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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循環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主要障礙
1.1認識方面偏頗
狹義地理解循環經濟,認為循環經濟就是清潔生產和資源綜合利用,論文是生產、經濟管理和環保部門的事,與己無關;認為中國是發展中國家,貧窮是主要問題,因而迫于經濟增長和就業壓力盲目追求經濟增長,忽視與環境的協調;對自然資源稀缺程度了解不夠,以為資源不會枯竭,看不到資源存量和環境承載力已經不起傳統發展模式的高消耗和高污染,認為發展循環經濟為時尚早。認識偏頗,影響了各方參與循環經濟發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1.2管理方面缺失
(1)缺乏協調統一的管理機構。循環經濟覆蓋面廣,綜合性、交叉性強,現行管理體制中沒有統一的管理協調部門。
(2)缺乏系統長遠的發展規劃。循環經濟是龐大的系統工程,必須有科學的長遠規劃和分步實施規劃的指導。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初期階段,如何結合“十一五”規劃的編制,搞好適合區域(部門)特色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是值得研究和探討的難題。
1.3經濟社會運行方面體系不完整
(1)經濟運行系統中缺少物質循環鏈。現行經濟運行體系是按產品流向構造的,即具有前向、后向關聯的產品之間構成產業鏈和產品鏈,而缺少按物質流向構造的循環鏈,即上游產品、企業、產業的廢料成為下游產品、企業、產業的原料等等。
(2)人類社會組織分工中缺少“分解者”。人類社會目前不乏生產者和消費者,而缺乏相當于自然界中“分解者”地位和作用的廢棄物處理者,影響了“廢物”在人類社會經濟體系中的“內循環”和使“廢物”友好進人環境的“外循環”。
1.4制度方面有待建立
(1)自然資源和環境成本外部化。自然資源的使用價格沒有反映其生態成本,造成成本外部化;環境容量屬公共財產,使用時具有公開獲取性,使用結果具有排它性,由于監管不嚴,企業和公眾使用它的收益大于其分擔的成本,具有顯著的外部性。這使得循環型生產成本高于傳統生產,形成循環經濟發展的成本障礙。
(2)價格形成機制不科學。初次資源價格和生產支付的環境成本過低;國際分工中存在對原材料和能源提供國明顯的價格不利因素;廢舊產品和廢棄物的收集、整理、運輸成本高,再生技術滯后,使再利用原料成本高,以上各因素構成了推進循環經濟的價格障礙。
(3)法律法規建設滯后。我國已有4部環境法、8部資源法、20多項資源管理行政法、260多項環境標準。但循環經濟法律法規較缺乏,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
(4)相關政策支持不利。現行的循環經濟相關政策主要是環境管理制度,碩士論文以命令控制型政策為主,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政策較少且效率不高,對循環經濟發展的激勵作用不夠。
1.5技術支撐體系方面落后
(1)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尚未建立。現行指標體系缺少反映經濟社會活動中的物質投入(消耗)、排放(廢棄)、利用效率和循環利用方面的指標,不利于評價和跟蹤監測其發展情況,以作為對區域(部門)經濟社會發展業績評價的重要參數,扭轉單純追求GDP的政策目標。
(2)技術支撐體系落后。現行技術體系更注重生產效率的提高和新產品的開發,對污染治理、廢物利用、清潔生產和生態工業鏈接等技術開發和重視不夠,無法支撐循環經濟發展。
(3)缺少相關的信息平臺。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系統的循環經濟信息網絡平臺,特別是缺少固體廢棄物和循環型技術的供求信息,不利于構建循環型社會經濟體系。
2推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主要對策
2.1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引導全社會參與
(1)要認識到發展循環經濟是人類生存方式的巨大變革。認清循環經濟的本質是:把經濟活動的中心從單純以價值流循環為核心,轉變為以價值流和物質流循環為雙核心。它不僅包括能夠創造價值、帶來價值增值的社會再生產各個環節,而且包括全部有物質、能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的社會基本單元。因此,人類必須認識到,發展循環經濟不僅是物質流動形式的轉變,更是一場經濟運行方式的革命和人類生存方式的巨大變革。
