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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給行政許可檔案的規范化管理提供良好的管理環境,我局設有條件好的檔案專用庫房、閱覽室、檔案工作人員辦公室,符合“三分開”的管理要求。購置了符合規范的檔案裝備和設施,以及能夠適應現代化管理工作需要的計算機、復印機、掃描儀、攝像機、刻錄機等專用設備,為該類檔案的管理、利用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在行政許可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局檔案人員能自覺從思想上、行動上確保把檔案安全放在首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把安全工作重點從事后處理轉到事前防范上來。
二、加強業務建設
局行政許可科建立健全了檔案人員崗位責任制、檔案管理移交等制度,該科檔案員注重從教育行政許可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等基礎工作抓起,嚴格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和規范操作,以“零失誤”為目標,堅持不懈地加強業務建設。首先,根據市行政審批中心和市法制辦有關規定,局行政許可科檔案員在平時就積極做好收集工作,確保教育行政許可檔案的齊全完整、登記序號連續。具體的歸檔范圍為:
(1)教育局在履行行政許可職責過程中產生形成并處理完畢的,具有保存查考價值的各類文件材料和申請者遞交的申請材料、圖表、照片等材料原件。
(2)教育局出具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書面憑證、窗口承諾件通知書、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文書送達回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等辦理文書原件。
(3)教育局頒發的許可證復印件和存根原件。
(4)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
其次,根據《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則(試行)及相關文書的通知》規定:“實行行政許可檔案管理制度。經辦人員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后五日內將行政許可的全部材料按一事一檔原則裝訂歸檔。”局行政許可科檔案員在綜合檔案室檔案員的指導下,在平時就及時將辦理完畢的教育行政許可檔案按一事一檔的原則進行整理并裝訂歸檔。一個審查決定(包括申請審批的全套文件材料)組成一個檔案卷盒,文件多的可組成多個檔案卷盒。行政許可檔案卷內文件以“件”為單位編制卷內文件目錄并編件號和頁號(已裝訂成冊的可不編號)。一份完整的審查決定(審核意見)視為一件,一個檢查評估報告為一件,一份考試或考核材料為一件,一份許可證為一件,一項設計為一件,一張圖紙、照片各為一件。行政許可檔案卷內文件排列順序為:行政許可決定(批復與結論性文件)在前,各種許可證在前,申請材料在后;文字性申請材料在前,申請人所填的表格、圖紙、照片(含文字說明)在后。行政許可檔案整理完畢,應以每個具體行政許可事項為立檔單位裝入檔案盒保存,檔案盒規格采用國家檔案局標準卷盒,統一由局綜合檔案室發放。再次,根據有關規定,局行政許可科檔案員于每年年底前將全部已整理完畢的行政許可檔案移交局綜合檔案室,并造具移交清冊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自留備查。局綜合檔案室在接收檔案時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對不完善的待完善后再移交。綜合檔案室在接收行政許可檔案后再進行分類、保管、統計和提供利用,同時,將所有的教育行政許可檔案掃描后保存為電子檔案,再刻錄成光盤備份保存。局行政許可科以外人員需查閱教育行政許可檔案的,應經局領導同意后,辦理查閱登記手續。由于行政許可電子檔案查閱快速、方便,能極大地提高利用效率。
三、結語
有權力就要有救濟,教育行政復議制度應當成為我國教育法律糾紛救濟體系中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3條規定:“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這就是二次申訴制度,學生有權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申訴處理意見申請行政復議。可見,現行校生糾紛中行政復議制度立法模糊,難以充分保護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因而,進一步完善教育行政復議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行政復議是師生權利救濟不可替代的手段高等學校內發生學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教育主管部門不應回避這種沖突,而應該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這種沖突,以保障高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目前由于二次申訴制度的法律性質不明確,導致大量的學生權利糾紛在經過二次申訴后仍然得不到有效解決,最終迫使學生不得不走上無限申訴的道路。這種無限申訴即使最終達到了權利恢復的目的,也因為其救濟代價太高甚至這種代價超過因權利損害所受到的損失而完全失去救濟的意義。申訴制度本身并非一種規范的糾紛解決模式。在這一制度模式下,由于對申訴處理機關的權力和責任界定不明確,因此申訴處理機關往往采取實用主義的做法,在處理結果上往往選擇對其有利的結果。例如在一級申訴中高等學校維持其處分決定的概率要大,而在二次申訴中教育主管部門即使認為高校的處分有失公正,也往往并不做出直接的決定,而是責成高校重新做出決定。這種實用主義的做法根本無法體現處理結果的公正性,自然也就無法達到解決沖突和糾紛的目的[3]。
