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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系統工程,當前的改革仍然處在不斷推進的階段,由于這是一項新的工作,對其進行審計監督管理仍難以完全到位,存在以下幾方面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審計部門與其他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的關系較難理順
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很廣,客觀上需要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發揮政府采購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履行監督職能,逐步建立起一種規范的監督檢查機制,為各項規定的貫徹實施提供保障。《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分別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做了相關的規定,但這些規定比較原則,在一些方面還缺乏相應規定,如對于各項監督在政府采購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規定的比較模糊或籠統,對政府采購活動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對政府采購的監督重點、方式和方法不夠明確,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體系雖已初步構建,但明確,部門之間未能很好協調,表現為,各監督部門職能相互交叉重疊,且未能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可能造成重復多頭監督和監督存在空白地帶的結果。當政府采購工作有成績時,各方都報自己監督得力的功績;但當因監督不力,出現問題時,卻互相推諉責任。比如,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并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工程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不同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分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即對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按照上述規定原則,由政府有關部門分別負責。但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這些專業性監督活動并不排斥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綜合性監督,因此多頭監督、重復監督難以避免,也易造成部門間的執法糾紛,這是我國政府采購市場中多頭爭奪執法管理權現象的一個縮影。因此,審計部門如何處理好與其他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的關系已成為政府采購審計的一大難點。
(二)實施政府采購績效審計面臨較多難點
隨著政府采購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購范圍的日漸擴大和工作的日趨復雜,公眾(特別是納稅人)想要知道的不單是政府采購開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還想知道采購資金是否經濟有效地使用,采購行為是否有效果。傳統的財務審計是不能滿足當前需要的,這就需要用績效審計的方法來監督政府采購活動是否建立了公開和公正的競爭機制,是否最大限度地發揮了資金的使用效益,是否實現了政府采購的政策導向和調控能力,并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客觀評價。實施績效審計,將使我國的政府采購審計工作有一個更高的起點和目標,促進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
政府采購績效審計以采購項目為審計單位,審計的目標就是評價被審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國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尚處于試點階段,在實施中存在以下難點:
1、由于我國目前尚無績效審計準則或指南,因此我國的政府采購績效審計只能在遵守《審計法》、《政府采購法》的同時,借鑒國外的一些相關準則在摸索中開展。
[關鍵詞]政府采購;政府采購審計;績效
我國政府采購始于1985年,迄今已有20多年的實踐。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暴露出不少問題。為維護公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打擊腐敗行為,防止各種漏洞的發生,必須加強政府采購的審計監督。本文旨在探究政府采購審計的新思路,并求教于讀者。
一、政府采購審計概述
1.對政府采購單位的審計。對政府采購單位的采購事項進行審計,是財政預算支出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應結合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和對其他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一并進行,審計機關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審計或審計調查。其審計內容包括:①政府采購單位是否按規定編制年度政府采購計劃,政府采購計劃是否及時向社會公布,采購活動是否按計劃進行;了解政府采購單位年度政府采購的商品類型、采購品目、數量、價格,是否存在應通過政府采購的支出而未實行的現象。②審計采購機構的內控制度,審查政府采購單位采購資金來源、使用及賬務處理情況,主要包括預算資金、財政專戶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三個方面,看其采購資金來源是否合規,有無擅自擴大采購規模,提高采購標準,擠占、挪用其他財政專項資金的問題;是否存在支付政府采購經費的問題。③審查政府采購的商品是否經驗收合格并按規定及時登記入賬;采購物品的使用、報廢等有無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問題;是否符合政府采購執行部門的工作需要,價格是否合理,質量如何,時效如何。④采購方式的選擇是否合理、合規,特別是招投標中是否存在預先內定中標者或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等違規行為;采購合同簽訂、資金支付及合同的履行情況;資金運作規模、資金管理方式和管理情況;采購活動是否存在違規營利的情況;采購的后續管理等情況。
