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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話語權的內在沖突乃是權力與權利的沖突。一方面話語權利人皆有之,另一方面話語權力的大小卻因人而異,甚至形成少數人的話語壟斷,公共組織或利益集團的話語霸權可能導致多數人的話語權缺失、權利受損。所謂話語霸權就是權力集團運用權力進行話語管制,并將隱含自身價值的話語通過教育、媒介和公共政策等方式滲透到社會公眾中,從而干預了社會公眾的話語自由。話語權的內在矛盾又外顯于話語管制和話語自由的直接或間接的沖突上,并具體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話語權屬性的矛盾性話語權內在屬性中的權利和權力構成一對矛盾。權利最重要的特征是普遍性和自由性,即每個人在不干涉他人話語自由的前提下都具有話語權。中國憲法第34條明確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明確規定: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當然,公民的話語權利是與一定義務相聯系的。聯合國公約同時規定,要行使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就相應具有一定的義務和責任。體現在一是對他人權利或名譽的尊重;二是對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公共衛生與公共道德的維護。因此,公民在行使自己言論自由權利的時候,又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法律約束和道德制約。另一方面,權力最重要的特征是強制性和壟斷性,即話語權實際上常常被少部分權勢者左右。當權力正常行使時,它可以成為維護公民話語權的正義力量,當權力異化時,它又可以成為壓制公民話語權的強制力量。在現實生活中,因寫詩針砭地方時政并用手機短信傳播而被縣公安局拘留的重慶“彭水詩案”,因在網上發帖舉報家鄉政府違規征地竟遭跨省追捕的河南“王帥事件”,這些因言獲罪的典型案例就是少數權力執掌者用強權來壓制民言、民意,是與現代社會民主法制格格不入的違法行為。但是,大V利用自己在網絡中的影響力,濫用網絡話語權一些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不加核實地傳播負面信息,對他人名譽、社會乃至國家的穩定造成負面影響,大V成為“大謠”,并成為了網絡治理中的打擊對象。為此,話語權屬性中權利和權力的矛盾性具體表現為普遍性與壟斷性、強制性與自由性的矛盾沖突,而公共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是導致矛盾沖突的主因。
(二)話語權資源的有限性馬克斯•韋伯認為,資源包括了權力、財富和社會威望。權力是“一種資源,一種可以為人們帶來好處,可以幫助人們實現自己的意志或愿望,可以使權力握有者對社會主體和其他資源發生影響的特別重要的資源”[4]。凡是資源,都是有限的,話語權也是如此。在一定的時間、空間中,一些人占有了過多的話語權資源,必然會減少甚至剝奪另一些人的話語權利,并通過話語權壟斷形成的話語霸權謀取權力集團的利益。在公共管理中,話語權壟斷表現為信息壟斷、輿論壟斷及言論壟斷。一些地方權力機構通過公共權力系統直接或間接地壓制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話語表達,或通過信息不公開、決策不民主等方式間接阻礙他人的話語表達,使社會公眾逐步喪失自我意識而自覺不自覺地接受現實,從而將一種外在的強制變為內在的被動認同。事實上,當一些對地方政府形象有負面影響的消息出現時,當地媒體常常集體性“失語”,對新聞事實充耳不聞、視而不見,這使公眾關心的新聞得不到及時報道,當事人的利益訴求得不到及時反映,公共管理的公平、公正價值觀得不到維護,這就是話語權資源被權力管制的結果。因此,話語權壟斷的實質是一種社會權力資源的壟斷,它的直接后果就是剝奪了另一部分人應該具有的知情權、表達權和利益訴求權。
(三)話語權分配的不平等性話語權本來是全民共享的權利,但正如福柯所言:“在任何社會中,話語的生產是根據一定程序被控制、選擇、組織和再分配的。”[5]這里所說的程序就是權力程序。事實上話語權從來都存在著大小、強弱、有無之分,這就是話語權的不平等現象。有的人憑借職位權力在話語權中占據了優勢,而另一些人卻相對處于弱勢。雖然話語權分配的絕對公平并不存在,但是當話語權分配演變為話語強勢或話語弱勢的兩級分化時,話語權就成了權力畸形的產物。目前人們普遍關注的社會弱勢群體話語權問題已經成為公共管理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以農民工話語權為例,農民工不僅身處城市邊緣、社會底層,在社會地位、物質財富上屬于弱勢群體,在話語權上也屬于弱勢方。2008年中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會議第一次有了農民工代表,盡管是一個進步,但1.5億農民工的龐大社會群體僅有3個農民工代表,卻是話語權分配嚴重不均等的直觀體現。這種話語權分配不公將嚴重妨礙社會弱勢群體對公共管理的關注與參與。
