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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近年來,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了保護其國內市場、維護自身經濟利益,在貿易保護主義的慫恿下,他們以我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為借口,對我國出口物美價廉的產品進行連續不斷地反傾銷調查,并形成一股反傾銷“逆流”,以此達到驅逐我國產品的根本目的。同時,一些國家還出臺了關于反傾銷的新規定、新規避辦法,頒布、實施了新的相關法律,對我國的出口產品進行一次又一次的限制性的打擊,使我國的出口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形勢變得越來越嚴峻。面對這種新形勢,本文認為,我國必須就其現狀和特點認清原因,深入研究反傾銷法律制度,總結其運行規則,積極采取相應對策和措施,改變我國出口貿易的被動局面。關鍵詞:反傾銷出口貿易被動局面現狀和特點應對策略反傾銷是GATT/WTO所認可的用于維護國際貿易秩序,規范、保護進口國產業免受不合理侵犯和對付不公平競爭的合法而有效的措施。但是,隨著關稅減讓和傳統的非關稅措施的取消,反傾銷越來越多地被各國作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來使用,以至于完全違背了GATT/WTO反傾銷立法的初衷。反傾銷已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且已成為產生國際貿易摩擦又一新的壁壘。面對這一新的貿易壁壘,企業存在兩種戰略選擇:要么通過出口服務于進口國市場;要么繞過貿易壁壘,在進口國建立生產基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在當地銷售其產品,這種模式就是所謂的“跨越反傾銷壁壘的對外直接投資(Antidumping-jumpingFDI),這種模式實際上表現為投資對出口的替代。它不僅能在相當程度上減弱進口國的貿易壁壘的保護效果(BruceA.BlonigenandKasaundraTomlin,2002),而且還能在某種程度上促使進口國政府降低其貿易保護水平(Bhagwati,1987)。反傾銷壁壘會直接影響出口企業的市場進入方式選擇,對于這一國際經濟現象,西方理論界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層面、采用不同的方法對其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Smith(1987)在寡頭壟斷的分析框架下研究了外生性貿易保護壁壘對出口與對外直接投資的替代關系的影響。Motta(1992)在Smith的研究框架基礎上考慮了附加信息成本的作用,并得出與Smith近乎相似的結論。Compa,DonnenfeldandWeber(1998)研究了進口國的市場結構對反傾銷引致的對外直接投資的影響。我國出口貿易面臨的反傾銷措施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出口貿易發展較快,出口產品品種多、數量大。在成本上具有較強的競爭力,歐美等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與我國的貿易逆差逐漸上升。他們為保護本國產品的國內市場,維護自身利益,頻繁地運用反傾銷措施來限制我國產品進入。于是我國遭受反傾銷的案件逐漸增多,起訴日益頻繁,范圍不斷擴大,反傾銷力度不斷上升,形勢越來越嚴峻。我國逐漸成為反傾銷的主要對象。為此,必須深入分析我國遭受反傾銷的實質,采取相應的對策,改變目前被動的局面。近20多年以來,我國經濟和出口貿易獲得了飛速增長。但是,隨著我國商品出口貿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我國對外出口產品屢屢受到反傾銷指控。尤其從20世紀90年代起,國外對我國產品提起的反傾銷調查有遞增的趨勢。據統計,到2002年底,我國共遭遇反傾銷案例519起,占全球反傾銷調查的14%。其中歐盟90起,美國78起,印度38起,澳大利亞、阿根廷、南非、墨西哥等均超過20起。據相關資料顯示,僅1998年,歐盟與美國就對我國出口產品進行了近30次的反傾銷調查。近幾年來,我國企業遭受反傾銷的訴訟不斷,涉及鋼鐵、五金、礦產、化工、彩電、大蒜、鞋帽、蘋果汁……國外對我國反傾銷訴訟的產品范圍不斷擴大,在20世紀80年代國外對華提起的反傾銷主要針對農副土特產品、小產品,后來擴大到礦產品、工業制成品,直至附加值較高的機電產品,其涉案商品達4000多種,涉案金額達數百億美元。尤其是美國的特別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相繼把保護的范圍由一般產品擴展到勞務、投資、知識產權等。我國已成為全球貿易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2003年1~9月,國外對我國企業反傾銷立案34起,涉案金額約83億美元,與2002年同期相比,立案數目有所減少,而涉案金額則同比增長45%以上。其中,美國和土耳其對華立案各6起,位居榜首;美國涉案金額最大,超過6億美元。從表面看,數百億美元在我國出現并不算多,但這些數字卻反映了我國所面臨的嚴峻形式。我國遭受反傾銷的特點(一)以歐盟為主的發達國家是對我國反傾銷控訴的主力軍在對我國產品提出反傾銷控訴的國家和地區中,歐盟一直是處于領先地位。近年來,歐盟對外國和地區產品的反傾銷指控與日俱增。1999年,歐盟對我國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的案例達12件(1998年1件),隨后逐年遞增,截止2003年底,歐盟已發起98起針對我國產品反傾銷的申訴。進入2004年,這一勢頭有增無減,年度立案數量大幅增加到9起。(二)反傾銷多集中在我國出口的重要產品上世界各國對我國的反傾銷不僅數量增多,而且品種范圍不斷擴大,多集中在我國出口的重要產品上。例如歐盟除了對我國彩電、自行車、箱包、鞋類產品、熱軋平板鋼材與可鍛鑄鐵管配件實施反傾銷措施外,近兩年來還對我國的手動叉車、鑄鐵井蓋、碳酸鋇、鎂磚、酒石酸、三氯異氰尿酸、不銹鋼緊固體、顆粒狀聚四氟乙烯樹脂等產品提起反傾銷申訴。