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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是人類社會長期發展的結晶,在一些重要領域,如食品、農業以及醫療事業中,一直并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但擁有科技、經濟以及政治優勢的發達國家,似乎并不愿意承認傳統知識的價值,也不愿承擔與其使用相關的任何義務,這種情況在傳統醫藥領域尤為突出。本文從人權角度來分析傳統醫藥知識應當獲得權利保護的正當性。
1典型案例
1.1印度的楝樹(NeemTree)與姜黃案在印度,自古以來人們一直知道楝樹(NeemTree)可以用來治療各種疾病。楝樹的樹皮可以清潔牙齒,樹葉汁可以預防某些皮膚疾病以及控制寄生蟲感染,種子則被用作殺菌劑和殺蟲劑。在這一知識啟發下,研究人員發現azadirachtin是楝樹種子中具有很強殺菌作用的有效物質,且對人體無害。美國w.R.Grace&Co.(Grace)公司于1992年6月在美國專利局就azadirachtin的作用申請專利,并獲得批準(No.5281618專利)。該專利保護范圍是穩定的aza•dirachtin溶液和相應的生產方法。1994年3月,以這個專利為基礎的產品在美國上市,并被廣泛使用。此外,千百年來,印度人一直使用姜黃(Curcumalongs)治療多種疾病和創傷。1995年美國密西西比大學了解到并利用了印度人的這一知識,并借此取得了“利用姜黃治療創口”的方法專利(USPat.No.5401504)。雖然在印度民間以及政府的一致反對下美國撤銷了這一專利,但傳統知識的作用可見一斑。
1.2Genencor公司剽竊案Genencor公司長期為寶潔公司的清潔劑產品提供起清潔作用的蛋白酶,這種能使衣服變白的酶來源于肯尼亞博果爾湖底微生物。當地人很早就發現博果爾湖水具有消除疲勞、治療病痛的作用,他們視湖為神靈,祭拜湖水已經成為當地習俗。Genencor公司了解到這一情況后,設法取得了湖水、湖底泥土的樣品,經研究很快找到了其中起關鍵作用的酶,并于1999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專利,該專利在2001年獲得了授權。借此專利,Genencor公司于2001年與寶潔公司簽訂了5年的全球銷售合同,這帶給Genencor公司超過6億美元的收益。當地人民與肯尼亞政府獲悉此事后十分不滿,譴責Genencor公司在未經肯尼亞政府同意下獲取博果爾湖的微生物,并且還申請專利,占為已有,是生物剽竊。但Genencor公司宣稱他們是開創了一項新技術,使博果爾湖生物酶能工業化生產…。以上只是“生物剽竊”的個別案例,研究表明,在西方圍家常用的近120個源自植物的藥品中,約77%的藥品利用了土著和地方社區相關傳統醫藥的知識。
2人權概述
人權作為現代法治社會的根本特征之一,備受當今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在《世界人權宣言》中,人權被認為是與生俱來的、無需經過承認的權利,世界上的每個人都享有這種權利,無論在什么時候、什么地點,只要憑借人類的身份,就享有這種權利。到了現代,發展權逐漸成為人權的重要內容。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開宗明義的指出,“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1966年聯大通過了《國際人權公約》,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議定書,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世界人權宣言》的基本內容,同時突出地確認了民族自決權、自然資源和財富的主權等人權內容。此時,人權的內涵被賦予了更豐富的含義,內涵逐漸充實。1984年聯大通過《人民享有和平權宣言》,宣布全球人民享有和平的神圣權利;1986年通過《發展權利宣言》,確認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1993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進一步強調人權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和人權組成的不可分割性。