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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一)政府救助為主。社會互助、慈善救助為補充;
(二)救助標準與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屬地管理。分類施保施救;
(四)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銜接。
二、救助范圍和對象
(一)救助對象。為本轄區內持有常駐戶口的以下居民:
1.鄉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五保供養對象(含農村孤兒)
3.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4.區民政部門認定的重病或重殘及因突發事件醫療費用支出較大造成特殊困難的其他收入家庭成員。
(二)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2.因整容、矯形、減肥、增高、保健、康復、預防等發生的費用;
3.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用賠償責任的
4.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自行購買藥品發生的費用;
5.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的情形。
三、救助方式和標準
兼顧日常和臨時救助,以住院救助為主。救助資金原則上60%要用于住院救助。各區可按個人統籌標準資助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五保供養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可以使用醫療救助資金參照農村資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標準補助城市分類施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住院救助。
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自理費用(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實行分段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實行即時救助。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前三類救助對象(不含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市低保對象)住院治療。個人自理費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不低于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按不低于30%比例救助。一年內住院兩次以上的個人自理費用累加計算,從第二次住院開始,個人自理費用按2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頂線為4?000元。
(二)日常救助。
每年核發100元—300元限額的救助卡,實行年定額救助。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前三類救助對象中患慢性病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人員。救助對象憑救助卡到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就醫、購藥。救助對象每次使用救助卡的同時,應支付少量自付費用,救助卡不得跨年度結轉使用。
本款所稱慢性病包括:惡性腫瘤(白血病)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腎、眼、神經并發癥之一者)高血壓病Ⅲ期(有心、腦、腎并發癥之一者)類風濕病(活動期)等。
(三)臨時救助。
參照已參保人員住院救助標準和方式救助。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第四類救助對象中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實行一次性定額救助。對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對象。造成家庭特別困難的住院治療可視情況給予救助,最高限額在住院封頂線40%以內確定。
四、救助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住院救助程序。
本人身份證明及低保證、五保證、優撫證等相關證件直接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救助對象出院時持診斷證明、出院結算明細單、低保證等相關材料到所在街道、鄉鎮提出申請,住院救助對象持醫療保障卡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區民政部門審批并按規定比例給予報銷。
(二)日常救助程序。
并提交相關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區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診斷及病史資料,申請人向所在街道、鄉鎮提出申請。填寫《鄉鎮醫療救助審批表》街道、鄉鎮對救助對象進行入戶核查,形成核查材料并簽屬審核意見,并將申請人名單及有關情況在所在社區(村)公示7天,無異議后上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區民政部門對街道、鄉鎮上報的日常救助人員進行審批后,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日常救助卡》
(三)二次和臨時救助程序。
并提交相關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區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病史資料、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憑證等材料。街道、鄉鎮在接到申請后3日內組織入戶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申請人向所在街道、鄉鎮提出申請。社區(村)公示3天,無異議后上報區民政部門審批。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對象和低收入群體中特殊急重病人住院治療可直接向區民政部門申請,視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事前救助。
(四)核定醫療救助金額時。
1.本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甲類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的服務范圍和標準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衛生材料目錄標準以外支付的費用;
2.患者所在單位應該或已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3.參加各種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4.慈善或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的救助資金;
5.隔年度的醫療費用。
區民政部門對醫療費用憑證及相關資料審核有異議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要協助核查。
五、基金籌集和管理
(一)基金籌集。各區要建立醫療救助基金。
1.中央和省財政下撥的鄉鎮醫療救助資金;
2.中央和省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3.市、區財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規定預算內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4.按規定用于農村醫療救助的鄉鎮公共事業費;
5.社會捐贈資金;
6.其他資金。
(二)管理使用。
專戶儲存,醫療救助資金要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收支要基本平衡,適度留存,年度醫療救助資金結余總量不得超過5%。基金結余按規定及時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轉作本級財政下年度預算。各區民政部門都要設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支出專戶,加強專項資金管理。
六、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
(一)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遼源市鄉鎮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為切實做好此項工作。
辦公地點在市民政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長擔任,負責鄉鎮貧困家庭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工作。各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確保鄉鎮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職責分工。
1.民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2.衛生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和醫療救助服務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3.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救助對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4.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