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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黨的關于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要求,大力實施鄉村振興發展戰略,有效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養殖管理,促進農村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我鎮畜牧業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規定,結合我鎮畜禽養殖污染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綠色發展理念為指導,堅持發展與治理并重,生產與生態兼顧,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規范管理,控制和削減畜禽養殖排污總量,推廣清潔生產和生態養殖,實現畜禽養殖污染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促進全市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原則。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由鎮政府統一領導,環保所、畜牧獸醫站、國土所、水利站、村建辦、派出所、經管站、各責任區等相關單位、站所依據各自職能做好配合。
2、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各個畜禽養殖場(戶)是治污主體,必須切實承擔治理責任,加大治理力度。
3、養殖環保優先。對現有畜禽養殖場(戶)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實現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或達標排放;新建養殖場必須充分考慮土地的承載能力,采用干清糞工藝,實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適宜的糞便污水防雨、防滲、防溢流、防異味貯存設施、糞便污水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實現糞便污水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新建或改擴建養殖場必須三證一備案,即營業執照、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排污許可證、養殖用地備案證,原有的規模養殖場、專業戶全部按要求配建畜禽糞污設施。
二、整治目標
依法關停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戶);完成非禁養區內存在污染的畜禽養殖場(戶)綜合治理,依法關停治理不達標的養殖場(戶);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嚴格執行鎮農用設施用地審批制度,實現養殖廢棄物減量化排放、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做到種養結合、生態循環和可持續發展。
三、整治范圍及工作標準
對禁養區養殖場(戶)實施關停
對全鎮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戶)實行全面關停。
(一)做好非禁養區養殖場(戶)污染治理工作
1.鎮范圍內所有畜禽規模養殖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標準:生豬≥500頭(年出欄量)、奶牛≥100頭(存欄量)、肉牛≥100頭(年出欄量)、蛋雞(鴨)≥10000只(存欄量)、肉雞(鴨)≥50000羽(年出欄量)、羊≥500(年出欄量)、兔≥3000(存欄量)。2.鎮范圍內所有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戶。3.整治標準:畜禽規模養殖場按照《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相關標準實行,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戶按照《省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指南》執行。
(二)重點治理污染防治設施不配套、種養結合不緊密的畜禽養殖場(戶)。按照“一控兩分四防兩配套一基本”的原則實行。“一控”,即改進節水設備,控制用水量,壓減污水產生量。“兩分”,即改造建設雨污分流、暗溝布設的污水收集輸送系統,實現雨污分離;改變水沖糞、水泡糞等濕法清糞工藝,推行干法清糞工藝,實現干濕分離。“四防”,即配套設施符合防雨、防滲、防溢流、防異味要求。“兩配套”,即養殖場配套建設貯糞場和污水貯存池。“一基本”,即糞污基本實現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對糞污處理不達標、整改不到位、環境污染嚴重的養殖場(戶),由環保所協同市級相關部門執法,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鎮上成立由鎮長任組長,鎮政府分管環保、農業領導任副組長,環保所、農業辦、畜牧獸醫站、村建辦、國土所、經管站、鎮紀委、各責任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在鎮環保所設辦公室,由蔣金亭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集中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政策執行、指導督促等工作。
(二)明確職責。按照“屬地管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原則,以各村為單位,鎮級相關部門各盡其責,共同打贏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攻堅戰。關停、整改畜禽養殖場(戶)的牽頭單位為環保所,責任主體為鎮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為鎮紀委、派出所、環保站、財政所、農業辦、畜牧獸醫站等部門。
黨政辦公室職責:負責整治工作的相關督查考核工作。
鎮環保所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驗收,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列出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戶)清單,督促各村(社區)在2021年6月30日前依法關停;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污染減排核算和考核;督促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相關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或環評登記;組織開展《畜禽規模化養殖場污染防治條例》專項檢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對于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做出處罰。
畜牧獸醫站職責:負責加強畜禽糞污還田技術指導和服務,指導建設糞污資源化利用配套設施;因地制宜推行經濟高效的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模式,推廣全量機械化施用;加強技術和裝備支撐,著力破除糞污資源化利用過程中的技術和成本障礙;開展標準化示范創建;指導畜禽養殖場(戶)采用減量化節水工藝,配套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和種養循環利用設施,配套足量的糞肥還田土地消納面積;配合環保所做好畜禽養殖場(戶)污染防治情況的檢查驗收。
鎮紀委職責:負責對全過程開展監督監察,對發現的問題和違紀違規行為堅決打擊。
派出所職責:負責維護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現場執法秩序,依法查處環境違法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鎮綜治信訪辦職責:負責依法維持整治工作相關秩序。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1年6月1日-6月5日)
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成立組織領導機構,畜禽養殖污染工作進行全面動員部署。做好養殖場(戶)整治的宣傳發動工作,動員、引導養殖場(戶)自覺開展整治行動。
(二)調查摸底階段(2021年6月6日-6月10日)
摸清轄區內畜禽養殖場(戶)狀況,以整治方案實施為契機,各責任區負責轄區內畜禽養殖場(戶)規模、現狀,摸清底數上報,環保所、畜牧獸醫站根據摸排情況對全鎮畜禽養殖場(戶)進行調查分析,掌握情況,分類列出整治名單。
(三)集中整治階段(2021年6月11日-7月21日)
針對調查摸底的情況分類開展整治。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積極采用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方式,大力推廣雨污分流,采用干清糞工藝,實現糞尿干濕分離,配套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適宜的貯糞場和貯液池等糞便污水貯存設施、糞便污水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防止糞便污水等廢棄物的滲漏、散落、溢流、雨淋、異味散發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
(四)檢查驗收階段(2021年7月22日-7月30日)
1、檢查應治理的畜禽規模養殖場是否按照《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相關標準,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戶是否按照《省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指南》執行,是否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要求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污水。
2、對達到治理標準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驗收。對拒絕整治或不達標的養殖場(戶),由環保部門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并重新明確治理期限。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養殖場(戶),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由市環保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報經市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停業、關閉決定,經催告仍不履行的,依照相關法律委托鎮政府代履行。
3、組織督導檢查。2021年8月份,鎮政府組織督導組對各責任區限期治理工作進行檢查,對治理不徹底的養殖場(戶),每發現一處對所在責任區通報批評。
五、建立長效機制
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關系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重要工作,必須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規范管理。
(一)科學規劃養殖區。按照城鄉發展要求、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以及畜禽市場需求情況,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由環保所牽頭會同村建辦、國土所、水利站等單位制定全鎮禁養區劃定。
(二)嚴格畜禽養殖審批程序。投資新建養殖場,養殖場主應首先向所在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村委會向鎮政府提出申請,鎮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合理安排畜禽養殖用地,召開農用設施用地聯席會議,同意后發放備案申請表,鎮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用地備案申請表報市國土局備案,不符合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建設單位未依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登記表,擅自開工建設的,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以罰款直至責令恢復原狀。用地未經土地部門審批或未經環保部門評估的新建、改建、擴建養殖場(戶),畜牧部門不得給予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得提供檢疫、防疫服務。
(三)落實常態化監管機制。養殖場場(戶)負責人負有主體責任,必須保證畜禽糞污設施正常運行,按技術指導要求完成畜禽糞污的資源化利用,各村支部書記為第一監管責任人,各村網格員為日常巡查責任人,發現問題及時制止,督促養殖場(戶)整改,拒不整改及時上報畜禽糞污整治領導小組,保持常態化運行,切實改變臟亂差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