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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勞動合同法;房地產企業;人力資源管理
Abstract: "labor contract law" of the enterprise labor contract standardization put forward higher request, workflow to more careful and tight, increase the enterprise's illegal cost. How to solve the "labor contract law"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labor contract of published between them, to standardize enterprise of labor contract, dissolve the enterprise and employees about the labor contract between the conflict and contradiction problems, and promote the whole enterprise in the labor contracts standard, reasonable and legitimate, will all the accepting unit is necessary in the face of reality.
Key words: the labor contract law; Real estate enterprise;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2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秳趧雍贤ā返念C布施行是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產生勞動關系的調整,是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重新分配。這為房地產企業的勞動合同用工管理規范化提供了極強的法律依據,給房地產的勞動用工管理模式帶來了深遠影響。
1.目前房地產企業用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事實勞動關系。在房地產企業容易引發事實勞動關系包含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應簽而未簽訂勞動合同,招用勞動者后未及時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其二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后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勞動關系。在用工過程中,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不簽訂勞動合同將增加房地產企業違法用工的成本,還為將來可能發生的勞動糾紛埋下隱患。
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件缺乏了解。部分房地產企業用工管理人員沒有認真研究思考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件。認為簽訂了勞動合同就不能隨意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否則,房地產企業就屬于違約,還要承擔違約責任??紤]到房地產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了長期勞動合同,如果房地產企業進行內部機構調整和精簡時,勞動者不服從調配,將會使房地產企業的用工管理工作陷入被動。
對勞動合同的管理不完善。部分管理人員不清楚用工管理流程和規范化操作,致使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擱在一邊,沒有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的續簽變更和終止手續;有的甚至造成了勞動合同的遺失。
對勞動者的考核不到位。有些房地產企業缺乏健全的規章制度,對勞動合同工缺乏嚴格考核,部分勞動者產生消極怠慢情緒。因礙于情面,對部分勞動者的考核大打折扣,不能對勞動者法定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該終止的終止不了,該解除的解除不了,給房地產企業的勞動合同用工管理帶來了被動和掣肘。
社會保障不完善,引發勞動爭議凸顯。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房地產企業應依法為勞動合同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有些地方由于參保制度的不完善,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一方面強調全員參保,另一方面又對農民工參保設置了許多障礙,如參保無法續保、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五年的人員不讓參保等,既影響了個人參保的積極性,也使得部分房地產企業未足額為勞動合同工參加社會保險,從而引發勞動爭議。
2.推進房地產企業勞動合同用工管理規范化的對策
深入學習《勞動合同法》、領會精神實質。房地產企業用工管理人員,需深入學習《勞動合同法》,領會其精神實質,規范的實施勞動合同用工管理。通過學習,明確不簽訂勞動合同房地產企業將承擔的不利后果,在招用勞動者后要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的續簽、變更、鑒證、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避免產生事實勞動關系。同時房地產企業深入探討建立完整規范的勞動用工管理程序,依法建立勞動關系,避免由于勞動用工管理不規范帶來的風險。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房地產企業建立的規章制度是規范勞動合同工的行為準則,也是單位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的依據。規章制度一定要程序民主、內容合法、條款清晰,表述準確,有較強的操作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所謂“嚴重違反”,“嚴重失職”,“重大損失”都是模糊概念,要求用人單位立足于用工管理實際,對類似模糊概念加以明確和界定。只有建立健全對勞動合同工的考評制度、考核指標及崗位責任,才能在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有據可依、論據充分。
強化過程管理、提高證據意識。《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課以更多的舉證義務。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舉證證明自身行為的合法性,將承擔敗訴的風險。房地產企業勞動用工管理人員在平時工作中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和保留,以免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房地產企業陷入不利地位。對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本人主動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房地產企業用工管理人員應以書面形式征詢勞動者,并保留勞動者同意的書面證據,避免因勞動者事后反悔而出現的勞動糾紛。
建立有效的糾紛應對機制。《勞動合同法》更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逐漸加強。由于勞動仲裁案件的訴訟成本降低,勞動者將更加頻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利益,引發越來越多的關于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合同解除等一系列糾紛。房地產企業應建立勞動關系預警和協調機制,爭對日常管理中容易引發勞動爭議的問題、環節和分歧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相應的對策,消除勞動爭議隱患,化解用工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增強企業預防控制勞動爭議的能力。
3.結語
總之,企業的勞動合同用工管理工作任重而道遠。企業應當吃透法律精神,增強法律意識,用足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用工管理過程中充分維護企業的權益并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按規定履行勞動合同的全部義務。并利用貫徹勞動合同法為契機,進一步提升勞動合同用工管理水平,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科學長效的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模式。
參考文獻:
[1]王學先,李永慧,呂毅然. 房地產公司的勞動合同規范化[J]. 管理案例研究與評論. 2010(04) .