(2)要轉變發展觀、價值觀、生產觀和消費觀。摒棄傳統發展思維和模式,堅持科學發展觀,走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在全社會倡導并確立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價值觀,以是否有利于世界系統良性運行作為價值尺度,檢驗各學科的理論與方法、制度和政策以及技術發明推動人類社會的進步。企業要充分認識到資源和環境也是生產力,發展生產、增強競爭力必須樹立綠色生產、清潔生產觀,樹立綠色消費和適度消費觀。
主動消費未被污染或者有助于公眾健康的綠色產品;在消費過程中,注重環保,節約資源和能源,改變對環境不宜的消費方式;
在消費后注重對垃圾的分類處置,促進其資源化等。
(3)要引導全社會參與。廣泛開展綠色教育,將環境常識列入學校教材,畢業論文加強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加強輿論宣傳,普及環境知識;完善環保工作制度,帶動民眾廣泛參與環保實踐;經常舉辦環境污染案例聽證會,加強其社會影響;向消費者提供消費選擇和消費后果的相關信息;對綠色產品廣告予以優惠;定期公布環境質量狀況等。引導全社會自覺地進行環境保護,為建立循環型社會貢獻自身的力量。
2.2健全管理體制搞好長遠規劃
(1)成立專門的領導和管理機構。成立以各級黨政主要領導任組長,發改委、經委、財政、城建、規劃、環保、水利、綠化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各級循環經濟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對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實施統一領導和部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上述部門組成,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制定循環經濟發展目標責任考核獎懲辦法》,把有關任務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嚴格考核,認真兌現獎懲。
(2)制定科學的規劃。在制定“十一五”規劃時,要采用超前性理念和系統工程思想,制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首先,各級政府應將其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其次,在加強專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國家、地區和部門循環經濟發展的統一規劃、專門規劃和分階段、分步驟實施規劃;第三,工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企業、社區等開展循環經濟示范,也要編制具體規劃;第四,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各類規劃的編制,如,城市建設規劃中應增加對地表水的收集管線設施建設、中水循環利用設施建設、城市污水分類處理設施改造等完善水循環系統的內容、方法和步驟;環衛規劃要充分考慮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工作的具體方法和步驟;科技規劃要體現對循環經濟重大支撐技術研發的引導和促進,技術支撐體系的建設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發展規劃要充分考慮產業循環鏈建設、清潔生產和靜脈產業發展方面的內容等。這是搞好循環經濟規劃工作的重要一環,也是使循環經濟貼近、融入經濟社會活動的關鍵環節。
2.3構建循環型社會經濟運行體系
運行體系的核心是把各個環節和子系統中的斷點或缺損的半環接續起來,形成反饋流程。
(1)發展企業廢物代謝網絡,塑造生產循環鏈。首先,在企業層面,組織企業內部物料循環,將生產中流失的物料或生成的廢料回收或經適當處理后作為原料返回原流程或廠內其他流程;實現清潔生產,減少物料和能源使用量和排放量。其次,在生態工業園區試點基礎上,由各級工業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等牽頭組織對所轄企業進行廢物代謝網絡調研,按工業生態學原理進行相關分析,對具備輸出、輸入潛能而未形成輸出、輸入關系的企業組織洽談,促成其建立鏈接關系;對在本轄區范圍內無法找到鏈接對象的企業,可跨產業和地區尋找鏈接伙伴,建立產業生態系統的“食物鏈,消除循環鏈的斷點。第三,結合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在新拓展區域的招商引資、項目擺放上突出構建循環經濟產業鏈條和網絡,使企業在發展橫向耦合和縱向閉合關系的過程中向工業園區聚集,使大部分企業都能成為各種特色生態工業園區的成員,形成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的產業共生組合。第四,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它既是生產循環鏈的補鏈環節,又是形成全社會完整的循環經濟環路的重要環節。