(三)反傾銷發起國和地區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擴散近幾年來,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對我國提起反傾銷指控日益增多的同時,日本、韓國、墨西哥、阿根廷、智利、巴西、尼日利亞、俄羅斯、印尼、阿根廷、印度、中國臺灣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紛紛對我國出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日本第一次使用反傾銷手段就是對我國商品;墨西哥在開始使用反傾銷措施不久,就對我國進行反傾銷史上最大規模的調查,涉及商品范圍廣,品種多;阿根廷對我國大到機電、化工等附加值高的產品和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大宗產品,小到餐具、煙花、掛鎖、紙牌等均提起了反傾銷,我國正日益成為這些國家使用反傾銷的新重點。(四)反傾銷已成為跨國公司在全球市場上應對我國產品的重要法碼由于我國的勞動力成本比較低,生產出來的產品物美價廉且量大。在國際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競爭力,而一些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在產業沒有升級以前不愿退出勞動密集型產品生產,或者盡可能地延長退出時間。可他們的成本明顯高于我國出口產品的價格,競爭力較弱,加上他們國內保護主義的抬頭,因此他們就不停地對我國的出口產品提起反傾銷。(五)具有明顯的歧視性由于我國在國際上還沒有完全被認為是市場經濟國家,因此在對待同等產品的發展中國家中,歐美國家具有明顯的歧視性,我國往往被列為反傾銷國家,而其他的發展中國家則享受優惠待遇。我國應對反傾銷的策略(一)轉換市場機制且提高產品質量一方面要按照WTO“游戲”規則辦事,各項工作盡量早點和國際接軌,建立讓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市場經濟,另一方面積極開展多元外交,利用各種手段,千方百計的讓世界各國承認我國是市場經濟國家,同時也要充分發揮價值規律作用,使企業成為市場經濟真正主體,獨立承擔風險,使產品價格與商品價值直接掛鉤,建立起市場經濟的價格體系。特別重要的是要盡量減少由國家定價的商品種類,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價格體系的早日建立。這樣,即使我國企業出口商品遇到進口國廠商等的反傾銷投訴的情況,由于我國企業出口商品的價格主要是市場因素決定的,并且是不受國家定價控制的,就有可能根據歐美反傾銷法的相關規定,爭取獲得涉案企業的單獨稅率甚至整個行業的市場經濟地位,從而使歐美等國家反傾銷法中所規定的替代國標準不再對我國涉案企業適用,同時,我國應積極順應市場要求,規范出口,提升產品附加值,避免企業在低附加值的產品中進行過度競爭。要求商務部、行業協會和出口商會及時匯總出口商品的銷售狀況和渠道,了解自己出口商品對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影響,積極幫助企業作好申訴工作。(二)盡量減少和取消國家對企業的直接管理和控制歐美反傾銷法認為,“在一個市場經濟國家,政府通常在資源分配和價格決定中起的作用極小。可是私營企業受利潤驅動,根據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制定其商業決策,不受政府的干預。因此私有企業的產品和生產成本,較能合理地反映經濟現實”。對于我國出口企業來說,如能使外國對其市場經濟地位認可,就意味著我國出口產品的成本和價格有了被直接認可的可能,否則,涉案企業的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就不會被認可,而要以一個所謂市場經濟性質的第三國的類似產品的成本作為替代價格。由于這種替代價格選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會對我國出口企業造成實質的不公平和歧視。面對上述狀況,我國出口企業一方面要通過自身的體制改革來促進企業理順其產權制度,并以此作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另外,對現有的國有企業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順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前提條件下,有效地從機制上割斷企業和國家在產權上的連接關系,從而為進一步減少和取消國家對企業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創立良好客觀條件。(三)充分利用WTO多邊爭端解決機制積極應訴一方面利用在多邊貿易體系中的發言權來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挑戰歧視做法,我國應加大對歐美等國在反傾銷投訴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對我國的歧視政策放在WTO規則中加以評判的力度,以便盡早通過WTO這一多邊貿易體制來維護我國取得的正常待遇。針對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一直居高不下的現狀,出口企業一方面要在國際反傾銷案發前就應當未雨綢繆,盡早采取各種防范措施,另一方面要及時和充分了解本企業的出口產品或者其他類似出口產品在進口國的銷售價格和走勢,以及該出口產品對進口國同類產業所造成的各種影響。一旦遭到調查就立即應訴,同時,為了保證國內企業積極應訴國外反傾銷訴訟,政府機構、行業協會、進出口商會應積極建立應訴機制,企業不要輕易放棄勝訴機會,要積極參與個案市場經濟地位的申請,力爭權益得到最大保護。(四)出口企業要盡早了解反傾銷后果并做好應訴準備工作第一是反傾銷案一旦發生,外國反傾銷主管當局都會要求涉案企業在規定的時間里及時回答各類調查問卷,出口企業應根據客觀情況認真填寫;第二是出口企業一定要在國家反傾銷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和進出口商會的共同協調和支持下迅速組織,積極應訴;第三是聘請有經驗且對我國友好的當地律師進行申辯和負責處理案件。聘請當地律師進行反傾銷訴訟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這不僅因為當地律師同有關當局有眾多的人事關系和業務聯系,更重要的是他們諳熟當地法律和復雜的訴訟程序與手續,一般而言,只有當地律師才有權調閱與本案有關的檔案和資料,尤其是保密性的材料,這樣就能做到知己知彼。參考文獻:1.張曉東.加入WTO與修改中國的反傾銷法[J].法學評論,20002.王景琦.中外反傾銷法律與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3.黃巖君.中國反傾銷實踐指南.經濟管理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