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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農村雜志》2014年第三期
一、村民自治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影響因素
(一)經濟落后地區民主進程明顯受阻在許多經濟困難的村級組織,集體經濟緊張,各級對其人財物等諸多方面投入也不足,影響了基層民主建設推進的質量。我國各地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懸殊,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在經歷風雨和陣痛之后,多數已步入正軌。而處于經濟發展落后階段的多數農村地區,集體經濟是“空殼村”,村民多是留守人員,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等公共資源配置嚴重缺乏,而且所在鄉鎮的經濟也自身難保,給村干部和村委的補貼和經費也是象征性的,一些地區村干部每月300-500元的補助還不夠用于協助政府搞計生、殯改、征兵、水利等行政事務的車費、電話費,更談不上誤工補貼,當然也談不上有多少時間為群眾謀發展謀福利。在這種狀況下要選出好的村干部確實不易。因此一些地方往往出現村干部沒人愿意干,選出來無法用心干好,甚至出現盲干、胡亂干的情況,群眾看不到民主自治帶來的實惠和幸福感,民主選舉流于形式,沒有實際意義。
(二)在實施民主自治過程中對村干部的培訓、教育引導、監督不到位,規章形同虛設盡管有個別民主法治意識強的村民、村干部對有關法律規章能熟悉掌握,但更多的群眾不懂如何行使民主權利,缺乏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維護自我權益的意識,有的即使當選村干部后也不知如何履職。有的村由于居住點分散,外出選民多,選舉過程給人以可乘之機。有的采取流動票箱投票的形式,簡單地讓人選票,票,因此容易讓一些為獲取個人利益而參選的對象進行買票賄選,導致選舉嚴重違法違規。這種情況下當選的村干部多數是我行我素、唯我獨尊、為所欲為、凌駕于法規之上;或明目張膽,或隱蔽地損害和侵占集體和群眾利益,賤賣集體資源,低價發包山林權和集體土地等等。這種情況有時要到了群眾舉報上訪、矛盾明顯暴發時上級才重視,介入處理。
(三)村兩委不和諧影響基層民主建設的推進應該說,多數村的黨支部能發揮領導作用,與上級黨政保持一致,落實好政策,教育引導當地干群支持村委會行使職權。有不少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的支部書記都能順利當選兼任村委主任,他們盡職盡責,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涌現了不少大公無私,為群眾嘔心瀝血的優秀基層干部。但也有的支書支委定位不準,越權越位的情況常有出現,搞得兩委不和甚至對立。
二、對策思考
出現這些情況和問題雖然不具普遍性,但事實上已出現在不少地區,嚴重影響了民主進程。如何解決好這些問題,筆者認為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從完善有關法規的角度來解決好村民自治民主建設中選舉管理、監督的問題《村委會組織法》經歷15年、四屆的實踐,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修訂,使該法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如規定選民資格的唯一性:有戶口常住、有戶口沒在村居住、沒有所在村戶口但在該村住一年的人員都可登記為選民,但只能在一地登記。降低了村官罷免的門檻,規定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出,參加投票二個過半即可罷免村干部。完善了民主管理和監督制度,增加監督機構監事會,村委離任審計,以及兩委(黨支部和村委會)經費開支合法化等等。所以總體來說該法已相對趨于成熟,但還有不少可以再補充完善的地方,另外各省還應根據實際制訂實施辦法和操作細則。可以從幾個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根據實際情況,村黨支部可以向選舉委員會公開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二是村務監督機構—“監事會”的法定設立要慎重論證其利弊,其設置增加了人員經費開支,監事會單獨負責理財增加與村委扯皮,導致原以宗族形式運行的村姓氏理事會在村務管理中以合法身份出現。三是要突出村民小組的地位和權責,許多村小組才是經濟實體,在有關法律規定上受到淡化弱化,事實上很多村委會沒有土地和其他集體資產,只是原來的鄉鎮派出機構管理區。
(二)增加對村級組織和農村的財政投入經濟落后村的村民自治組織要運轉,村干部、村代表總不能長期勒緊褲帶為村民服務,所以縣級以上財政要增加對村一級的幫扶和投入,要發動各方力量支持村級發展造血型項目,增加集體經濟收入,落實好扶持農民發展生產的政策性資金,增加農村公共資源配置,改善農村基礎設施,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三)充分發揮黨組織對農村工作的領導作用,加強對村級組織的指導、引導和有效監督村民自治不是放任自流,更不是讓其自生自滅。俗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農村的穩定和發展是實現中國夢的重要內容,因此要加強黨對農村及其自治組織的領導,對不同類型的地區要分類指導,特別是要側重對問題多、矛盾突出的村和經濟落后村的幫扶,幫助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引導發展經濟。加強對村干部的培養,采取容易接受的形式教育群眾,通過有線電視宣傳村干部、村民守法正面典型和反面案例,讓群眾干部有觸動、有覺悟。要發揮縣鎮紀委和檢察院對村級在日常監督和案件查處的作用,處理好“兩委”關系。在干部方面,近年來各地試行“大學生村官”,鎮干部到重點村支部兼職,機關干部到村掛職的辦法應予推廣,扶貧雙到、雙掛雙聯、雙帶雙幫等制度也可以繼續實施。
作者:吳國華單位:廣東省深汕特別合作區黨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