(2)發展廢舊物資回收產業,塑造流通循環鏈。流通領域既要減少商品流通中的物質消耗,職稱論文還要將可再用的產品和包裝物回收上來,返還到相關企業。首先,大力發展廢舊物資回收產業。逐步形成多渠道的廢舊物資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產業化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完善相關基礎設施,在社會范圍內形成循環經濟環路。其次,培育再生資源集散交易市場,把分散回收集中到規范的市場中來,為資源調控和優化配置提供更多選擇。
(3)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塑造消費循環鏈。首先,各級政府應增加相關投入,保證垃圾分類的物質設施建設。其次,由政府與環保企業、房地產開發商聯手,在新建住宅區推廣使用專供家庭或小區使用的生活垃圾處理器,通過加熱干燥和微生物分解等方式,將有機垃圾轉換成家畜飼料、有機肥料等。第三,結合文明社區建設,開展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由小區保潔員負責指導、監督居民將不同類垃圾正確投放到不同的垃圾箱內,由環衛部門或相關的產業化公司將垃圾分別送往相關企業。第四,在試點基礎上,向全社會推廣。
(4)實行城市污水集中分類處理,塑造社會整體循環鏈。社會整體循環鏈的核心是形成城市內部、鄉村內部以及城鄉之間廢棄物互換的循環鏈條。近期重點是解決城市污水資源化問題。針對城市污水大部分直接排人河流、湖泊,小部分進污水處理廠,城市污水多為集中綜合處理的現狀,應加快推進其向集中分類處理轉變;將居民、企業、機關單位、公共設施(除醫院)的洗浴問下水與廁所公桶的下水管道分設,在城區分別建設城市污水和肥源排放輸送管網,在城郊或城區分片建設污水處理廠和肥源處理廠,將廚房、洗浴問污水通過污水管網輸送到污水處理廠,經處理后再利用;將廁所的人糞尿下水通過肥源管網輸送到肥源處理廠,經加工處理形成系列肥料,運往鄉村。企業廢水經集中處理后再利用或達標排放。
2.4創新循環經濟制度基礎
(1)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逐步取消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補貼制度,使資源價格反映其真實的生態學、經濟學價值。對環境容量等共有財產使用者征收高稅費,提高生產和消費環節的排污和廢棄成本,促使環境成本內部化,解決循環型生產環節的成本障礙。
(2)建立基于資源全部成本的完全價格體制。該體制不可能通過市場自發建立,碩士論文需政府有計劃的組織生態學家、經濟學家對資源價值進行貨幣化評估,計算出其真實價值,并以稅收形式計人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通過市場機制和價值規律消除循環經濟發展的價格障礙。
(3)健全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框架法,以《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為基本法,包括((綠色消費法》、《包裝物再生利用法》、《家電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建材再生利用法》、《汽車再生利用法》、《節能法》、《廢棄物處理法》及相關子法。制定城市垃圾處理、水和大氣污染治理的監管條例,將責任主體和監管部門的行為置于法律規范之下。制定可持續發展認證體系、產品質量標準體系、環境標志和標準體系。(4)完善循環經濟激勵政策。征收資源稅,實現資源有償使用,限制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和使用、限制資源型產品出口;征收廢棄物處理費、垃圾填埋和焚燒稅,推動垃圾分類處理,促進其減量化、資源化;以廢棄物為原料的企業,可獲相關廢棄物處理費的補償;對環境有害的技術和產品,在銷售環節加征環境附加費,使其在成本效益選擇中更樂于采用潔凈技術、生產潔凈產品;將循環技術納入科技創新體系,在風險投資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支持循環型技術研發;對循環經濟項目,給予財政補貼、貸款擔保與貼息、低息貸款、優先貸款、延長信貸周期、減免稅收或稅前還貸等支持通過傾斜的產業政策,支持其到資本市場融資;對清潔汽車、能源及獲環境標志和能源效率標志的產品,減征消費稅;對原污染型生產設施,折舊率可以提高到30%以上等。
