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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稅;改革;方案
中圖分類號:F 810.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6—0108—02
一、個稅改革的狀況
1996年3月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及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建立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2001年3月九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中提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定》中提出改進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2006年3月,十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提出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2011年3月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逐步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
個稅綜合制改革從“九五”計劃提出,至 “十五”未能順利推行, “搬家”至“十一五”,仍未能順利推進改革。但在政策層面,我國個稅改革的基本方向已明確,即要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模式。“十二五”時期是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的關鍵時期,應借鑒國外個稅的經驗,結合我國現狀推進個稅改革。
二、個稅改革設計思路
近年來,我國雖未推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但也始終在積極調整與完善,例如全員全額申報制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等措施,為推行個稅改革奠定了基礎。
我國個稅改革的設計思路為:以我國當前稅收征管條件和未來發展為前提,以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個稅改革趨勢為參考,結合中國實際國情,在保持現行分類所得稅制穩定的基礎上,以較小的征管成本引入綜合制因素,盡快建立初始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三、個稅改革基本內容
(一)方案基礎為現行分類所得稅制
個稅改革方案應保持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框架的穩定,11類所得項目仍按現行稅制進行分類征收,以源泉扣繳為主,以自行申報納稅為輔。現行分類稅制框架下各分類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適用稅率等規定盡可能保持不變。
(二)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高收入群體實行自行申報并綜合計征
以現行年所得超過12萬元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為基礎,選擇部分所得項目進行年終綜合,采用累進稅率和綜合費用扣除標準計算年度應納稅額,已代扣代繳的稅款視為預繳稅款,年度匯算清繳后實行多退少補。由于在初始階段,考慮到征管條件等因素,暫不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申報。
年所得未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不適用綜合計征,也無須申報年度所得,繼續按現行分類所得稅制計征稅款。在設計綜合稅率表和綜合費用扣除標準時,應使年所得未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分類計征的應納稅額不大于綜合計征的稅負。
由于僅規定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高收入人群使用綜合計征,減少了需自行申報并匯算清繳的人數。2007年我國自行納稅申報人數為213萬,2008年為240萬,2009年為269萬,因此,初始方案實施最初幾年只需處理幾百萬份納稅申報材料就可以很好地控制征管成本。
(三)綜合計征的具體所得項目
以現行11類所得為基礎,對年收入12萬元以上納稅人適用綜合計征的所得項目有如下幾種方案可供選擇。
1.綜合范圍最小
為了降低征管成本,可以僅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兩項納入綜合計征范圍。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按年度綜合計征,有利于解決分類稅制下按月按次計征產生的收入均衡性問題。對勞務報酬而言,如再配合綜合費用扣除上限的規定,可以有效解決累計多次費用扣除導致的稅負不公平問題。
2.綜合范圍中等
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等項目勞動所得納入綜合計征范圍為中等范圍的綜合方案。現行稅制下,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具有較大共性。一是這三項所得都具有明確的支付方,可以較好地實施代扣代繳;二是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此三項所得的扣除標準相同。中等范圍綜合方案將資本所得排除在綜合計征范圍之外,僅包括勞動所得項目,比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有很大改善,總體權衡公平與效率中,更多地考慮了效率因素。
3.綜合范圍較大
較大范圍的綜合方案是將方案2中的四項勞動所得和部分資本所得項目納入綜合計征范圍。納入綜合計征范圍的資本所得主要有財產租賃所得和利息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與勞動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具有相同的費用扣除標準,但實行代扣代繳難度較大。稅務機關獲得信息的難度大,將增加稅收征管成本,但對調節收入分配具有重大的長遠意義。利息所得具有類似的性質。
4.大范圍的綜合
