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道路畢業論文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關鍵詞:城市道路飆車
杭州胡斌5.7交通肇事案已經塵埃落定,但本案所引起的多方面爭論似乎并沒有得到一個共識。對本案可以從事實認定、適用法律、輿論監督、公眾認同、對司法工作中危機的管理等多方面來深入解讀。在本案的定性問題上,存在著對于胡斌這種飚車行為是屬于交通肇事行為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爭。《檢察日報》曾在本案發生后先后刊登了兩篇代表性的文章。在這兩篇觀點針鋒相對的文章中,麥子的《飆車,真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文主張胡斌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劉明祥的《飆車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嗎?》一文主張胡斌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1]。從這兩篇文章中我們可以看出,這兩位作者之所以對胡斌案的定性存在截然相反的觀點,主要是因為,雙方對于飆車行為的內涵如何界定沒有充分展開論述,胡斌的行為是否屬于飆車行為、對這種行為如何認識也就難以取得一致意見。胡斌案已經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筆者沒有該案的第一手資料,也無意有關辦案機關的處理結果評頭品足。本文僅就飆車行為的如何定性問題作粗淺探討。
一、飆車行為的性質分析
關于飆車一詞,現代漢語詞典對此的定義為:“開快車”。在百度百科中進行搜索,“飆車”一詞有兩種含義:一種是傳說中的御風而行的神車,二是駕車高速行駛。由于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也就找不到界定飆車的標準。筆者認為,法律意義上的飆車行為并不應僅按照其上述語義來界定,它并不僅是超速行駛行為這么簡單。如果法律對某一路段車輛行駛的最大速度規定為80碼,那么,過往車輛的速度如果是81碼畢業論文論文參考文獻格式,構成了超速行駛,101碼也構成了超速行駛,但二者的危險性卻不可同日而語。從超速行駛的程度上看,認定為飆車行駛,其超過最高限速規定應達到一定比例。另外,判定超速行為是否屬于飆車,還應包括駕車者的主觀心理狀態。因為從一般的社會經驗來看,飆車者追求的大多是高速行駛中感官上的、競爭之后的成就感和驚險演出成功后所獲得的認同感。[2]綜合這兩方面的因素,筆者認為,法律意義上的飆車行為應界定為:行為人明知自己超速行駛,為了達到某種心理上的刺激、等不正當的滿足,而故意為之的行為。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空間內駕車飆車的行為并不是一般的交通運輸行為。對于“交通運輸”的含義,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交通運輸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設施將人或物從一地運載到另一地的活動過程,交通運輸的目的是運輸一定的人或物。但飆車行為并非如此。從表面上看,飆車的行為人確實是利用了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設施將自己和所駕駛的車輛從一定運往另一地。但從本質上講,飆車者的目的僅僅是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和設施來炫耀自己的某種技能,而和交通運輸無關[3]。
交通運輸作為一項具有相當危險性的行業,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雖然其帶有與生俱來的危險性,但同時也具有相當大的社會效益,它給人類帶來的高效便捷已經是不容置疑的事實。綜合考量,它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得到了社會的允許。為了趨利避害,人們制定了大量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以最大限度的引導交通運輸行為最大限度地造福人類。但公路上的飆車行為卻只具有與生俱來的高度危險性,而沒有給社會帶來任何效益。據調查,飆車行為還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危害:影響了行車秩序,妨害了交通安全;制造噪音、污染環境;引發打架群毆等暴力事件;助長賭博歪風,毒化社會風氣;增加交警負荷,增加社會管理成本;引發交通事故,增加社會負擔;引起公眾恐慌和不滿,增加社會對立[4]。綜上,在公共道路上標車的行為本身就帶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理應為法律所禁止。據有關報道,我國的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交通管理規章中都禁止在城市中飆車。
二、城市道路上飆車行為的構罪問題分析
1、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飆車行為
如前所述,公路飆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當前很多城市中這種行為屢禁不止畢業論文論文參考文獻格式,和制裁不利有很直接的關系,僅憑治安處罰手段不足以有效治理這種行為。將其納入到刑法懲罰范圍之內既有必要性,也不存在適用法律上的障礙:完全可以認定這種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行為人對于自己嚴重超速駕駛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的;其次,行為人對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態度。公路并不是F1賽道,它的存在是為了方便交通運輸,方便快捷人民的生產生活,而并非是為了滿足一小部分人在超高速駕駛中尋求刺激。如果說行為人對于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飆車還存在自信自己的駕駛技術不會造成嚴重后果的話,那么在城市道路上飆車會對其他車輛和行人造成傷害,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什么嚴重后果,作為一個理性人,他是完全能夠預測到的。行為人之所以放任為之,完全是因為他對社會公眾的生命安全持漠視的態度,對可能發生的后果持放任態度。行為人對自己的駕駛技術持過于自信的態度和對公眾的人身安全持漠視的態度,這兩者并不矛盾。另外,公路飆車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也不僅僅限于交通運輸安全,如前所述,它對整個公共安全都構成了潛在威脅。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公路并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尤其對于人流、車流密集的城市道路,行為人在這些地方飆車,會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的社會危害相比,差異并不像有些論者所講得那樣存在天壤之別。