2.教育行政復議制度是高等學校學術自由權的重要保障高等學校的自治權包括管理自與學術自由權兩個方面,其中管理自是學術自由權的基礎和保障,沒有管理自,高等學校的學術自由權是無法實現的。從這一角度看,行政復議制度對管理自提供保障也就間接地為學術自由權提供了保護。學術自由權,就是國家依法承認和保護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任何人包括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都不得侵犯公民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科學研究、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4]。學術自由權可劃分為學術研究自由權與學術評定自由權兩個方面。學術研究自由權是一種絕對的自由權,學術研究自由權是人類知識發展與創新的一條必需的途徑,各種學術觀點的自由表達是學術發展和進步的必要前提,學術研究中產生的問題只能通過學術研究的不斷深化來逐步加以解決,因此,學術研究自由權是絕對排除外在干預的。學術評定自由權,是一種相對的自由權,對其評定對象而言相當于一種權力,這種權力在行使的過程中就有濫用的可能性,因此就需要對這種權力施以某種方式的控制。為了尊重和保障這種自由權,對這種權力的控制就只能作用于其程序而非對其實體進行干預,例如對學術評定的標準、學術評定的裁量及學術評定的結果應當尊重高等學校的自,但對學術評定的法定人數、學術評定的表決方式等程序性問題是可以進行必要約束的,這也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
3.完善教育行政復議制度是高等學校行政法律地位定位的必然要求高等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管理及授權頒發學位證書等行為從性質上看應為行政行為,因此高等學校也應具有行政主體的性質。任何一種權力都存在濫用的可能,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十分必要。相對于外部監督而言,內部監督雖然存在監督力度和效果方面的缺陷,但這種監督也具有內部及時糾錯、提高效率和保障權力運行的穩定性等方面的獨特功能。關于行政復議的功能,學界一般認為其功能主要表現在內部監督、權利救濟與解決糾紛三個方面,且內部監督和權利救濟最終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糾紛。站在行政相對人的角度來看,內部監督對其權利救濟也是具有獨特的價值的,這種內部救濟具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特點。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可以避免二次申訴流于形式,避免出現無限申訴的現象。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可以有效發揮教育主管部門對高等學校的內部監督功能。教育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教育系統,在這個系統內,教育主管部門負有對高等學校進行必要的監管的職能,及時處理發生在高等學校校園內的糾紛也是教育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另外,落實教育行政復議制度有利于實現復議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的有效銜接。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度,申訴人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種制度安排既保障了行政復議制度功能的實現,又能有效防止無限申訴情況的出現,對學生救濟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二、教育行政復議制度的完善
1.二次申訴轉換為行政復議制度行政復議法是我國有關行政復議制度的基本法,其他單行法律在引入行政復議制度時,并不需要對行政復議的程序性問題做出重復規定,而只需在單行法律中明確相關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即可。行政復議屬行政司法的范疇,是行政權吸收和運用某種司法權的體現,而司法權須遵循中立的原則,因此不宜由部門規章對其作出規定,因為部門規章往往不能完全排除行業利益的影響,寄希望于部門規章對其作出規定往往是不現實的,現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明確排除行政復議制度的適用即是明證。上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九項法律條文所設想的糾紛發生的類型與實踐背離,因而該條文在實踐中失去權利救濟的功能。依據該條文規定,當事人只有在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保護其受教育權的申請,而教育主管部門不履行其法定職責的前提下,才可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當學校未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時,學生權利損害尚未發生;而當學校已經做出處分決定時,權利損害已經成為事實,參照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保護的規定,學生應當何時申請權利保護呢?