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也納入綜合計征的范圍稱為大范圍的綜合。這兩項所得的共性在于均屬于非法人的經營所得,將此兩項所得納入綜合計征范圍,首先應將分類計征階段分別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及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兩套累進稅率表進行合并,在綜合計征階段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表。
5.綜合范圍最大
根據新華社披露的內容,《方案》將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發揮各自優勢,推動服務深度融合、執法適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著力解決現行征管體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刊文指出,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是在堅持國稅、地稅機構分設的基礎上,對現行體制加以改革完善,特別是加強國稅、地稅合作,為納稅人提供更多便利。
這意味著國稅、地稅仍將堅持分設,擊破了業界關于國地稅可能合并的猜想。
我國的分稅制起源于1994年,在1994年之前,稅收政策類似于包干制,地方政府在繳納一定稅收至中央后,其余稅收全部歸于自己。長此以往,造成了國家層面財政稅收不足,彼時為了解決中央財政收入不足問題,實行分稅制,依據稅種,將稅務分為國家稅、地方稅和國地共享稅。
分稅制改革極大地促進了中央財政收入,為中央統籌全國經濟發展提供了保障。
但另一方面,也有業界認為,分稅制造成了地方政府財權、事權不匹配的問題。地方政府為了解決財政支出不足的問題,開始從別的渠道找錢,一是依靠大量賣地增加財政收入,二是通過大量銀行貸款,由此推高了房價,形成了某些地方政府的土地依賴癥,同時大量銀行貸款形成了地方政府的沉重債務。
除此之外,因分稅制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負責國稅、共享稅和地方稅的征收。
業界一直有國地稅合并的討論。2012年開始的“營改增”,使得這樣的討論更加熱烈。
“營改增”將地方主體稅種的營業稅改換成增值稅,因增值稅屬于共享稅,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營改增”涉及行業的原營業稅不復存在,征管任務轉移到國稅部門,國稅部門任務加重。
實踐中,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反映最大的問題,就是職責交叉,國稅地稅會產生稅源競爭,增加了納稅人負擔。而且兩者之間信息溝通不暢,也推高了征稅成本。
事實上,分稅制存在的問題,中央也注意到并一直在探索合適的途徑來解決。由于這一制度已經施行超過20年,簡單將兩個國地稅部門合并無法根治原有問題。
顯然,分稅制有其自身重大意義,學者認為,憑借分稅制正確處理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可以革除按照企業行政隸屬關系組織財政收入的舊體制癥結,將企業置于不分大小、不論行政級別、依法納稅、公平競爭的地位,打造中國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同時,分稅制跳出了包干制下中央、地方“討價還價”的“體制周期”,在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層級間形成穩定、規范的財力分配關系。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完善立法、明確事權、改革稅制、穩定稅負、透明預算、提高效率,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要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完善稅收制度,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
在10月13日通過的《方案》中,除了明確國稅、地稅分設以外,還針對現行制度下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出頂層部署。
深改組會議指出,要根據財稅體制改革進程,結合建立健全地方稅費收入體系,厘清國稅和地稅、地稅和其他部門的稅費征管職責劃分,著力解決國稅、地稅征管職責交叉以及部分稅費征管職責不清等問題。
在業內人士看來,調整國地稅征管職能,在“營改增”之后就顯得很必要。國地稅職能劃分不清,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上弊端也比較明顯,國稅地稅共同征管企業稅,因為職責不清,現實中有爭搶稅源的現象。
在現實中,存在稅源競爭以及信息共享不暢,給群眾辦稅帶來負擔的現象。因此,深改組會議要求,推出更多便民辦稅改革措施,為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減輕群眾辦稅負擔,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國稅總局表示,要對現行體制加以改革完善,特別是加強國稅、地稅合作,為納稅人提供更多便利。
由此,未來國稅與地稅之間將不合并,轉而更加合作。
據《財經》記者了解,已有地方稅務機構據此完善國稅與地稅的合作機制。
一、深化農村稅費改革的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
總體目標:在規范農村稅費制度的基礎上,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取消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稅費,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財政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農民增收減負的長效機制,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主要任務:一是全面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三年內全面取消農業稅。二是進一步搞好鄉鎮機構改革,促使鄉鎮政府和事業單位職能轉變,采取有效措施使富余人員分流出去,確保完成精簡任務。三是推進農村教育體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資源,提高農村教育質量。四是推進縣鄉財政體制改革,強化縣鄉財政預算監督管理,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增加對農村的財政投入。
二、深化改革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實施農業稅減免政策
1.今年按照省統一部署我市農業稅稅率普遍降低3個百分點,即由原來的7%下調至4%,并按照農業稅稅率下調后正稅的20%征收農業稅附加,三年內全部取消農業稅。暫未參加稅費改革的國有農場等納稅單位,今年的農業稅也同步調減,具體調減幅度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2.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
