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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對推行“全面二孩”以來,女職工受到的就業歧視,筆者嘗試從“制定《生育保險法》,減輕企業負擔,完善生育保障制度”與“完善禁止就業歧視的法律法規,健全維護婦女勞動權利的法律體系”及“增建公共基礎服務設施,在社區推廣日托中心等托兒機構”三個方面為婦女的平等就業權提供保障。
關鍵詞:就業歧視;生育保險法;法律體系
一、現狀
2015年10月29日,黨中央決定全面實施二孩政策,這一政策在促使國家人口結構合理化、拉動經濟增長的同時,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場女性的入職、升職。女性職工在生養孩子方面需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因而用人單位趨向于認為:在獲得同等工資的男女職工之間,女性產生的勞動價值較男性職工少。根據2017年最新的《職場性別歧視調查》數據顯示,56.7%的被訪者在求職過程中感到“女性機會更少”;91.9%的被訪者感到用人單位存在性別偏見。①雖然我國《勞動法》《促進就業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對于保護女職工的就業權益有明確的規定,但自放開全面二孩生育后,就業形勢不容樂觀。基于此現狀,筆者將生育政策及現行法律制度為切入點,并結合社會現狀,以全面開放二孩生育后職場女性面臨的就業歧視問題這一現狀為依托,嘗試為職場女性就業權益的保障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議。
二、維護職場女性平等權利的法律建議
(一)制定《生育保險法》,減輕企業負擔,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當今,國家經濟正經歷改革,企業的運營壓力加大,但我國生育保險費用仍由企業大部分負擔,這與企業的盈利性質相悖,為逃避女職工生育保險,企業常找各種理由解雇女職工,這不僅不能達到保護女性就業的目的,還成為限制女職工的就業平等權的重要因素。基于此,筆者認為,為因生育“二孩”而在就業中受到歧視的職場女性提供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是依法制止就業中對女職工就業歧視的重要保證。當前,國家的生育保障機制的不完善,對現有的生育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提升生育保險的立法層次,是行之有效的補救措施。其一,推行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婦女的生育保險費用改為由政府、企業、家庭三方共擔的模式。這樣不僅減輕了企業承擔的壓力,也能從根本上促進職場女性平等就業;同時,政府承擔部分費用的舉措,一方面體現了國家保護職場女性合法權益,促進二孩生育的決心,另一方面增強了國家對女性勞動者的保護及其責任承擔;最后,家庭適當的承擔部分費用,擴大了該保險范圍的覆蓋面,有利于實現費用相對均衡負擔。其二,制定《生育保險法》,完善生育保障制度。首先,建立全國統一且獨立的險種,對所有女職工實行標準統一的制度。其次,設立專門的機構管理與監督生育保險基金的運用,規范基金的使用流程,做到流程嚴格,手續簡化。建立嚴格系統的運行機制,保障每個流程都合法、統一、高效,進而形成系統、嚴謹、便捷的規范體系,使生育保障制度從內容到程序都是便民、利民,為女職工平等就業,保障女職工的生活,促進國家人口結構性改革提供有力的保證。
(二)完善禁止就業歧視的法律法規,健全維護婦女勞動權利的法律體系從立法上鏟除就業歧視,已是保護婦女平等就業權利路上的當務之急。要達到徹底根除女職工就業歧視現狀,并保證職場女性就業平等權的實現,從根本而言,有必要在《憲法》中增加完善反就業歧視的法規規定,并相應的制定《反就業歧視法》。這部法律中,應界定包括歧視生育“二孩”的女職工在內的多種就業歧視的判斷標準,并細化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明確相應的懲罰制裁措施。對受歧視女職工應提供多種有效且便捷的救濟措施。在相應的訴訟中,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實現部分情況下有利于女職工的舉證責任倒置。最后,從實踐看而言,我國可以借鑒別國(地區)的機構設置,諸如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美國),以及參考我國臺灣地區的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等專業反就業歧視機構,并設立專業管理女職工就業歧視的部門,以更好地開展反歧視生育二孩的職場女性的相關監察工作,從而維護二孩女性的就業平等權。
(三)加強滿足生育女性需求的設施建設一次完整的孕產期一般長達22個月左右,涵蓋了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三個階段。在這段時間里,生育了“二孩”的女職工不僅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照顧新生兒,同時,還需要兼顧“一孩”的情感與生活,往往難以專心工作,這不僅影響著企業對生育“二孩”的女職工工作效果的評價,還影響了女職工個人包括升職在內的就業前途。面對這樣的難題,在政府的支持下,企業作為社會的細胞,應主動擔負起社會責任,與政府共同出資,在工作場所設立諸如日托中心,母嬰室等能滿足生育女性需求的設施建設,以解決女職工在哺乳、照顧孩子方面的需求。其次,政府應提前預測因人口新增而增加的對公共資源的需求量,并合理配置,滿足孕齡家庭的新增需求,增建公共基礎設施,為未來可能出現更多的孕期、哺乳期、新生兒職業母親提供便利。
[參考文獻]
[1]高磊,彌天昊,婁真.全面放開二孩后女性就業歧視問題法律對策研究[J].法制博覽,2017.
[2]李成.平等權的司法保護[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3.
作者:尹博文 單位:成都理工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