如果事后提出,則決定已經做出,權利損害已經發生,教育主管部門是不可能對其實施“保護”的;如果事前提出,則要求學生在“感覺到”學校即將對其做出處分決定而處分決定尚未實際做出的情況下即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請保護,學生可以借教育主管部門之手來干涉高等學校對學生管理權的行使,這種申請不具有正當性;即使提出申請,教育主管部門拒絕這種缺乏正當性的保護申請,并不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需要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做出修改,明確規定對于高等學校教育法律糾紛,教師和學生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門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學生申訴適用于校內而復議發生于校外,但其目的都是為了解決受教育權爭議。考慮到這兩種救濟方式各有利弊,應當明確教育行政復議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機制,將不服行政處分納入行政復議范疇,使其真正成為高校學生維護自身權益的一條重要的法律救濟途徑[5]。做出這種規定不與高等學校的管理自發生沖突,原因即在于教育主管部門是教育系統內的管理機構,由該機構直接做出復議決定仍屬廣義的大學自治權的行使范疇,因此并未危及大學自治權本身。
2.行政復議的范圍首先,學術自由權本身可劃分為學術研究自由權與學術評定自由權兩個方面。其中學術研究自由權應當強調法律保留;學術評定自由權的行政復議范圍應當限于程序問題。具體來說,在高校管理中,有些行為是通過合議機關實施的,如教師職務的評定行為,主要是由獨立設置的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經過嚴格的合議程序實施的。對于評審意見,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的重點應當放在審查專家結論有無充足的事實證據支持、是否違反常理及顯屬不當等方面。在審查高校管理中校方做出的處理決定時,雖然基于高校自治的考慮,但是,在程序審查上,行政復議應當享有完整的權力,依照法律、法規,乃至公立高校自行制定的規則,對校方做出的決定進行嚴格的程序審查。現代行政程序的設計,為實體上處于不利地位的被管理者提供了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引入行政復議制度,可以爭取將學術自由權中的學術評定自由權的程序性沖突和糾紛解決在教育系統內部,以避免這種沖突和糾紛的外部化而對高等學校的學術自由權帶來實質性的損害。其次,對《行政復議法》進行相應修改,將學生處分糾紛納入行政復議受理范圍。處分涉及學生特定的身份及特定條件下的受教育權,即學生身份處分權,如開除學籍、拒絕頒發相應學業證書以及其他一些嚴重影響學生重大利益的行為時,學校是以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名義實施的行政行為,該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如果處分不涉及學生特定身份權等“重要”權利,即一般處分,未改變其身份或損害其基本權利,僅為了維持學校內部正常管理秩序而通過的紀律處分,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等,則不宜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而應當適用申訴制度。
地市職業教育行政管理是地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對職業教育方針、政策和相關規定,對地方職業教育事業的領導和管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國家十分重視職業教育改革,出臺了多項政策,召開多個工作推動會議,但是地市政府在政策執行中卻存在政策表面化的偏差。那么這種“中央熱、地方冷”的現象表現如何?地市政府究竟在職業教育管理上應發揮什么樣的作用和如何發揮?就這些問題,筆者對在國家教育行政學院進行研修的地市教育局長和督學進行問卷調研和深度訪談,發放問卷160份,回收問卷142份,有效回收率為89%。從被調查者來自的地區來看,東部地區占27%,中部地區占32%,西部地區占41%,說明樣本所在地區分布比較均勻。
(一)地市政府表面重視職教,實際重視普教。職業教育為地方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提供技術保障和人力支持的經濟功能已被地方政府認同,職業教育也被列入政府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中。調研顯示,96%的地市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規劃中;81%的地市每1-2年召開一次職業教育工作會議。這一數據足以說明地市政府對職業教育的重視,但是“說起來重要,辦起來不要”的現象依然存在。在投入方面,由于職業學校注重學生動手能力培訓,必須配備實訓設備和耗材,學生培養成本高于普高,發達國家對職業教育的投入通常是普通教育的2.5倍。但是調研中發現,與普高相比,被調查地區中職學校經費投入高于普高的占26%,與普高一樣的占28%,低于普高的占46%。筆者曾帶隊去東部某省的一個地市級考察,與所料一致的是,該市重點中專與重點中學在校園面積、基礎設施、校長和教師配備上都有很大距離。
