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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99.2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6.07.077
Abstract Based on the "field" theory proposed by Pierre Bourdieu, a French sociologist, the concept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is a system which contains many aspects. On this basis, the separation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innovation, "the four major areas of power", namely: the grass-roots government, community enterprises, community residents,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four main body. The four main body has its own specific role and function, but it is not absolutely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 but interrelated and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domain dynamic function, need to build four domain dynamic of innovation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action and influence the synthesis mechanism to realize benign operation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Key words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dynamics; synthesis
社區是城市的細胞,是社會管理系統中最基層的構成部分。而社區治理,是指一定的社區內部各種機構、團體或組織,為維持社區正常秩序,滿足社區居民物質、文化需要,促進社區發展,而進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動。面對社會發展的新形勢,社區治理需要尤其注重社區治理創新,以促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與和諧社區構建。
1 “城市社區治理域”的內涵界定
“城市社區治理域”的概念是基于法國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的“場域”理論提出的。布迪厄將以各種社會關系聯系起來的社會領域作為場域,場域是由社會成員按照特定的邏輯與規則共同建構的,由依據特定位置所產生的力量所組成,并包含著各種力量的比較與運動而存在。雖然場域中存在社會成員、組織和規則等因素,但其本質是這些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是“社會網絡”。這個社會“網”的每個結點就是組織和社會成員在這個網絡中所占據的“位置”,誰占據“位置”誰就擁有社會資源及權力。場域具有能動性,它不僅為社會成員及組織提供了社會互動的空間,也通過調整各種要素的功能而使自身獲得特定的結構與秩序。而在多元管理主體構建的合作網絡下,社會成員的參與式管理,加之城市社區治理中的組織和規則等因素則共同建構了“城市社區治理域”。“城市社區治理域”是由社區成員按照特定邏輯要求共同構建的,是社區個體參與社區治理活動的主要場所,是集中著符號競爭和個人策略的場所。在“城市社區治理域”中的符號競爭是圍繞著各主體的利益而展開的,各主體從自身利益出發而采取不同的策略,如一項措施能使社區居民受益,那他們會采取擁護和支持的策略,反之,如若利益受損,則會表現出反抗的態度和行為。場域是一種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社會空間,在“城市社區治理域”這個特殊的社會空間中,社區治理圍繞著特定的邏輯與規則開展,繼而由社區治理行動者和社區治理組織采取具體的社區治理行動。
2 “城市社區治理域”的動力構成
在“城市社區治理域”中,不同的行動者或組織占據著不同的位置,占據這些位置的行動者或組織為控制在這一場域有的合法形式的權威而相互競爭,從而形成種種關系,即特定的客觀關系結構。依據各主體占據不同的位置和資源,可分離出城市社區治理創新的“四大域動力”,即基層政府、駐社區企業、社區居民、社區社會組織四大主體。
2.1 基層政府
