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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會計雜志》2014年第八期
1、業務合理性難以界定。由于互聯網金融業務合法性難以界定,這導致部分互聯網金融產品游走于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區域,網絡支付平臺就有可能成為“幫兇”。如與傳統業務相比,包括二維碼支付、虛擬信用卡在內的創新業務,涉及不少新的技術、新的流程和新的識別技術,這些金融創新無法受到既有規則管轄,存在一定風險隱患。目前,在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沒有建立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相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安排的情況下,監管部門如果僅通過后續“叫停”的方式,容易引起支付機構的強烈反應及社會的強烈反響。2、存在支付風險。一是交易對象不清。互聯網金融交易虛擬化、交易對象跨區域、甚至跨國界,交易對象難以確認,風險難以掌握,且互聯網金融交易時間短、速度快和交易頻度大,若發生風險,不利于開展風險防控,同時不利于資金的追蹤及交易流水的還原,對反洗錢和賬戶實名制制度產生較大的沖擊。二是存在客戶信息泄露、資金被盜取的風險。目前對互聯網金融安全較大的威脅是通過數據挖掘和數據分析非法獲得個人和企業支付信息,容易通過網絡廣泛傳播客戶信息等。除此以外,與傳統商業銀行有著獨立性很強的通信網絡不同,互聯網金融企業處于開放式的網絡通信系統中,這就導致互聯網金融體系很容易遭受計算機病毒以及網絡黑客的攻擊,容易造成客戶支付信息泄露、客戶賬戶資金被盜取。以攜程“泄密門”為例,2014年3月22日烏云漏洞平臺消息稱,攜程系統存技術漏洞,可導致用戶個人信息、銀行卡信息等泄露,隨后3月23日攜程官方宣布,93名潛在風險用戶已被通知換卡。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在過去半年因網上購物遭遇問題的網民達2010萬人,其中因個人信息泄露和賬號密碼被盜分別為42.9%和23.8%。3、資金的第三方存管監督尚不完善。2013年,人民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2014年,人民銀行公布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銀行清單。但是,目前支付機構對客戶備付金存管并未完全到位,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未完全建立。在此情況下,部分客戶資金仍沉淀在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賬戶中,有可能存在資金被挪用甚至被攜款跑路的道德風險,這不僅將對客戶帶來資金損失,也容易影響整個行業的形象。4、增大央行進行貨幣信貸調控的難度。由于互聯網金融企業不受法定存款準備金體系的約束,這實際上導致了貨幣乘數的放大。隨著余額寶的快速擴張,其他支付機構也紛紛開發類似產品,如騰訊財付通、百度百發等。在互聯網金融熱潮的推動下,目前我國貨幣市場基金規模已突破1萬億元,約占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存款的1%,占銀行理財產品的10%。而網絡支付平臺的便捷性,如資金由支付寶轉入、轉出余額寶的“短、頻、快——操作時間短、可頻繁操作、資金快速到賬”的特點,讓越來越多的人將資金轉入余額寶,加速了貨幣成數的放大。
二、監管對策
(一)加速立法、明確監管方向。建議盡快界定互聯網金融的范疇、市場操作規范和監督管理主體等問題。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制定相應的行業技術和業務標準,主動進行業務監管,避免后續“叫停”監管方式帶來的被動。在互聯網金融的網絡支付方面,人民銀行作為支付機構的首要監管部門,也應盡快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加強對參與互聯網金融的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的指導培訓,針對已經存在或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隱患和苗頭進行風險提示,密切關注、因勢利導,從健全內控機制、完善支付服務基礎設施等方面強化風險防控,提升支付機構內在抗風險意識和能力。
(二)鼓勵創新,進一步防控風險。互聯網金融開展的業務創新,經常可能涉及現有法律法規的空白地帶和不清晰的規定,由于缺乏現有的制度約束,依靠企業內部的有效合規管理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在鼓勵互聯網金融發展創新的理念、方向、政策不變的前提下,應堅持“底線思維”,要求支付機構業務創新準備階段不僅要對照現有的法律法規合理識別和評估風險,還需要從更廣的角度,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市場慣例和支付機構合規管理目標,識別業務開展過程中發生的潛在合規風險。從自身實踐并總結國內外支付機構的先進經驗,強化合規管理,注重從戰略上控制風險,把合規管理和內控建設作為機構發展的生命線和基礎來抓。
(三)推進互聯網金融實名制建設。推行互聯網金融業務辦理過程中的身份認證、網站認證和電子簽名等實名制度,要求支付機構要認真落實反洗錢制度,嚴格按照要求對客戶身份真實性進行識別,按規定設置支付業務系統中的客戶身份信息要素,實行動態管理和更新,確保發生的每筆交易應具可追溯性。
(四)加大客戶備付金管理。備付金管理是互聯網金融監督管理工作的生命線,必須從業務、制度、系統等多方面建立嚴密的監控網絡,防止備付金被占用、挪用、隱匿。一是定期審查支付機構自有資金和備付金賬戶。結合支付機構報送支付業務數據、自有資金、備付金賬戶的銀行對賬單,與支付機構報送給稅務的財務審計報告進行核對,防止少報、瞞報備付金數據。二是為防范系統性支付風險,應積極探索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作為客戶備付金的風險補償機制。風險備付金擬從稅后利潤、高管工資和控股股東分配股利、發行或配送所獲資金及營業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繳存至人民銀行。
(五)完善信息保護措施。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客戶金融信息保護的要求,依法合規收集、保存、使用和對外提供客戶信息。一是建立客戶身份信息保密制度,設置信息安全崗位,明確崗位在信息安全管理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二是加強關鍵崗位員工的安全培訓,確保員工了解各自崗位職責以及違反安全規定可能導致的后果,使安全保密意識滲透到每個員工觀念、意識、思想、行為中去。三是引導支付機構優化信息保護管理流程,完善信息保護的內部管理制度,將覆蓋信息采集、處理、傳輸、維護的全流程管理納入支付機構風險管理過程,明確信息泄露風險控制點,及時更新防火墻、身份識別認證、數字簽名等網絡安全監控技術、防止惡意竊取客戶信息的行為。四是加大對客戶的安全提示教育。通過各種宣傳渠道向公眾提供通俗易懂的安全操作指南,提示相關的安全風險和注意事項。開設安全教育專欄,提醒公眾謹防虛假地址連接、注意對支付通道的敏感信息進行保護。
(六)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將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納入金融消費者保障范圍。完善互聯網金融投訴機制、暢通互聯網金融消費的投訴渠道。推動“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成立,通過行業自律,建立互聯網金融行業數據平臺,以平臺風險提示信息,通過主流媒體對非法互聯網金融平臺、高風險互聯網金融產品及支付業務風險等及時向投資參與者進行預警、提示,人民銀行等主管部門重點關注和擇機檢查其業務開展情況。
(七)加強網絡技術監管。建議加大安全技術的研發,可以具體到網絡層、系統層、應用層等方面實施安全保障,對于關鍵數據的傳輸應該采用國際先進加密技術,進一步完善及時更新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信息系統安全規定,以確保網上交易的安全性。
作者:王潮端單位: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