(四)話語權關系的不對等性話語權關系的不對等是指話語權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對等,這種不對等的形成源于權力因素。馬克斯•韋伯對權力的定義是:“權力意味著在一種社會關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在話語權中也是如此,話語強勢方可以不經授權隨意代表話語弱勢方進行話語表達,盡管這不一定是話語弱勢方真實意思的表達,甚至話語弱勢方表示反對也無濟于事。當前網絡中流行的“被句式”,如被就業、被增長、被和諧、被服務等,就反映了現實中一些社會公眾的話語權被某些權力機構所“代表”,而被動方往往是缺乏話語權的社會弱勢群體,“代表”方所表達的意思又常常是強加于對方的。“被”現象的出現是社會公眾對話語權關系不對等的無奈、不滿,是對話語強權的嘲諷。話語表達中的“被動式”實際上是公共管理中的“被代表”,這種現象會極大消解社會公眾對公共管理尤其是政治民主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
(五)話語權利益的差異性話語權的分配實質上是一種利益分配。人們爭取話語權的初衷是為了利益訴求,維護話語權就是維護利益表達權,因此,話語權也是一種利益表達機制。然而,公共管理中各話語主體所處的社會地位不同,各自的利益有很大的差異性,其中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群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行業利益及地區利益的差異。這些差異必然引起各社會群體對話語權的爭奪,話語權的不平等使得一些社會群體缺乏利益訴求的路徑,其結果容易導致社會矛盾的加劇。當前一些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產生,如在城鄉房屋拆遷、農村土地征用上,很多都是因為某些社會群體利益受損但又沒有正當的表達、申述渠道,人們的不滿情緒得不到及時安撫,合理要求得不到認真采納,加之個別基層政府官僚作風嚴重、協調能力欠缺、干群關系弱化,因此一些群眾采用了非常規的體制外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導致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產生。
(六)話語權空間的分割性公共管理話語權的空間主要在公共領域。然而對公共領域的不同理解形成公共管理話語空間的邊界模糊化,從而導致話語權空間被肆意分割。美國政治學家漢娜•阿倫特曾經給公共領域進行了形象的描述,“公共領域就像一張桌子放在那些坐在它周圍的人群之中一樣,在把人類聯系起來的同時,又將其分隔開來”[6]。而德國學者哈貝馬斯進一步將公共領域闡述為“公共領域首先是我們社會生活中的一個領域,它原則上向所有人開放。在這個領域中作為私人的人們來到一起,他們在理性辯論的基礎上就普遍利益問題達成共識,從而對國家活動進行民主的控制”[7]。西方理論家力圖尋求和維護一個開放的、自由的、不受干擾的公共話語空間———公共領域。由于歷史與文化的原因,中國的公、私領域長期混淆,形成公權力無限延伸的“泛公共領域”現象。因此,話語權空間的分割性首先表現在公民的話語空間被權力擠壓而萎縮。一些本來可以通過溝通機制、法定程序表達的話語因為表達者所受到的種種權力壓力而被迫放棄。于是形成了話語權空間分割性的第二種表現形態,即現實話語空間的相對冷寂和虛擬話語空間的空前熱絡。網絡上的“眾聲喧嘩”、“草根政治”及“新意見階層”的興起就是明證,但現實話語空間的相對冷寂并不利于公共管理的有效進行。
二、話語權重構:話語共治和話語共享
公共管理話語權的和諧建構,是以多元話語主體的話語共治為實現路徑,以話語共享為目標的話語民主建設,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話語主體性,實現政府和社會公眾平等的對話、交流和溝通。
(一)以協調統一為要求的話語權觀念重構公共管理的創新在于觀念的提升。公共管理的話語共治,其前提條件是話語主體的觀念提升,主要體現在對話語權性質的重新認識與建構。一是要重塑以話語權利為基礎的話語權觀念。在公民社會中,維護公民話語權利,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是憲法所規定的所有話語主體都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作為公民來說,要加強公民的自身主體意識,自覺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話語權利;作為政府而言,則要自覺維護憲法、法律賦予社會公眾的話語權利。二是要建立正確的權力話語觀。政府及其公共組織對話語權力不能濫用,更不能借助公共權力實行話語霸權,要遵循政府職能,維護政治民主,確保話語民主。三是要樹立權利與權力的相互依存觀。一方面話語權利需要公共權力維護,另一方面公共權力要用話語權利監督。正如帕斯卡爾所言:“沒有權力的支持,正義是軟弱的;沒有正義的規范,權力是暴力的。”[8]在現代社會,公共權力來自于社會公眾的授予和認可,公共權力應該體現公民意志、公共利益,尤其是尊重社會公眾的話語權利。話語權中的權力與權利二重性應該是和諧統一的。這種話語權觀念應該成為貫穿于公共決策、公共執行、公共協調等公共管理行為中的話語指導思想。