[關鍵詞]勞務派遣;三定;業務外包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3)48-0056-02
1 管理目標描述
1.1 管理理念
為深入貫徹落實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確保員工隊伍穩定,確保滿足企業人力資源需求,錦州供電公司高度重視勞務派遣用工規范問題,正確分析和把握當前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同時在綜合考慮改革成本和企業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加強政策研究,加強溝通解釋和宣傳引導。結合新形勢下國網公司、省網公司對勞務派遣用工的總體要求以及企業內部實際狀況,錦州供電公司明確了規范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應遵循的理念。
1.2 管理范圍和目標
“三定,三提,一外包”創新方式的提出就是基于以上理念,建立起了一個參與人員涵蓋一線員工、管理人員和中層干部三個層面,包含多專業、多崗位,實施過程涉及了人才考察、調動、培養、淘汰、使用等多個環節和整個過程,建立了一個具有科學方案、精細流程、規范管理、高效運作的專業用工體系,使規范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更具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3 管理指標體系及目標值
在“三定,三提,一外包”創新體系的實施中,公司為真正落實對工作崗位的“定崗,定時,定量”,對員工提高技能素質,提高工作積極性,提高企業文化的認同感和對服務崗位最終實現業務外包的方案,注重把企業管理水平提升、培訓水平提升、人才隊伍整體素質提升相結合,引入了同業對標指標、培訓指標和崗位指標三大類指標。
2 主要管理做法
2.1 “三定,三提,一外包”建設實施方案
“三定,三提,一外包”是以規范崗位和員工管理為核心、以最終實現對服務崗位的業務外包為目標的漸進式、周期型的實施流程。
2.2 主要方案說明
首先,針對《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中對輔、臨時性和替代性崗位的嚴格界定和錦州供電公司現有的勞務派遣員工的情況,以“定崗,定時,定量”的“三定”政策為主導,以提高員工技能素質、積極性和企業文化的認同感為有力保證,以業務外包為最終目標形成初步實施的方案。把初步形成的實施方案,向各部門、各單位廣泛征求意見,確保方案切實可行,具備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各部門、各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提出具有建設性的反饋意見。將實施方案交給公司領導審核考查。
其次,在公司內部召開全員大會,認真解讀《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對公司用人成本和法律風險的增加等一系列影響,讓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充分了解并支持和配合,并在公司內部形成自覺遵守的良好氛圍。對于涉及核心業務的崗位,如果修正案公布前已依法簽約的勞務派遣業務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之后依法取消其崗位上的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對于服務類的輔助崗位,應該逐步減少正式用工的比例。人力資源部根據各崗位的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處理情況和方式進行考核和評定。
2.3 關鍵方案說明
第一,在《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中,對三性崗位做了明確的說明。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和可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可替代性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在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有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此外,還要使時間在臨時性崗位上做到嚴格按照修正案中六個月的期限執行,做到定時。在用工數量的方面也要遵循修正案中的人數比例情況,做到定量。
第二,由培訓中心細化“三三一”標準,著重避免正式用工與勞務派遣用工混崗的情況,明確“三提”中對于全面提升員工綜合素質的著力點,激發全體員工的生產力和創造力。涉及核心業務的崗位如管理崗位和技能崗位,涉及服務崗位的例如后勤、司機組等依據羅列出的關鍵崗位素質,結合公司實際需求,明確每個關鍵崗位素質應達到的程度和水平。
第三,人力資源部在“三定”的原則下采取積極措施,減少混崗作業,對于不能混崗的,應該通過有區別的崗位職責,不同的績效考核,特別是合同中薪酬條款的約定,解決一些崗位中涉及同工同酬的問題。
第四,對于服務崗位的正式員工采取技能崗位即生產一線的崗前培訓,提高其技能水平,既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和人力資源成長的要求,又能更好發揮人才長處,增強員工的相對穩定性,減少風險產生的可能性。
第五,進一步開發業務外包模式,經過幾年消化,服務崗位的正式員工全部轉崗以后,用業務外包代替勞務派遣。業務外包成本低廉,可以提高企業效益。通過外包,可以為企業節省大量辦公費用,降低企業軟硬件資源支出。
2.4 保證流程運轉的人力資源保障
為了確保管理新機制的順利進行,確保用工規范計劃精確實施工作目標的全面實現,鑒于此項工作存在跨專業、跨部門等特點,公司將組建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項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監督檢查,加強執行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改進管理方法,最終達到完善機制、實施人才強企的戰略目的。由公司機關各主要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各基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來參與實施“三三一”的開展和運行。
辦公室設在公司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在員工內部明確分工,由人力資源部專業人員及公司相關管理人員組成專家小組,針對公司現在各崗位的崗位職責說明書和崗位要求,通過深入細致的梳理,全面掌握各類人員的用工形式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根據實際用工需求、用工崗位性質和工作內容,以有利于發展生產為原則,合理確定適用于不同崗位用工的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3 評估與改進
