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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發電雜志》2015年第三期
摘要:
水電建設工程當中存在著許多不可預見因素,因而工程簽證貫穿于建設全過程。由于對法律的時間概念、簽證的成立要件以及結算的法定依據缺乏認識,造成許多工程簽證爭議與糾紛,影響合同的執行。工程簽證實際上就是建設工程合同的補充協議,需要遵循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原則;實踐中應預防表見行為引起簽證效力糾紛,合理判定工程簽證當中的情勢變更規定,注意隱蔽工程驗收的簽證管理。
關鍵詞:
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國水電裝機容量突破了3.08億kW,水電在電源結構中的比重逐年上升。由于水電建設工程具有項目投資大、施工周期長、設備消耗多、質量要求高等特點,即使在合同簽訂階段通計熟籌,施工過程中仍然會出現大量的進度計劃變更、施工條件變化、技術規范變化等問題;再加上有些施工單位采取“低中標、勤簽證、高結算”的策略不惜虧損報價爭攬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催生出大量工程簽證,直接影響到水電建設單位的投資效益。實務當中,工程簽證一般指工程發承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對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由此可見,工程簽證的性質屬于民事合同,在漫長的水電建設過程中如影隨形。因此,考慮工程簽證不能僅僅停留在工程技術和造價等層面,還要運用法律思維從合同的締結、簽訂、履行、后合同義務等各個階段考量,為建設單位形成堅實的權益證據保障基礎。
1簽證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除了項目設計深度不夠、現場踏勘不實、施工圖會審不細、移民阻工嚴重等技術和客觀原因外,形成工程簽證爭議與糾紛的主要原因還是建設單位缺乏對工程簽證就是建設工程合同的補充協議這一根本屬性的認識,缺乏兼有工程和法律背景的人員對工程簽證進行管理把關。具體分析如下:(1)對法律的時間概念缺乏認識。實踐當中,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合同執行前缺乏必要的法律培訓,工程簽證的履約時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等法律概念很少被管理者了解或掌握,合同索賠管理的時間節點也未認真進行梳理,從而產生了歸咎于建設單位自身的默示義務。比如,反復拆除的在建工程,往往因描述不清或時間記錄不準確而產生分歧;再如,簽證工程款是隨進度款給付還是隨工程尾款給付,直接影響到索賠的訴訟時效。(2)對簽證的成立要件缺乏認識。在形式上,建設單位對擁有工程簽證權的監理單位管理不夠嚴格,或與施工單位項目部不能協調一致,從而導致“無權簽證”、“越權簽證”等問題頻繁出現。在內容上,簽證不規范使得合同相對方權利義務不明確,難以判斷“誰主管誰負責”;在簽證事實、工程量計量等方面用語千差萬別,意見模棱兩可,形成了“過失簽證”甚至“惡意簽證”等問題。(3)對結算的法定依據缺乏認識。工程簽證本身就是結算的依據,其在實踐當中的重要性甚至超過施工合同本身。但許多建設單位在簽證計量上卻不能做到準確無誤,特別是涉及到隱蔽工程更是如此。工程簽證過程中的計價方式常常被忽視,欠缺明晰、準確的參考依據,往往會產生歧義。給付方面存在工程簽證款隨進度款支付的約定,但實際操作時卻為隨結算尾款支付的事實墊資行為;因而存在違反公平原則的可能性等問題。
2完善工程簽證管理的法律要件
水電建設單位應當牢記,工程簽證實際上就是建設工程合同的補充協議,需要遵循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原則,在形式要件上滿足四個方面:一,必須是雙方的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這是由民事雙方平等的主體地位所決定的,公平表達是首要的判斷標準;二,應當有雙方有確認權的當事人簽字認可,這是民事協議有效形成的慣例要求,避免產生效力糾紛;三,應當標明工程內容變動的事實或金額,這是屬于合同關鍵性條款的訂立;四,對工程造價有較大影響的工程簽證要考慮到報批等環節,科學規范相應的時間節點,及時做到一次一簽、一事一簽。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司法解釋》)第16條、第19條從“量價合一”方面,首次將工程簽證和工程索賠的關系,在有執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做出規定。實踐當中,工程簽證往往只認定發生的事實,簽署的也是諸如“確有此事”、“屬實”之類的意見,而并未核定具體工作量。如果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進行協商,往往因為以哪些工程簽證之外的證據如施工圖紙、監理記錄等作為確定合同變更金額的主要證據而產生爭議。因此,建設單位必須要嚴格規范工程簽證的操作流程和標準,在工程量方面盡量約定得全面、細致。對于無約定又協商不一致的,則可以提交有鑒定權的單位進行鑒定。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對顯失公平缺乏量化的衡量標準;因此政府主管部門公布的對建筑材料以及人工價格調整的信息,可能會成為簽證索賠計價方面的重要依據。對此,建設單位需要看到,市場、資金等形勢的變化并非完全無預兆而猝不及防的,有時發展趨勢已顯端倪,或者已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演變;但是施工單位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避免或降低風險,如及時儲備原材料等。建議:建設單位在工程管理過程中通過經濟分析信息提示等手段,引導施工單位關注經濟、貨幣等政策的變化,也為日后處理相關糾紛提供依據。
3做好簽證管理的具體法律問題
