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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都要把行政執法工作當成事關全局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強化領導,精心安排,認真組織實施;要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依法行政領導機構,統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辦公會議每年至少聽取2次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匯報,及時解決本區域內、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部署具體任務和措施。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都要切實承擔起各自的行政執法責任,特別是行政一把手要切實負起責任。對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不力導致發生重大失誤,或者受利益驅動,利用部門、行業壟斷地位濫用執法權,致使法律、法規、規章不能正確實施的地方和部門,要追究部門領導的責任。(責任單位:區監察局、區法制辦、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二)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要結合行政執法證件換證工作,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行使執法職權。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擬訂下一年度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計劃,采取邀請法律專家、法官和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講授法律知識、研討行政執法案例、脫產集中培訓、自主選學、網絡培訓等多種形式,每年有計劃地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學習通用法律知識和與履行崗位職責相關的專門法律知識以及新法律法規知識的時間不少于40小時。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培訓登記制度,強化培訓結果的使用,把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年度考核內容和職務晉升的依據之一。(責任單位:區人資局、區法制辦、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二、明確界定行政執法主體、依據和權限
(一)依法界定執法職責。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堅決取消不合法的執法主體資格,將合法的執法主體經確認后對外公告,接受群眾監督。在此基礎上,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對本部門的執法依據和職責進行全面梳理,將法定職權和執法責任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切實做到職權清晰、責任明確。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要在年工作的基礎上,對本地區、本部門執法職責進一步進行修改、完善,并于年11月31日之前將修改和完善后的執法職責匯編報區法制辦。。(責任單位:區法制辦、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二)不斷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確保嚴格依法制發規范性文件。已建立相關管理制度的,要按照近兩年國家和省、市關于規范性文件管理的新要求于年年底之前對原有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制定出臺規范性文件,一律以“規”字序列形式,并明確有效期。規范性文件后,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未向社會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對違法制定規范性文件產生嚴重后果和影響的,或者由于執行無效的規范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要依法嚴肅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責任單位:區法制辦、區監察局、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三)繼續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合理規范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部門的職權,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部門與相關管理部門職能銜接機制。完善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機制。(責任單位:區法制辦、區編辦、區財政局、區城管局(區城管執法局)、火車站綜合管理辦公室)
(四)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進一步深化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公布的細化標準和“三步式”執法程序規范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監督檢查,切實提高執法水平和能力,堅決防止執法隨意性,杜絕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對不開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工作的,行政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只能按照下限實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行政執法部門自行承擔。對不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進一步清理和優化行政審批事項)工作或者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時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要按照《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對損害投資發展環境行為實行問責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辦發﹝﹞11號)的規定,嚴肅追究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責任單位:區法制辦、區監察局、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五)嚴格規范行政檢查行為。制定出臺《市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試行辦法》,對行政檢查的依據、計劃、次數以及檢查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切實解決濫檢查、亂檢查、多頭重復檢查問題,維護被檢查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我區投資發展環境。區政府各部門要對本部門的行政檢查進行全面清理,能減少的堅決減少,能合并的堅決合并;要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規范行政檢查的具體辦法或措施,切實規范行政檢查行為。(責任單位:區法制辦、區監察局、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三、細化完善行政執法程序
(一)嚴格行政執法程序。區政府各部門要強化程序意識,建立行政執法程序制度,全面清理和完善行政執法程序,細化并公開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嚴格按照程序執法,切實保障程序公正。(責任單位: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二)規范調查取證行為。區政府各部門在收集違法證據過程中,應當力求證據材料客觀、真實,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以違法手段收集證據。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時,應當依法制作詢問筆錄、檢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法律文書。(責任單位: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三)完善行政執法告知制度。區政府各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為時,應當依法告知執法內容、依據以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救濟權等,不得要求或者誤導行政相對人放棄依法享有的權利;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時,應當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對人辦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錄。(責任單位: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四)開展行政執法聽證。區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規定,保障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法享有聽證的權利。探索建立重大復雜疑難行政執法案件的公開聽證制度,各部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公開聽取、收集行政相對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責任單位: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五)推行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制度。對于公共安全、公眾健康以及生態環境等密切相關的、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需要公眾廣泛知曉的,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公開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予以公開。(責任單位: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四、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
(一)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區法制辦擬對照《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和《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在10月組織開展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卷的評查,從行政執法案件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件是否確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適用是否準確、處理決定是否適當等方面,對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在年1-8月辦理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案卷進行檢查、評分,評分情況納入對各部門依法行政的考核。區政府各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做好此次評查工作,同時要認真開展好本部門的評查工作。(責任單位:區法制辦、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二)不斷創新行政復議工作。各行政機關要最大限度地暢通行政復議渠道,讓更多的行政爭議通過行政復議渠道解決。在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服務場所和區政務中心放置行政復議指南,廣泛宣傳行政復議制度,方便申請人了解行政復議的程序及有關法律規定。創新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方式,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公信力,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層級監督作用。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調解機制,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爭議、緩和社會矛盾中的重要作用。(責任單位:區法制辦、區政務服務中心、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三)加強專門監督。區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等資金的審計監督,發現行政執法單位違反財政收支規定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區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效能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勤政廉政情況的監督檢查,積極推行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和行政處罰電子監察。(責任單位:區審計局、區監察局)
(四)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監督。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區人大常委會做好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對人大代表提出的質詢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并給予答復。行政記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或者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重大案件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檢查或者調查。(責任單位: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五)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區政府各部門對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要積極應訴,按照規定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依據和證據;積極引導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出庭參加行政訴訟;自覺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真研究、積極回應法院的司法建議書。(責任單位: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六)注重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區政府各部門應當通過開展社會評議、開通熱線電話和網上信箱等途徑接受社會監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對違法、不當行政執法行為舉報、投訴的權利,并根據人民群眾的批評與建議,不斷改進行政執法工作。(責任單位: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七)健全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區政府各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要按照《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規定嚴肅追究其行政責任。(責任單位:區監察局、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實施方案,明確任務和分工,認真抓好落實。各行政執法部門要著重對照群眾普遍關注的行政執法問題,認真查找差距,有針對性地制定改進措施。法制、監察、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對有關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監察,確保本《意見》全面、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