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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開放以來,在體制變革和金融創新的推動下,我國金融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就金融發展的地域結構看,我國的城鄉金融發展很不協調,城鄉差距比較大,二元經濟結構仍然存在,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階段的農村金融由于歷史局限性和現實發展水平的制約,依然處于我國金融發展的弱勢地位,這使得我國農村金融的生態環境存在著諸多問題,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進行研究,以采取具有針對性的對策措施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
二、金融生態與農村金融生態(一)、金融生態
國內較早對金融生態進行系統闡釋的是周小川博士,他認為,金融生態即微觀層面的金融環境,包括法律、社會信用體系、會計與審計準則、中介服務體系、企業改革的進展及銀企關系等方面的內容。此后,蘇寧從穩定的經濟環境、完善的法制環境、良好的信用環境、協調的市場環境和規范的制度環境等五個方面詳細闡述了金融生態環境的具體內容和相互作用關系。周小川和蘇寧對金融生態的界定主要側重于金融生態的外部環境,是狹義上的金融生態,而廣義的金融生態環境是圍繞各種金融要素產生、生存和發展活動展開的,包括社會、政治、經濟、法律和人文在內,是在一定關系約束下形成的一種動態平衡體系。
(二)、農村金融生態
農村金融生態是金融生態在農村這個特定空間背景下的一個分支,它是區域金融生態的一個子系統,受到農村地域環境、經濟發展水平和生產組織方式的影響。它與城市金融生態相比較,雖然發展水平相對較低,但也形成一套自成體系的運作方式,其通過自身特有的、不同于城市金融生態的運作機制,保持了生態系統內應有的相對平衡。
由于農村金融生態系統內相互依賴和支撐的關系,我們不能夠簡單通過強調某一環節來謀求整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只有立足農村金融生態自身的運作模式和發展規律,在相同的社會經濟發展背景下,對比農村不同地區的金融生態環境發展差異和特征,才能做出有說服力的分析結論,才能找到切實可行的政策路徑。
三、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問題分析
農業是一國之基礎,農村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重視和加強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不僅是統籌城鄉社會和諧發展的必經之路,也是實現經濟金融同步增長的必然選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農村金融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農村金融的生態環境也在逐步改善,但我們必須看到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基礎差、起點低,存在問題仍然很多,尚不能滿足實體經濟發展的要求,需要進一步推進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
(一)、農村金融體系整體功能不健全
盡管我國已初步建成以政策性金融機構、商業性金融機構以及合作性金融機構三大機構為主體的多層次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但這個體系的整體功能還很不健全。目前,農村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機構農業發展銀行的職能在不斷收縮,逐漸轉變為專門從事糧棉收購貸款的“收購銀行”。由于其功能定位過于單一,支援農業的效應不斷弱化,相反,那些亟須政策扶持的農業生產技術研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卻得不到應有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再者,隨著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四大國有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戰略調整,其在農村金融的主導地位也迅速下降,它們不斷改變經營方向和貸款投向,紛紛退出縣級以下的農村鄉鎮網點。此外,作為“支農”主力的合作性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由于受到設備數量、人員素質等因素的制約,業務基本停留在支持傳統農業生產和日常資金需要的層面上,無法滿足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總體要求。
(二)、農村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其金融法規基本上涵蓋了整個金融生態領域,這些法規對于規范社會信用的商業行為、保障金融行業的有序競爭、確保金融生態的均衡發展等起到了關鍵作用。雖然我國近年來陸續頒布實施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合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金融運行也開始進入法制化軌道,但是,僅從我國與金融生態有關的法律制度來看,還有相當一部分存在著法規缺位或約束較弱,農村金融的法制環境欠佳。主要體現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缺乏《農村金融法》等專門法律規范,法律行政化,“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對欠賬賴賬的個人和企業打擊不力,守信者未得到有效保護,失信者未得到嚴厲制裁,逆向刺激了違約行為,嚴重破壞了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和諧。與此同時,農村金融的法制建設較為滯后,普遍存在著執法的行政主導現象,行政干預過度,市場調節匱乏。
(三)、農村金融體系信用意識缺失
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但是,農民所信奉的“信用觀念”既缺乏法律保障,又不具備穩定性,這容易造成對個人和企業的各種逃避金融債務的行為的制裁不力,大大提高了金融信用環境中道德風險的存在的可能性,極易導致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惡化。當前,農村征信系統建設嚴重滯后,社會信用服務的市場化程度較低,中介服務極不規范。由于缺乏有效的個人信用體系,對個人貸款所蘊含的風險不能進行適時監測;同時,由于私營個體企業財務制度極不健全,做假賬、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上報政府產值高、上報稅務利潤少、上報銀行效益好”的現象非常普遍,金融機構難以掌握企業執行國家會計和審計準則的實際情況以及企業運行的真實狀態,加之信用信息開放度較低,金融機構缺乏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的正常獲取和檢索渠道,信息不對稱使得貸前調查、對企業的效益分析、貸款風險預測等無法正常進行。
(四)、政府對農村金融的干預過度
地方政府的過度干預行為,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農村金融的發展。政府對農村金融的過度干預容易扭曲金融生態環境的結構,主要表現為:一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與政績考慮,利用農村金融改革中的漏洞,常常違背經濟規律立項目、辦企業。尤其是為大上、快上項目貸款,導致農村金融機構貸款的沉淀和損失。二是地方政府在投資風險上“搭便車”。國有銀行、農村信用社實質上是由中央政府來對儲蓄存款提供保險。所以,地方政府干預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經營而產生的流動性金融風險將首先由中央政府“買單”,迫使中央銀行充當最后貸款人,而地方政府的責任相對較少,這加劇了地方政府的投資沖動和干預,極易形成金融機構貸款風險的高度集中。三是急需資金的個人和企業往往用賄賂等手段去獲取貸款,而地方政府中的個人或部門則以要素控制權為誘餌進行尋租,對農村金融機構施加干預或影響,從中獲取個人利益。因此,地方政府的過度干預可能導致農村金融生態非自然演進和自我調節功能紊亂。