(5)健全循環經濟保障制度。包括有利于循環經濟的資源、產權、市場和產業等經濟制度;循環經濟核算、會計、審計、生產、消費、貿易、包裝和回收等規范制度;有利于循環經濟的財政、金融稅收和投資等激勵制度。
2.5創建循環經濟技術支撐體系
(1)加快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技術開發。針對物質在傳統線性濟體系中不能環狀運行的技術根源,研發環境友好技術,包括:消除污染物的環境工程技術,如固體廢物處理技術,大氣、水、噪聲及環境污染綜合防治技術;廢棄物再利用的循環生產技術,包括:廢棄物分解技術,分解物再生產成原材料的合成技術,把再生資源加工成產品的制造技術等;清潔生產技術,包括清潔的生產和清潔的產品技術。近期重點是開發引進資源節約和替代能量梯級利用、延長產業鏈和相關產業鏈接、零排放、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處理技術,特別是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術等,突破循環經濟發展的技術瓶頸。
(2)構建循環經濟綜合評價指標體系。這是循環經濟發展從理論探討進入實際操作階段的前提。依據其構建原則,通過篩選,我們初步構建了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的邏輯框架(表1)。
一、經濟法的性質
關于經濟法的性質,有的學者主張,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就其性質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經濟行政法”。①而日本有的學者認為:“在實體法的領域中,絕不能忽視施行著公法和私法的規制。在這一限度內,經濟法為滿足經濟性———社會協調性的要求,不僅采取公法的規制,同時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規制。從這種意義上說,經濟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兩個領域,并也產生著這兩者相互牽連以至相互交錯的現象。”②法國的一本大百科全書中寫道:“經濟法不僅僅是國家在經濟范疇里使用各種權力方式進行干預性措施的規則,因為這樣過于狹隘的定義將使經濟法成為公法的一部分了。事實上,經濟法包括更廣泛的范疇。它既涉及私法,例如屬于民法部門的商法,又涉及一些與經濟事務有關的刑法和勞動法;同樣也涉及關于經濟規章制度的行政法、稅務法;最后還涉及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③中國有的學者評述西方現代經濟法的狀況時指出:“西方工業化國家的經濟法是公、私法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消失的法律。”④在外國,有些學者提出,相對公法、私法兩大法律因素領域,經濟法已形成為第三種類型的法律領域或中間法律領域。⑤在中國亦有學者主張:“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是獨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對二者進行平衡協調的一個新的法系。”⑥
者認為,現代社會經濟法應該是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現代經濟法。經濟法調整國家因素影響的經濟關系,它的規范既體現國家意志、同時又尊重當事人意志,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去處理經濟領域的法律問題。這就顯示出了它的根本特征:社會公共性。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它的規范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主要立足于保護當事人個體的合法權益。民法和經濟法的共同發展、綜合應用是構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中心環節。立法中,有些公法、私法的界限是明確的,如合同自由原則為私法,國家干預原則為公法。但是實際經濟生活極其復雜,公法、私法并非直觀地、一對一地反映經濟關系,許多情況下必須合為一體,綜合調整某一項或某一類經濟關系。其中,私法公法化,反映了商事行為的公法化。例如,合同、競爭、交易、貸款、廣告,這些都是商業行為,但政府出于整體考>!合同實行監督、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決定存款和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發放廣告許可證等等。而公法私法化,則反映了政府行為的私法化。例如,國家成為公司的股東,或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還可以充當接受國際貸款的保證人,等等。在這里,作為財產所有者的國家與作為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分開來了。
