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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過去,學術界闡述和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及報紙、電視臺、互聯網、電臺等媒體宣傳報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般都把焦點放在經濟制度和市場經濟的關系上,重點論述宏觀調控與市場經濟的關系,即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而專門論述與研究法治和市場經濟的關系的著述非常少。市場經濟存在競爭,既然存在競爭,那就需要受法治監督管理。政府在運用各種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整和干預時,不能脫離法治的框架。
關鍵詞:市場經濟;法治;市場主體
1市場經濟與法治關系概述
1.1法治的經濟
基礎是市場經濟從公眾對法治的一般的認識中,我們能夠給法治概括出某種符號:是法律大于權力,還是權力大于法律。若是法律大于權力則是法治,若是權力大于法律則是人治。若要使法治成為現實,這就要求各個行為主體自主、獨立地發展,并且,還要求形成民主、獨立、自由意識。這就需要市場經濟為其提供條件。在我國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行政機關、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和法人等主體的所有活動與經濟管理等行為,大體上都受國家制定的計劃統一調整和控制,在這樣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法治是難以維持的。一切事物制定的規則不可能決定和限制政府強制權力的使用,那種實質上是專斷的行為能夠在法律上合法化。權力限制、權利自治、經濟自由等法治理念與計劃調控直接對立,則顯然沒有存在的可能空間與合理性。在自然經濟條件下,是以滿足本身生活需要為目的的自給自足的生產勞動,生活活動與生產活動緊密相連。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形式是市場經濟,在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進程中,各個參與市場經濟的主體,全都獨立地在經濟活動中充當著角色。然而,各個參與者又不能夠單獨地滿足自身的需要,唯有經過和其他參與者互換資源,才可以滿足自身的需求,各個參與主體都謀求通過在這樣的交易中以較低的投資來使利益實現最大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個參與主體皆有清晰明白的利益矛盾。這樣的協作與對抗,使各參與者之間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勢必產生相互制約的經濟關系。因此,各個參與主體為使交易達成,唯一的選擇便是公平地進行交易,而且將確定交易規則的權力和仲裁交易行為的權力都交給國家來行使,公平交易的規則由國家來制定,并且由國家來保護和促進交易公平穩定有序地進行。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為使國家權力不被隨意地使用,這就需要由國家制定一套嚴謹的運用和調整國家權力的規范。恰是因為市場經濟的這種自身所固有的特性,包含了法治所有具有的決定性力量,法治的范疇也就包含了社會的政治行為、經濟行為。市場經濟通過優化權利結構和權力分配來實現對法治的根本決定作用。社會主義國家也是主權在民的國家,在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產生的主權在民的資本主義國家中,“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一般都在規定的憲法之中,權力的結構體系和優化權力,即公民所擁有的權利和國家所具有的權力從不均衡到均衡的過程中,是依靠法治來實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平衡,會形成一種良性互動,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行為會受到限制,當出現違法行為時,同樣會被迅速地阻止,這樣法治的形勢就會形成。可以這樣說,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必然會促使國家權力結構不斷優化,推進法治的發展和完善。因此,我們說,法治的不斷進步與完善既不是哪一種民族文明獨具特色的產品,也不是哪一種文化傳統徑直產生的結果,而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合乎規律的體現———徑直促進公民權利的優化和國家權力結構的調整。因而,如果決定選擇市場經濟那就意味著選擇了法治,實行法治那就必然要進行市場經濟。
1.2法治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經濟自由和財產權屬于基本人權并且由憲法來保護,因而,法治保障的范圍必然包含市場經濟。合同的履行與權利的行使有了法律的保障,法治為經濟糾紛的解決和經濟活動的進行提供了規范。若是容許掌握權力的人按照個人意志下達命令剝奪公民自由、征收公民財產,那樣,法院就不能夠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了。若是法院必須得奉行這樣的針對普通公民的特殊政策,不能夠使審判權依法獨立地行使,如此,法官與警察就沒有了分別,司法活動和治安活動界限就會變得模糊,因此,執法這一步驟就難以單獨存在了。為保護經濟自由與公民財產權,維護交易進行的秩序就需要國家來確立。若是行政機關需要對經濟自由與公民的財產的處理進行干涉,這其中的干涉一定是法律法規事先規定的。如果能夠使法治和民主成為現實,那么大家對經濟活動將會充滿信心。法治對市場經濟所起的作用要超過任何國家的治國之策,推進人們使用民主這一方式來進行國家治理的重要原因也同樣是法治。
2法治對市場經濟的保障和規范作用
正義公平的法治環境是市場經濟完善和發展所必須的,尤其是需要完善法律體系,即市場經濟不但需要直接地調整經濟活動中的經濟法和民商法等形成的經濟法律體系,而且還需要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完善國家民主生活、維護社會生活秩序和穩定的監督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完整的法律體系。
2.1法治規范市場競爭秩序
市場經濟所形成的是一種自由的、穩定的、自發的秩序,發達的、平等的商品交換關系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但商品交換的過程是非常復雜的。靠全面的細致入微的計劃的理性設計來保障這種極為復雜過程的運轉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須依靠市場自身“看不見的手”的調整。市場秩序既是市場主體自愿交換的條件又是市場主體自愿交換的結果,正是由于這種本身復雜的交換過程的關系,才形成了市場秩序。規則是復雜的交易過程的前提,市場經濟自身蘊含著適應其需要的規則。自由的競爭秩序是市場經濟秩序的特征,沒有競爭,就不能發揮價值規律的作用。法律維護自由的競爭過程的公正性,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公正的機會來競爭,對自由競爭的結果所導致的財富的兩極分化進行適當的限制,為競爭自由的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穩定的社會秩序,最后,法律推動和維護市場的開放性。不像自然經濟那樣封閉,市場經濟是開放性的,市場主體的消費者追求產品效用的最大化和市場主體的生產者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會造成生產無限地擴張,進而要求市場不斷地流動,從而有利于建立統一的國內市場,并連接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同時全球化所帶來的某些弊端,通過法律規范也可以得到約束。
2.2法治保護市場主體的地位、權益及行為
市場經濟體制有效運轉的微觀基礎是市場主體,而市場主體的決定性要素是企業。具體表現在:①法律維護和確認各類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使各類市場主體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是市場化改革的重要一步。②法律調整市場主體進行管理和交易的多種行為。包含市場主體的企業進行獨立經營、對市場進行選擇的權利。這是企業平等自由地參與競爭的基本要求。③法律保護市場主體的廣泛利益。只有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才能為市場經濟持續不斷地發展提供各種的救濟方法和手段。在相互沖突的、多樣化的利益之間作出合情合理的選擇,以促進市場經濟自身不斷地完善,不斷地減少由于各種利益相互競爭和沖突給市場造成的不利影響。
2.3市場經濟宏觀
調控的主要手段是法治市場機制自身存在缺陷和局限性,市場自身的調節不是萬能的,這就需要由國家通過宏觀調控來彌補市場自身的不足。法治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①轉變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全面直接干預的情況,將直接干預轉變為間接調控,用法律手段來替代行政手段。②法治為經濟手段充分有效地發揮作用提供保障。經濟杠桿的運用、宏觀經濟政策和微觀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行盡量都納入法治軌道上來,使宏觀調控的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經濟調控手段的運用規范化,并且更具有協調性。③深化計劃、財政、金融等調控體制的改革,逐漸地解決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在宏觀經濟領域及相關社會領域中出現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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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全勝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