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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煙草制品流通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51號令)、《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國煙專[]549號)、《煙草專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市區煙草專賣局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根據區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制定,適用于市區煙草專賣局轄區內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市區煙草專賣局轄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設置應遵循布局合理、公開、公平、公正、便民、有效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煙草專賣局轄區內零售點的設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建城區內主干道同一側(含同一側相鄰的街道)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50米。
(二)建城區內一般道路、街道、巷子(里)零售點間距均不得少于50米。
(三)各類商品批發市場、專業市場和集貿市場零售點按市場經營戶戶數設置,卷煙零售點間距不得少于20米。經營戶數在100戶以下的設立2個零售點;100戶以上每增加100戶增設1個零售點;200戶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1000戶以上特大型批發市場、專業市場和集貿市場可視情況增設零售點,但增設點不得超過6個。
專業停車場、專業物流基地零售點數量按停車位數量來設置,卷煙零售點間距不得少于20米。固定停車位不滿200個的,設1個零售點;200個以上的,可以增設零售點,但零售點總數不得超過3個。
臨街鋪面朝向市場、停車場、物流基地內經營的,按市場、停車場、物流基地標準設定零售點;朝向市場、停車場、物流基地外經營的或雙向互通的,按本條第(一)、(二)項間距標準辦理。
(四)封閉式居民生活小區或單位大院住宅區內的零售點按照居民戶數設置,不滿150戶的設1個零售點,150戶以上的每增加200戶增設1個,卷煙零售點間距不得少于30米。
小區臨街鋪面朝向小區內經營的,按小區標準設定零售點;朝向小區外經營的或雙向互通的,按本規定本條第(一)、(二)項間距標準辦理。
敞開式居民小區或單位大院住宅區內,按本規定本條第(一)、(二)項間距標準辦理。
(五)汽車站大廳內零售點原則上1廳1個,無法滿足消費需要的可增加1至2個,零售點間距不得少于10米。流動人口較多的客運站以候車大廳主門口為中心100米范圍內可視具體情況增設零售點,增設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10個,增設路段(區域)內零售點間距不少于10米。
(六)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煙草制品消費較強的城區商業中心區域,零售點間距不得少于20米,具體區域為。
(七)建成區內城中村的零售點間距不少于30米,但鋪面與城市道路互通的,按本條第(一)、(二)項間距標準辦理。
(八)國道、省道公路(不含貫穿城區、鄉鎮政府所在地街道和村(屯)集市所在街道)同一側零售點間距不得少于50米。
(九)封閉式管理的旅游景區、度假村,可以根據景區、度假村的規模、卷煙的需求量設置零售點。
(十)鄉鎮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點間距均不得少于30米,其它場所、區域參照本條其他項相應標準設置。
(十一)農村中不滿100戶的自然村落設零售點1個;100戶以上的自然村落每增加50戶增設1個零售點。
村(屯)、農場自發形成的集市,可以視其規模設置零售點,零售點間距不得少于15米。
(十二)有一定規模的在建工地,經所在工地工程項目部出具場地證明的,可以設立零售點,工地類零售點在工程完工后取消。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置零售點可以不受本規劃零售點間距限制,也不作為其他申辦點設置的參照物:
(一)營業面積達6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對外經營卷煙的賓館、飯店、酒樓、娛樂場所;
(二)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倉庫及其它用途的占地面積)的綜合經營商場、超市;
(三)高速公路服務區;
(四)軍事管理區、監獄、看守所等特殊區域內(不含朝外臨街鋪面);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零售點:
(一)各類中、小學學校校內和從每一校門口中心線起30米半徑內(包括30米半徑外但雙向互通的學校鋪面)。
(二)經營場所主要經營化工、化肥、農藥、油漆等有毒和易燃易爆商品之一的。
(三)網吧或經營網絡休閑、上網服務、電子競技、電子競技賽事、網絡游戲平臺、游戲新品體驗、玩家活動、網民生活的綜合性網絡服務等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銷售卷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所設置的零售點,已發放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同時收回:
(一)擅自改變經營場所出入口、經營面積或其它申請登記事項,并導致原作出許可條件發生改變的。
(二)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加油站便利店,每年必須通過消防部門年檢或抽檢,如達不到安全方面相關規定的或沒有年審合格證的,將不予延續有效期或者直接取消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的資格。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本規劃實施前批準的卷煙零售點不符合本規劃標準的,通過市場調節和依法監督管理逐步達到本規劃的標準。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區煙草專賣局對外公布后,可以暫停設置新的零售點,原則上每次暫停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年:
(一)因歷史原因造成零售點過于密集的路段、區域;
(二)按本規定設置零售點數量已達到或超過所在路段、區域的實際需要的;
(三)市政有關部門正在拆建、擴建的路段、區域;
(四)正在開展煙草經營治理整頓的路段、區域。
第十條符合本規劃第四條第十二項、第五條情形的場所如需設置零售點的,不受暫停設置新的零售點路段、區域規定限制。
第十一條城市建成區是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城區。市區近郊的一些建成地段,盡管未同市區聯成一片,但同市區的聯系十分密切,已成為城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可視作城市建成區。
本規劃所稱“市場、停車場、小區”的是指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而形成的市場、停車場和小區,尚在開發僅在招商程序中或開發完畢未有商鋪、人員進住的市場、停車場及小區不包括在內。
本規劃所稱“封閉式居民生活小區或單位大院住宅區”的是指小區保安24小時值勤,小區外圍有固定圍墻或隔離障礙,對出入車輛和外來人員進行盤查登記制度的區域。
市場戶數計算:屬城市范圍的市場按固定攤位測算,屬鄉鎮、農村范圍的按固定和流動攤位算。
居民小區、生活區戶數計算:以實際住房戶數為準。
本規劃中所稱的“零售點間距”指零售點之間的前后左右距離。
本規劃中所稱的“不對外經營”場所是指從門面外無法看到卷煙擺放或經營卷煙的廣告牌。
本規劃中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十二條本規劃中的零售點間距應當從申請的經營店鋪出入口中心線到最近零售點的店鋪出入口中心線,沿著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進行測量。
對零售點間距接近規定的最近距離時,需要使用測量工具。
第十三條本規劃中需進行公布后執行的內容,自公布之日起7日后方可施行。
第十四條本規劃由市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劃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年8月9日頒布實施的《市轄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