四、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措施
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農村金融的大力支持,而農村金融的完善也必然需要有一個和諧的金融生態環境為依托。構建農村金融融生態環境,首要前提是加快農業產業化步伐,夯實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經濟基礎。其次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制度安排為保證,優化我國農村金融運行的軟環境。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
經濟決定金融,要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必須通過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來實現。只有農村經濟發展了,才能吸引更多的資金,增強貨幣的創造能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從根本上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經濟發展水平越高,人們提出的金融需求也會增加,從而促進金融創新和金融服務質量的提高。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落實國家支農政策,增大投資的力度,做到政策有保障、資金有保障和技術有保障,引導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過渡,著力提高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為金融業發展提供良好的宏觀環境。特別是要把現代科技轉化為農村生產力,大力發展現代農業生產,大力培育區域特色農業,走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道路,對農村進行深加工,提高產品附加值,增加農民收入,增強農村經濟實力,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提供堅實的經濟基礎。
(二)、改革農村金融體制
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應該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滿足農村多層次金融的需求,構筑多種形式的金融機構并存、專業分工合理、金融功能互補、同業競爭適度并且可持續發展的新農村金融體系。首先,要根據農村經濟、金融發展要求,發揮金融組織對“三農”的基礎性支撐作用,重新定位政策性金融機構,圍繞農業結構調整其業務范圍,為農業產業化經營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務。其次,應該引導農業銀行改變經營策略,把更多資金投入到支持農業發展上,允許商業銀行參與到農村市場與已有的農村金融機構展開競爭。再次,應當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對經營管理較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的農村信用社,鼓勵組建股份合作農村合作銀行,進一步規范統一法人的運行機制,增強為“三農”服務的功能。
(三)、完善農村金融法規
完善金融法律環境,有效地保護債權人、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堅決打擊金融犯罪活動,樹立誠信意識和道德規范,這是建設良好農村金融生態法律環境的根本所在。首先要修改《企業破產法》,建立破產管理人制度,完善債權人會議、破產申請、受理以及債務人財產清算等制度,建立市場化的企業破產機制。其次是在《刑法》中補充相關條,強化對金融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對那些逃避債款、欺詐騙貸的違法犯罪行為,也要在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有效維護農村社會秩序和金融穩定。此外,還應當嘗試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制度、保險保障制度,以市場化方式保障農村存款人、投資者和投保人的權益,從而有效提高公眾的信用意識和風險意識,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破產的社會成本,防止系統性農村金融風險,發揮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自我調節和自我凈化功能,保持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平衡性和創新性。
(四)、加強農村信用建設
信用關系表現為以償還為條件的商品或貨幣的讓渡形式,社會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石,是金融業得以持續和健康發展的關鍵,其發展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老百姓生活質量。加強農村信用建設,具體措施有:其一,應加強對農村金融體系的監管。在道德風險的驅使下,金融機構容易過度承擔風險,導致過多借貸等問題,因此,必須加大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以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減少呆賬、壞賬,提高資金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其二要在確定農戶信用等級的基礎上,建立完整的農戶資信檔案,及時地考察農戶的最新動態,定期評定農戶的信用等級,以有效防范信貸風險。同時,還要加大誠信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的信用意識。
(五)、規范政府干預行為
農村各級政府應積極轉變職能,切實負擔起打造良好健康的金融生態環境的領導責任。首先,地方政府應該通過法律法規,健全信用管理體系,營造重信用、講誠信的社會風氣,建立以道德為支柱、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其次,地方政府應當完善干部考核機制,通過建立市場化的考核干部機制使地方政府走出GDP至上的誤區,將當地社會的均衡發展狀況如公共服務、公共環境、市場秩序等納入地方政府工作能力的標尺,建立科學、公正、合理的政府績效評估制度。再次,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建立網絡平臺,向各系統征集可用的信用信息,大力運用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指導地方經濟工作,提高信息利用率,同時,也可以與金融機構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工作協調機制,全面預防轄區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預警機制和處置預案。
參考書目:
[1]周小川,完善法律環境,打造金融生態[N],金融時報,2004(12).
[2]蘇寧,金融生態環境的基本內涵[J],金融信息參考,2005(10).
[3]韓平,金融生態鏈的扣扣咬合是關鍵[N],金融時報,2005(08).
[4]章玲超,中國農村金融發展問題研究[J],華商,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