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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查反思情況
1、安全憂患意識不強,雖然在日常工作中能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但是對安全發生的問題沒能以"如臨深淵、如坐針氈、如履薄冰"的高度去看待,缺乏憂患意識,只要安全不出事就行,導致工作標準不高,管理不嚴。具體表現為公司未發生過安全事故,相對而言安全管理工作是到位的,而沾沾自喜,慶幸上級部門相關領導抓得嚴,給了安監部足夠的壓力,才不致懈怡,只看到安全成績在延長,自己也盡了職責,對安全持有樂觀的態度,沖淡了憂患意識、問題意識和問題到我為止的責任意識,這種想法對安全管理是有害的。
2、工作作風不扎實。對車間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掌握的不全面,對現場檢查不深入、不細致,對偏遠崗位在關鍵時間上盯控有不到位現象,管理方法滯后,對老職工存在的問題,說得的多,考核的少,用制度去管理的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3、思想政治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在加強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幫促整改上有不及時現象,對領導倡導確立的安全管理"火爐子"理論宣傳不好,火燒的不旺,做到強化"管你就是愛你、罰你就是疼你"氛圍還有差距,少數職工還存在抵觸情緒和埋怨,說明履行職責尚有差距。
4、部門工作配合銜接上不夠密切,對副職和管理人員工作落實情況督促檢查的少,問責更少,布置完了的工作進展情況如何,有時不掌握,核心作用發揮不好。
5、對安全關鍵控制力度不夠,管理制度措施不少,究竟如何抓落實,潛心研究不夠,大的安全關鍵知道,但小問題得過且過,久而久之,不聞不問就會后患無窮。
6、在執行車間管理制度,檢查作業標準和聯防聯控中,不能從嚴要求,如職工學習、點名遲到,有活動時請假考核不嚴、不細,甚至不考核,時間長了,車間管理制度就失去其嚴肅性,對聯防聯控,預見性不強。
7、在聯系群眾方面,服務意識不強,與職工缺少交流,日常與職工溝通不夠,未能全面掌握了解困難職工的生活疾苦,還未能從根本上樹立起為職工服務的意識。
二、原因分析
1、在加強理論知識學習方面,思想上存在懶惰意識,以部門日常事務忙為借口,強調客觀理由多,學習的自覺性不強,有時對上級精神的學習,存有應付思想,不能深刻領會精神實質,造成學習質量不高,政治思想覺悟跟不上當前鐵路跨越式發展的需要。
2、在安全管理方面,用制度去管理的意識不強。一是對車間的各項管理制度掌握的不全面,管理方法掌握的不具體,有依賴思想,認為車間的安全管理是生產部班組長的事,不好過多的參與行政管理;二是由于對各個工種的業務知識掌握的還不全面,認為業務也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學會的,造成對現場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能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解決處理。
3、工作中存在好人主義思想,有時處理問題不能做到一視同仁,對老同志出現的問題,說的多,考核的少,存在得過且過的思想。
4、不能及時掌握職工思想動態,對自身的要求和日常學習上還不夠,缺少必要的工作方法,滿足于現狀。
三、整改措施
1、要撲下身子干,帶著職工干。高質量的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要多深入現場,對偏遠崗位加大檢查力度,對重點時間段進行重點盯控。
2、嚴格職工兩紀,敢于發現問題,對問題決不姑息遷就,把握好處理原則,做到一視同仁。
休辰斯(Houchens)夫人是美國弗吉尼亞州的居民。1980年8月,她丈夫去泰國旅游。從那時起,休辰斯夫人再也沒有收到她丈夫的任何音信。根據弗吉尼亞州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一個人的失蹤狀態超過7年時間,則其近親屬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該人死亡。據此,休辰斯夫人在1988年向該州法院提出上述申請,法院經過審查后作出其丈夫死亡的宣告。在失蹤前,休辰斯先生曾向被告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兩份個人人身保險。在法院死亡宣告判決作出后,休辰斯夫人以上述兩份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為理由,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按約支付有關保險賠償金。該公司拒絕了休辰斯夫人提出的保險賠償金給付請求,其理由是:兩份保險合同都規定,保險賠償金給付的必要前提是,被保險人應發生意外事故死亡的情況。在本案中,雖然法院宣告長期失蹤的被保險人“死亡”,但該宣告死亡并不必然意味著休辰斯先生是意外死亡的,因此,拒絕支付有關保險賠償金。雙方就此問題發生民事糾紛。1988年底,休辰斯夫人以“保險合同違約糾紛”為由,向設在弗吉尼亞州的聯邦地區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在審前發現程序中,本案原告沒能向法院提交關于其失蹤丈夫確實是意外死亡的充分證據。根據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本案被告)向法院提出一項動議:鑒于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是意外死亡這一事實,因此,被告拒絕支付保險賠償金的表示并非違反保險合同的行為。本案不存在真實的爭議問題,繼續開庭審理完全沒有必要,申請法院在審前階段作出簡易判決,終結本案的訴訟程序。經過審查,法院認同了被告動議的內容,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簡易判決。對此,休辰斯夫人表示不服,向聯邦第4巡回上訴法院提出了上訴。
主文:
負責審理本案上訴請求的埃爾文法官認為: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6條的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就其承擔舉證責任的涉案重要事實提供充分有利的證據加以支撐,則受理本案的聯邦法院必須在審前階段作出簡易判決,終結該訴訟程序。就第56條第3款的內容來看,當一件民事案件“并不存在真實的事實爭議時”,法院就應當以簡易判決的方式認同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動議內容。在本案中,雖然以死亡宣告判決為依據,休辰斯夫人確實能證明其丈夫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死亡”。但是,根據涉案的兩份保險合同的規定,獲得保險賠償的必要前提是:她必須在發現程序中舉證證明被保險人是意外死亡的。而她在審前程序中提供的一些證明力薄弱的環境證據,并不能使一個理性的陪審團就被保險人意外死亡的事實主張產生內心確信。根據弗吉尼亞州相關法律的規定,休辰斯夫人應對“被保險人意外死亡”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既然她無法在審前階段舉出充分有力的證據對前述事實主張加以證明,法院應使其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可以認為本案“并不存在真實的事實爭議”,一審法院就此作出簡易判決的行為是恰當的,上訴審法院對此加以支持。