由此可以看出,經濟法的一部分屬于公法,即經濟行政法。這部分法律全部或基本上由公法因素組合而成。經濟行政法調整國民經濟管理關系,它實際上就是國民經濟管理法。我們無須回避經濟行政法這個概念,但也不宜將經濟法局限于經濟行政法的圈子之內。經濟法的另一部分則是由公法、私法兩種因素融合為一體的,包括企業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商業銀行法、土地管理法等。公法、私法結合而成的這部分法律中,往往以私法因素為基礎,以公法因素為主導。現代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特征,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協調,正是公法、私法兩種法律因素有機結合的結果和表現。所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界定市場行為與政府行為的范圍,確立這兩種行為各自的及共同的規則,規范、保障企業權利的實現和行政權力的實施,必須科學地應用公法、私法兩種法律因素,不作劃分不行,把它們截然分開也不符合當今社會法律體系發展的實際。社會法是公法與私法的結合。因此,在眾多的經濟
法學說中,我們認為“社會法說”最具有說服力。 真正的經濟法不是國家經濟管理法,而是社會經濟管理法,①即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對社會經濟秩序與私法結合的產物,它意味著私法與公法分離的時代已經結束,也是法律社會化這一重大變革趨勢的一大標志———現代法律的重心從個人利益轉移到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兼顧上。盡管我們認為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的結合物,但是其中公法(即行政法)成份的比重更大。因為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國家權力特別是政府權力來統制經濟生活,具有權力干預權利的公法特征。所以經濟法與行政法具有密切的聯系。傳統法律把商品交換關系納入民商法調整的范圍。比如價格問題,如果買賣雙方對價格沒有異議,則買賣成交。這是商品交換中古老的傳統規則,屬于公理。現代法卻改變了這一格局———除民法調整之外,以政府干預為特征的經濟法也介入了。并非所有的商品價格都完全由買賣雙方自由決定的,而是由國家確定部分商品的價格,以“接近商品價值,反映供求狀況,符合國家政策要求”,①因此出現了被稱為“價格法”的經濟法。其中規定部分商品價格是由政府物價管理部門定價,部分商品是由政府物價部門實行指導價,部分商品是采取市場調節價。這其中的市場調節價,就是市場的等價有償、公平互利等價值規律問題,它是社會自治性質的,屬于民商法涉及的領域。而國家定價,則是反映國家強制性質的,屬于行政法涉及的領域。這兩部分結合在“價格法”中,構成了經濟法。下面以個案來說明行政法與民商法、經濟法的關系:民商事法律關系中,國家一般不介入,一旦介入,它就產生行政問題,形成行政法律關系。張三要求李四賠償某損失發生爭執,這是民事糾紛。
當鎮政府派員出面調處后決定免除賠償責任后,就從該民事案件演變出行政案件。②另外,我們再假設,如果某商店將針線價格降低到成本價以下出售,國家一般是不會干預的。因為這是民商法調整的范圍,只要消費者愿意購買,降價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該商店出售的不是水果而是鋼材,那么情況就不同了。某鋼材公司擅自調整鋼材價格,則違反我國有關價格法的規定,必將受到行政處罰。針線和鋼材在這里的區別在于國家對它們的管理態度不同。國家對于前者基本保持自由放任的態度,國家對于后者基本保持嚴格管理的態度。鋼材的銷售過程,國家權力以強制性方式介入其中,是由經濟法調整而不是由民法來調整,在我國實踐中被稱為“經濟執法”。新疆某市石油公司于1995年1月向市物價局提出書面申請,請示準予降價銷售石油制品,物價局領導同意后由工作人員電話答復石油公司,并在申請報告上注上“備案即可”字樣。
