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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體的實證研究
(一)政策工具服務的單位數量指標層面的實證研究
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是衡量政策工具服務的單位數量狀況的一個典型指標,為此,選取滬、深兩市連續5年(2008—2012年)披露環境信息的180家上市公司為樣本,根據設定的環境信息披露條目指標進行統計,然后以環境信息披露指數為綜合指標來對政策工具服務的單位數量進行取值。樣本公司絕大部分來自于重污染行業,小部分來自于低污染行業。樣本數據來源于巨潮資訊網、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的樣本公司的年度報告、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筆者通過合并約10項細化指標將樣本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條目定為:環境保護方針政策、環境認證;環保投資、環保費用;政府環保補助;排污情況、廢物處置與回收利用。在合并后的4項指標中,每項指標的評分標準是0、0.5、1,指標信息不披露評分為0,指標信息披露但不充分評分為0.5,指標信息充分披露評分為1[2]。按照年度,將每個樣本公司的4項指標的得分加在一起,得到各樣本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實際得分,再將各樣本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實際得分除以4(各樣本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最大可能得分均為4),進而得到各樣本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指數EDI,用公式表示就是:EDI=∑EDI/∑MEDI;各樣本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指數EDI的總和除以180即為樣本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數EDI的年均值。最后將樣本公司5年度環境信息披露指數EDI年均值的總和除以5,得到樣本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數EDI的總均值。通過統計運算,2008—2012年樣本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數EDI的年均值分別為0.43、0.50、0.52、0.55、0.58,樣本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數EDI的總均值為0.516,見表1。①據此,按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對政策工具服務的單位數量取51.6分。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率或受理率是衡量政策工具服務的單位數量狀況的另一典型指標,為此,選取連續3年(2010—2012年)進行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的60個地級市以上環境保護局為樣本,以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率或受理率為核心指標來對政策工具服務的單位數量進行取值。樣本從4個直轄市和286個地級市環境保護局中選出。樣本數據來源于地級市以上環境保護局網站上的2010—2012年環境信息公開年度報告。通過統計運算,樣本環境保護局在2010、2011、2012年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平均答復率或受理率分別為34.1%、52.9%、59.9%,其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的總均答復率或受理率為49.0%,見表2。②據此,按政府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率或受理率對政策工具服務的單位數量取49.0分。根據以上對實證對象的統計運算,按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對政策工具服務的單位數量取51.6分;按政府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率或受理率對政策工具服務的單位數量取49.0分。總括起來,對于政策工具服務的單位數量,按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和政府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率或受理率取50.3分。即在政策工具服務的單位數量指標層面上,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評估的得分為50.3分。
(二)政策工具的質量指標層面的實證研究
公眾環保滿意度是評估環境政策工具質量的核心指標。通過網絡調查發現,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網站上的《中國公眾環保民生指數(2006)》、《中國公眾環保民生指數(2007)》、《中國公眾環保民生指數(2008)》和其他網站上的《中國公眾環保民生指數(2010)》包含反映公眾環保滿意度的數據。這些數據是政策工具的質量指標層面上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評估的具體指標。《中國公眾環保民生指數(2006)》顯示,公眾環保滿意度得分為60.2分。《中國公眾環保民生指數(2007)》顯示,公眾環保滿意度得分為44.7分。《中國公眾環保民生指數(2008)》顯示,公眾環保滿意度為45.1分。考慮到市民環保滿意度與公眾環保滿意度相差無幾,根據三項數據對政策工具的質量大致取50.0分。公眾環保參與度、公眾環保認可度可以反映公眾環保滿意度。《中國公眾環保民生指數(2006)》顯示,對破壞環境的行為予以制止和勸阻,23%的被訪者會向有關部門投訴。《中國公眾環保民生指數(2008)》顯示,47%的公眾在日常生活中不會向有關部門舉報環保違法行為。《中國公眾環保民生指數(2010)》顯示,54.6%的公眾對政府工作表示認可。據此,對政策工具的質量大致取43.5分。總括起來,對政策工具的質量取46.8分。即在政策工具的質量指標層面上,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評估的得分為46.8分。
(三)環境信息公開指數指標層面的實證研究
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城市空氣質量信息公開指數(AQTI)評價中被評城市的平均分是對環境信息公開指數進行取值的依據。2008—2012年度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評價中被評城市的平均分數據可以通過網絡調查獲得,2010、2012年度城市空氣質量信息公開指數評價中被評城市的平均分數據可以通過網絡調查獲得。這些平均分數據是環境信息公開指數指標層面上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評估的具體指標。2008年度PITI評價結果顯示,113個城市的平均得分為31.06分。在2009—2010年度PITI評價中,113個城市的平均分達到36.14分。2011年度PITI評價結果顯示,113個城市的平均分達到40.14分。在2012年度PITI評價中,113個城市的平均分達到42.73分。根據四次PITI評價,被評城市的平均分為37.5分。2010年度AQTI評價結果顯示,20個被評國內城市的平均得分為22.65分。2012年AQTI評價結果顯示,113個城市的平均得分為21.5分。根據兩次AQTI評價,被評城市的平均分為22.1分。總括起來,對環境信息公開指數取29.8分。即在環境信息公開指數指標層面上,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評估的得分為29.8分。如上所述,對于政策工具服務的單位數量,按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和政府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率或受理率取50.3分。對于政策工具的質量,按公眾環保滿意度取46.8分。對于環境信息公開指數,按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城市空氣質量信息公開指數(AQTI)評價中被評城市的平均分取29.8分。以上3項指標所得分之和除以3得42.3分,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大體效果由此得到反映。
