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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審計機關依據《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加大了對國有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力度,許多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的漏洞被審計部門查處曝光,這些漏洞還可能導致更嚴重后果。因此,目前越來越多的項目業主和投資方開始引入“全過程審計”,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就將審計概念和審計工作提早介入,以“審計立場”加強對工程建設期間的投資控制,規避或減少管理風險,力求在最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強制審計時能夠順利通過。水電工程具有投資大、周期長、各種外部風險多的特點,同時水電工程又多具有公共利益,尤其是大型水電項目一般還是由國有投資主體占主導地位來開發建設。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劃分,項目施工階段是工程建設資金大規模運用的時期,是控制國有資金風險的最關鍵時期,因此審計工作在此階段介入特別重要。為此,本文從項目業主的角度對施工階段全過程審計的工作方法、注意事項加以探討,特別指出的是本文所述施工階段主要指招投標、合同履行、施工、竣工結算等過程。
1審計工作的立項
一般來說,使用國有資金時,國有企業法人單位都會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一定的內部審計規定和辦法,對基建工程亦會有相應的指導意見。因此,審計納入建設項目基建管理是不會有障礙的。關鍵是如果定位為“全過程”跟蹤審計,那么審計工作就會和日常的工程管理結合非常緊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周密的工作計劃和整套工作細則就成了必要。這些工作最好在項目法人單位成立后,制定基本的公司管理制度時就確定下來,做到“有法可依”。
2審計組織機構
可以肯定地說,全過程審計需要較強的專業技能,不僅是財務知識,更多是概預算、工程技術、合同法律等專業知識。即便是在配備了內部審計部門或崗位的項目法人單位,僅靠自身的力量難以完成這項工作,同時,內部審計畢竟沒有拉開和自身管理的“距離”。因此,聘請一個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或者“社會審計”單位是做好這項工作的良好保障。可以通過招標比選的方式在水電工程造價管理或社會審計業界選定,通過合同的方式參與到工程建設中并適當拉開工作“距離”,與國家審計機關有過良好合作、具有參與國家審計經驗的單位更值得項目法人優先考慮。
3審計合同
可以這樣說,在國家強制審計未進入到項目之前,所有的社會審計就是一種咨詢或者技術“服務”,只不過因為其服務具有的特殊意義使其合同關系顯得較為特別,具有“花錢來請人監督自己”的意味,實際上這種合同關系也是為了降低項目法人的經營管理風險,是有一定價值的。因此,一份完善的審計合同是保證全過程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筆者認為,以下因素是合同考慮的重點和必須明確的地方,包括:審計的工作內容、審計服務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審計服務單位的權利、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報酬的計價方式、服務質量的考核方式、隨附在合同內的《審計工作大綱》和《審計工作細則》。
4審計單位的現場工作
水電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最大變數就在現場,因此審計單位必須駐扎在建設工地,并應配備能適應工地生活的、適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如果可能的話最好配備自身的交通工具,因為審計工作經常獨立于其他參建各方,往往在自身認為合適的時候去現場實地測量和工作。但審計服務畢竟不等同于造價咨詢服務,在建設項目具備了投資控制和造價控制職能的管理體系中,審計服務更多的是一種監督、復查、依據國家審計法來提供審計意見。故也不應該配備大量的人員來做重復勞動,也避免監督泛濫導致的監督失效。
5審計工作的方法
項目法人一定要定位好審計工作的服務方式,項目法人的工作導向是促進審計工作質量的前提。粗略地說就是,既要發揮審計服務的監督和震懾作用,又不能讓審計服務阻礙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大型水電工程建設經過國家多年來倡導的“五制”建設,且水電建設領域進入市場經濟體系較早,融入國際化市場也較早,其建設管理活動還是相當規范的。如,招投標、進度計量和進度款的支付、工程變更、索賠和反索賠的爭端解決機制、完工驗收和結算,都具有相當正規的制度和流程。一般來講,如果按照水電建設的慣例來開展基本建設管理工作,其信息流動和處理通道是暢通的,業主、監理、承包商之間的默契程度比較高。因此,作為“外來者”的全過程審計服務不應當打破現有管理體系的默契,而是應當促進這種默契或者監督這種默契。筆者認為,審計工作在同步介入工程施工和跟蹤審核時,應當相對獨立于參建單位,依照國家工程建設審計規范、從高于參建單位的角度和層面發表工程造價、資金使用的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實際操作中,原有管理體系每一單項工程的技術、經濟文件都可同時流向審計單位,且并不因此滯留或阻礙技術管理程序和經濟合同處理程序運行,承發包雙方可繼續按照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承諾來履行各自職責,絕不耽誤技術管理和經濟往來。但是,最好在形成終決方案前聽取審計單位的意見,即各項技術經濟文件再從審計單位流回到項目建設管理體系中來。這樣,審計單位不受人為干擾地自由處理技術經濟問題,獨立發表真實客觀的審計意見,既保證了工程進度款和竣工結算的快速支付、推動工程建設,還可以在審計的同時對每一項進度支付簽署審計意見,每一單位工程辦理竣工結算時出具審計報告。在這些程序性審計結論之外,審計單位應當定期提交《審計報告》,對發現的普遍性問題給出解決方式,對重大問題給出專門的研究意見。同時,審計人員應當注重處理好與設計、施工、監理的關系,除了在工作中依據法律法規、各類承發包合同來對設計、施工、監理的工作成果提出要求外,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如會議、簡報等)做好審計宣傳工作,使被審計單位了解跟蹤審計的程序、內容及應配合的要求,自覺接受審計。
6審計費用在工程概算內的列支
從現有的水電工程概預算編制辦法及其相關解釋來看,并沒有將新近出現的“全過程審計”費用考慮進造價體系中;而一個真正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全過程審計是需要花費相當額度投資的。粗略統計,按照3位現場專業人員,在一個投資規模35億元左右的大(I)型水電站建設工地工作5年,其費用(包含利潤)開支要超過300萬元。而如此投資規模和建設周期的水電站在國內業界也并不算大,且這樣的人員配備并不夠。由此可見,開展這項業務的開支對每一個項目業主來說都是相當可觀的。當然,項目法人可以把這筆費用列支在“項目建設管理費”項下的“咨詢服務費”中,但是作為投資方,是否值得為增加一道社會審計監督而花這筆錢,或者是否還有更好的辦法能加強對工程投資使用和工程資金運用的監控,還需更進一步地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