個日益相互依存的世界里,聯邦制似乎是超越落后的最佳方式。
六、政府向自治的轉變
社會主義民主最引人注目的創新是自治。社會學者和政治家習慣于將自治的概念解釋為工作組織和地方社區的一種直接民主形式。在這樣的方式下,其適用范圍已經縮小到社會微觀結構,而宏觀結構,即全球社會機構,基本上沒有改變。在這種有限的意義上,經過半個多世紀實現自治的各種嘗試,人們必須得出結論:自治要么成為所有社會生活層面的新的組織原則,要么,如果僅限于一個威權社會中的企業和地方社區,它就會停滯,無法滿足合理的最初期望。這些最初的自治形式可能暫時與不相容的生產方式共存,與官僚國家和執政黨共存。在一段時間內,它們是一個新興社會的島嶼;它們是激進社會變革進程中不可或缺的階段。如果這個過程停止,這些萌芽期的自治形式將會衰退,或者被拉攏,并被用來使異化權力中心采取的政策合法化。在全球社會的政治組織仍存在國家形式期間,自治機構的自主運作空間將受到很大限制。當國家決定這些機構的法律框架和社會條件時,這種不斷的干預會降低工人的責任感、主動性、尊嚴和創造性想象,并危險地將他們的關注點從生產問題轉移到分配問題上。如果全面協調的職能仍然掌握在國家手中,工人集體與工人委員會的聯系仍然不夠緊密,并且易于分裂。在要求盡可能提高效率的政治壓力下,他們在市場競爭中相互沖突,發展不出必不可少的社會主義新政治文化。社會主義革命最困難的問題實際上是使自治成為民主的新形式,使之成為各級社會組織的基本結構,也就是超越國家的問題(采用恩格斯和列寧所使用的更流行的語言,即“國家消亡”)。事實上,在最近的馬克思主義文獻中,關于國家“消亡”的討論并不多。
列寧既沒有時間也沒有意愿將他的《國家與革命》(1918年)思想付諸實踐。1937年,最后一位捍衛國家和法律“消亡”理論的蘇聯法哲學家帕蘇卡尼(Pashukanis)消失了。在南斯拉夫,對斯大林主義、職業政治和官僚主義的批評在1959年的南斯拉夫共產黨聯盟計劃中占有相當突出的地位。其中明確指出,國家機關必須轉變為自治機關。這一進程在1965年受阻,在1972年被逆轉。一些聯邦國家權力被移交給共和國家機關,但是現在國家干預和強制的程度比20年前還要高。歐洲共產黨放棄了“無產階級專政”的說法。在馬克思發明“無產階級專政”的那一刻,“無產階級專政”已經被誤導了。但歐洲共產黨仍然不愿意接受自治理念:他們關于國家民主化的可能性和實現途徑的研究是分離的。然而,唯一長期的革命性解決辦法是將國家(承擔著其職業官僚機構和強制機制)結構轉型為一個由自治委員會和議會組成的多層次網絡。其他的辦法要么是自由主義的,要么是斯大林主義的。前者是考茨基(Kautsky)在反對“民主國家”自治的時候所表達的,他說:“把國家民主說成是人民的國家自治是不太合適的。作為一個整體的人民不能統治自己,他們需要適當的機構來管理組織中的事情。他們特別需要最強大的組織———國家。”[3]斯大林在布爾什維克黨第十八次代表大會上開創了斯大林主義的辦法:“蘇聯是一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全新國家。當資本主義在世界上其他地方仍然存在的時候,即使在共產主義中,國家也必須留下來并增強其權力。”[4]沒有什么比國家機構的這種借口更能揭示機會主義政黨或革命后停滯不前機構的官僚性質了。由于一種二元思維方式深深植根于西方文化中,因此大多數人仍然以兩分法思考:負責重要社會事務的要么是國家,要么是個人;要么是有才能的官僚,要么是無才能的外行人。但還有第三種自治解決方案。真正的困境不在于是有才能的專業人才還是無才能的外行。專業人員僅限于一個特殊領域的技能總是有限的。他們沒有充分作好決定基本政策的準備。這種任務需要在具有智慧和正直的人身上找到一種不同的能力,跨越職業分工的界限。因此,另一種真實的辦法是,要么雇用專家來擔任他們真正勝任的角色,對人民的民選代表負全部責任,要么權力的政治之弦被未知的灰色的強權人物(greyemi-nences)在“專家化”的思想屏風之后加以彈撥。
