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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部地方環境資源立法是西部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法律依據,對西部地區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科學配置具有重要影響作用。但是,就目前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的實際情況來看,仍存在一定的問題,如立法體系不健全、立法執行監督力度不夠、法律意識淡薄等等,從而導致立法內容與制度無法貫穿西部地區地方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始終,嚴重制約了立法作用的有效發揮。因此,本文認為應采取行之有效策略,科學制定地方環境資源立法規劃、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力度、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強化地方立法特色等進行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的完善,為西方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關鍵詞: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案》(以下簡稱新《環境保護法》)于2014年4月24日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以來,新《環境保護法》在社會各界得到廣泛關注。而基于新《環境保護法》、《憲法》下的“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認地方立法在執行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對此,為保證立法在西部地區地方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利用中作用的有效發揮,認知地方環境資源立法問題,并針對問題進行完善與改進,已成為西部地區現代化建設與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趨勢。關于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與研究價值。
一、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
地方環境資源立法是我國環境立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央國家權力機關制定與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依據法律協調性原則,制定與頒布的在區域范圍內施行的法律性、規范性、系統性文件。由《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可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具有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規的權利;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對本地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與條例。因此,基于《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關要求,我國西部地區各省、市、自治區(包括四川、陜西、重慶、云南、貴州、甘肅、青海、西藏、寧夏、新疆、內蒙古等)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地區生態環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科學配置與合理利用等相關需求,結合新《環境保護法》以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如《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根據自身職權與程序,利用一定的技術與方法,制定、補充、修改或認可的法規與條例,即為“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里木河水資源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防沙治沙若干規定》、《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甘肅省濕地保護管理條例》等等。
二、中國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的基本意義
(一)推動西部地區的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我國重要的發展戰略,其宗旨在于通過協調人與自然、環境、社會之間的關系,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共同發展。就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合理利用而言,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在于具有良好的法治環境,需通過法律法規的保護與支持,進行理論到行動的有效轉變。早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提出的《21世紀議程》就明確指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本要求在于立法的有效變革。而就我國西部地區而言,“西部地區是我國的生態屏障,在我國環境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中占據重要戰略性地位”。目前,我國西部地區正處于“加速發展階段”,其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新興產業建設等正在火熱進行中,加之西部地區作為“一帶一路”倡議中“絲綢之路經濟帶”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得到提升。對此,西部地區加強地方環境資源立法的完善,實現立法與可持續發展的有機結合,為西部地區發展規劃的落實保駕護航。
(二)改善西部地區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利用問題
西部地區蘊含著豐富的自然資源,在當今資源短缺、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背景下,注重西部地區資源的保護與科學利用已經社會發展與經濟建設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西部地區地理位置特殊,經濟基于與歷史生態文明建設條件有限,其生態環境較為脆弱,生態環境保護困難程度大。加之,受工業污染、生活污染影響,西部地區現今面臨著污染防治的挑戰。對此,西部地區須依據國家強制力進行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的有效保護。只有加強法制建設,以立法為導向,進行各項工作的科學規劃與實施,才能為西部地區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合理開發提供有效保障。