基層政府由于其所處的獨特位置,使其在宏觀調控方面具有優勢。在“城市社區治理域”中基層政府扮演著領導者、決策者、協調者、教育者等多重角色,各個角色之間彼此交錯,構成了基層政府在“城市社區治理域”中的角色集,其多重角色中,最主要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規劃社區發展。基層政府憑借其對社區信息和資源的掌握,可以較客觀、全面地評估社區的環境與社會的形勢,從而確定社區發展的使命與目標。社區不僅有社會目標,同時也有社區自身的特有目標,因而在社區治理的過程中,一則遵循社會總目標的指導,二則挖掘社區自身的特性和獨特的目標追求,結合本社區自身的特色來完善城市社區治理。其次,協調社區平等。政府擁有著宏觀調控的能力,運用這種調控優勢可以有效調節社區資源。“城市社區治理域”內各成員因為歷史積累緣故,在城市社區治理過程中彼此間存在著一種起點的不平等,對此,我們需要在過程和結果平等方面著手,以實現社區資源滿足社區成員需要的目標。基層政府應在社區基本生活保障資源、社區公共資源的分配等方面,做好政策上的規定以及實施上的落實。
2.2 駐社區企業
駐社區企業是處于社區地理區域外,但處于“城市社區治理域”的企業,在這些企業中包含著一定數量的社區成員,而數量的比例情況無法確定。由于企業具有運用各種生產要素的特性,因而駐社區企業內部擁有一定的資源,以及對這些資源的調控能力。借助駐社區企業的力量,可以使得社區內部資源得到發揮與延展,如將社區內部的特色資源借助駐社區企業這一平臺向外推廣。
駐社區企業與社區之間是相互依存的關系。社區的居民在駐社區企業中工作,實現自我需求的滿足,在社區內生活,滿足自身安全、尊重的需求。而當社區居民暫時無法在工作中獲得自我實現需求的滿足時,社區會對失業人員等弱勢群體提供相應的幫助,減少“集群事件”的發生,從而減輕企業壓力。此外,當社區居民在駐社區企業中實現自我價值,則會激發其生活熱情,有更多的動力和精力去參與社區事務,促進社區的穩定與和諧,為社區創造價值。
2.3 社區居民
在社區治理中,社區居民的自我評估是社區治理需求分析的重要信息源。由于社區居民親身經歷社區生活的緣故,他們對社區的生活環境、文化環境以及社區中存在的問題等具有較深入的了解。此外,社區居民還可以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平臺表達自己的意愿與訴求。
社區居民由不同的年齡、職業的人群組成,日益呈現多元化的態勢。多元化帶來的是多元的需求,這便加大了社區治理的難度,對此,可將社區居民依據某種特性進行分類,并發揮各群體的特性來滿足某群體的需求。如,按職業進行分類,將社區內的老師組織在一起,對社區內的在讀學生群體在周末開展相應的課業輔導,或由社區內的醫務工作人員定期為社區居民開展志愿體檢活動等,這樣既能充分利用社區內的現有資源,又能加深社區居民間的互動,增強共同意識。
2.4 社區社會組織
伴隨著社區建設的縱深發展,我國的社區社會組織也開始步入前行的快車道,不斷實現著“量”的擴展和“質”的提升。所謂的社區社會組織,特指的是城市社區社會組織,是以社區居民為主要成員,以滿足社區居民的多元、多樣需求為目的,由居民自發成立并自覺參與、以公益或共益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形態。在組織形式上,大約可以分為社區文體科教類、社區環境物業類、社區服務福利類、社區醫療計生類、社區治安民調類、社區共建發展類等六大類。社區社會組織為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居民自治的有效銜接和互動,提供了組織平臺,對鍛煉居民基層政治參與和有序公民社會的形成具有重要意義。
3 “城市社區治理域”的動力合成
正如力學的合力一樣,“城市社區治理域”動力的合成也是多個力的共同作用的結果,各個力的方向的一致與背離則決定了合力的大小。因而,要想達成合力最大化,需要設定“城市社區治理域”的發展主線,在此基礎上,明確四大主體的職責,進而達到合力最大化的效果。在發展主線的設定上,一方面,需要保證符合社會發展目標的基本要求,這是主線設定的基礎;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考慮城市社區作為獨立個體的自身發展需求。依據四大主體自身存在的資源優勢,以及其對社區特定部分慣習的影響作用,四大主體在域動力合成中,基層政府在社區治理是引導、協調動力,駐社區企業是支持動力,社區居民是內驅動力,社區社會組織是整合動力,如圖1。
具體表現為,基層政府從宏觀方面著手于規劃社區的發展,為社區指引方向,并且運用宏觀調控的力量來緩和與協調由于多重原因造成的社區不平等;駐社區企業憑借其獨特的資源優勢,借助市場發展的平臺擴展社區的發展,并通過企業與社區的良性互動促進社區的穩定;社區居民作為社區需求的信息源和社區慣習的傳承者,以自身的多元來包容和滿足社區的多元需求;社區社會組織作為一種特殊組織,可以更廣范圍地擴大社區資本的作用。四大主體之間既相互獨立,又彼此關聯,彼此間相互作用。例如,基層政府在社區政策方面發生轉變,那么駐社區企業等其他三個主體則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達到相互關系的動態平衡。此外,由于變化的永恒性與絕對性,域動力的合成并不存在最佳值,只存在相對最優值。基層政府、駐社區企業、社區居民、社區社會組織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協同,再加之信息技術的整合,為“城市社區治理域”的各方面輸入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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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社區 自治機制 制約因素 創新
中圖分類號:F291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8-0184-02
一、社區概念及其類型
