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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日益嚴峻的就業形勢和來自農業的收入持續下降,使越來越多的農民向農業與農村以外轉移。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的一項調查顯示,農業比較效益低和勞動力過剩是農村勞動力外流的最主要動因。62%的外出者是因為農業的比較效益低,想外出多掙些錢;26.4%的勞動力是因為家中人多地少無活可干而外出。目前,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仍面臨諸多制約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剩余勞動力規模龐大,農村勞動力總量還在逐年增加,就業壓力和轉移難度越來越大。隨著耕地面積的逐漸減少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林牧漁業所需勞動力規模還將進一步下降。
第二,城市就業壓力大,對農村勞動力的吸納能力降低,轉移空間越來越小。
第三,農村勞動力總體素質不高,職業適應能力差。外出務工農村勞動力的文化素質明顯高于農村勞動力的整體水平,但與城市勞動力相比仍有較大差距。素質上的局限性決定了他們在行業選擇上的局限性。外出務工農村勞動力主要集中在工業、建筑業、服務業及其他一些行業,大多數從事的是簡單勞動。當前非農產業技術進步、結構升級的步伐加快,對員工素質的要求不斷提升,素質較低的農村轉移勞動力很難適應這一變化。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勞動力市場形勢的分析顯示,近年來勞動力市場求人倍率在上升,表明社會用人需求在增加。目前,我國城市中低級勞動力市場競爭過度,高級勞動力市場供給不足,“有人無事做,有事無人做”的結構性矛盾十分突出,這也給進一步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增加了難度。
第四,對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的制度性限制和歧視性政策仍未得到根本消除,農民工合法權益屢受侵害。
對于出現這種現狀的原因,主要是我國為了加速工業化進程,長期以來走了一條非均衡式的發展道路。為優先發展重工業,政府采取了工農業產品的價格“剪刀差”,為工業提供積累,這使得農民的利益受到剝奪,城鄉間利益之差也就非常明顯。為了將農民固定在土地上,我國建立了森嚴的戶籍管理制度,將人口劃分為農業戶口的農村人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城市人口,并且將戶口與就業、福利等掛鉤。國家對非農業人口的就業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實行“大包大攬”和低價補貼政策,農業人口的就業和福利則由農民自行解決。這種二元經濟政策導致了城鄉勞動力市場的行政分割,大量的農村人口被固化在有限的土地上,造成了農民的全面貧困。改革開放后,為了擺脫貧困、改善生活,再加上對城市生活的向往,大批的農村勞動力流向城市就業,形成了特有的“民工潮”現象,對城市勞動力的就業形成一定的壓力。特別是近幾年,隨著改革的深化,大批國有企業工人下崗,城市勞動力的就業問題越來越突出。因此,有人認為,農民進城打工搶了城市勞動力的“飯碗”。
許多地方還出臺了限制農民進城的政策,以期有利于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主要措施包括:清退,即辭退沒有本地戶口的外來勞動力,將其崗位轉讓給本地勞動力;收費,即向雇用外來勞動力的單位或外來人口個人征收就業管理費、就業調節金、暫住人口管理費,以用于下崗工人安置的相關經費;限制,即限定外來勞動力進入的行業或崗位。實際上,這種限制農村勞動力進城打工的做法效果是令人懷疑的。首先,這種通過“騰籠換鳥”政策騰出來的崗位,本地勞動力往往不愿意接受。由于絕大多數農村勞動力沒有經過勞動技能方面的培訓,職業技能普遍較低,無法勝任城市工業的某些現代化勞動,只能進入非正規部門,從事一些城市勞動力不愿干的工作。從長遠看,我國應當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勞動就業體系,促進勞動力市場的健全整合。
二、農村就業制約因素
對于農村就業問題,我國理論界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探討:(1)對于我國農村就業的特點、范圍、趨勢、富余勞動力和農村失業、農村貧困、農村和城鎮收入的不平衡、移民壓力等;(2)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我國農村就業的影響;(3)對農業和非農業增長和生產力的影響,以及對工作數量和收入減少的估計;(4)農村就業中的性別問題;(5)農村就業的政策框架。近年來,農村勞動力轉移的組織化程度雖然有所提高,但就整體而言,中介服務組織發展還很不平衡。已經建立的中介組織,特別是鄉鎮級的服務組織,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還沒有形成相對集中統
一、信息暢通、運作規范的中介服務網絡。從勞動力轉移的渠道看,通過勞動力中介機構的占少數,多數屬自找門路、自行外出,使得農村勞動力轉移的盲目性較大。對于農村勞動力就業,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制約因素。
1、勞動力素質不高影響進一步轉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文化素質偏低。目前已經轉移的都是農村勞動力中的“精英”,而仍滯留于第一產業、難于實現轉移的勞動力多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二是農村勞動力勞動技能低,有一技之長的勞動力不多。三是農村滯留勞動力進取意識較低,保守思想惰性意識較強。
2、轉移空間的制約。首先,鄉鎮企業吸納能力的減弱。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鄉鎮企業面臨激烈的競爭。一批鄉鎮企業倒閉了,一批好的鄉鎮企業由勞動密集型逐步轉向資本技術密集型,對勞動力的要求不斷提高,吸納農村勞動力趨于絕對飽和和相對短缺。其次,城市容納有限。由于城鎮職工的下崗失業隊伍不斷擴大,新增勞動力加速,對農民工產生“排擠”。再次,第三產業的發展速度不快,減弱第三產業對農村勞動力的吸納功能。