3.取消原有通過農業稅政策減免方式對農民進行補貼的政策。
(二)制定轉移支付原則和辦法
*年減免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后,轉移支付資金補助原則和方法:
1.因減免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及兩稅附加而造成的財政收入減少,按省、市、縣共同承擔的辦法,省補助比例及市、縣承擔比例仍按上年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補助資金承擔比例確定。
2.核定的減免稅基數為各市縣鄉逐級上報的*年依率計征數及附加數。
3.按省采取“對縣算賬、對市補助、責任在市"的補助辦法,明確市對縣區、縣區對鄉鎮的配套數額,任何單位不得將由縣區級財政配套的資金轉嫁給所屬鄉鎮。
(三)規范農村收費管理,建立農民負擔監督機制
各級政府要對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整頓,嚴禁強行收費,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農民負擔監督的約束機制,加大涉農案件的查處力度。
(四)進一步推進鄉鎮機構和農村教育體制改革
年底前要完成鄉鎮事業單位改革,分流事業單位富余人員;并要完成農村教育體制的改革,精簡和優化教師隊伍,合理配置農村教育資源。
(五)加快農村衛生體制改革
*年底前完成鄉鎮醫療衛生布局調整工作。按“合鄉并鎮”后的鄉鎮建制,每個鄉鎮設置1所從事公共衛生工作的衛生機構。繼續增加農村衛生投入,農村公共衛生支出主要由各級財政承擔,重點是完善農村衛生防疫體系。
(六)完善鄉鎮財政體制,規范縣鄉村之間的分配關系
根據深化稅費改革后的實際情況,相應賦予鄉鎮與其承擔的事權相一致的財權。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轉移支付配套資金,按進度及時下撥到鄉鎮,并監督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情況。農村稅費改革后增加的農業稅收入要全部留歸鄉鎮。嚴禁無償平調、挪用村級集體財產,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七)規范和完善征收行為,加強農業稅收征管
征管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法和農村稅費改革的要求,制定操作規程,依率征稅。要簡化手續、為廣大納稅農戶及其他納稅單位和個人繳納農業稅及其附加和農業特產稅及其附加提供方便。要強化稅收保全措施,完善農業稅收征管體系,確保國家稅收依法足額征收,確保農業稅收征收人員正常開展業務。
(八)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妥善處理稅費尾欠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按照“制止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要求開展鄉村債務清理工作,各縣區要選擇一個鄉鎮進行試點,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分階段化解鄉村債務的目標和步驟。要抓好村務公開各項制度的落實,嚴格鄉級財政和村級財務管理,加強審計監督。對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前發生的農村稅費尾欠,要登記造冊,暫緩清收,以后再作處理。對改革后新發生的農業稅尾欠,不符合減免條件的要制定還款計劃,依法逐步清收。
三、農村稅費改革的工作安排
第一階段:組織準備階段(*年10月15日-10月31日)。制定相關配套改革方案,同時部署各縣區測算、填報*年深化農村稅費改革有關數據。
第二階段:實施操作階段(*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主要工作是:以村為單位,對*年依率計征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煙葉除外)有關數據進行匯集,張榜公布,取得廣大農民的認可;以鄉鎮為單位,按此次深化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要求進行測算(包括農民減負、收支增減因素、財政收支缺口等內容),測算結果經逐級匯總后,上報到市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稅改辦);市稅改辦按省確定的補助辦法將此次對縣區轉移支付補助的具體數額下達到縣區并細化到鄉鎮;按新的稅收政策征收農業稅及其附加。
第三階段:檢查總結階段(*年1月)。主要做好兩項工作:一是對各縣區農村稅費改革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防止政策執行走樣;二是總結農村稅費改革實施情況,研究解決農村稅費改革后遇到的問題。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搞好部門協作和配合
各級農村稅費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進一步充實工作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服從、服務于改革的大局出發,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各部門要帶頭貫徹落實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文件精神,積極支持和配合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工作。
(二)加強宣傳和培訓工作
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使農民真正認識到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就是要切實減輕他們的負擔,讓他們得到實惠。對執行政策的干部進行培訓,使他們準確地掌握政策,嚴格依法辦事,確保農村稅費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三)搞好調查研究,加強指導和監督
各縣區要做好深入細致地調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農民負擔和財政收支的真實情況,對改革中可能碰到的問題做到心中有數。各級稅改辦要加強對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具體指導,及時發現并糾正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偏差,確保稅費改革政策落實到位,切實減輕農民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