至此,發展權逐步進入現階段人權的核心內涵。追溯人權內涵的發展軌跡,可以發現,發展權是國際社會不斷分化與相互妥協中出現的新型人權,目前對發展權的理解尚未統一,不同的分析角度與分析方法得出不同的發展權的結論。關于人權的分析,主要有內涵分析法、代際分析法、主體論分析法以及結構分析論等。不同的解釋方式以及所處背景環境的差異,可以導致對發展權出現不同的理解,這就要求應以審視的眼光來看待對發展權的不同詮釋。在對發展權的認識上,我們應當本著歷史與發展相結合、特殊與普遍相聯系的觀點來進行。第一,發展權是全面的人權。發展權產生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地區反抗西方發達國家工業化的擴張,特別是擺脫對西方發達國家經濟依附的過程。但發展不單單是指經濟上的發展,而是經濟、政治、文化的全面發展,雖然在發展權的實踐過程中,不同的階段側重點不同,但并不是表明發展權只是人權中某一方面的發展,而是指每一權利主體多層次的全面的人權的發展。第二,發展權是人權普遍性與相對性的結合。人權是普遍存在的,它們屬于任何社會中的每一個人,但人權的實現總是和具體歷史階段相結合,總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由此來看,發展權是社會關系發展差距懸殊的產物,是主權、人的個體作為權利主體追求生存機會、發展機會的必然產物。由此看來,發展權不是一個抽象概念,它要求主體主動地行使權力,是行動與受益的統一。第三,發展權的集體性質。利益和自由是權利的基本表現,而利益則是權利的存在方式。傳統人權將個人主體列為受益者,而發展權卻超出這一范圍,引入了集體或者說團體的概念,將國家、民族、地區的發展與自由涵蓋其中。集體性并不是忽視個體的發展,相反,集體的發展的最后總目的是回饋于集體內的每個個體。從這個意義卜講,發展權是一個復數概念。
3傳統醫藥知識發展權分析
現在,傳統醫藥知識成為剽竊對象已是無可爭辯的事實。現有的制度安排,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意味著權利保護,但對于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來說,則意味著剽竊行為的合法性。但是,這種合法性應該說只是暫時的或者名義上的,因為它與人權的基本原則相違背。例如,自1995年TRIPS協議的生效,關于這一條約與人權沖突的爭論就沒有停止過。聯合國人權促進保護小組委員會在2000年8月舉行的會議上,通過了一項決議,該決議認為,由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履行沒有充分反映所有人權的基本性質和整體性,包括人人享有獲得科學進步及其產生利益的權利、享有衛生保健的權利、享有食物的權利和自我決策的權利,所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方與另一方的國際人權法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沖突。這一決議還提醒各國政府,在進行國家和地方立法時,保護知識產權應當符合國際人權義務。
3.1作用與權利爭取在眾多發展中國家,傳統醫藥~直擔負著極為重要的維護人民健康的責任,而健康權是構成生存權利的必需條件,是具有優位價值的基本人權。我國是傳統醫藥大國,傳統醫藥的作用已經無需贅述。傳統醫藥在其他國家也擔負著維護人民健康的重要作用。在印度,傳統醫藥被列人印度全民醫療保障的重要內容。現在,印度的阿育吠陀醫學(Ayurveda)和希臘.阿拉伯醫學、自然療法、順勢療法和瑜伽已經被很好地集成于國家醫療體系之中。印度政府一直在尋求傳統醫藥和順勢療法在國家衛生計劃、家庭福利計劃和基礎醫療中的積極應用。韓國是亞洲發達國家,在傳統醫藥各個領域,無論在醫藥管理、法規、市場規范,還是學術研究方面都比較出色。1980年韓國政府頒布法令,將韓國傳統醫藥統稱為“韓醫”。韓國政府承認韓國傳統醫藥的合法性,并將之列入了醫療保險。據統計,目前韓國共有近萬名韓醫在國內執業,約占當地醫生總數20%左右。韓國有《韓國藥典》(KPA)及《天然藥物標準》對傳統藥物進行管理。目前,韓國共有56個成方制劑、68個單方制劑作為藥品納人健康保險,有力推動了韓國制藥業的發展,傳統藥在韓國市場從1989年的4.8億美元,上升到1992年的10億美元,目前基本維持在15—20億美元之間舊1。