所謂社區主要是指由居住在一定地域里的人們結成多種社會關系和社會群體,從事多種社會活動所構成的社會區域生活共同體。這種共同體是由一定的人群、一定的地域、一定的生產或生活設施、一定的組織和行為規范,以及居民的社區意識等等要素所構成的相對獨立的社會實體,是人們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場所,是以聚落作為自己的依托或物質載體的。根據地域型社區劃分法,可以將社區劃分為城市社區、農村社區和集鎮社區。
二、社區自治的基本內涵
社區自治的含義可以概括為:社區自治是社區居民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依法享有和實現自主管理社區事務的權利,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創建社區體制,優化社區資源、完善社區功能,不斷提高社區居民物質和精神生活質量。主要包括七個方面,即人事自治、財產自治、財務自治、管理自治、教育自治、服務自治、協管自治。
三、城市社區自治機制形成的制約因素
中國城市社區機制在實際形成過程中面臨著一些共同的制約因素:
1.政府社區管理體制不完善。政府社區管理體制是國家對社區普遍性治理的體制,是社區內部事務治理形成的基礎,它包括政府治理社區的組織構成、職能與權力配置。中國政府社區管理機構主要是條、塊設置,各級黨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街道層面的社區管理委員會為塊,各級政府中與社區建設相關的職能部門為條,其中各級民政部門及其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機構是社區建設的負責單位。這一機構設置基本上能適應城市社區治理的需要,但是,在政府塊的層面,如何協調各個同時受上級職能部門指導的本級職能部門的社區管理工作是有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2.社區治理制度、資源和價值建設滯后。城市社區合作治理機制的形成需要制度、資源和價值的有效保障。由于城市社會結構變遷、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和社區治理的發展,目前的城市社區治理制度都處于探索、建立、調整的過程中,相對社區治理的需要來講還不是很完善。社區治理需要相應的物質資源支持,可是,中國社會建設總體投入長期不夠,社區建設無法獲得大量財政撥款,社區缺乏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力,社區內部公共物質資源有限,社區面向社會的資源動員能力較低,所以,社區治理尤其是自治所需的物質資源十分短缺,制約了社區合作治理的開展。社區價值是社區的靈魂,它決定方向、控制制度、制約行動、凝聚資源、創造成就。以人為本、和諧互助、全面發展、自由自主等價值的實現是社區合作治理的深層目標,社區決策要服務這些價值,社區制度建設要貫穿這些價值,社區居民要實踐這些價值,社區發展要實現這些價值。
3.社會力量參與不足。中國城市社區治理不僅限于政府與社區之間的合作,社會力量也是重要的合作者,并且,它參與合作的程度直接影響到政府和社區的角色、功能定位。在三方合作中,政府主要負責對社區的普遍性治理和地方性治理的宏觀規劃、指導與規制;社區組織和居民落實國家的普遍性治理、具體組織社區的地方性治理;而社會力量主要直接參與社區專業化服務和公共資源的提供。社會力量參與的方式主要有三種:為社區提供市場化服務,如物業公司的服務;專業化的志愿服務或非營利;提供資源或捐贈。但目前的情況是,由于非營利組織數量、種類和資源條件有限,社會捐贈文化和機制處于建構之中,社區內部組織募捐能力較低,社會為社區提供專業化公益服務不足,國家和社區不得不成為力不從心的社區服務生產者,影響到國家和社區治理角色的到位以及三方的正常合作。
四、創新城市社區自治機制
1.合理劃分社區及其規模。創新社區居民自治機制建設的前提是科學合理地劃分社區,依據全國社區建設實驗區的實踐看來,社區的劃分方法和規模調整因地而異。過去居委會的運作狀態已經明確地顯示,如果將社區所轄區域定位于現有居民委員會,將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重新整合,各類生活要素在狹小的空間內也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可能造成資源的浪費和損耗,也不利于新形勢下城市的整體規劃。如果將社區所轄區域定位于街道辦事處,則又有可能續展居委會的行政化,與街道辦事處融為一體,成為街道辦事處的附庸,社區自治的最終目標會有遭受夭折的危險。
2.明確社區政府職能。在社區自治機構體系構建的同時,需要轉變政府職能部門和派出機構的職能,明確政府在社區管理中的責任,做到有所為和有所不為。
政府力量的有所為包括:(1)政府力量回歸本位,轉變力量行使的方向和明確行使的范圍。政府力量應主動調整自身與社區自治機構之間的關系,將現實中兩者的領導與被領導、命令與服從的關系,調整為指導與協助、服務與監督的關系。(2)政府力量授權給社區自治機構。包含有政府責任和權力的讓渡,伴隨著這種授權的是實質性的財政支持和政策優惠。所授之權即讓社區居民真正能行使“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權力。(3)政府應履行好護航角色。護航一方面體現為對社區自治機構的護航,政府應通過必要的制度約束其他社區組織對社區自治機構的侵權行為,為社區自治機構與社區居民的社區管理實踐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氛圍。另一方面護航更體現為對社區居民利益的護航,對社區自治機構的工作進行依法監督,防止社區管理事業的偏向,更要防止社區自治機構可能存在的對社區居民利益的侵害,保障社區居民的各項權利。