三、中國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體系不健全
雖然西部地區在不斷發展過程中,經過不斷努力建立了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體系,但從整體角度來看,其立法體系仍不完善。首先,在多數領域,如土壤環境保護、環境監測、遺傳資源保護、有機污染物防治等尚未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與此同時,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的建設存在不均衡性問題,相對于廣東省而言,甘肅、寧夏以及新疆等地區的地方環境資源立法相對較少,其數量在廣東省的一半左右。但無論是廣東省,還是其他省、市,總體來講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數量相對較少,無法有效滿足西部地區環境資源保護要求。加之,隨著近年來西部地區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加快,法律本身滯后性特征進一步導致地方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的缺乏,立法制定、修補與實施的不及時,使西部地區環境資源立法體系存在缺陷。其次,新《環境保護法》規定:“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但是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體系明顯,滿足這一原則,西部地區環境資源立法之間存在嚴重的不協調、不統一問題,就黃土高原環境保護與治理問題,各行政區雖然針對水土保護、植被保護等制定了地方性法規,但相鄰行政區的立法內容卻缺乏關聯性與統一性,從而嚴重影響了黃土高原環境保護與治理效果。此外,多數地方環境資源立法存在法律法規重復與照搬現象,并未在中央立法內容的基礎上,根據地方實際情況進行細化,制定具有地方生態環境特色的可行性地方性法規,如《云南省環境保護條例》其內容與結構與《環境保護法》并無多大區別,只是對《環境保護法》的內容進行了細微的調整。
(二)立法執行監督力度不夠
立法執法監督問題是導致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導致立法執行監督力度不夠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西部地區多數環境資源執法機構是掛靠在其他機構下的,在進行環境資源保護時,受職權制約,無法獨立行使執法權,從而導致執法監督力度低下,使環境執法趨向形式化發展。其二,西部地區受經濟、文化、教育等因素的影響,普遍存在環境資源執法專業人才缺乏、環境執法技術與方法落后的問題,由于執法人員缺乏專業技術知識、環境資源監督與管理經驗,在執法過程中易出現執法不規范問題。而環境執法技術與方法額落后,不利于違法證據的取證與違法行為的約束,從而影響法律發揮落實效果。其三,西部讀取各環境資源執法部門與執法部門內部工作人員之間的職責不明確,從而導致在執法監督過程中出現權責不清,行為混亂的問題,影響執法監督力度。
(三)法律意識淡薄法律意識淡薄
同樣是影響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問題的重要因素。法律意識淡薄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西部地區民眾法律意識淡薄。受西部地區地理條件、經濟建設以及歷史條件的影響,多數西部地區民眾存在不懂法、不遵法、不用法問題。從而導致地方環境資源立法得不到有效落實;其二,地方領導干部法律意識淡薄。在西部地區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過程中,部分地方領導干部并未認知到環境資源保護的重要性,存在“重經濟、輕環保”的思想,從而對環境資源立法缺乏全面的認知、理解與執行,導致環境行政執法不嚴,無法有效制約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產生。
四、中國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完善建議
(一)科學制定地方環境資源立法規劃
針對現階段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問題以及問題形成因素,西部個地方立法機構以及行政部門應明確認知立法與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樹立正確的立法思想與觀念。并在此基礎上,依據國家立法規定與現有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結合本地區生態環境資源實際情況與發展要求,科學制定地方環境資源立法規劃。在此過程中,可建立專業小組,通過聽取專家、群眾與各組織機構的意見,在遵守生態發展規律、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關系、經濟發展規律以及相關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科學性、可行性、特色性、全面性以及協調統一的立法規劃,形成完善立法體系。
(二)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力度
在完善立法體系的基礎上,依據地方環境資源立法以及其他法律發揮,建立獨立的環境執法機構,明確各環境執法機構、各機構部門之間的職責,保證環境資源立法內容的貫徹落實,提升執法監督力度。其次,加強環境執法專業隊伍建設,通過教育培訓,幫助環境執法人員樹立法律意識,提升工作人員專業技術知識,豐富工作人員工作經驗,提升工作人員實踐能力。與此同時,加大監督與管理投資,提升執法監督工作的科學水平。此外,從立法層面,提升民間組織、居委員會等基層群眾組織在地方環境資源保護中的法律地位,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到環境執法監督工作中,整合力量,提升執法建立力度。
(三)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注重宣傳教育工作
在環境執法與立法建設與完善中的重要性。一方面,通過借助多媒體進行法律宣傳,提升民眾法律意識,降低民眾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通過組織開展普法活動,提升基層領導干部、民間組織、企業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為立法有效執行奠定基礎;此外,通過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公眾參與機制,為地方環境資源立法的完善提供新動力。
五、結論
綜上所述,對于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生態環境相對脆弱,但生態環境資源豐富的西部地區而言,基于中央立法下的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的制定與實施對西部大開發戰略下西部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作用。對此,認知我國現有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存在的問題,并在不斷探尋中尋求行之有效的策略進行問題的處理,實現地方環境資源立法完善勢在必行。本文旨在通過分析西部地區地方環境資源立法問題,為地方環境資源立法的完善與實施提供指導意見,促進我國西部地區優化發展。
作者: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