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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全面改善環境衛生質量,確保禁養區內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順利進行,為人民群眾創造安定、優美的生活環境,現擬定整治畜禽養殖污染工作方案如下:
整治依據:
《市人民政府關于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市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區整治畜禽養殖污染工作方案》及市、區政府有關文件。
整治范圍:
西至快安片區,東至羅星街道與亭江分界線,南至閩江,北至后山高程100米等高線,含天馬山、君竹山。
整治時間:
1、2012年8月17日-9月20日宣傳動員階段。
2、2012年9月21日-9月30日丈量清點階段。
3、2012年10月7日-10月15日自行關閉拆除并發放獎金補貼階段。
4、2012年10月15日-10月31日前組織強制關閉拆除全部清場結束。
領導機構:成立羅星街道整治畜禽養殖污染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掛靠街道農業服務中心,辦公室主任
村委會是本轄區禁養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切實負責起相應職責,包村領導及相關包村工作隊應積極配合,督促禁養工作。
整治步驟:
1、宣傳動員:由村委會、包村干部及其相關人員聯合進場動員,并發放相關的通知書。
2、清點丈量:由區農發局、羅星街道聯合派人員進場清點母豬、小豬;由區土地局、羅星街道聯合派人員丈量豬場面積。
3、經費發放:由羅星街道與養殖戶簽訂關閉協議,公示相關內容,豬場拆除后發放相關經費。
工作時限、補償標準獎勵辦法
1、2012年10月10日前按期自行關閉并拆除的,屬于2000年以前建設的養殖場予以補貼100元/m2,并發放獎勵金40元/m2;屬于2001年至2004年7月31日之間建設的養殖場予以補貼60元/m2,并發放獎勵金40元/m2;2004年8月1日后建設的養殖場不予補償,發放搬遷獎勵金40元/m2.
2、2012年10月11日后,組織相關部門對未按期關閉、搬遷的養殖場斷水、斷電。2012年10月11日至10月31日,自行關閉拆除的,屬于200年以前建設的養殖場予以補貼100元/m2;屬于2001年至2004年7月31日之間建設的養殖場予以補貼60元/m2;2004年8月1日后建設的養殖場不予補償。
3、上述時間以內關閉拆除的養殖場予以母豬搬遷補貼100元/頭,小豬(未斷奶)補貼15元/頭。
4、2012年10月11日后,依據相關規定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強制關閉、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