2、致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飆車行為
行為人在公共道路上飆車,對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完全持漠視的態度,對于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行為人在這種罪過的支配下,最終導致他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構成要件。在這里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將這種在道路上飆車致人傷亡的情況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處罰情節是否需要致多人傷亡為要件。在胡斌案中,劉明祥教授提出“胡斌不是故意沖撞人群,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傷亡,他的行為與那種已經是使就會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死亡的所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重大差別”[5]。對此有論者做出了精彩的點評:“本案中,不是故意沖撞人群是事實,但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傷亡卻是偶然——如果當時站在斑馬線上的,不是只有譚卓一個人,而是一群人,那么,案發現場的場景,就會‘壯觀’得多”。“從他(胡斌)決定把車以那種速度開到鬧市區那一刻,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就已經受到威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畢業論文論文參考文獻格式,是危險犯,造成嚴重后果只是加重處罰情節”[6]。筆者認為,這種評論是入木三分的。對于在城市道路上飆車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并不應強求該行為造成多人傷亡。致人傷亡數量的多寡只是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處罰情節的基礎上,對其量刑時應考慮的因素。
三、對完善有關法律的建議
實踐中司法人員和社會公眾之所以對這種飚車的行為如何定性爭論如此激烈,和法律規定的不明確有很大的關系。可能是因為概念內涵難以明確確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沒有對飚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對于這種行為的處理也有很大差異。司法個案出現之后,各地的不同處理被網絡等媒體傳播放大之后,造成了社會公眾對于司法工作廣泛的不信任。因此,最高立法應在對這類事件的現狀進行充分調研、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的基礎上,通過修改法律明確禁止在城市內道路上的飚車行為,并將這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入罪。司法機關應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判例的形式對在不同情況下飚車行為的定性做出明確的規定,以便有效遏制這種危害行為的發生,統一執法標準,提高司法機關執法行為的公信力。
[1] 分別載于《檢察日報》2009年5月20日第8版、2009年5月27日第3版
[2] 沈黎、劉斌志:《青少年飆車現象的社會工作分析》,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8年第4期
[3] 李麗:《從杭州富家子飚車一案分析公路飚車行為的刑法定位》,載《網絡財富》2009年第7期
[4]沈黎、劉斌志:《青少年飆車現象的社會工作分析》,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8年第4期
[5] 《飆車案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載《檢察日報》2009年5月19日第3版
[6]麥子:《飆車,真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載于《檢察日報》2009年5月20日第8版
一、選題的背景和意義
1.選題的背景
2.選題的意義
隨著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汽車也逐漸的成為了普通家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我國汽車還在不斷的發展階段,預計將來國內的汽車保有量將是個很大的數字。汽車雖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工作,工地作業等帶來很便捷的作用,但是其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是不可忽略的。交通事故已成為世界第一害,而中國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最多的國家之一。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中國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數首次超過五萬人至今,中國(未包括港澳臺地區)每年交通事故50萬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均超過10萬人,已經連續十余年居世界第一。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人生,財產安全,國家出臺一系列的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汽車保險業務也就應運而生。汽車查勘定損崗是直接接觸標的車,對交通事故、汽車損壞等汽車保險把守第一關。