(二)以多元互動為基礎的話語權主體關系重構現代公共管理提倡多元參與、多元互動。公共管理中話語共治的基本要求是各話語主體之間的平等互動。第一是尊重對方,不僅尊重話語相對方的人格,更要尊重話語相對方的話語權利。法國啟蒙主義思想家伏爾泰說:“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已經成為話語民主的一個基本準則。第二是兼容并包,在價值多元化的現代社會中,對來自他人的不同看法、質疑乃至批評都要有一種聽取、理解、吸收與寬容的態度。執掌公共權力的現代政府更應當如此,使其成為民主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第三是相互合作。當代語用學家格賴斯1967年提出了話語交際的“合作原則”(cooperativeprinciple),話語主體雙方應當本著互相理解,共同配合的愿望,不說官話、套話、假話、冗長話、離題話、晦澀話,保證話語交往的質量以及準確的關系和方式。第四是積極爭取。爭取話語權是話語權主體互動的一種重要方式。盡管話語是每個社會組織、群體及個人都應該享有的。但是,現實社會中話語權分配的不均等性使爭取話語權成為一種必然。爭取話語權就是要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打破話語霸權、話語壟斷,爭取應有的話語權利。英國學者費爾克拉夫積極倡導話語民主化,他說:“在我看來,話語的‘民主化’(democratization)意思是消除話語權利和語言權利、義務和人類群體聲望方面的不平等和不對稱。”
(三)以權利系統為核心的話語權機制重構在公共管理中,話語權機制是法律為保護公民權利而制定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權利。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其中人民的知情權是話語權利系統的起點,政府信息不公開,社會公眾就無法掌握充分信息,表達權就難以運用;參與權是話語權利系統的核心,公民的參與權利如果得不到保障,其話語權的有效行使就不可能實現;表達權、監督權是話語權利系統的要素,表達、監督是參與的具體表現形式。此外,話語權還表現在公民對自我利益要求的申訴權、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權、對虛假事件的揭露權以及對政治主張的闡釋權等等。對公眾話語權的保障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體現,當政府話語權與公眾話語權能夠和諧有機聯系起來,就能更好地顯示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優越性。
(四)以“去空間化”為特征的話語權空間領域重構法國學者馬克•奧吉認為,當代社會產生了很多“非場所”(nonplace),他指出:“在今日世界的具體現實中,場所和空間,場所和非場所彼此交織和糾纏在一起。”[9]曼紐爾•卡斯特則使用了“流動空間”(spaceofflows)的概念,認為人們生活在地方空間里,但“社會的功能和權力是在流動空間里組織的,其邏輯的結構性支配根本地改變了地方的意義和動態。”[10]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當今社會的特征,以互聯網為主要平臺的話語權空間具備了虛擬性、流動性、開放性等特點,這是傳統話語空間無法比擬的,這就是所謂“去空間化”。2013年底,中國網民數已達到6.18億人,互聯網成為了人人可以發聲的自媒體,它不僅是公眾意見表達的空間,也是政府與公眾對話的溝通渠道。如何建立一個既有民主又有法治的話語空間新秩序,是當今公共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對此,政府要理性看待網絡民意,積極引導網絡輿論,打擊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做到政府和網民的良好互動、有序溝通,實現話語權虛擬空間與現實空間的無障礙連接。
(五)以話語共識為目的的話語權目標重構通過話語共治達到話語共享,實現話語共識是公共管理話語權所追求的最終目標。話語共識并不是要取消現代社會話語的多元性、異質性。哈貝馬斯認為:“真正的共識決不會否定差異,取消多元性,而是要在多元的價值領域內,對話語論證的程序和規則達成主體間認識的合理一致,并將這一前提引入語言交往。”[11]只有各方認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話語程序和規則才能確保話語表達的自由性、民主性和真實性,從而保障話語的多元性。因此,共識目標的基礎是合理、合法的話語程序與規則,共識目標的內容是對話語公平、民主的認同,共識目標的指向是共同追求和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通過話語共識達到管理共識進而達到管理共治,就可以實現公共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實現社會公平公正的目標追求。
綜上所述,公共管理話語權的沖突和重構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是:人人享有平等的話語權和事實上存在的話語權差異的矛盾。話語權存在的問題也是社會公平存在的問題。羅爾斯提出的公平二原則認為:第一原則要求自由平等,第二原則是在經濟不平等條件下,要求實行機會均等和差異補償,其中第二原則要服從第一原則。公共管理話語權同樣如此,保障人人具有自由平等的話語權利是第一要務。同時,在承認社會權力、經濟地位帶來的話語權客觀差異的情況下,努力通過對話語權觀念、主體關系、話語空間、權利機制和共識目標的重構,給話語權弱勢方訴求的機會、表達的平臺和利益的維護。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能從話語民主化走向政治、社會的現代化。
作者:趙澤洪蘭慶慶單位:重慶大學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