3、配套政策滯后的制約。首先是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放棄土地、脫離農村的農民工進城后得不到與城市人一樣的醫保、養保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使轉移勞動力還有后顧之憂,不得不成為離農不離土的兼職農民。第二是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不能有效地組織農民開展土地流轉,從而使一部分需要土地的農民不能成為規模經營者;一部分不需土地的農村勞動力,因土地的牽制而成為兼業農民。第三是戶籍制度改革滯后。一部分想脫離農村、扎根城市的農民,因為戶口不能解決,而導致住房、子女入學等一系列問題,從而影響著農村勞動力的轉移。第四是缺少對農村勞動力轉移政策上的扶持,使農民出國、進城務工支付過高的成本。
三、完善我國農村勞動力市場
1、逐步打破城鄉壁壘,取消各種歧視性政策。傳統的戶籍制度導致了城鄉之間明顯的經濟勢差和社會勢差,勞動力市場中也出現了很多歧視性就業政策,最終影響城市經濟以及整個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必須對其實施深度改革。當然,戶籍制度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按照盡可能降低改革成本、增大改革收入的原則逐步推進。在這一漸進過程中,關鍵在于社會總資本對勞動力的吸納能力。非農業部門吸納一個勞動力,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生產資料和社會基礎設施條件的資本投入。同時,應當逐步打破各種行業壁壘和區域分割的局面,使農民能夠逐步進入以前只能由城市人口從業的行業,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大市場。
2、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當前,政府對勞動力的調控應從僅由面對城鎮就業,擴大到包括農村勞動力在內的全體勞動者就業,逐步建立全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把引導農村勞動力有序流動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內容。
(1)加強各地政府調控勞動力市場的力度。要把控制和降低失業率作為各級政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要加快各級政府在提高再就業率、采取再就業措施方面的法律責任。各級政府要把控制失業率、創造良好的就業環境擺在優先位置。政府部門應成立對農村勞動力市場進行管理的專門部門,建立一套完善的勞動力市場法律和政策體系,包括防止就業歧視、保護平等競爭、維護市場秩序、打擊欺詐行為、消除市場障礙等方面的立法和政策,為市場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地運行創造環境和條件。同時,依據政策法規和勞動合同,開展爭議仲裁處理和勞動監察工作。還應打破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勞動力供求信息溝通不暢的局面,由各級政府牽頭,以勞動主管部門為主,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組建區域性或省級統一的勞動力供求信息網絡。
(2)加強法律法規建設。盡量依靠法制調控勞動力市場,規范市場運行秩序要以國家現行法規《勞動法》為“龍頭法”,通過制定就業促進法、職業介紹法等法規,有計劃、有步驟地建立包括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和維護市場秩序以及政府宏觀調控、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等一整套法律制度,為勞動力市場健康運行提供法律保障。應當完善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同時,動用勞動監察手段對勞動力市場進行監督,解決勞動力資源配置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問題,以便保護企業和勞動者擇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市場正常發育和運行。
(3)建立完善的勞動監測指標體系。把農村的失業率、工資增長率、工資結構、勞動關系緊張程度等作為監測內容。同時,建立統計監測制度、聯絡員制度和信息反饋系統、監測預警系統及綜合調度系統,逐步實現對勞動力市場運行狀況的監測預警。
(4)改革工資體系。除國家公務員外,其他就業部門的工資水平應由企業、部門在國家法規框架內自行制定,讓工資這只“看不見的手”來調節勞動力資源的地區和行業配置,通過彈性工資計劃、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企業工資監督檢查制度等措施,加強對工資發放的宏觀調控。通過深化內部分配制度改革,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勞動者的素質和所承擔的任務,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工資標準,使工資水平基本反映勞動力成本和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從而發揮工資對勞動者就業方面的調節作用。
(5)改革企業用工制度。改革開放以來,對原來的勞動工資制度已經做了不少改革和調整。但是,這些改革和調整基本上還是在原來體制基礎上進行的,大多屬于放權讓利性質的改革,對原來的勞動人事制度和勞動工資制度尚未做出根本性的變革。企業的用人自主權還沒有真正落實,仍然沒有突破勞動力統包統配的舊體制。“想讓走的走不了,想讓留的留不住”的情況仍然普遍存在。應當賦予企業人事權、勞動用工權,使企業真正能夠根據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需要來配置勞動力資源。
3、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為農村勞動力自由流動解除后顧之憂。針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現狀,對于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的農村及經濟欠發達地區,應以社會救助為主、社會保險為補充。在經濟較發達地區,應盡快建立起全社會性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提高農民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