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機制研究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由于我國司法資源的緊張,致使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工作從提交起訴書到法院再到法院經過審理下達判決再到賠償責任人履行賠償責任往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等待期,并且由于民眾對于司法的權威性與公正性存有質疑,因而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糾紛都是在交管所進行化解的。正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機制得以應運而生。
一、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現狀
2010年12月10日,在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保險行業協會等部門積極協調配合下,市交警事故大隊正式掛牌成立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交調委)。交調委配有辦公室、調解室和檔案室。辦公室是交調委日常辦公議事機構,檔案室則是負責資料的整理和保存工作。調解室是交調委最重要的機構,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都是在調解室進行,調解員每天上班時間的大部分也都是在調解室進行調解工作。由圖一,圖二可以看出,2013年宜昌市交調委的糾紛調解成功率和結案率就達到了95%以上的水平。而交調委自成立起到2014年10月份這四年間,宜昌市交調委已受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賠償糾紛調解的申請4267件,接待來訪16532人次,已成功調解4133件,結案率為98.3%,涉案金額9811多萬元,沒有調解成,或待調、正在調解中的結件70件,向法院提起案件僅48件,巳調解處理死亡案件76件,傷殘案件230件,調解率100%。
二、宜昌市交調委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調解員呈現老齡化,人員配備不足交調委的工作人員只有三個人,都屬于退休或是即將退休的老人,與其他兩個調解工作室的人員配備差不多,但交調委的工作量卻比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加起來還要大。據統計,交調委平均每一個案例首次接待都在半小時到一個小時以上,雙方當事人員高達十人之多,平均每個工作日受理案件4至5件,最高的一個工作日受理案件12件,調解員不論是精神上還是身體上都要承受巨大的壓力。
(二)調解員法律素質偏低調研中發現,交調委的工作人員沒有任何的法學背景,其法律知識也是在擔任調解員以后才逐漸接觸學習到的,而且僅局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損害賠償法》等少數幾部法律。
(三)人民調解程序的規范性不足由于人民調解程序簡單,有些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任意離席,任意終止調解,導致調解秩序混亂。調解機制應當制定嚴密規制,通過具體明確整合調解程序的人員配置、責任劃分和工作流程等具體細節實現調解的規范性,保證糾紛解決程序優先價值。解程序太過隨意,不受制約和規范,就會面臨“向窮人出售廉價、低質、粗糙的正義”的指責。
(四)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建設滯后宜昌市交調委在成立時就得到了市司法局的承諾,將交調委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但卻沒有建立一套完備的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去監督經費的落實情況,保證工作經費能夠如實如數地發放到位。宜昌市交調委成立至今尚未有拖欠工作經費的情況,但這是建立在當前交調委規模小,工作人員大多屬于退休半退休人員對于工資敏感度不高的前提下,隨著交調委規模的擴大,高素質人才的引進,工作經費增加的情況下政府部門是不是還能這樣慷慨是存在疑問的。
(五)人民調解缺乏激勵機制人民調解的工資水平是固定的,調解過程經常加班加點,人民調解員更多的是基于一種責任感和奉獻精神進行工作,調解成功與否與調解員切身利益關系不大。這一方面限制了調解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阻礙了高水平人才進入人民調解領域。
三、完善宜昌市交調委的建議
(一)規范調解程序,樹立人民調解威信人民調解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強調當事人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自主性,但自主并不意味著無序,參與調解重大疑難糾紛,人民調解的各項工作程序和制度務必要規范,這樣才能更好樹立人民調解的威信。交調委受理當事人申請時,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告知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并請參加調解的雙方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權利義務告知書”上簽字。這樣做雖然沒有強制力來保證,但從形式上增強了人民調解的嚴肅性,以減少和避免當事人想來就來,想走就走,調解不成就鬧的行為出現。
(二)優化調解員構成人民調解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調解員。在調解員的選聘上可以采取民主推薦與公開招聘同時結合年齡、專業素質、民間聲望等因素綜合考慮,搭建一支老少兼備,優勢互補的人民調解隊伍。尤其要著重將具有一定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和群眾基礎的年輕優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調解隊伍中,逐步實現人民調解隊伍的專業化、年輕化、知識化,為人民調解的隊伍注入新鮮血液;此外,還可以吸收來自不同階層,具備不同身份的人如轄區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退休教師、有威望的退休老干部、熱心調解工作的社會志愿者等加入調解隊伍,可以有效擴大社會參與和社會影響。
(三)提高調解員的專業素質和技能組織調解員進行業務學習和交流活動,交調委可以積極與人民法院的溝通配合,促進人民調解與司法審判的良性互動。交調委可以既可以主動邀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也可以組織調解員參與旁聽審判,向法院推薦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特別是人民法院通過對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具體民事案件的審判,通過不斷的學習強化調解員自身的業務水平,提高調解滿意度。
(四)建立調解員工作經費保障機制、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必要的工作經費是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效能和社會公信力的基礎,政府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的培訓、宣傳、表彰、硬件建設等經費以專項列入財政預算,落實到位,并根據工作發展逐年增加,從而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同時還要強化司法所在組織、隊伍、業務、基礎設施上的規范化建設,落實經費,改善辦公條件,使其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發揮更好的主導作用,樹立人民調解工作在基層牢不可破的群眾威信和社會影響。
(五)建立人民調解員激勵制度司法所和交警部門可以通過開展“優秀調解員”的評比活動,通過“以獎代補”方式,對優秀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進行表彰獎勵,形成內部激勵和競爭機制,提高調解員工作的榮譽感和認同感。
四、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的優越性
(一)從社會成本的角度看,人民調解占用較少的資源從宜昌市交調委來看,人民調解員就在事故處理大隊辦公,辦公場地和設施由各交警大隊提供,充分利用了現有資源,避免了重復建設的浪費。有效彌補了警力不足,把事故調解工作中所耗費的警力資源置換出來,民警有時間、有條件去提高接處警的效率和案件辦理的質量。
(二)從事故當事人的角度看,人民調解經濟、高效筆者在調研期間針對四十起事故糾紛當事人因事故糾紛調解支出的費用進行了統計。從圖三可以看出絕大多數的糾紛中,當事人的支出都可以控制在500元以內,尤其是糾紛金額在萬元以內的交通事故,少部分糾紛金額達到數萬甚至十萬的也不過千元左右?,F實中的糾紛不僅僅表現在法律上權利義務的對立,在糾紛的背后經濟因素往往占據重要地位,人民調解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事故當事人因糾紛解決所產生的費用和時間。人民調解制度不用遵循僵硬的法律程序,而注重利用法律、道德等方面消除當事人的隔閡,徹底解決糾紛,從而緩解程序正義帶來的矛盾。而其凸顯的經濟優勢、效率優勢也是現代社會追求的實質正義的重要內容。
(三)從公信力的角度來看,人民調解客觀公正,認可度高首先,人民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之間都沒有利害關系,確保了調解結果的公平公正。不論是調解過程還是調解結果,人民調解都是在當事人充分參與的情況下公開公正進行的,這就保證了“調”的程序與實體結果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結果,使得當事人的自主司法能動性得到了充分伸張。綜上所述,宜昌市交調委成立以來,調解了大量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案件,有效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作者:胡溯 單位:三峽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