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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技產業雜志》2015年第五期
業內經營者素質參差不齊,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這類業態由于行業進入門檻低,業內公司、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魚龍混雜,一些公司不注重長期可持續發展,而注重短期爆發式發展,急功近利,給整個行業帶來很高的風險;而民間融資更是無門檻可言,頻發的“跑路”事件極易引發行業系統性風險。缺乏監管的新金融業態,往往起初一哄而上,然后坍塌式倒閉,對金融創新和多元發展具有較強的破壞性。如,截至2014年末,P2P網貸平臺已超過1500家,累計交易額超過2500億元,呈現爆炸式增長,但與此同時,風險問題也大量出現,自2013年10月以來,P2P網絡借貸平臺出現了崩塌式的大規模倒閉風潮。13年底統計在冊的370多家平臺,在2014年被迫關閉的P2P平臺高達257家,有的平臺僅僅維持了幾天,即便是存續的平臺也大多面臨“跑路”和到期兌付的壓力。
缺乏規范管理,容易引發信用風險。由于新金融業態大多無明確監管主體、無行業監管條例、無基本信用評級,極易造成因管理不規范而引發的信用風險。如,農民合作社的管理主要在工商局、農業局、農委等,而這些部門只負有注冊、業務指導方面的職責,無信用監管方面的職責。一些農民互助合作社已經越過成員間相互融資的邊界而成為事實上的“高利貸銀行”和民間集資中心,一旦經營不善或市場變化,就會成為較大規模的信用風險爆發點。
缺乏有效監管,容易滋生道德風險。目前,我國現有的金融業監管法律法規都是在傳統金融體制下逐步發展和完善的,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等傳統金融機構都有著明確的約束條款,但對于快速擴張的新金融業態卻沒有賦予明確的法律約束。這些新金融機構為逐利,經常觸碰法律底線、出現涉嫌非法集資現象,有些從業人員甚至與不法分子勾結進行金融詐騙,社會危害不可小視。
二、加強對新金融業態金融監管的建議
建議盡快將互聯網金融、農民合作社、小額擔保公司、民營金融咨詢公司、民間融資等新金融業態納入金融監管范圍,明確具體監管主體,出臺有針性的監管條例,嚴格準入門檻、資質管理與經營范圍,規范交易行為,加強資金管理,合理控制資金流向和用途,切實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新金融業態良性健康發展,成為傳統金融機構的有益補充。
建議加快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盡快建立國家、地方統一有序的金融監管模式。在未形成統一監管模式之前,要在“一行三會”之間、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建立正式的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溝通與信息交流,明確各自的監管責任和協調責任,加大對新金融業態的監管力度。
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信用體系構建、信息網絡安全維護等方面盡快對第三方支付、互聯網金融及民間投融資活動等進行立法,清晰劃分合法與非法界限,禁止沒有真實借款人和借款需求背景下的金融借貸活動,控制非法融資引發的風險。
作者:倪百祥 單位: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商銀行江西省分行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