傳統醫藥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人們衛生保健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但當它需要上升為法律,爭取自己權利的時候卻受到了重重阻撓。泰國也是傳統醫藥使用廣泛的國家,為了促進本國傳統醫藥發展,保護國民健康,泰國制定了《泰國傳統醫藥知識保護與促進法》,但該法在立法時受到了美國的阻撓。1997年4月,美國國務院警告泰國政府,稱泰國政府正在起草的《泰國傳統醫藥知識保護與促進法》,其中關于傳統醫藥注冊的管理制度,將可能構成對TRIPS協議的侵害,對此美國或將采取措施。31。對于泰國來說,傳統醫藥在保證國民健康、發展醫藥經濟方面有著重要作用。泰國議會在立法時強調,在泰國各種團體對傳統醫藥的實踐和努力下,泰國人民正在努力保留并依賴著這些傳統,政府也在力求制定政策和法律,以促進和鼓勵這些世代相傳的傳統醫藥的應用。當前,獲取生物資源的競爭日趨激烈,發達國家憑借技術、經濟以及政治優勢,不斷加大生物資源獲取力度,而生物資源豐富的國家逐漸成為這些發達國家生命產業的“原料”提供者。泰國政府十分清醒地認識到了傳統醫藥在維護國民健康以及擺脫單純作為西方國家“生命產業”的“原料”基地上的作用。所以,從人權的角度來分析現行的制度安排,我們就會發現現行制度對于傳統醫藥權利保護的缺乏,反之,也可以體會出傳統醫藥權利要求的正當性。
3.2傳統醫藥與發展權從現代醫藥科技發展來看,傳統醫藥為此提供了大量的有價值的信息,成為新藥開發的基礎。傳統醫藥中關于藥用動物、植物的知識,對現代醫藥提供了直接的指導,在很多情況下成為了新藥發明的源泉和起點。例如,美國科學家與秘魯進行的新藥研發活動中,利用秘魯土著居民的傳統醫藥知識,只用了幾個月的時間就發現了抗瘧原蟲的物種并提取出混合物。若沒有土著人的知識引導,研究者估計至少要用十年時間才能取得這樣的研究結果。據統計。全球常用的119種以植物成分為主的生物化學藥品中,約74%來源于傳統植物藥物方面的知識。在這個過程中,跨國公司獲取了可觀的利潤,但貢獻出傳統知識的發展中國家及其土著部族卻毫無所獲。從人權的角度看,這顯然是違背人權的。另外,傳統知識對于其使用者來講,已構成了其生活的一部分,具有相應的文化內涵。發展“不僅僅包括經濟變量,還包括能夠提高生活質量的非經濟因素,如環境、生物、社會、文化政治、科學、教育等多方面的因素”H1。對發展中國家及其傳統部族而言,傳統知識就是他們的文化,至少也是其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傳統知識的續存與發展從而也構成了其持有者自身發展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這些尚不發達的地區的“現代科技”較為落后,但傳統知識就是他們所持有的主要“科技”,并構成其社會生活的重要技術基礎。因而,強調傳統知識相關權利就構成了發展中國家和傳統部族的發展權。在這樣的背景下,對于發展中國家和傳統部族來講,傳統知識權利合法化就有著特殊的意義。就我國實際情況來講,傳統醫藥知識保護具有迫切而現實的意義。以我國西南部地區為例,云、貴、藏等地區的少數民族人民在長期與自然和疾病的斗爭中,形成了各自豐富的傳統醫藥知識,如侗族醫藥、水族醫藥、布依族醫藥、憶佬族醫藥、土家族醫藥、彝族醫藥、藏醫藥等,這些傳統知識都是現代科技可以借鑒的寶貴財富。而且,這些地區的獨特地理條件與濕潤溫暖的氣候,非常適宜中草藥生長和中藥材種植,為中國中藥材主要產地之一,素有“川廣云貴,道地藥材”之稱。雖然有如此豐富的發展資源,但在將資源轉化為效益的道路上,仍是舉步維艱,當地人民的發展權缺乏進一步的落實與保障,如何將這些地區的傳統醫藥知識與所具有的自然資源優勢保護好、利用好,并將其轉化為巨大的經濟優勢從而促進當地人民的全面發展,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4結論
鑒于傳統醫藥知識的巨大價值,如果能在法律上加以權利的確認,不論是對于傳統知識持有者還是使用者,都是有所裨益的。對于發展中國家及其擁有傳統醫藥知識資源的地區來講,可以將權利轉化為利益,從傳統醫藥知識中獲得利益,得以改善經濟環境,最終獲得維護發展權的直接動力;對于使用者來講,雖然需要增加使用傳統知識的使用成本,但卻可以不再背負“生物剽竊”的道德責任,可以得到傳統知識擁有者的協助配合,研究工作的不確定性的風險大大降低。我們承認傳統知識所有者的人權,就要保證其發展權的實現,對于其合理的權利要求,作為確認機制的法律就要對此加以認可,最終實現共同發展的人權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