政府轉向自治的現實意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闡述:
(1)任何一級社會組織的自治機構成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或者由下級自治機關授權。選舉程序是完全民主的:任何候選人都不能因其職業角色、過去的功績或現有政治組織的支持而享有任何特權。
(2)自治機構的成員是在有限的時間間隔內選出的;必須嚴格遵守輪換原則,并排除職業政治家權力的永久化。
(3)自治政府的成員直接對他們的選民負責(而不是對任何政治組織負責)。他們有義務定期向他們所代表的共同體進行匯報,并可以被罷免。這種對社會意愿的依賴并不妨礙他們的領導作用。他們通過明確地闡釋和說明共同體隱約感受到的需要,設法使共同體的特定利益與其他共同體和整個社會的利益以相協調的方式來領導。自治制度排除了獨裁領導。人民的意志必須時刻算數,使用武力是不可能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只是角色的簡單翻轉,也不意味著當選代表別無選擇,只能盲目地跟隨大眾潮流的每一次轉折。在沖突的情況下,他們將努力爭取勝利,因為他們的論點是有力的———否則他們將會辭職。成為職業政治家的道路是封閉的。共同體非常需要一位有能力的代表。
(4)代表不得享有任何物質特權。他們的工作可以得到補償,就像任何其他創造性的公共活動一樣。超過這個水平的任何東西都構成一種隱蔽的剝削形式,產生不受歡迎的社會差異,降低代表的積極性和社會士氣,最終會產生一種新的異化的社會精英。
(5)自治機關在特定的共同體一級構成最高權力機構。這就是它不同于類似參與機構、共同管理機構或工人控制機構的地方,后者只具有咨詢、協商或控制職能,充其量只能與政治官僚機構、資本家或技術結構(techno-structure)共享權力。“自治”制度的前提是消滅所有的統治階級和精英;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必須服從他們。他們制定基本政策,規劃長遠目標,建立規章制度,決定干部問題,控制公認政策的實施。
(6)雖然可能有多種組織在人民與自治機構之間進行調解,但絕不能讓它們支配自治機構。它們可以發揮有益的社會作用,實際上也是必要的社會作用:表達特定群體的利益,對人民進行政治教育,動員他們參與其他的發展計劃,為建立強大的公眾輿論作出貢獻。但他們中的任何一個———政黨、工會、教會或任何其他壓力集團(pressuregroup)———都不能控制自治機構。無論當選代表的個人歸屬如何,他們必須直接以及完全忠于他們所代表的人民,而不是任何中介組織。(7)自治機構的一切權力都是由特定地區的人民授予它們的,而不是從中央分配的。當社會權力被異化時,所有的決策都是從社會金字塔的頂端到底端。反之,總是離基層更近的較低層級的社會組織決定了緊鄰的更高層級的監管、協調和控制的需要程度。然后根據這一決定授予其一定數量的權力。在這樣一種方式下,中央聯邦議會的權力取決于國家或區域議會的權力,所有這些機構最終都由基層工作組織和地方社區委員會授權決定某些問題。從瞬息萬變世界中的經驗來學習將會引起整個結構的變化。一方面,隨著道德認同感的增強,大眾文化將日益分散;另一方面,能源匱乏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并需要更高水平的協調和全面控制。顯然,問題不是中央決策,而是它的權力來源。在官僚的、專制的國家,古典自由主義“社會契約”“人民主權”和“多數統治”的學說為一種情形提供了合法化支持,在這種情形下,所有權力來源于一個相對較小的中央寡頭政體,即使它是相當模糊的和分散的。在自治政府中,所有權力都真正來源于獨立社會團體中的委員會,即使其中相當多的權力已經授與中央自治機構。
七、自治結構
