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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鎮直各有關單位:
為了深入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切實保護水環境。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強木蘭溪及萩蘆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實施意見》《關于分布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的通知》及區政府《2014年度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和環保法律、法規,并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工作考評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我鎮畜禽養殖場整治工作機制,以強化日常監管,動態巡查,部門聯動為重點,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建立起以鎮、片、村聯動的監督管理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制止和打擊畜禽養殖回潮現象,確保畜禽養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整治范圍和對象
全鎮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戶>
三、工作職責:
(一)建立畜禽養殖整治工作負責制
1、工作片要負責本片畜禽養殖場的巡查、上報、整治工作,對畜禽養殖場實行滾動信息管理。包村干部每周要向工作片(包片領導)上報一次畜禽養殖整治情況。工作片每周五上午下班前要向鎮流域辦(暫由鄒政剛負責)上報一次本片養殖場最新情況。
2、工作片、村主干、村包組干部要及時告知畜禽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整改,未能整改到位的,要立即報告包片包村領導。由片內組織人員進行執法,必要時通知巡查隊配合。
3、工作片人員泛指工作片片委、片長、包村干部、村主干、村包組干部。(村干部與包村干部同責)。
4、鎮流域辦要做好巡查工作臺賬,分類管理,對執法到位進行歸檔,對養殖場依然存在的要實行滾動管理。每周星期一上班時要將新動態及時反饋給分管領導,再由分管領導以書面形式上報鎮主要領導、若有虛報或瞞報產生后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建立鎮巡查整治制度
1、巡查機制、巡查人員由鎮畜禽整治工作巡查小組組長帶領鎮執法隊對全鎮開展拉網式的兩違整治巡查,發現1處,制止1處,登記1處。
2、對工作片上報的養殖場情況,巡查到該村時,包片領導必須到該處配合鎮巡查人員核實并整治。
3、巡查隊巡查到各村時,需填寫詳細的整治巡查表,當場拍照取證建立檔案<整改前后都要拍照>,并立即通知工作片。
4、自發現之日起5日內,如繼續養殖制止不到位的,由包片領導組織各職能部門、鎮執法隊、派出所干警予以整治;仍無法整治到位的,從情節較為嚴重的開始,<一般為養殖大戶>,由分管領導提出整治方案,鎮黨政主要領導一起參與,集中全鎮力量予以整治。
(三)、建立巡查、執法情況考評制度
對巡查、執法情況的督察考評由鎮畜禽養殖整治工作巡查小組負責,實行周通報、月考評制度。
1、對開展巡查情況的考評
(1)經鎮畜禽養殖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巡查發現,但該工作片沒有按時上報的,視為漏報、瞞報。包片領導須向鎮主要領導說明漏、瞞報的原因。
(2)在周巡查時,發現因巡查不到位、沒有及時上報的,發現1場,對巡查帶隊人員予以誡勉教育;發現2場以上的,對巡查帶隊人員予以效能告誡。
(3)經鎮畜禽養殖整治工作巡查小組巡查后,發現屬利用舊房屋、舊養殖場圈養的漏報、瞞報<不按時間和要求報送的視同下同>或未及時整改到位的,養殖戶發現1戶的,由包片領導對村主干進行批評教育,扣發村干部、包村干部、片長、包片領導工資(或補貼)各100元,同時要求在5日內整改到位。發現2戶的,對村主干在全鎮內進行通報批評教育,扣發村干部、包村干部、片長、包片領導工資(或補貼)各200元,同時要求在5日內整改到位。發現3戶的,扣發村干部、包村干部、片長、包片領導工資(或補貼)各300元,包片領導及村主干須向主要領導說明原因,同時要求在5日內整改到位。對于養殖戶,凡有享受低保及其他待遇的,一律給予取消,舊房屋借用給其他人養殖的,有須報批建房的,一律予以停批。
(4)經鎮畜禽養殖整治工作巡查小組巡查時,屬利用已拆除的養殖場重新搭蓋養殖場的,發現漏報。瞞報或未及時整改到位,發現1戶的,對村主干在全鎮內進行通報批評教育,扣發村干部、包村干部、片長、包片領導工資(或補貼)各200元,同時要求在5日內整改到位;發現2戶的,由鎮主要領導干部對村主干進行誡勉談話。扣發村干部、包村干部、片長、包片領導工資(或補貼)各300元,同時要求在5日內整改到位;發現3戶以上(含3戶)的,扣發村干部、包村干部、片長、包片領導工資(或補貼)各500元,包片領導及村主干須向主要領導書面檢討并說明原因,同時要求在5日內整改到位。對于養殖戶,凡有享受低保及其他待遇的,一律給予取消。
(5)經鎮畜禽養殖整治工作巡查小組巡查時,對于新建的養殖場,發現漏報、瞞報或未及時整改到位的,發現1戶的,由鎮主要領導對村主干進行誡勉談話。扣發村干部、包村干部、片長、包片領導工資(或補貼)各500元,同時要求在5日內整改到位。發現2戶以上(含2戶)的,扣發村干部、包村干部、片長、包片領導工資(或補貼)各1000元,責令村主干在鎮大會上作表態發言或降職處理。包片領導在鎮兩委會上作表態說明,同時要求在5日內拆除到位。對于養殖戶,凡有享受低保及其他待遇的,一律給予取消。
(6)經上級督察每發現1戶畜禽養殖場,一次性扣發村干部、包村干部、片長、包片領導工資(或補貼)各500元,并給予相關責任人效能告誡一次。
2、對執法情況的考評
(1)凡發現1戶未在5日內整改到位的,對村干部、村主干、村包組干部予以誡勉教育,經包村領導督促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對村主干、村包組干部暫發工資,通報批評或降職使用;對包村干部予以效能告誡;對包片領導誡勉教育并在公開欄內予以通報批評。
(2)凡發現工作片2戶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到位的,對工作片片長予以效能告誡。
(3)凡發現工作片3戶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到位的,對包片領導上報區效能領導小組予以效能告誡。
(4)在周巡查時,發現1戶養殖場沒有整治到位的,對村主干進行誡勉談話;2戶的予以效能告誡;3戶以上(含3戶)的,從上級轉移支付中一次性扣減5000元。
(5)在周巡查時,發現村干部、村主干或村干部、村主干親戚養殖的,每發現1戶,扣發村干部工資(或補貼)300元,村主干工資(或補貼)500元。
(四)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1、健全巡查工作臺賬,鎮流域辦將每周巡查結果匯總錄入電腦存檔,每周在兩委會上通報。
2、為執法工作順利開展,由鎮流域辦統一制作兩違整治工作胸牌,下鄉巡查時必須掛牌上崗,營造工作氛圍,使群眾看的到巡查人員。
3聯合執法過程中,堅持“公平、工作、公開”的原則,嚴格依法辦案,規范辦案程序,嚴肅辦案紀律。工作人員(含部門工作人員)不得為當事人說情,不得通風報信,不得透露案情,一切聽從帶隊領導指揮安排。對在執法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格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鎮黨委、政府將根據畜禽整治工作進展對本方案及時補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