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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行業協會發展的完善與否是市場經濟體系是否成熟的一個重要標志,行業協會為會員企業帶來利益的同時,也輔助政府的在經濟領域發揮職能,這是因為行業協會能夠有效地降低交易費用。市場經濟中,維護市場秩序這種公共服務產品一般需要由政府來提供,而行業協會往往以“自律”的方式更好地維護了市場秩序。本文就以維護市場秩序為例,對行業協會進行交易費用分析,并提出對我國行業協會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行業協會的定義與功能
行業協會,英文為“TradePromotionAssociation”,也稱“TradeAssociation”、“BusinessAssociation”、“EmployerAssociation”等。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將其定義為:“行業協會是同行業企事業單位在自愿基礎上,為增進共同利益,維護合法權益,依法組織起來的非營利性、自律性的社會經濟團體。”
行業協會為政府和企業提求音訊、調研、咨詢、交流、培訓等各項效勞,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求依據,為企業運營絕策效勞。行業自律也是行業協會一項主要功用。成員參與行業協會取得效勞功用和維護功用所帶來的利益,同時也志愿接受接受行業協會的控制。行業協會的自律行為經常可以是對市場次第的一種樹立和維護。
二、交易費用的有關理論
1937年,科斯發表《公司的本質》,從市場資源配置的角度把交易費用理解為“利用市場價格機制的費用”,1指“度量、界定產權的費用,發現交易對象和交易價格的費用,討價還價的費用,訂立交易合約的費用,執行交易的費用,監督違約并對之制裁的費用,維護交易秩序的費用等等。2這一觀點后來被發展為“經濟制度運行的費用”,3并形象地稱為“物理學中的摩擦力在經濟學中的等價物”。
三、行業協會的交易費用分析
從資源配置和締結契約的角度來看:隨著資產專用性的升高,市場、等級制和混合組織各自的治理成本也是逐漸增大的。當資產專用性趨近無限小的時候,市場的交易費用最低;當資產專用性無限大的時候,等級制的交易費用最低。而在這兩者之間的一定區間,中間組織治理結構的交易費用分別低于市場和等級制。作為中間組織的一種,行業協會的性質就是出于對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等治理成本的節約而對市場和政府的代替。因為,與市場相比,中間組織犧牲了激勵而有利于各部門間更高級的協作:與等級制相比,中間組織犧牲了協作性而有利于產生更大的激勵強度;中間組織內部的企業之間在互相保持獨立的條件下,建立了比較長期而穩定的交易關系,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同時在中間組織內發揮調節作用。
四、行業協會維護市場秩序的交易費用分析
(一)行業協會彌補“市場失靈”
人的有限理性導致存在機會主義的傾向。如果沒有制度約束,市場主體難免會采取損人利已的行為而陷入了“囚徒困境”。而在提供維護市場秩序的公共服務方面,市場機制是失靈的。行業協會制定各種規章、政策和標準約束會員的行為,降低不確定性。其內部嚴格的監督機制和懲罰機制,則提高了會員的違規成本。歸根結底,行業協會內部的長期穩定的合作以及通過制定規約和處罰程序,可以避免那些只顧及短期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機會主義的行為得到抑制,市場秩序得到維護。
(二)行業協會彌補“政府失靈”
1.政府監督管制企業的成本往往要高于行業協會自律協調企業的成本。對市場秩序的監管,首先要掌握信息。政府獲得信息的成本遠遠高于行業協會。因為政府與企業并無直接聯系,不能及時準確地把握企業擾亂市場秩序的實際情況;政府為此進行調查會帶來更高的交易成本。而行業協會由業內企業組成的,各成員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彼此監督,對行業市場秩序時時關注,在得到政府授權進行“自治”的前提下,能高效率、低成本地進行“自律”。而且,政府行為往往會導致尋租的出現,從而增加應對交易費用。
(三)典型案例:義烏市保護名牌產品聯合會4
行業協會有效維護市場秩序的典型案例就是義烏市保護名牌產品聯合會。義烏市小商品市場一度被“假冒偽劣”商品所困擾。“義烏市保護名牌產品聯合會”的成立,規范了市場秩序。在此案例中,集貿市場上企業自由進出的靈活性使市場監督更難,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違約懲罰機制不健全,導致了逐利的機會主義行為,嚴重的干擾了市場競爭秩序。于是,“義烏市保護名牌產品聯合會”營運而生。對企業而言,“義烏市保護名牌產品聯合會”是其集體利益的代表,成員單位再加入協會時將自己的部分治權讓渡給了協會,讓行業協會通過自律和協調機制規范成員經營行為。行業協會作為獨立的社團法人,在章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方式有效地約束了會員的行為。對政府而言,協會的自律更加有效地維護了市場秩序。
五、推進行業協會“自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我國行業協會還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自治”不足,這問題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解決,降低交易費用、維護市場秩序的功能就難以充分發揮。所以,政府應該積極推進行業協會“自治”,促進行業協會發展。
一是推進政會分離。我國的行業協會大多是在政府部門的組織下,自上而下成立的,這種強烈的官方色彩,造成行業協會缺乏獨立的運作能力和自治能力。所以必須政會脫鉤,推進行業協會自治。政會脫鉤應包括人、財、物脫鉤、職能脫鉤、編制脫鉤三方面。政會脫鉤其實是對政府現有的職能進行認真梳理,減少對社會活動的干預,為行業商會的發展騰出空間,即政府職能的轉移。
二是加強立法規制。目前,我國關于行業協會管理的法律層級比較低、沒有統一立法。我國現在沒有行業協會法,對行業協會進行規制主要依靠不斷修訂的《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后續的一些行政法規,行業協會本身的法律定位、社會定位、組織機構、運行機制等等統領性的規范處于缺失狀態。要推進行業協會的“自治”,需要法律保障,必須制定完整的關于行業協會的法律及相關的配套法規,從行業協會的基本權利義務、地位、作用、組織機構、監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確。立法部門應加緊制定和頒布有利于培育和發展行業自治組織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規范行業商會的組織結構、設立程序、職能定位等,也需要成文法對政府、行業組織在市場經濟秩序規范中活動范圍進行界定,對行業商會的部分行業管理權限予以保障,對政府委托事項管理職能的權限及接受政府管理與監督的義務予以明確。
注釋:
1.路易斯·普特曼,蘭德爾·克羅茨納《企業的性質》[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2.羅納德·哈理·科斯《論生產的制度結構》[M]上海:上海三聯出版社,1994
3.邁克爾·迪屈奇《交易費用經濟學一關于公司的新的經濟意義》[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4.案例來源,余暉等:《行業協會及其在中國的發展:理論與案例》,39-42頁,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