如果自治要取代國家履行其一切必要的社會職能,它就必須包括一個由幾個層面的社會現實以及區域的和生產的原則組成的委員會和議會網絡。人們必須至少清楚地區分四個層次:(1)大多數基層工作和生活共同體的基本自治機構;(2)大型聯合體中的自治機關———企業、公社;(3)全地區和社會活動分支機構的自治機關;(4)全球社會的自治中央機構。
1.基層自治的特點是直接民主。每個人都有權利(雖然不是義務)直接參與社會生活的大多數基本單位的決策,因此,不僅作為公民,而且作為生產者和消費者(作為最一般意義上的消費者,不僅涉及物質商品,也包括文化、自然環境和社區活動)的個人有機會表達和肯定自己。
2.接下來的層次由較大的勞動聯合體和較大的地方共同體(公社)的委員會組成。在這里,所有工人或居民的公民投票和大會仍然是唯一可行的直接民主形式。由選舉產生的代表所組成的委員會實際上成為該地區或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但他們對特定共同體負有嚴格的責任。然而,他們的決策受到現行的立法和上級自治機關公認政策的限制。在真正的自治體制中,法律不僅僅是由中央強加的。既然中央已被授權通過這些法律,因此一旦這些法律不再為任何有益的社會目的服務,就可以撤銷這些法律。
3.另一個中介性的層次,一方面是由整個活動分支機構(金屬工業、能源、農業、交通等)的協調自治委員會組成的;另一方面由區域自治機關協調一定地區內所有公社的發展。一旦資產階級和官僚已經退出歷史舞臺,更好地組織、協調和指導的目的,就不再是為了提高同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斗爭效率,也不是為了控制市場。現在協調的主要目的是消除浪費,減少摩擦,聯合力量解決生態問題,相互幫助和團結,幫助貧弱和不發達地區加速增長。
4.全球社會層面的自治尚未以系統的整體形式存在于任何國家,盡管在所有相對民主的政治制度中都存在著其中的一些要素。在古典自由主義中,有人已經指出,為了在一個政治聯邦內獲得安全,人民自愿放棄一部分天賦的自由(naturalliberty),政治權力必須建立在此基礎上。中央自治機構———聯邦議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必須將這兩個網絡結合起來,一個網絡涵蓋各種類型的活動,另一個網絡涵蓋不同的地方共同體。它們的內部組織有多種形式,但它們都必須考慮到以下三個必要條件:第一,協調各類活動的特殊利益與各區域的特殊利益。第二,協調專業團體和區域集團的特殊利益與整個社會的共同利益。第三,維護權力的統一,以確保效率和減少浪費的內部沖突,但同時要分權———以防止權力危險地集中在寡頭政治或單一獨裁者手中。一個可能的解決方案是設立三個不同的議院:第一個由所有工人的代表組成;第二個由所有公社的代表組成;第三個由所有公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前兩個將從特定的專業或地區利益的角度來處理問題。第三個將從全社會的普遍利益出發在前兩個議院之間進行調解。任何民主制度最困難的問題之一是如何維護目標的統一和保護普遍利益,而不使其壓倒一切。傳統的自由主義解決方案是將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分開———這是一項具有持久價值的成就。然而,在更高層次的社會組織中,公共機構承擔著一些新的權力,例如對工作的規范和規劃,對通過的方案、干部政策的全面控制。所有這些權力都應該分開。例如,可以通過為每一權力設立一個由議會當選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來做到這一點。因此,議會的每一名成員都將參與保護其中一個議院的某一特定利益,并將參與行使議會中的某一項特定權力。
作者:[南]米哈伊洛•馬爾科維奇(MihailoMarkovi);李元同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