政府力量的有所不為包括:(1)社區自治機構的權力除自治權、監督權外,還有協助基層政府開展工作的義務。因此,要防止政府將協管變成“單管”,即變相地把行政事務全盤轉嫁給社區自治機構。即使遇有特殊情況需要社區自治機構辦理,也需要遵循“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賦予社區自治機構必須的權力和提供必要的資金。(2)除對社區自治機構必要的依法監督外,杜絕政府對社區自治機構的各種行政性攤派事務和名目繁多的考核,嚴禁干預社區自治機構開展各項自治活動等。確保社區自治機構的工作更多地服務于社區居民群眾的實際需要,以培養和加強社區居民群眾對自治機構的認同。(3)嚴禁政府力量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截留社區自治機構的經費和財務,或強行上收、分成社區自治機構通過社區服務所得用于社區公共事物投入的經費等等。
3.完善社區居民自治的組織架構。(1)權力機構――居民代表會議。社區內每戶居民家庭最多派一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代表參加的居民代表會議,是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也是唯一權力機構。在實踐中,也可采取居民小組或門棟推選一定比例的代表參加的形式,但推選出來的人數和代表性應和戶代表參加的形式相差無幾。居民代表會議的基本權力包括:討論決議社區發展計劃;審議居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財務收支情況報告、社區集體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對社區資產實行監管;制定和修訂居民公約、居民自治章程;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大事務和居民委員會的重點工作;對居民委員會、社區內工作機構及政府職能部門工作進行評議監督;改變或撤銷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選舉居民議事會、居民委員會成員。(2)議事機構――居民議事會。居民議事會是居民代表會議授權的社區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監督機構,其成員經居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居民議事會受居民代表會議委托,在閉會期間和授權范圍負責居民代表會議的日常工作,行使社區自治事務議事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商議社區日常事務,組織召開臨時會議。接受居民代表會議和居民的監督。(3)執行機構――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居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的常設執行機構,執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以及居民議事會在授權范圍內的決議,向居民代表會議、居民議事會負責,接受居民代表會議和居民議事會的監督。
4.建立經費預算和績效考核辦法,提高社區公共服務的財政保障水平。由各級政府提供社區公共服務項目,相關部門要制定經費預算和績效考核辦法,實行以事定費、以質定酬的公共服務經費核算和績效考核制度。鼓勵民間資金投入社區公共服務項目,各級政府根據服務的質量,可視情給予配套資金支持。各級政府要將社區基本公共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對社區公共服務投入的最低經費標準并形成正常的增長機制。
5.完善居民參與機制,提高居民的參與意識。完善社區自治機構體系和社區中介組織,給居民參與提供一個組織化的舞臺;同時完善社區居民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制度,給居民參與提供一個制度化的保證。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轉變社區居民的觀念,樹立“服務鄰里,服務社區”的理念,倡導創建學習型社區,以學習型社區作為公民參與的立足點,由此培養社區居民的團隊精神。
6.促進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大力培育服務性、公益性、互社區社會組織,發揮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支持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對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實行備案制度。在政府項目資金、社區工作經費和居民公益設施中統籌解決社區社會組織的資金和場地,保證社區社會組織正常開展工作。
收稿日期:2011-06-18
作者簡介:張梅燕(1978-),女,江蘇豐縣人,講師,碩士研究生,從事經濟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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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區治理 治理理論 善治