2.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審計。依法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審計,是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再監督。其審計內容包括:①審查政府采購年度預算編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進行調查研究、充分論證、科學預測和可行性分析,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②審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是否按采購預算要求采購單位編制采購計劃,是否按規定審核采購單位提交的采購清單并匯總。③審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是否按規定審查政府采購機構報送的撥款申請書及有關文件。④審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是否按規定處理政府采購過程中的投訴事項。⑤采購范圍、規模、數量、品種、金額是否合理;是否對行政事業單位現有財產進行清查登記,是否加強對新增固定資產的管理等。
3.對政府采購機構的審計。政府采購機構是政府采購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項政府采購活動。因此,政府采購機構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組織政府采購,是政府采購審計的核心。對政府采購機構的審計,主要是圍繞政府采購機構是否按規定辦理政府采購相關事項及自身的財務收支情況。
4.對采購人的審計。對應納入采購機構集中采購的項目,主要審計:采購項目立項情況;采購計劃有無事先未作詳細預測和安排,隨意性較大的情況;采購項目使用、管理情況;采購資金的來源、管理和采購預算執行情況;收到由采購機構分配來的物資后是否適用,不適用是否及時向采購機構申請調劑,是否及時正確建賬登賬,是否自行處置、調劑、變賣或報廢等等。
二、政府采購審計實施
(一)政府采購審計重點與方法
1.對政府采購的預算和計劃的編制情況進行審計。主要審查財政部門采購資金籌集和供應的年度預算是否合理,具體實行采購的各部門是否按規定編制年度政府采購計劃,是否將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項目都按規定報送集中采購機關統一采購,有無未經批準自行采購的問題。
2.審計采購資金的籌集和管理情況。主要審查采購單位的采購資金來源是否合規,有無擅自擴大采購規模,提高采購標準,擠占、挪用其他財政專項資金的問題。
3.審計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審查選擇的政府采購方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項目采用詢價方式進行;公開招標采購中參與招投標的市場供應商是否具備資格、競爭資格,有無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問題;實行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招標文件的編制和招投標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從查閱檔案人手,實施事后審計,從招標文件的編制方面獲取比較全面完整的審計證據,依此作出專業判斷。
4.審查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采購價格是否低于市場零售價,商品質量是否過硬,售后服務是否完善;采購機關是否認真履行采購合同及不履行采購合同的原因;采購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
(二)政府采購審計現狀與難點
1.政府采購監督體制不完善。《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政府采購法》同時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機構,它的職能是根據采購人的委托,以人的身份辦理政府采購事務,并以非營利事業法人資格的身份對其采購活動承擔風險和責任。現實中雖然一些招標活動也有紀檢、監察、審計、工商和公證機關參與監督,但受專業知識和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局限,有效監督機制還未形成,外部監督并不十分到位,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有的地方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與采購機構沒有單獨設立,或者雖然分設,但職責界定不明確。
2.政府采購管理內控制度不健全
(1)采購管理配套規章制度不健全。一些單位由于缺乏實踐經驗和理論研究,未能制定出符合實際需要的采購管理實施細則、采購機構議事規則和操作規程、采購人員崗位職責等配套規章制度,導致采購管理和運行缺乏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具體指引。
(2)未建立政府采購運行評估制度。許多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評估制度,也未開展采購運行評估工作,導致難以及時發現和糾正采購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同時,許多采購管理機構成員多是兼職,年底都忙于各自分內的事務,無暇顧及采購活動的總結和評估工作。
(3)采購管理的內審監督機制沒有形成。許多單位沒有制定采購管理內審監督規程,實際運行中內審部門往往直接派人參與具體采購事務,既是采購當事人又是監督者,既實施采購事務又履行監督職責,失去了內審的獨立性和超脫性,不但起不到監督作用,還給事后審計留下了難題。