二、選題研究的主要內容
一般的情況下保險理賠中涉及到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兩個角色。保險責任是根據保險條款中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來確定。不同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和免除責任又是不相同的,不同保險公司的定損標準有差別。保險業務想要在市場扎下的筋基除了有一個大市場的需求之外還要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既是公平、公開、公正,又能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論文應完成項目
(1)國內外汽車保險查勘定損的研究現狀對比分析;
(2)國內外汽車保險查勘定損的工作特點對比分析;
(3)我國汽車保險查勘定損工作的人才構成、行業規范、行業范疇等要素分析;
(4)車險查勘定損工作內容細化分析;
(5)車險查勘定損崗位的操作方式標準化研究。
擬解決關鍵問題
1.查勘的調度流程是怎樣的
2.如何判斷事故的真實性
3.查勘員需要懂得的交通知識與整個賠款程序
4.定損員拍照的技巧
5.判斷零件修復還是更換的標準
6.定損員如何入單
三、選題的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1.選題的研究方法
文獻研究法:通過查閱大量的資料,各種學術文獻,全面的了解車險現場查勘定損的方法。
實習觀察法:通過到人民財產保險實習,了解、學習、研究國內查勘定損方法。比較分析法:通過比較國內國外車險查勘定損方法的利弊,揚長避短。學習國外的先進方法,促進國內汽車保險業務的發展。
2.選題研究的技術路線
首先是通過相關的查閱書籍,學術報告對車險現場查勘定損有初步的了解。在到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實習汽車查勘定損崗。一般來說,作為實習生都會被派到門前定損。這樣就有一個很好的機會直接接觸到定損的方法,要點。實習一段的時間之后就會被派到現場查勘。
其實,查勘和定損時兩個不同的工作崗位,在查勘和定損之間有衍生出復勘崗,只不過對于復勘崗一般是由查勘人員進行復勘。
除此之外還要基本弄懂常見車型的配件價格,這一點也是做好定損工作的要領。
四、選題研究的工作基礎
1.我本人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實習生。對車險查勘定損有一定的了解,有機會再去深入學習研究。
2.我們有一門汽車保險課,有條件讓老師指導一下。
3.學校圖書館有很多查勘定損方面的書籍,可以利用這些資源更加深入的學習。
五、實施計劃
20xx年9月閱讀,收集相關資料做好開題報告
20xx年10月對資料進行理解,閱讀一定數量的書籍論文、分析文章的內容和思想
六、參考文獻
2.朱奇。商業保險語境下的車輛定損若干問題的思考[J].上海保險,2013(06)。
3.李景芝,趙長利。《汽車保險與理賠》,國防工業出版社2007年版。
4.周新苗。我國機動車輛保險市場風險理賠因素分析[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9(12)。
5.王俊喜。SVDA查勘定損職業資格認證體系的研究。湖南農機,2013(5)。
6.劉少波。探索車險理賠通賠通付。中國保險報,2006(9)
7.陳世飛。《汽車保險與理賠》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
8.王永盛《車險理賠查勘與定損》機械工業出版社
寫畢業論文主要目的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能,理論聯系實際,獨立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使學生得到從事本專業工作和進行相關的基本訓練。畢業論文應反映出作者能夠準確地掌握所學的專業基礎知識,基本學會綜合運用所學知識進行科學研究的方法,對所研究的題目有一定的心得體會,論文題目的范圍不宜過寬,一般選擇本學科某一重要問題的一個側面。
畢業論文的基本教學要求是:
1、培養學生綜合運用、鞏固與擴展所學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培養學生獨立分析、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培養學生處理數據和信息的能力。
2、培養學生正確的理論聯系實際的工作作風,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
3、培養學生進行社會調查研究;文獻資料收集、閱讀和整理、使用;提出論點、綜合論證、總結寫作等基本技能。
畢業論文是畢業生總結性的獨立作業,是學生運用在校學習的基本知識和基礎理論,去分析、解決一兩個實際問題的實踐鍛煉過程,也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學習成果的綜合性總結,是整個教學活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撰寫畢業論文對于培養學生初步的科學研究能力,提高其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有著重要意義。
畢業論文在進行編寫的過程中,需要經過開題報告、論文編寫、論文上交評定、論文答辯以及論文評分五個過程,其中開題報告是論文進行的最重要的一個過程,也是論文能否進行的一個重要指標。
一、選題
畢業論文的題目要注重實用,以利用所學的理論、方法等專業知識在企業業務操作中的實際應用為主。可從將專業理論知識應用在企業實際運作中或者分析企業先行操作的情況進行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并提出改進措施或者是值得學習推廣的環節并分析推廣的可行性。
建議題目:
XXXX在XX企業中的應用分析 XX企業XXX的應用分析
XXXX在XX企業中的應用分析
XX集卡車隊提高服務質量途徑分析
XX集裝箱碼頭堆場管理崗位提高效率方法分析 XX國際貨運公司促銷策略研究
XX企業開展業務面臨的主要問題及應對策略研究
二、論文格式 建議五段格式,即
一、公司及所分析業務、流程或方法等的簡單介紹
二、所寫理論知識的介紹或闡述
三、對所要分析的業務、流程及方法等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