錦州供電公司“三定,三提,一外包”創新模式的實踐,重點解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3.1 發揮了對所有員工的激勵作用
通過對所有員工企業文化的培訓,充分調動了大家工作的積極性,對勞務派遣員工在管理上也采取統一有效的激勵制度,避免隊伍出現良莠不齊的狀態。
3.2 提高了勞動生產率
在對不同崗位合理的規劃配置的基礎上,對員工進行一系列的技能培訓,提升了員工的綜合素質,從而增加了公司的競爭力,形成了良性循環。
3.3 提高了基礎管理工作的扎實性
通過整體的用工策略,對不同用工方式的適用范圍、用工風險、管理模式等問題都進行了全面系統的研究。
基于以上問題所在,錦州供電公司計劃從兩個方面進行改進。首先積極加強公司內部的崗位流動,同時重視正式員工的培訓機制,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加快辭退不符合修正案新規的勞務派遣員工的進度;其次完善解聘手續,簡化復雜流程。參考文獻:
[1]董來英.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J].中國市場,2008(31).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和規范企業勞動關系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和規范企業勞動關系的意見(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2001年4月)
全文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規范和理順企業勞動關系,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與新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含臨時用工和農民工)必須在錄用、接收后即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最長不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不得先試用,后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實際錄用了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應即辦理勞動關系變更手續。
(二)原用人單位分立或合并、重組后,由分立和合并、重組的用人單位與職工重新協商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派到合資、合作、聯營、參股單位工作的職工,可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與現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由原用人單位與現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務(輸入或輸出)合同。
實行租賃、承包經營的用人單位,租賃人和承包人為該用人單位招用職工,由該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入股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條件,或者以入股取代勞動合同關系。不得以職工不入股為由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安排下崗或者對勞動權利作限制。
(四)用人單位應確定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部門,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進行動態管理。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與職工協商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或終止手續。
(五)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在15日內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鑒證勞動合同,對所鑒證的勞動合同應進行登記、整理、保存、歸檔。對到期的勞動合同及時督促用人單位辦理續訂或者解除手續。
二、關于理順和規范勞動關系
(六)用人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到期時未及時續訂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在本意見下發后30日內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包括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時間。
(七)用人單位今后不得再辦理停薪留職手續。在本意見下發之前已辦理的停薪留職協議期限超過2001年底的,應于2001年底終止。用人單位應立即通知其限期返回,由用人單位安排工作崗位,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崗位安排的,或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可解除勞動關系。
(八)對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長期病休的職工,由用人單位報經同級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被鑒定為5-10級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崗位,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可解除勞動關系。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在醫療期內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到醫療期滿。
三、附則
(九)各級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將勞動合同管理、規范和理順勞動關系納入日常工作范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受理并及時處理此類勞動爭議。
(十)本意見中通知勞動者的形式,應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視為送達。
(十一)本意見適用于我省境內各類用人單位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