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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讓每一個適齡兒童和少年都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權利,促進全區教育均衡發展,引導學校管理者自覺按照教育法規的要求開展教育活動,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義
通過考核評估,使學校樹立科學發展觀,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嚴格按照國家課程標準,科學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
二、考評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教育部關于加強基礎教育辦學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基[]1號)、《教育部關于學習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教基[]1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號)、《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招生秩序的通知》(湘教辦發[]49號)等,擬定我區中小學校規范辦學行為的考核評估體系。
三、考評原則
堅持絕對考評為主,注重規范性指標的達成度;堅持過程考評為主,強調日常檢查結果的積累;堅持自我考評為主,引導學校自我調控、自我約束,提高學校規范管理的自覺性。
四、考評內容
1、學校執行國家規定的《課程計劃》情況。
2、學校規范招生行為的情況。
3、學校控制學生在校時間、學習時間、活動時間和控制學生作業總量等情況。
4、學校考試情況,執行不公開學生考試成績和不按成績排名次的規定情況。學校不得按考試成績作為評價教師和學生的唯一標準。
5、嚴禁學校編“快慢班”或“重點班”、“實驗班”的規定執行情況。
6、學校和教師不利用課外時間給學生集體補課和不得強制學生參加補習班的規定執行情況。
7、學校教師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規定的執行情況。
8、學校在職教師不從事有償家教、家養和有償補課,不參與社會商業性活動,不在外兼課兼職等規定的執行情況。
9、學校或教師不得組織學生統一訂購省定書目之外的教學用書和教輔資料等情況。
10、學校規范收費行為的情況。
11、學校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規范要求做好學籍管理工作的情況。
五、考評辦法
1、隨機抽查。不定期就熱點問題進行抽查。
2、自查自評,學校申報。年底各校根據考評內容,提交申請報告和自評總結。
3、集中檢查。根據各校申報情況,教育局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通過查看資料、座談、訪問等方式進行全面考評(原則上與年終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合并進行,由局督導室具體組織實施)。
4、結果公示。將考評情況審定后在網上公示一周。
六、評估結果的使用
1、根據考評整體情況評選出“規范辦學行為先進單位”,給予表彰,并按生均100元標準給予獎勵。
2、下撥的獎金原則上按40%用于彌補公用經費不足和教師培訓,60%用于教師工作獎勵,并與教師個人績效掛鉤,不得平均發放。
3、對違反辦學行為規范的學校和個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校長和相關責任人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解聘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