(4)采購的基礎管理工作不規范。一是缺乏采購臺賬管理制度。二是缺乏采購檔案管理制度。三是采購會計賬務處理不規范。3.政府采購基礎工作不到位。政府采購制度還不夠完善,經驗不足,招標采購中的評標辦法不十分具體,采購手段落后,供應商的范圍窄,并且缺乏受托開展各類物品采購的專業知識和專門人才。我國政府采購的范圍目前僅涉及有限的一些品目,而財政資金投入較大的服務類和工程建設類項目還沒有大面積的開展政府采購,這些都不同程度的限制了政府采購的規模。政府采購制度還不夠完善,經驗不足,招標采購中的評標辦法不十分具體,采購手段落后,供應商的范圍窄,并且缺乏受托開展各類物品采購的專業知識和專門人才。從采購的品目看,目前主要是對部分貨物的采購,基建工程因涉及現行的基建程序,服務項目難度較大,多數尚未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4.政府采購程序不規范。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購活動中,仍存在分割市場、歧視供應商的現象。有些地方通過地區封鎖、部門壟斷等方式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標,同時還存在暗箱操作及其他不規范的問題,而這些都不同程度的影響了政府采購的公開、公正與公平。
5.政府采購的效能不高。一是采購缺乏彈性。政府采購的合同期一般較長,而采購價格在合同中一經確定,不能隨市場價格變動,對于價格的市場波動目前在政府采購中仍缺乏適應機制,從而也使政府采購的整體效果有所下降。二是采購時間較長,效率不高。在實際實施中由于采購程序復雜、采購時間過長、廠商送貨不及時等原因而不能滿足采購人急需之用。三是政府采購需要資源整合。各地在信息庫的建設中重復投入,使政府采購的整體成本加大,形成資源浪費,而且由于各地資源有限與分散,導致資源不足,進而影響到相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國外先進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澳大利亞政府采購和政府采購審計制度及規范已基本形成,借鑒澳大利亞的經驗推進我國政府審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澳大利亞政府采購審計的特點
1.澳大利亞政府采購,制度健全且行之有效。澳大利亞建國不到100周年,但卻擁有比較健全的法制和執法體系,政府采購活動也不例外。1998年澳大利亞制定了新的政府采購準則,名為《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采購指南(核心政策和原則)》。《財政管理和負責條例》也對政府采購作了規定。澳大利亞政府采購準則以公開、有效競爭為中心原則,用法律手段防止私相授受;采購法律、政策、行為、信息及程序必須公開,杜絕偏見和偏袒;并且推行責任制和報告制度等,保證了政府采購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行之有效。健全的法制也為澳大利亞審計部門順利開展政府采購審計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法規依據。
2.澳大利亞政府采購審計,績效測評程序規范,重點明確。澳大利亞國家審計主要包括績效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兩方面內容。聯邦審計署審計準則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對審計實施目標、人員配備、執行程序、質量標準以及取證模式、審計結論和報告等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政府采購審計屬于績效審計范圍,審計部門以政府采購準則為主要依據,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開展政府采購審計。
(二)澳大利亞的經驗對推進我國政府采購審計的思考
1.注重政府采購審計重要環節。實施審計時,應嚴格以《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等規定為依據,注意抓住關鍵環節,開展有效審計。審計的重點環節要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政府采購計劃、預算環節審計。
(2)政府采購組織、實施環節審計。
(3)資金支付環節審計。
(4)采購結果環節審計。
(5)采購信息管理系統審計。
2.借鑒澳大利亞審計經驗應關注的幾點內容
(1)嚴格以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為依據。
(2)需要聘請相關方面的專家。
(3)借鑒國外績效審計的成熟經驗。
(4)嚴格執行審計結論回訪制度,保證審計效果。
四、政府采購審計的前景及工作思路
(一)前景。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產物,政府采購機構的全面成立、政府采購市場的不斷擴展,使政府采購審計工作有著廣泛的前景。
1.政府采購能夠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公平競爭、調節國民經濟的運行、優化資源配置、抑制腐敗等。其操作程序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特點與市場經濟相吻合。因此,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企業都非常重視政府采購這項工作,積極推動它向前發展。
2.中央政府的重視。《政府采購法》頒布之后,政府采購審計的法律依據變得更加充分。在《政府采購法》尚未出臺前,政府采購主要依據一些暫行辦法,全國性的有《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等。
3.由于政府采購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及必要性,政府有關部門已經注意到政府采購審計人員的不足,正加緊培訓政府采購審計人員。
(二)工作思路
1.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審計隊伍。要求從事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審計人員必須具備比較高的素質,具有堅定不移地政治立場和為人民服務的信念;工作中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敢于監督,善于監督;除了掌握審計專業知識和計算機知識外,還必須熟悉有關法律政策,不僅懂技術,還要通過電子網絡和建立采購信息庫來了解市場。