(二)地市職業教育管理格局以分別管理與歸口管理為主,政策落實與質量監督不到位。長期以來,我國職業教育由教育部門、人保部以及部分行業、企業管理。調研顯示:46%的地市由教育部門和人保部門分別管理,44%的地市統一歸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10%由政府層面統籌管理。也就是說,分別管理和歸口管理形成了當前地市職業教育管理格局。在地市政府在職業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中,大家認為最大的問題是“政策落實不力”和“缺乏職業教育督導”,都占36%,其次是“多頭管理、政出多門”,占26%,再次是“上級領導不重視發展職業教育”,占10%。在政策落實上,部分地區用于職業教育的30%的教育費附加政策不能落實。為應付上級督導檢查,地市財政部門將這筆經費暫時劃撥到教育局財政上,檢查結束后馬上劃走。局長們戲稱,這是“財政局長與教育局長玩的一個數字游戲”。生均撥款政策執行更是困難,1996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財政部制定本部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但是到目前為止,僅有10個省(區、市)出臺了職業院校生均撥款標準。在職業教育督導上,2012年,教育部專門頒布了《職業教育督導條例》,由于現代教育督導工作歷史不長,職業教育督導工作更是新生督導項目,很多督學、督導辦主任并沒有從事過職業教育的經歷,專門設置職業教育督導機構和將職業教育列入當前督導計劃中的更是少之又少。在教育體制綜合改革試點項目中,56個職教試點項目中僅將內蒙列為職業教育督導試點,占試點項目的1.8%。
(三)地市政府統籌力度不均,招生問題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統籌協調有利于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是地市政府優化職教資源、提升辦學水平、促進城鄉、校企協同發展的有效措施。地市政府在統籌職業教育方面力度最大的是統籌學校布局,為82%;其次是經費投入,為70%;第三是專業設置,為63%;第四是招生和就業,為58%;統籌力度最弱的是師資,為38%。校企合作是職業學校發展生命線,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發揮統籌主導作用。調查顯示,統籌協調是地市政府在校企合作方面主要職責,占66%;13%的地市政府通過政策制定促進校企合作;10%的地市政府直接指導職業學校的校企合作;11%地市政府沒有參與校企合作。由此可見,地市政府將統籌力度主要放在學校布局和經費上,在校企合作上也有少部分地方政府“缺位”。近年來,“招生難”成為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的首要問題。出現“招生難”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政府統籌職能沒有很好發揮,缺乏全局性規劃,職業學校缺乏統籌設計,專業重復,造成競爭生源。一些位于地市級的省屬職業學校,由于“地方保護”政策,很難招到地方生源;為了競爭生源,各個學校不得不給學校和老師回扣,購買生源,提高辦學成本,無力改善辦學條件、促進校企合作和提高師資隊伍水平,形成了惡性循環。
(四)地市政府主導力度大,學校自不足。政府主導下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有利于職業教育快速和協調發展。但是如果政府包攬太多,缺少市場機制調節,學校自主性就得不到發揮。調查顯示,公辦職業學校辦學經費中92%來自政府預算內財政撥款,7%來自學生學費,1%由學校自籌?!堵殬I教育法》規定了建立多渠道籌集職業教育經費的經費籌措機制,但是,目前公辦職業學校經費以政府投入為主,學校缺乏尋求其他渠道籌資的積極性,多渠道投資機制難以建立。在政府對職業學校的專項撥款方面,用于房屋基建的撥款最多,占74%;其次是用于學校的實訓儀器設備的撥款,占72%;再次是重點建設專業的專項撥款,占69%;最后是對薄弱學校的補助,占66%。由此可見,政府在專項經費預算方面,基礎設施和設備等硬件投入較多。有些局長提出,由于上級主管部門在專項經費預算死板,學校用于校舍加固維修費用和實訓設備購置的經費用不完,而學校卻沒有專項經費用于兼職教師的聘用和特色專業建設等軟件建設。在教師招聘方面,學校也沒有自,地方人事部門按照公務員招錄標準和方式招聘教師,達不到中職學校對“雙師型”教師的需求。有些地市中職學校校長和副校長都由市委組織部統籌,甚至學校中層干部聘任也必須經市教育局備案。政府在投入和人事管理方面的過分主導,束縛職業學校手腳,不利于學校發展。此外,地市政府或有關部門還為職業學校畢業生提供信息服務,最多的是就業服務,占88%;創業、培訓等其他服務項目占12%。
二、地市政府統籌主導職業教育的思考與建議
地市級政府負擔著地方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在促進地方職業教育發展中,發揮了統籌主導作用。但是調查中發現,地市政府在統籌、監督、保障等方面存在“缺位”現象,即應該政府做到的卻沒有做到,而在管理方面卻存在“越位”現象,即應該放權的地方沒有放權。鑒于此,筆者認為,應該從政策落實、職能轉變和統籌管理三個方面入手,確保責任到位、簡政放權和優化配置。
(一)落實政策,責任到位。地市政府職責到位才能保障職業教育發展。然而從認識到行動存在距離,一些地方政府在履行統籌主導職業教育發展職責時,往往是“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調查中也存在著“地市政府表面重視職教,實際重視普教”的現象。其原因可以從地方政府政策執行價值沖突的角度分析:一方面,地方政府認識到發展職業教育有利于人全面發展、社會公平和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他們不得不被以分數和升學率為考核標準的政績觀左右。這樣一來,地方政府已經認識到必須重視職業教育,將職業教育納入規劃中,召開相關會議并發文推動職業教育發展,但是在對職業教育的條件保障方面確不如普通教育。因此,應落實和采取相關措施。1.地市政府首先要貫徹落實就業準入制度。一些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招收沒有經過培訓的人員,影響職業學生畢業生就業。