二、研究結論
(一)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總體效果欠佳
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總體效果和大體效果有所不同。根據實證研究,在政策工具服務的單位數量指標層面上,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評估的得分為50.3分;在政策工具的質量指標層面上,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評估的得分為46.8分;在環境信息公開指數指標層面上,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評估的得分為29.8分。通過整合這些數據,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評估的最終得分為42.3分。該分數既是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大體效果,也是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總體效果。一如前述,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的評估采用百分制的形式。按照百分制原理,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評估所得的42.3分并不高,因為42.3分離60分的及格分數尚有一定差距。基于此可以推導出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總體效果欠佳。
(二)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年度效果呈上升趨勢
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年度(2008—2012年度)效果可以根據實證研究計算出來。為了使年度效果具有可比性,需要統一計算標準。從實證研究來看,只有環境信息披露指數EDI和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等兩項指標具有5年度的完整數據。于是,將環境信息披露指數和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作為衡量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年度(2008—2012年度)效果的指標。2008年度,按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取43.0分;按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評價中被評城市的平均分取31.06分。綜括起來,2008年度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的評估得37.0分。2009年度,按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取50.0分;按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評價中被評城市的平均分取36.14分。綜括起來,2009年度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的評估得43.1分。2010年度,按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取52.0分;按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評價中被評城市的平均分取36.14分。綜括起來,2010年度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的評估得44.1分。2011年度,按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取55.0分;按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評價中被評城市的平均分取40.14分。綜括起來,2011年度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的評估得47.6分。2012年度,按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取58.0分;按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評價中被評城市的平均分取42.73分。綜括起來,2012年度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的評估得50.4分。從以上數據變化來看,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年度效果呈上升趨勢,見圖1。
(三)中國城市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獲得進展但尚待加強
根據實證研究,樣本公司2008—2012年度環境信息披露指數逐步提高,說明中國城市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整體上獲得一定的進展。就部分而言,中國城市企業環境信息披露也獲得一定的進展。許多上市公司,如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玻纖股份有限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萬方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包鋼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較好地披露了環境信息。它們除了在巨潮資訊網、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上了年度報告之外,還專門了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有些上市公司除了專門了一些年度的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之外,還將另一些年度的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納入其年度報告中。中國城市企業環境信息披露雖然獲得一定的進展,但尚待加強。根據實證研究,中國城市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總體水平不高。通過網絡調查發現,完整地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的上市公司寥寥無幾,環境信息披露上表現較差的上市公司基本上沒有專門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重污染行業中的一些上市公司,如深圳市紡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冠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中鎢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寧波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等在環境信息披露上表現差或較差。有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處于不穩定狀態,其下一年度的環境信息披露指數低于上一年度的。有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不規范,它們的一些年度報告聲明其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參見巨潮資訊網、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但有的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在網上查閱不到。比如,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08、2009年年度報告聲明其在巨潮資訊網上了2008、2009年度社會責任報告,但通過查尋未找到這兩年度的社會責任報告;天津一汽夏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辰州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自的2012年年度報告聲明其在巨潮資訊網上了2012年度社會責任報告,但通過查尋未找到它們的2012年度社會責任報告。