一、社區治理的理論依據和現實意義
全球治理委員會于1995年發表的研究報告《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中,對治理做出了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的概念界定: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 治理理論打破了社會科學中長期存在的兩分法傳統思維方式,強調管理是一種有效互動的合作過程,認為公民社會也是合法權力的來源,同時,治理也是當代民主的一種新的形式。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其本質特征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是兩者的最佳狀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單位制的解體,街居制向社區制的轉變,政府主導下的傳統社區管理方式已經不能有效解決城市社區發展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正是在此背景下,社區治理應運而生。在社會資源的配置過程中的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使得國內外學者紛紛將希望寄于治理理論,而建立在國家和市場基礎上的有效的治理--善治--是彌補國家和市場在調控和協調過程中不足的有效手段。善治是一種最好的治理方式,是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善治的過程就是一個還政于民的過程。因此社區治理的現實意義即是走向善治,實現合作共治。
二、D市城市社區治理的實證研究
1.調查方法
本文采取實證研究的方法,通過電話采訪和走訪民政局相關部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社會組織管理科、社區管理辦公室)、查閱D市政府信息公開的政策文件和在典型社區(二女橋社區、望海社區、新壩社區)發放調查問卷(對象為社區居民,紙質調查問卷60份,電子調查問卷40份,回收問卷94份,其中有效問卷92份)等形式對D城市社區整體情況和典型社區進行統計分析和實地調查。
2.調查背景及概況
近年來,D市以“組織和諧、文化和諧、利益和諧、人際和諧、環境和諧”為根本出發點,以創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為目標,不斷提高社區服務水平,扎實推進和諧社區建設,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
截止2013年5月,D市全市轄14個鎮,368個村委會(其中含75個農居),42個居委會,總人口115.23萬人,總面積2340平方公里,耕地面積161.6萬畝。目前,市區現有5個街道、22個社區,常住人口21萬人,市區建成區面積26平方公里。先后創建省級文明社區2個、和諧社區3個、民主法治示范社區10個、綠色社區3個,地市級社區建設示范社區17個。《D市“一委一居(村)一站一辦”社區管理體制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到2013年,D城市社區全面建立“一委一居(村)一站一辦”社區管理新體制,農村社區達標率達80%;到2015年,農村社區“一委一居(村)一站一辦”達標率達100%。2013年D城市社區已全面建立“一委一居(村)一站一辦”社區管理新體制,農村社區達標率達82%,已達《辦法》規定水平。
3.問題及原因分析
D市城市社區在組織架構、規章制度、人事管理安排、公共服務等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實踐成果,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現代社區管理的標準,但社區治理還未在這個長江以北縣級市中唯一的中等城市里深入人心,與已在全國很多城市得到良好實行的成熟社區治理機制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
社區治理主體單一。在D市城市社區生成和發展的過程中,政府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但隨著社會轉型的不斷深入,社區問題越來越復雜化、多樣化,而社區治理的主體仍然停留在政府“一家獨大”的局面,政府全能型的主導地位并沒有改變,政府部門對于社區方面還沒有實質性的放權,只是交給社區居委會來承擔社區管理的相關工作,忽視了社區中其他治理主體的地位和作用。
D目前在民政局登記備案的社區民間組織有30余個,而實際上這些民間組織與社區的聯系仍然是停留在書面層面,實際操作意義上能夠真正起到社區治理主體作用的社區民間組織少之又少。社區居民也因為“熟人社會”的逐步瓦解而很少參與社區治理,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管理的積極性不高。缺少了社區居民和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等社會團體的力量,便缺少了政府與公民社會的良性互動與合作,公共利益不可能在這樣的模式中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