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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生態文明思想,大力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市水庫水質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街道(墾殖場)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
1.2021年5月起,街道(墾殖場)所有水庫一律不得對外承包;已經承包的在2021年10月31日前全面收回。
2.2021年6月底前,街道(墾殖場)所有水庫禁止投餌投肥(無機肥、有機肥、生物復合肥)等,全面杜絕“肥水養殖”行為;圍欄、圍網及相關養殖設施須全部予以拆除。
3.2021年12月底,街道(墾殖場)所有水庫水質不低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水質達到農業灌溉用水標準。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原則。街道(墾殖場)對本轄區退出承包養殖工作負總責,各基層單位對本單位所屬產權的退出承包養殖工作負責。
2.問題導向原則。各基層單位要摸清各自責任范圍內所有承包養殖情況,以問題為導向,制定操作性強的具體工作方案,切實組織好本地本單位退出承包養殖工作。
3.產權歸屬原則。產權所有者是誰,就由誰具體負責該承包養殖的退出工作;退出承包養殖后,由產權所有者負責管理,實行人放天養。
4.上下聯動原則。街道(墾殖場)、各基層單位負責生態環境工作人員應按照各自職責,規范水面養殖及周邊畜禽養殖行為,保護水質。
5.維護穩定原則。各基層單位要切實做好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做好群眾思想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二、實施步驟
街道(墾殖場)水庫退出承包養殖工作采取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方式進行,具體步驟分為“調查摸底、廣泛動員,集中整治、限期退養,總結驗收、建章立制”三個階段。
(一)“調查摸底、廣泛動員”階段(2021年5月15日至6月15日)
1.全面調查摸底。各基層單位對各自責任范圍內所有進行調查摸底,全面掌握水面、周邊養殖項目的排污情況和發包方、承包方、承包起止年限、承包費用等情況,以及現狀情況下飲用水源區與非飲用水源區具體分布情況等。街道(墾殖場)對調查摸底成果負總責,不得虛報、多報、瞞報,否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各基層單位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
2.廣泛宣傳動員。各基層單位要通過召開會議、實地走訪等方式,大力宣傳退出承包養殖的重要性、必要性、緊迫性,宣傳好水質保護的各項政策和措施;要摸清承包方社會關系,千方百計爭取社會各界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集中整治、限期退養”階段(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
1.限期收回承包。各基層單位要本著“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尊重歷史、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誰發包、誰收回、誰管理”的要求,于2021年10月31日前依法依規收回承包權,并督促承包方必須在2022年2月1日前完成捕撈作業。從2022年2月1起,的養殖權和捕撈權必須歸產權所有者,確保街道(墾殖場)所有實現退出承包、人放天養的目標。
2.堅決拆除設施。各基層單位要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成相關責任人取締圍欄、圍網和違規網箱養殖,拆除溢洪道違規設置的漁網等阻水設施,拒不執行的依法予以清除并處罰;嚴格控制在集雨面積范圍內新增水污染物排放設施;依法整頓污染水源、造成水質惡化的庫區周邊畜禽養殖項目,嚴肅查處向直接排放養殖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鞏固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成果。
(三)“總結驗收、建章立制”階段(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及時組織驗收。為使街道(墾殖場)的退養工作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街道(墾殖場)退養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將于2021年10月底前組織對街道(墾殖場)退出承包養殖工作進行驗收。
2.完善管護機制。深入推進“河(湖)長制”,樹立水庫塘壩水質達標管理責任公示牌,嚴格落實管理責任人責任,推動退養工作常態長效,若發現退養存在虛假退養、騙取工作獎勵資金、“明退暗養”、“變相承包”等行為的,按《縣水庫退養及水質監督管理工作追責辦法(試行)》進行處理。
三、保障措施
水庫退出承包養殖工作是利在當代、功在千秋的一件民生實事,各基層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以堅定的決心、果斷的舉措、過硬的作風,扎實開展有關工作,切實維護我街道“一庫清水”。
(一)組織上高位推動。成立由街道辦主任擔任組長的街道(墾殖場)水庫退養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街道(墾殖場)水庫退出承包養殖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各基層單位也要迅速成立水庫退養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抓緊抓實抓好的退養工作,確保如期高質量完成目標任務。
(二)宣傳上大張旗鼓。街道(墾殖場)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微信、短信等有效形式,開設專欄專題,大力宣傳水庫退出承包養殖的重要意義、政策措施、工作成效等,營造良好工作氛圍。各基層單位也要積極采取各種形式,做好宣傳引導工作,特別是要想方設法做通養殖戶的思想工作,確保退出承包養殖工作順利推進。
(三)經費上獎罰有力。街道(墾殖場)將根據實際完成情況對實施退出承包養殖的予以適當獎勵。
(四)責任上細化明確。嚴格落實基層單位主要領導的領導責任和分管領導的落實責任,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目標的,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談或通報,情節嚴重的街道黨工委將啟動問責程序。同時,街道(墾殖場)將此項工作納入街道高質量發展考評內容,對提前完成退養任務的街道在高質量發展考評總分中加1分,對限期內未完成退養任務的的單位扣減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