(四)中國城市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獲得進展但尚待加強
根據實證研究,樣本環境保護局2010—2012年度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平均答復率或受理率逐步提升,說明中國城市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整體上獲得一定的進展。就部分而言,中國城市政府環境信息公開也獲得一定的進展。60個樣本環境保護局中有17個環境保護局各年度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平均答復率或受理率均為100%。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城市空氣質量信息公開指數也可以反映中國城市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狀況。從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評價來看,113個城市各年度的平均分不斷提高,表明中國城市政府環境信息公開不斷進步。從城市空氣質量信息公開指數評價來看,被評城市都一定程度地公開了空氣質量信息。中國城市政府環境信息公開雖然獲得一定的進展,但尚待加強。根據實證研究,樣本環境保護局2010—2012年度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平均答復率或受理率和5年度的總均答復率或受理率都不高。60個樣本環境保護局中有19個環境保護局各年度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平均答復率或受理率均為0%。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評價結果顯示,多數城市的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不及格,中國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水平較低。城市空氣質量信息公開指數評價結果顯示,被評城市的平均分只有20多分,多數城市的空氣質量信息公開非常有限。中國城市空氣質量信息公開仍然處于初級水平,與發達國家(地區)的城市空氣質量信息水平相比存在明顯的差距。此外,中國城市環境信訪獲得一定的進展,但有待加強。通過實證調查發現,對于環境破壞行為和環保違法行為,一部分公眾通過一定的渠道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但是,實踐中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的公眾在數量上偏少,前文的實證資料印證了這一點。因此,需要采取相應的舉措加強中國城市環境信訪制度建設,推動公眾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
三、對策建議
正確使用工具取決于對它們功能和局限性的了解[3]。只有了解工具的局限性,才能有的放矢地去優化它,進而才能正確地使用它。通過前文的實證研究,我們了解了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局限性。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總體效果不佳,需要從中國國情出發,并借鑒國外經驗,采取相應對策對其進行優化。
(一)提高城市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水平
根據實證研究,中國城市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總體水平不高。為此,需要提高城市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水平。要建立與健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制度,規定企業要么專門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要么在其年度報告中詳細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規定企業要規范地披露環境信息,使其年度報告對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所作出的聲明與實際相符。要加大監管力度,通過構建問責制度使環境信息披露表現差或較差的企業,特別是重污染企業充分地、至少較為充分地披露環境信息,使環境信息披露處于不穩定狀態的企業穩定地披露環境信息。
(二)強化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
其一,推進污染源日常監管記錄公開。對于許多城市來說,要增加污染源日常監管記錄公開的數量。各城市在公布污染企業名單時,既要公布企業的名稱,又要公布具體的違法事實、違法時間、所違反法規標準和處罰措施等。其二,完善依申請公開制度。創設依申請公開制度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這一制度還不夠完善。需要通過完善相關法規將這一制度真正建立在“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基礎上。其三,確立企業污染物排放公開制度。20世紀80年代末期,美國在世界上率先確立了TRI制度(有毒物質釋放清單制度),要求企業必須定期地公布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鑒于該制度對推動企業主動減排具有良好效果,歐盟于2000年建立了更為全面的PRTR制度(污染物排放與轉移登記制度),隨后日本、韓國等國家也相繼確立了類似制度[4]。國外的這些有益經驗值得中國借鑒。中國是全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國家,解決污染物排放問題義不容辭。要真正激發自主減排的潛力,需要在信息公開中融入一種更為有力的信息手段[5],即企業污染物排放公開制度。
(三)提高城市空氣質量信息水平
中國國內城市空氣質量信息的監測、采集和公開還不能適應社會公眾保護自身健康的需要,應當盡快借鑒國際和國內部分城市的經驗提高城市空氣質量信息水平。中國應當盡快在城市中開展PM2.5(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2.5μm的顆粒物)指標的監測;具體監測指標的具體濃度值信息;增加環境監測點,注意科學布點,并根據對居住在特定的污染源附近的人群進行保護的需要,有針對性地設置代表人群暴露水平的環境監測點[6]。中國還應具體監測點的城市空氣質量信息與空氣污染物實時監測數據;運用地圖等更為直觀的形式城市空氣質量信息。同時還要完善城市環境信訪制度。要建立與健全環境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健全環境信訪案件的登記制度、是否受理書面告知制度、轉交及交辦制度、督查督辦制度和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制度,健全環保牽頭、部門合作、分級負責和屬地處理的環境信訪工作體系。要推進環境信訪法治化建設,讓中國市民在法治軌道上表達自身訴求。
作者:鄧集文單位: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