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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市范圍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居民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的垃圾處理費是指采用焚燒、填埋或者其他技術手段處理城市生活垃圾而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并具體組織征收特區范圍內的垃圾處理費。
寶安區、龍崗區城市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負責組織征收本轄區范圍內的垃圾處理費。
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垃圾處理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區城管部門可以委托供水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代收其用戶的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市、區城管部門委托收費的,應當與代收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單位和代收單位的名稱;(二)收費項目、標準和期限;(三)代收手續費用的標準;
(四)代收的垃圾處理費上繳財政專戶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費的義務;(六)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六條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城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對按照前款規定的收費標準征收垃圾處理費確有困難的,市物價部門可以按照已確定的收費標準,結合相應的征收方式,確定折算標準。
第七條市城管部門確定特區范圍內的不同用戶按照收費標準或者折算標準征收垃圾處理費。
寶安區、龍崗區人民政府確定本轄區范圍內的不同用戶按照收費標準或者折算標準征收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市、區城管部門委托單位代收垃圾處理費的,代收單位應當按照市物價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或者折算標準代收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養老院、殘疾人企業,免繳垃圾處理費。
申請免繳垃圾處理費的家庭或者單位憑有效證明材料到市、區城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市、區城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應當將免繳垃圾處理費的家庭或者單位書面告知代收單位。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征收的垃圾處理費,應當及時、足額上繳財政。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專戶管理垃圾處理費,專款專用。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
上繳的垃圾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垃圾處理實際所需費用的,不足部分,特區內由市財政補貼,特區外由所在區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市、區城管部門委托單位代收垃圾處理費的,應當向受委托單位支付手續費。
手續費由財政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返還代收單位。
第十二條支付給垃圾處理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用標準,專營協議已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無專營協議的,由財政部門會同城管部門、物價部門核定支付標準。
第十三條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垃圾處理量申報垃圾處理費。
市、區城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垃圾處理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指標、垃圾處理量和支付標準,出具垃圾處理費用撥付意見書,并分別報市、區財政部門審核。
財政部門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垃圾處理單位撥付垃圾處理費用。
第十四條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季度將垃圾處理情況、垃圾處理費用使用情況書面報告市、區城管部門。
第十五條代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繳代收的垃圾處理費,不得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區的單位和居民(含暫住戶,下同)在日常生活中及為生活提供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
第三條**城區范圍內所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居民,應當依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按規定的標準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協助。
物價、財政、稅務、民政、工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同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醫院、學校、部隊、車站、碼頭、大型生產經營單位、大型酒店(飯店)等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直接組織征收。
其余小型經營場點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委托街道、社區代征收。
第七條**城區居民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每戶每月6.5元的標準,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委托**市鴻業廣電網絡公司統一代征收。居民戶在交納有線收視維護費時應一并交納垃圾處理費。
本辦法實施后,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不能收取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如小區物業管理費中包含有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則由收取者直接全額退還小區居民戶。
第八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嚴禁截留和挪用。
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審計、價格、財政、稅務等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未按規定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追繳外,對單位可以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條**城區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含物業小區)及經營戶必須在**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辦理垃圾準倒手續,并按指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持證傾倒。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持有規定證件收費的;
(二)擅自變更收費項目和標準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的;
(四)其他、、的。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政〔20**〕55號)和《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價經費〔20**〕第26號),現就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征收處理費的方案:
一、根據**政〔20**〕55號文件:現有從事生活垃圾處理運營的事業單位,20**年底前改制成獨立的企業法人,垃圾處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改為經營性收費。
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范圍:建成區內所有居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四、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城市居民以戶為單位收取;城市暫住人員、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各等級各類學校(含幼兒園)以人為單位收取;醫院(不含醫療垃圾)以床位為單位收取;旅館、招待所以房間為單位收取;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包括飯店、桑拿、洗浴、美容美發、休閑娛樂等場所)按經營面積為單位收取。
五、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城市管理局組織征收或委托代收。一般城區居民由工管委、鳳崗辦事處責成各轄區居民委員會代收代繳,或由工管委、鳳崗辦事處代收代繳;居民生活小區居民由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代收代繳;單位自建或改建居民生活小區,由本單位代收;城區內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第二職業中學、各普通類私立學校由教育局代收;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由財政局代收;國家垂直部門、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包括個體職業學校)由主管部門直接征繳。
根據《**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價經費〔20**〕26號),代收單位可提取1-3%的代收手續費。
六、收費標準
1、城市居民每戶每月3元(依據**政〔20**〕55號);
2、城市暫住人員每人每月2元(依據**政〔20**〕55號);
3、城區內所有單位按上年在崗人員(不包括退休人員),每人每月0.5元(依據*政〔20**〕4號);
4、城區內所有學校(包括個體職業學校)每人每月0.3元,全年按10個月計算(依據*政〔20**〕4號);
5、沿街門店(包括各類市場內門店)按經營面積每平方米每月0.5元(依據*政〔20**〕4號);
6、市場外各類商販每平方米每月0.5元(依據*政〔20**〕4號);
7、旅館、招待所按客房數每間每月1元(依據*政〔20**〕4號);新晨
8、飲食、洗浴、美容、理發、足療等按經營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元(依據*政〔20**〕4號);
9、糞便清掏費每噸15元(依據*政〔20**〕4號)。
七、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八條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