此后石油公司及其下屬工貿公司開始陸續降價。同年2月,市物價檢查所根據自治區有關部門決定通知石油公司恢復原價格,同年3月,檢查所對石油公司和下屬工貿公司的價格進行檢查,決定沒收降價差額款三萬余元。③到此,檢查所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執行的則是一部被稱為“價格管理條例”的經濟法。石油公司和工貿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他們的降價是物價局準許的。事實上行政法也存在于“價格管理條例”等價格法之中,因為其中已設定了一些規則,包括降價由誰核定,對降價的處罰由誰執行,等等。行政法的作用就在于:事先規定石油降價應由自治區物價部門具 體核定,市物價局領導和工作人員準許降價屬于越權行為;事先規定對石油公司等進行處罰應由自治州一級物價檢查所負責處理,市物價檢查所的處罰也屬于超越職權。法院經司法審查,確認這兩條后,判決撤銷檢查所的處罰決定。如果行政機關內部在處理該案時就嚴格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那么行政法的作用是通過行政機關自己的自律得以表現的。而從本案結局來看,行政法的作用是通過司法審查得以體現的———它控制著行政權力———以法律來界定行政職權的歸屬,超越職權的可由法院予以撤銷。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經濟法和行政法的靜態關系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是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有些也具有行政關系性質,必要時也要采用行政手段。它們的區別有: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本質上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是物質利益實體的管理性質關系,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經濟管理法律關系主體雖然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但都是經濟權利主體和經濟義務主體,都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及承擔經濟義務,并非一方是權利主體、一方是義務主體的單純命令與服從關系;碩士論文范文經濟管理法律關系追求的是一定的經濟目的與經濟效益,遵循的是市場經濟規律,不能單純體現行政機關和行政首長的意志和意圖等;經濟法主要運用經濟手段,但也以行政手段為輔。
(二)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動態關系經濟法與行政法從調整對象上來看是無法加以區別的。比如被視為現代經濟法典型或核心的“反壟斷(不正當競爭)法”顯然屬于經濟法,其中授予行政機關統制、懲治壟斷行為的權力,規定行政處分行為的措施、程序等。甚至有人認為這個法律就屬于行政法,稱為經濟行政法。難道我們說反壟斷法與行政法無關嗎?顯然不對。經濟法的性質告訴我們,它主要是政府統制經濟秩序的一個獨立部
門法,政府在經濟管理方面的作用就存在于經濟法之中。在當代中國,既然經濟法是國家進行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法律,而宏觀調控的主要內容是行政機關對市場經濟秩序從行政管理角度進行宏觀調控,那么經濟法的實施大部分屬于行政權實施的過程。比如工商管理機關實施工商管理法規的活動就是行政權力實施的活動。在政府控制經濟活動的過程中,法律又是如何控制政府行政行為的呢?這中間存在著雙重控制關系,如圖所示: 前者是經濟法的任務,主要目的是控制市場競爭,保障經濟秩序;后者是行政法的任務,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權力,保障經濟自由。當然兩種任務不是截然分離的,而是相互滲透、有機運行的。強調政府干預市場經濟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府干預市場經濟過程中的每一個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環節都納入法治化軌道。 在該目標取得后,經濟行政行為將完成由恣意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轉變。因此我們認為行政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是:實體(經濟法)與程序(行政法)的分工。在政府通過經濟法控制經濟活動的領域中,經濟法主要是以實體法規范(授予行政權力)的方式實現政府控制經濟生活的目標,行政法則主要是以程序法規范(設定行政行為的程序)的方式實現政府控制經濟生活的目標。筆者認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并不能構成實體法與程序法關系,行政與行政訴訟二者形成法律決定的實體依據都是同一的,這就是經濟法等社會法,社會法的實施既依賴行政也依賴行政訴訟,行政與行政訴訟構成了社會法的一種獨特的實施方式。什么是典型的現代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