2.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審計監督的長效機制。①組織、人事等部門把政府采購審計監管工作與行政首長工作業績考核制度相結合,也就是將審計機關對各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制度執行情況的審計評價,作為考核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工作業績的重要組成部分,以確保政府采購制度的貫徹執行。②審計機關把政府采購審計作為財政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重要內容,對當年政府預算內外資金采購情況作出總體審計評價,作為年度向人大提出的財政審計工作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③建立“三結合”的審計模式。加入WTO后,我國政府采購審計監督體系也應積極與國際慣例接軌。這可參照西方國家政府采購審計制度,探索建立采購審計和管理審計相結合、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相結合的審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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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會計委派制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不能認為會計委派制實行后,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就有了充分的保證。例如,在會計委派制下如何既能保持會計隊伍的相對獨立,又能保證會計人員的廉潔自律;如何讓會計人員堅持獨立性、不受企業行政干預、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真實、完整的質量要求,等等。無論采用企業內部會計制,還是采用企業外部會計制,企業會計的基本職能仍然是會計核算和監督,因此,在會計委派制下仍然需要和加強對會計的審計監督。新《會計法》在“會計監督”一章中規定了三個方面的審計監督:第二十七條的內審監督,第三十一條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監督,第三十三條的政府審計監督。這些規定,必須加大力度貫徹實施。
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和政府審計在目的、范圍、程序等方面不一樣,但就其對會計工作有序運行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來說,應是一致的。因而,在會計委派制下,加強各種審計對企業會計監督非常迫切和必要。
一、會計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1、會計委派制——政府推動、時代要求
會計委派制是我國政府極力推動的結果,目的在于規范會計行為、強化會計監督、根治會計信息失真。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國有企業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日漸分離,經理人員擁有越來越大的經營自,并且完全控制了企業的財務會計系統。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問題:
如違規經營,隨意篡改財務報告,導致了會計職能弱化,會計監督乏力,會計秩序混亂已經成為滋生腐敗的重要源頭。社會調控和監督體系還不完善,特別是注冊會計師尚未發揮真正意義上的經濟警察的作用,約束與懲戒力度不夠,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工作的有序性和會計信息
的真實性。為此,政府決定從改革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入手,試行會計委派制,是必要的。會計信息失真現象為會計委派制的提出與推行提供了直接的驅動力量。
2、會計委派制——悖論研究、理性探討
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層次的,既有企業內部管理的問題,也有企業外部控制的問題;既有觀念變化的因素,也有體制變革的原因。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會計群體行為失控,會計定位存有偏差,會計法規體系不健全等都會導致信息失真。所以會計委派制理論上的合理性和實踐中的可行性是必須探討的。
3、會計委派制——現實選擇、審慎推行
筆者認為政府應該有條件地審慎推行會計委派制,加強會計監管的力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會計委派制是在產權制度缺損、公司治理結構不規范和外部經濟監督不力情況下的一種權宜之計。認為只要國有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依然存在,國家作為公法人所導致的國有企業產權主體虛置的問題依然存在,會計委派制就會繼續存在。目前進行會計委派制的試點是必要的。遏制會計信息失真,根治社會腐敗,阻止國有資產流失,實行會計委派制是一種見效快、費用省的好辦法。但這不是長久之計。隨著我國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推進和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會計委派制會完成它的歷史使命而退出歷史舞臺。
二、完善會計委派制度的建議和對策
1、規范會計人員的行為,防止形成新的官僚作風。
因為在會計委派制下,會計人員從事會計核算工作,這一行為的性質已發生了根本變化,它不再是一種企業行為而是政府行為。當會計人員為政府而不是為企業負責的情況下,他們可能不再以為企業決策服務的面貌出現,而是以政府委派的身份去對待會計工作。因而很難保證會計人員在工作中能真正設身處地地為企業著想,為企業經營負責。因此,在推行會計委派制的情況下,必須加強會計委派人員的服務意識,加強審計對會計的再監督,從更高的層次上去規范會計人員行為,防止其濫用政府權力和形成新的官僚作風。
2、明確會計人員的責任,從牽制的角度保證會計人員的清正廉潔。
會計人員無論是企業委任還是政府委派,總離不開與錢財打交道,他們的工作業績又總是與企業的經營成果密切相關。因此,只有明確會計人員的責任,加強內部牽制,建立健全對會計人員上崗和離任前的定期及不定期審計,才能防止,保證財會人員清正廉潔。
3、杜絕弄虛作假,確保會計信息的質量。
會計委派制不能完全排除委派人員與企業共同違規違法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只有加強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定期審計制度,加強對企業資產的定期和不定期審計,才能確保會計信息的質量,提高會計信息的有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