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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2016年第10期
摘要:廣袤農村作為建設“美麗中國”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污染的問題自然要得到重視。本文從當前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問題出發,對農村環境污染難以治理的原因進行了一定的分析,最后就此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治理
近年來,農村環境污染日益加劇。農村的土壤污染、大氣污染、水資源污染,都給農村的生活和生產環境造成了沉重的壓力。此外,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還往往與人口、經濟發展等問題疊加在一起,使得環境矛盾沖突愈加明顯,“三農”問題和其他問題也就更加復雜。
一、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問題
1、工業污染嚴重
鄉鎮企業往往是以塑料、紡織、金屬以及非金屬礦物制品等重污染企業為主。由此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會對農村生態環境造成難以想象的破壞。據調查,我國鄉鎮企業污染物排放量占整個工業污染排放量的比重己由世紀年代的增加到,目前,一些鄉鎮企業的廢水、固廢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接近或超過全國工業企業的以上。
2、農業污染加劇
化肥、農藥的施用可以提高土地產出水平,但過量使用或使用不當,則會對人類生活和農村生態環境造成不利的影響甚或嚴重破壞。與此同時,隨著農用地膜應用于我國大棚農業的發展,其使用量日益增加,農用地膜得不到及時的回收處理,是造成農村環境“白色污染”的重要原因。此外,秸稈焚燒是農村空氣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我國農作物種植每年都會產生大量的植物秸稈,而除了少部分被回收,大量的作物秸稈都是被焚燒處理。
3、生活垃圾難以有效處置
據有關部門調查,每年產生的約為1.2億噸的農村生活垃圾幾乎全部露天堆放,有約51%的農民家庭是將生活垃圾直接倒入溝渠,有18%的人直接倒入農田,只有很少的人是將垃圾掩埋或燒掉。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垃圾的構成成分也日益復雜,由以前容易自然腐爛的菜葉、果皮等發展到塑料袋、廢舊電池、農藥瓶、燈管燈泡以及磚瓦渣土等的混合體,數量不斷增加。再加上農村垃圾處理率低,根本無法自然降解,因此給生態環境造成嚴重負擔。
4、城市污染向農村的轉移
城市生態環保意識的增強,使得以城市為中心的環境污染正以污染產業和污染物質兩種途徑向城郊或農村轉移。一些原先扎根城市的高污染企業被清除出場后,立即借助農村鄉鎮招商引資的機會,轉移陣地遷往農村,讓污染冠冕堂皇的“上山下鄉”。最終,農村環境要承擔來自城市污染和農村污染的雙重壓力,使原本脆弱的農村生態環境雪上加霜。
二、農村環境污染難以治理的原因分析
1、認識上的不足
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缺乏對農民生態保護知識的普及教育,導致農民環境意識差。這也決定了他們在無意識狀態下,整體性破壞環境的劣根性,也直接影響了對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進度。而事實上,“農民是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的參與者和受益者,是防治農村環境污染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3]此外,鄉鎮企業通常把企業的經濟效益放在第一位,唯利是圖,缺乏正確的環境觀念甚至環保意識缺失。
2、制度安排上不合理
新中國成立以來,通過實行工農產品“剪刀差”價格機制、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以及國民收入再分配政策,優先發展工業和城市建設。結果使農村社會、農業發展和農民生活停滯不前,城鄉差別越來越大。因此導致不少地方鄉鎮領導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沒有正確認識農村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沒有被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有時甚至為了招商引資不惜以犧牲農村生態環境為待機。
3、法律制定上的偏差
在環境治理問題上,農村與城市被放在同一框架體系下進行立法設計。然而,國家在環境污染治理的現實制度選擇中受城鄉二元化制度的影響,優先將立法資源、資金投入和機構設置等向城市傾斜,即在法律規定上把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排在了國家整體環境序列的末端。我國目前現行的環境法律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針對農村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考慮不夠。
4、資金及技術的不足
在城鄉二元結構下,農村地區很難申請到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和環境能力建設的扶持資金,絕大多數的環境污染防治資金都投入到了城市和工業之中。因此,許多農村都存在著對資源擅自開發和盲目利用的情況。相應的,到2010年,我國農村領域出臺的技術政策只有《農村生活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而各領域指導更為詳細、實用性更強的技術指南并未正式出臺。
三、加強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對策
1、破除“城鄉二元社會結構”
我國的城鄉二元化差異的社會結構,是造成農村環境污染的深層次原因。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和城市發展極不平衡,城鄉差距過大,經濟社會領域廣泛存在著二元化的結構。這種城鄉分治戰略的二元的社會結構的根本就在于城市和農村之間在政策和地位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這一“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社會問題反映在環境問題上,就是農村環境污染的日益惡化。
2、樹立法治意識
當前,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是解決農村環境保護問題的關鍵。我國環境污染治理法律體系主要是以《憲法》為體,以《環境保護法》、《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資源保護法》為基礎,以刑法、民法等法律中有關環境污染治理的規定及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制訂的法律規章為輔助。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環境污染治理法律體系比較分散,嚴重影響了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規范與環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3、明確社會責任
從企業自身角度來說,明確自己的社會責任、肩負起保護環境的義務,有助于推進企業的創新與發展,增強企業的競爭力。也可以規避來自環保部門排查的壓力,安心生產,并保持雙方之間的良好關系,贏得市場優勢和主管部門的信賴,更好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同時也可以改善自身形象,整合公司己有資源,提高技術創新,實現企業綠色發展。而治理和改善農村環境,不僅是政府和企業的責任,在相當大程度上依賴于農村居民對環境保護認知的程度。只有身處其中的居民對自身環境予以重視并采取相關行動,農村環境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
參考文獻
[1]張笑歸,劉樹慶.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現狀及其對策研究[J].河北農業科學,2009(4):101.
[2]曾鳴等.中國農村環境問題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7:77.
[3]席北斗,魏自民.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M].北京:新時代出版社,2008:78.
作者:劉孫恒 單位:西南石油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