用人單位招錄職工必須嚴格執行“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從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中優先錄用。對于違反就業準入制度的企業,特別是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相關職業,如衛生醫療、食品生產等行業,加強監管,人保和工商部門要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對違反規定、隨意招錄未經職業教育或培訓人員的用人單位給予處罰,并責令其限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2.地市政府還應保證職業教育經費投入增長。各級政府在經費投入方面承擔不同的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撥款,并依法監督執行;地市政府除了保證職業學校教師工資按時發放以外,還必須落實“城市教育費附加安排用于職業教育的比例應不低于30%”的政策并保障教育經費逐年增長。3.地市政府應落實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和免費政策和職業學校學生責任保險制度。中職助學金政策一直受大家質疑,原因之一是學生揮霍或亂花助學金,產生不良效果;而中職學校確無經費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辦學條件差;更有甚者,極少數中職學校還存在虛假注冊學生學籍、騙取國家助學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最近,江西新余市調整助學金用途,將該項目經費(每年約300萬元)設立為職業教育發展專項經費,用于獎勵為新余企業輸送員工的院校,以及實施集團化辦學、推進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的職業院校。[1]在免費政策方面,已經有內蒙、山西、江蘇、福建、重慶、貴州、青海、寧波、廈門9個省市區免除中職教育學費,免學費資金由財政補貼職業學校,補貼標準從每生每年2000元至6500元不等;25個省實行職業學校學生責任保險全覆蓋。
(二)職能轉變,簡政放權職業教育是政府向公民提供的一項公共產品和服務,政府是職業學校的投入方和管理方,學校在產權和管理上都依靠政府,增強政府對職業學校管理全方位、全過程的控制和包攬,從而使學校失去了自,不利于調動學校自主性,束縛學校發展。政府應主動轉變教育管理職能、管理內容和管理方式,通過立法、撥款、中介組織、政策引導、督導、信息服務等各種間接手段對學校進行管理。首先,地市政府向職業學校放權。地市政府可以將教師招聘權下放給學校,使學校根據學校專業發展需要,面向社會、企業,公開招聘專職教師、聘用兼職教師、靈活安排招聘時間。上海市醫藥學校具備自主遴選教師的權力,他們將教師招聘分成八個步驟:市場篩選、專家面試、試講、非智力因素測試、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帶教培養、征詢意見綜合評價和正式聘用合同管理。地市政府根據中央制定的《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直接投入或開發建制。湖南長沙市在市屬公辦職業學校實行流動教師編制不超過教師編制總數的15%-30%(高職為30%),用于聘請校外有技術專長的兼職教師,按照空缺一個編制給予每年3萬元財政補貼的標準執行。其次,地市政府向行業協會放權。行業是連接教育與產業的橋梁和紐帶。行業協會是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形成的自治或半自治組織,代表行業利益。行業協會最了解本行業企業對人才數量和規格的要求。據餐飲行業協會調查顯示,該行業對高技能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需求旺盛,2010年需求量是37.10萬人,2015年為58.25萬人,2020年是64.95萬人。許多企業為不能找到合適的餐飲高技能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發愁。[2]職業教育發展離不開行業指導,2010年,43個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成立;2011年6月,《教育部關于充分發揮行業指導作用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意見》出臺。地市政府可以根據上級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定,將行業人才需求預測、行業工種標準制定和就業信息的提供等功能放權給行業協會。最后,地市政府向中介機構放權。督導檢查也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和管理手段。我國的教育督導機構一般是教育局內設機構或與教育局合署辦公,這種機構設置方式雖然有利于督導工作的專業化發展,但是影響督導結果的公正性和規范性。一方面,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職業教育;另一方面,又去督導本地區職業教育辦學情況,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難免讓公眾質疑督導的公正性。中介機構是獨立的第三方,具有公正性和緩沖性,國外的做法是中介機構或行業組織負責對職業教育進行監督和指導。濰坊市教育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中介機構———濰坊創新教育評估中心和教育惠民中心接受社會各界對教育的投訴、咨詢、求助與監督;對違規辦學行為進行調查監督和部分學校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