評析:
第一,本案的公正審理主要涉及到英美民事訴訟的以下制度和理念:
(一)簡易判決制度。所謂簡易判決,又被稱為即決判決,是指對重要的案件事實并不存在真正的爭議,在審前階段,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官直接將案件作為純法律問題加以處理的一種便捷、快速的判決方式。簡易判決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進行不必要的開庭審理,簡化訴訟程序,節省訴訟資源和成本。一般來說,英美法系的法官不會主動作出簡易判決,而必須在有關當事人提出動議后,才能審查決定是否要作出該種判決。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有權提出該種動議。具體來說,原告應在訴訟開始20天之后提出該種動議,而被告則可以在審前程序中的任何時候提出該動議。但如果法官已經指定了本案第一次開庭辯論期日時,則當事人應當在該期日10天前提出該動議。既可以由一方提出該種動議,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都提出該種動議。這種情況被稱為交叉動議。如果提出交叉動議,則審理本案的法院應分別對動議內容作出審查處理的決定。法院在對簡易判決的動議作出裁判時,如果對本案重要事實是否有真正的爭議存在疑問,一般會作有利于動議相對方的理解和解釋。法院在審前程序中作出的簡易判決,在性質上屬于對案件實體作出的判決,具有實質既判力。另外,即使當事人在審前階段提出的簡易判決動議被法院駁回了,其在開庭審理階段還能以同樣的理由提出指示裁決的動議。指示裁決在要件、功能等內容上同簡易判決完全一樣,兩者惟一的不同點在于:前者只能在開庭審理時提出,而后者則只能在審前發現程序中提出。
(二)舉證責任制度。所謂舉證責任,又被稱為說服責任,是指當事人就其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在未得到證明時應承擔實體敗訴危險的一種法律責任。這里應注意的一點是:所謂“訴訟請求或主張未得到證明”,是指案件有關請求或主張處于真偽不明的訴訟狀態。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審案法官就陷入了“困境”:一方面,案件事實無法查清楚;另一方面,法官對已經受理的案件又不得拒絕裁判。這時,使法官解脫上述“困境”的惟一方法,就是適用舉證責任制度,即在案情真偽不明的情況下,誰提出的這些訴訟請求或事實主張,法院就直接判決誰實體敗訴。這就是舉證責任制度的惟一功能。在這方面,大陸法系的客觀證明責任制度同英美法系的舉證責任制度有著“異曲同工”的功效。針對案件定的訴訟請求和主張,舉證責任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承擔,不會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來回轉移的現象。
(三)證明標準問題。所謂證明標準,是指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所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英美法系國家對民事案件一般采取的是“蓋然性占優勢”的證明標準。該標準的含義是:當一個事實主張被陪審團(或法官)確信為在證據上具有占優勢的蓋然性,即其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時,該事實主張就被認定為是真實的。
(四)英美法系訴訟制度(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都包括在內)的一個基本理念是:任何案件的審理都要采取“兩分法”,將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截然分開。事實問題應完全由陪審團加以審理裁判,而法官則專門負責案件審理中的法律解釋和適用問題。法官不應干預陪審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而陪審團也不得干涉法官對法律問題的處理和解決。這種訴訟問題的“兩分法”,既體現了法官和陪審團在審判業務上的專業分工,也體現了兩個審判主體的權力制衡和相互牽制。
關于開展標本兼治以案促改工作的整改報告
為充分發揮執紀審查的治本功能,近日,高新分局召開標本兼治以案促改工作動員會,成立領導小組,并印發《堅持標本兼治推進以案促改工作實施方案》,以本系統案例典型為突破口,剖析案件原因,做到防微杜漸。
一、明確工作流程。對十以來查處的本系統典型案例進行篩選,選擇有代表性的個案進行深刻剖析,找出癥結及監督管理漏洞,達到警示震懾教育效果,不斷筑牢黨員干部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剖析共性崗位。圍繞腐敗問題多發易發的崗位,查找案發的共性規律,研究防控對策,剖析重點部門,對案件多發或易發的部門,必須下大力氣開展以案促改,科學配置權利,強化監督制約。
二、做好原因剖析。堅持問題導向,深刻剖析案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找出癥結及制度漏洞,形成本單位案件剖析報告。研究發案規律,深挖案件反映出的思想教育、監督制約、體制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查找關鍵環節、重要崗位、重點人員的廉政風險點,并及時調險等級。通過案件倒查,劃清責任,又要以案促改,對權力進行科學分解和配置,規范權力運行,強化監督制約。
三、及時整改落實。建立整改臺賬,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間和責任人,做到以查促改,以查促建,以查促管。及時將整改任務分解落實到各個部門、崗位和環節,嚴格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針對典型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對現有制度進行全面審查、評估和清理,查漏補缺,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確保整改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