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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查辦商業賄賂犯罪已成為20**年以來反腐敗工作的重點。今年1月,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要求,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依法查處商業賄賂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在全國檢察長會上指出,檢察機關要圍繞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積極參加治理不正當商業行為的工作,堅決懲治商業賄賂犯罪。
20**年以來,我院共查處商業賄賂案件9件9人,其中醫藥領域2件2人,土地出讓領域1件1人,產權交易領域3件3人,工程建設領域1件1人,其他領域2件2人,總結這幾年來的辦案情況,本人試從商業賄賂犯罪的立法、易發領域、存在問題及對策上談談自己的淺見。
一、商業賄賂的立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為他人牟利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睡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缎谭ā返谌侔耸邨l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對方單位或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作為檢察機關偵查的受賄主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人和直接負責人員,偵點是國家公務員及行政管理人員;行賄主體則相對廣泛。受賄行賄的對象《刑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則籠統的定在財物上,而1996年11月國家工商管理局的《關于禁止商業行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對“財物”有了較詳盡的解釋,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假借銷費、宣傳、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業賄賂方式也名目日益增多,如利用賭博輸錢、提供色情服務、幫助官職升遷等多種形式,但在這方面立法顯然有些捉時見襟。經營者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的回扣、手續費應如實入帳,就是說要同時具有明示性和公開入帳兩個方面,折扣是企業的正常商業促銷行為,合法的勞務報酬也是法律認可的,反之如果回扣、傭金、手續費等缺乏收支雙方明示公開入帳則為非法的商業賄賂行為。
二、商業賄賂犯罪易發領域
1、醫療藥口行業
近年來,商業賄賂已成為藥企推銷產品的常規手段和競爭法碼,收受回扣和財物也成為醫療機構的普遍現象,根據商務部的統計資料表明,在全國藥品行業,作為商業賄賂的藥品回扣,每年侵吞國家資產約7.72億元,約占全國醫藥行業全年稅收收入的16%,這是怎樣一個觸目驚心的數字。這些“白衣天使”昧著良心接受來至醫療用品生產、、銷售商的各種藥品回扣、勞務費、差旅費、贊助費、新藥推薦費,我院于20**年辦理的一起李xx對單位行賄一案中就可一見班駁,僅是一個小小的農村個體戶在短短的4年中向醫院銷售藥口的回扣數就達22萬之多,其中還不含平時向相關醫務人員的小額的多次“慰勞”。
2、產權交易領域
充滿生機活力的房地產市場在給經營商帶來巨大利潤的同時也讓腐敗分子垂涎三尺,房地產管理部門相關官員掌握的權力過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這給一些不法開發商以可趁之機。房地產、土地批租、轉租、建設工程招標過程中,房地產商為排擠其他競爭對手而暗中向政府或房地產管理部門相關官員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好處費等。
3、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是國家政府對公共支出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主要是政府部門及其各級管理機構,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目的在于規范程序,杜絕“暗箱操作”,然而許多經營者卻以此為契機,大肆向行政官員行賄達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即采用不正當的商業賄賂手段對行政官員及相關負責人進行腐蝕,以排擠競爭對手獲取交易機會。
4、教育行業
學校因為擁有學生這一巨大的消費群體,各大商家勢必將學校作為主要的“進攻”對象之一,校內餐飲的壟斷、校服、課本等物品的購買過程中,教材出版社、校服生產廠家早已暗中迎著笑臉向學校相關負責人提出回扣、手續費的給予,這讓一些“為人師表”的師長漸漸滑向腐敗的沼澤。
三、商業賄賂犯罪的癥結
1、商業賄賂犯罪隱蔽性強,查處難度大。因為其多采取“一對一”的方式進行。作案時一般沒有第三人在場,局外人即使有所懷疑,也很難獲悉內情,受賄者、行賄者因為雙方形成互利,往往共同隱瞞相關情況。
2、偵查管轄上的分工,給懲治商業賄賂帶來一定影響。按照刑法第八條規定,商業賄賂由檢察機關偵查;屬于刑法第三章的商業賄賂由公安機關偵查,這樣沒有統一的專門機關對賄賂犯罪進行集中懲治,很不利于偵查工作的開展,案件線索的流轉的同時偵破時機可能就此延誤了。
3、現行立法還有待健全完善?,F有的犯罪主體規定過窄,而且刑法規定賄賂僅限于財物,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當利益已經多樣化,由此導致大量的商業賄賂犯罪難以認定。
4、商業賄賂的法律意識薄弱。人們對于商業活動中收受回扣,傭金的現象司空見慣,甚至在潛意識里默認這是一項灰色收入。就如救死扶傷原來是醫生的天職,而病者或其家屬很不放心,硬要塞紅包給醫生,才安心地認為這樣醫生會盡心盡力的救死扶傷。這就是因為人們對罪與非罪的認識不夠。
四、治理商業賄賂犯罪的對策
我國目前的商業賄賂現象相當嚴重,已破壞了正常交易和公平競爭,商業賄賂引發的市場腐敗成為我們經濟發展的瓶頸,將會導致市場腐敗盛行,經濟增長乏力,危及社會穩定,禁止商業賄賂現象的發生。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新晨
1、立法完善
雖然我國在商業賄賂方面的立法較多,但并沒有作為一門系統的獨立立法出現,而是散見于《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中,且各法規對商業賄賂的規定也相對簡單,制定相對嚴厲,詳盡的專門《反商業賄賂法》以從達到法律上打擊商業賄賂行為。
2、加強聯合治理機制
檢察機關應建立與紀檢監察、工商、審計等行政執法部門的溝通機制,明確分工,理順工作關系,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加強相互間信息通報,可以由檢察機關定期組織座談會,相互交流探索預防機制,建立嚴格的線索移送制度、案件協查,特別是規范案件移送制度。各機關、單位可能會存在本單位主義思想,出現以罰代刑的現象,對此我們要強化責任追究制,對于有案不移的情況嚴加懲處,明確責任要求,形成治理商業賄賂行為的整體合力。
3、加大法律宣傳力度
意識是行動的先導,許多人對法律的認識界了模糊,很容易把“回扣”與正常的折扣混為一談,認為是合法合理的,缺乏對犯罪認識的敏銳性,商業賄賂甚至已為某行業的潛規則,如果不依潛規則行賄受賄的企業和個人反會遭受損失,這樣的惡性循環勢必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我們檢察機關應加大在機關、單位、團體、人民群眾法律宣傳的力度,使得人們法律意識得到提高,運用法律的威懾力來預防腐敗,在每查辦一起商業賄賂案后都應在案發單位進行“現身說法”,及時的召開法律講座,做好個案預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