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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思想
為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機制,規范和指導水產品事故的處置行為,提高應對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置能力,減少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眾食用水產品的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3、《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4、《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成立機構
成立區農村發展局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局辦公室、海洋與漁業科、區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區海洋與漁業技術中心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海洋與漁業科,海洋與漁業科科長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各鎮(街)農業服務中心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加強本轄區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二)職責分工
1、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職責:綜合組織協調各有關單位根據應急預案開展工作,決定啟動IV級應急響應,決定終結應急響應,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
2、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應急處置各項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調配,向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等。
3、局辦公室: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負責聯系有關新聞單位對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及處置情況的宣傳報道,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用車等物資保障,負責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等。
4、區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負責處理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執法調查、取證、立案、處理等工作。
5、區海洋與漁業技術中心:負責聯系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等。
各成員單位及鎮(街)農業服務中心對發現的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在調查處理過程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整個工作結束后,要寫出總結報告,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向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測、預警、報告、舉報
(一)監測與預警
建立健全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加強赤潮和重點養殖水域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及時有關監測情況。
(二)報告
1、初始報告
發生或發現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等突發事故時,以下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事發地鎮(街)政府(辦事處)或區農村發展局報告。
(1)水產品育苗、養殖生產者;
(2)水產品交易市場及其經營者;
(3)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
(4)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地村(居)委會。
任何單位對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2、逐級報告
遵循從下至上逐級報告原則,允許越級上報。
(1)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鎮(街)政府(辦事處)或區農村發展局報告。
(2)區農村發展局接到報告后,在采取措施的同時,應向區人民政府和市海洋與漁業局報告,并及時通報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
3、報告要求
(1)初次報告
事故發生地政府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階段報告
區農村發展局及時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必要時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總結報告
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事故處理后10日內做出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包括事故鑒定結論、事故處理工作總結,要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三)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漁業行政部門舉報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的行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應急響應
(一)事故應急響應分級
按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四級。
Ⅰ級應急響應:
由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具體包括:(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2)超出事發地省級政府處置能力的;(3)發生跨境(香港、澳門、臺灣)、跨國水產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Ⅱ級應急響應:
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應急指揮小組決定并組織實施。具體包括:(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政府認定的重大水產品安全事故。
III級應急響應:
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并組織實施。具體包括:(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3)市級政府認定的較大水產品安全事故。
IV級應急響應:
由縣(市、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并組織實施。具體包括:(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大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2)造成傷害人數在30至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3)縣級政府認定的一般水產品安全事故。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二)事故應急響應
Ⅰ、Ⅱ級事故的應急響應: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和省、市水產品質量安全應急指揮小組決定并組織實施Ⅰ、Ⅱ、Ⅲ級事故應急響應時,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助做好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取證、漁業行政執法、銷毀或無害化處理問題水產品等工作。
Ⅳ級事故的應急響應:
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危害加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應當報上一級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響應級別;當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的,可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四)應急響應終結
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危害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由應急響應啟動單位作出終結決定。
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Ⅳ級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的善后處置工作,做好事故損失評估、指導恢復生產等工作。
(二)總結報告
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要及時總結分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并按時上報。
應急保障
(一)人員保障
各級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參加事故處理。
(二)技術保障
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按有關標準實施檢測,為重大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必要時組織專家組會審。
(三)物資保障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和技術機構應從應急處理所需的經費、設施、設備和交通工具等方面給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