3.1預防表見行為引起簽證效力糾紛由于水電建設工程面廣、量大,中標單位常常采取分包的形式組織施工;因而可能存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施工資質承包等行為。其中,項目部或項目經理做出的工程簽證行為,常因主體不適格而產生爭議。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工程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在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配合協調等“三管一協調”過程中,以誤工、搶工、提高工藝標準等方式追加工程量,也經常會造成效力認定上的糾紛。避免表見糾紛應把握以下三個方面:一,責任承擔。《民法通則》第43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工程項目的具體承包人應當以中標人的名義組成現場項目部,即使出現項目經理違法的行為,中標人也應當與違法的項目部或項目經理個人承擔連帶責任。二,權限劃定。實行“分級控制,限額簽證”,以一定數額價款為簽證權限劃分標準,設立分層次審簽環節。項目總監或現場代表是建設單位的委托人,其在授權范圍內所做出的工程簽證的后果由建設單位承擔。因此,建設單位對項目總監和現場代表的授權范圍,要以書面等形式讓施工單位全面了解和掌握,并在施工單位留存備案。三,去除主觀原因。表見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確保交易安全。因為主張表見的一方要承擔舉證責任,不僅要證明表見存在的事實和行為,而且還要證明自己主觀善意和充足的認定理由。所以,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提供備案的各種授權書要認真研究,其中對項目部公章有特別限制的可以要求在公章上予以注明,杜絕因疏忽大意而未對人身份及權限予以必要審查的過失行為。
3.2合理判定工程簽證當中的情勢變更規定水電建設工程因施工質量高、用量大等原因,水泥、鋼筋、油料、砂石等主材一般由建設單位統供;但對于復建道路、橋梁隧洞、臨時建筑等輔助工程,或者炸藥等管制物品,因工期短或用量小,有些建設單位不實行統供而是發包給施工單位;對于施工周期較長的工程,建設單位還會對人工、物料等進行調差。一些實行戰略投標的施工單位,期望壓低報價獲得中標,進而通過承攬該工程的其他項目得到補償。一旦在其后的項目建設中未能達成這種戰略,施工單位在可變價格合同當中就會謀求調差,在固定價格合同當中謀求通過情勢變更索賠材料或人工差價。還有,施工項目本身是預期盈利的,結果隨著市場本身的大幅度波動以及資金流轉不足等諸多因素,施工單位產生了巨額虧損,也會在調差或情勢變更方面做文章要求建設單位補償。因此建議:水電建設單位考慮到周期長、設計深度難以達到要求等因素,宜慎用固定總價包干的承包方式。如果必須要簽署該類型的合同,一定要明確施工單位承擔價格波動等風險的內容;除此之外,還應當支付施工單位適當的預付款和風險費。預付款方面,建設單位要注意按照行業慣例的比例進行支付;風險費方面,要明確風險比例范圍,并以專門的風險費名目列入固定價格之中。這兩項內容將可能是情勢變更的事實轉化成了施工單位的商業風險,能夠有效避免施工單位以顯示公平為由主張變更或撤銷合同,督促其在投標時報出合理的價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建設單位要高度重視自身適當履約,按照《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建設單位不能夠按期支付合同進度款,或者不能夠提供履約所需要的施工條件等原因,造成施工單位順延工期,則歸咎于建設單位自身的原因與材料或人工成本上升就可能形成因果關系,施工單位借故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承擔增加的費用。
3.3注意隱蔽工程驗收的簽證管理水電建設工程存在著大量的隱蔽工程,如洞室的封堵、灌漿、防滲墻施工、錨索施工等。出于對地下障礙物、地質條件等因素無法完全預見等原因,隱蔽工程當中又存在著大量的變更。因為隱蔽工程被后續施工環節所覆蓋,通常存在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的隱患。部分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及工程監理人員以隱蔽工程處理、誤工搶工、復雜工藝、特殊材料等方式隨意追加工程量,從而增加建設單位的工期和造價。建設單位要加大現場管理人員監督管控的力度,采用測量、拍照、取樣、記錄等方法掌握好第一手資料,預防過失或惡意簽證行為的發生,保證簽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建設單位要對隱蔽工程驗收流程不斷改進;實踐中應當避免建設單位不參加隱蔽工程驗收而由施工單位自行組織的現象。建議:建設單位成立以工程管理部門為主、監理單位為輔、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共同參與的驗收組織,明確界定各方的責任,強化對隱蔽工程量與價的確認,為工程結算工作提供可靠依據。
4結語
水電建設單位對工程簽證的法律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工作中要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充分認識到簽證就是補充協議這個前提,認識到符合法律要件這個關鍵,認識到各個環節的控制重點,加強工程簽證的法律管理,提高工程簽證的質量,保證建設單位有限資金得到高效運用,真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更好地發揮出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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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鴻杰 單位:四川大唐國際甘孜水電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