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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刻,在改革開放力度不斷加大,不可避免地因各類矛盾和問題引發不同程度的公共危機。如何有效地應對這些危機,對政府部門來說是一個緊迫的現實問題。而對于公共危機管理中的另一個主體-公眾應起到什么作用探討較少,對于政府如何優化公眾參與公共危機管理途徑的研究也較為缺乏。
一、公眾參與行為在我國公共危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已進入公共危機的頻發期,各種各樣的公共危機威脅著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是,公眾的參與行為卻存在著很多問題。
(一)政府官員對公眾參與行為的重視度不足
在我國,由于長期處于的封建社會所遺留下來的“官本位”思想,在一些政府官員頭腦中還殘存著官僚主義思想,對公眾的參與意見不予重視。政府已經習慣于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管理,在政府治理和決策中很難看到公眾的力量。因此,在公共危機管理當中,政府官員對公眾封鎖消息,忽視了公眾作為公共危機事件直接受害者所能發揮的作用,導致公共危機事件不能迅速解決,造成公眾利益更大的損失。
(二)公眾參與的主動性較低
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無為”“、中庸”等觀念,以及長期形成的順民思想,使得公眾認為只要聽國家的話,本本分分做好自己的事情,過好自己的日子就足夠了,認為解決、管理公共危機事件就是政府的事情,是政府的責任。由于公眾對政府的公共危機決策不關心,認同度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公眾對政府行為的監督力度不夠,使得政府的公共危機決策失靈,影響公共危機的管理。
(三)公眾參與行為的法律保障水平較低
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為公眾參與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制度。但具體的關于但具體的關于規劃參與行為,暢通參與渠道,保證公眾參與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卻不夠健全,從而使得公眾參與公共危機管理活動具有較大的隨意性,缺乏規范的程序或規定。盡管一些地方促進公眾參與行為的法律法規已經出臺,但這些法律法規對公眾參與具體公共管理行為的規定比較模糊,使得這些法律法規沒有得到真正落實。
二、公眾有效參與公共危機管理的對策及建議
在公共危機管理中,公眾的危機意識、危機預防能力和應對水平是影響公共危機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通過有效措施加強公眾參與行為。
(一)提高政府對公眾參與的重視
我國政府在公共危機管理中應切實運用治理理論改造政府,實現政府官員“官本位”觀念的轉變。政府官員應該明白公眾參與是政府有效治理社會公共事務特別是公共危機事件的有效途徑。因此,要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加強公共危機的管理力度,堅持以公眾為主體,使公眾與政府共同合作,共同解決公共危機事件。
(二)增強基層組織的自治能力
公眾應以居委會、村委會等為形式參與公共危機管理。地方基層自治是公眾參與公共事務、表達自身利益的起點。當公共危機發生時,公眾可以通過所在的居委會、村委會充分調動所掌握的信息、資源,進行自我防范,使公共危機的傷害程度減少到最小。要加強基層自治的能力,就離不開公眾參與團體和組織的發展。公眾社會組織也成為公眾表達參與意愿的重要載體。
(三)健全公眾參與行為的法律法規
公眾參與公共危機管理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保障,公眾的參與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只有公眾參與的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才能在程序上體現民主,在實踐中發揮公眾的功能。要針對公眾在公共危機參與中的新要求、新情況及時制定相關的法律;要借鑒國外公眾危機參與的科學立法,使法律制定更加科學。
三、結束語
目前,我國關于公眾參與途徑選擇的優化,在理論上,探討的還顯得較為薄。但是,我們可以看到,政府對公共危機管理越來越重視。隨著公眾參與的深度和廣度的加大,對公共危機管理的影響加大,培養了公眾良好的參與意識和健康的公民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