現代行政權力的擴大與強化,很少表現在行政法里面,而大量表現在經濟法之中。如果說行政法被瓜分后只剩下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那么這個“瓜分者”就是經濟法。而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行政程序法,因此經濟法與行政法兩者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分工關系類似于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工關系。經濟法是行政法的私法化的結果。公法私法化是現代社會法律發展的趨勢之一。它與國家權力干預的強化有關。“企圖回到純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國家縮減到僅執行收稅員、警察和披戴甲胄的護衛之類的老的最小限度的職能,實際上是拒絕整個現代文明的趨勢”。傳統行政法作用的簡單地增強則導致國家權力的過分強化,容易導致對個人利益、市場自由的損害,于是需要對傳統行政法進行一定的調整,使國家權力不完全采用強制的方式對待經濟生活。當國家權力向過去權力不介入的經濟生活領域延伸時,便出現了以行政統制與經濟自治相互補充、相互滲透的新型法律領域,這就是經濟法。兩者社會牽涉面的重疊。行政法應當對政府一切公權力行為進行無死角的控制。既然經濟法是國家權力特別是政府權力干預經濟生活的一種法律形式,那么行政法應當對政府權力控制經濟生活的活動實行全面“再控制”。所以行政法所涉及的面幾乎應該是涵蓋了經濟法所涉及的社會關系面。換言之,經濟法控制經濟活動的面有多大,那么,行政法的涉及面也應當有多大。兩者調整方式的配合。
行政法是以強制性干預為特點的,它不僅表現為對治安對象、納稅對象等相對人的強制,現代行政法更多地表現為對行政主體的強制。經濟法是以政策性平衡為特點的,它一方面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保護經濟主體的權利,因而不采取傳統公法的強制性干預,也不采取傳統私法的自治性調節,而是將兩種調整方式有機結合起來,產生政策性平衡。經濟法的政策性平衡不是以簡單的主張為特點的,而是以折衷和妥協的平衡態度為特征的。西方法律社會化或“社會本位”就是法律的政策平衡原理在西方國家的具體表現。運用政策性平衡方式是對傳統私法與公法功能的一種折衷、修正和變革,同時它又代表著現代法的一種傾向。因此現代法在功能上是一種混合型或曰平衡型的法。政策性平衡的調整方式表現在法律內容上,就是政策(國家意志)對于公理(社會習慣)的修正。兩者以不同的價值取向達到最終目的一致。社會法與市場經濟的競爭性所帶來的社會公害、風險因素相關,主要功效在于限制市場不公平競爭、限制市場引起的公害,使風險分散、轉移,讓公眾來承擔,以減少損失,體現社會互助合作精神,保障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為政府宏觀調控的權力起到依據的作用,一方面也防止權力濫用,另一方面保證權力的正常運轉。所以作為社會法的經濟法,它保障政府對市場弊端的控制,實現經濟生活的秩序價值;行政法控制行政權力的濫用,保障政府經濟調控的適度,確保經濟生活的自由價值。兩者以不同的價值取向統一于同一目的,即保障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三、行政法治———行政法對經濟法作用的控制
從前述分析可知,經濟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綜合運用民事方法、行政方法(甚至是刑事方法)來對私法關系進行全面干預與監控,民事救濟方法的補償性、滯后性、被動性已經不能適應經濟法的目的、宗旨,行政方法成為經濟法基本的調整手段,如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等。當運用行政方法調整時,經濟法與行政法構成依賴性的鏈接關系。即行政法對經濟法的控制與救濟。換言之,它的基本運作線路便是:通過行政對經濟進行控制,通過法律對行政進行控制。三者形成良性互動。由于經濟法等社會法處于公私法融合的第三法域,其私權救濟部分通過民事訴訟實施,其刑事制裁部分除獨立性的散在立法外已歸入刑法典,均通過刑事訴訟實施,而其基本的實施方式則是行政與行政訴訟。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經濟法與行政法構成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由于行政的廣泛性、多樣性、專業性,行政法不可能像訴訟法那樣實行法典化,在具體經濟法律法規中實體法與程序法往往是融合在一起的,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專利法、商標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