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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主體
各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土地管理的責任主體,要依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審核農村村民住宅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監督村民委員會管理本村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履行好土地監管職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依法辦理各類用地審批手續,積極服務好地方經濟發展。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私自亂批、亂建。區國土、財政、規劃建設、發改、監察、林業、農業、農經、交通、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一)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二)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條件。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村建設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省建設項目控制指標有關規定;符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
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3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辦發〔〕104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規范集體建設用地審批程序。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占用林地的,必須按程序呈報,經依法辦理林地手續后方可建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須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各鎮應根據實際需要于每年年初向區政府申報農轉用計劃,區政府向市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再逐宗批準供應。
三、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
(一)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用途管制和規劃管理。利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村建設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原批準用途的,須經土地所有者和區國土、規劃部門同意,報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禁止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體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禁止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二)優化集體建設用地的結構和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村建設規劃的前提下,有序推進工業向產業集聚區集中、服務業向中心城鎮集中、人口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鎮集中。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應當集中規劃興建村民住宅小區,加快城鎮化進程,避免在城鎮建設中重復拆遷。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要求,從嚴控制集體建設用地總量,加強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合理確定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同時要結合鎮村發展需要,及時對鎮村規劃進行修編。村民新建住宅必須向規劃好的居民點聚集,住宅朝向、結構需根據規劃統一布局。
(三)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工作。各鎮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專項規劃,在確保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合理引導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調整,實現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四)嚴禁違法違規使用集體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征地協議,未經有關部門審批不得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嚴禁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通過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的行為。
四、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一)嚴格執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標準。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其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等指標參照《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國土資發〔〕24號)執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用地規模,參照國家、省建設項目控制指標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格控制超標準用地建房,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辦發〔〕104號)規定的標準。堅決防止產生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戶多宅”現象。對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提高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村建設規劃,遵循節約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則。新增住宅建設用地先行安排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凡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未復墾之前,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建設住宅。
鄉鎮企業發展要以園區經濟為模式,以產業集聚為方向,以集約用地為基本要求,促進企業集群和產業集聚區的形成。
五、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一)廣泛開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各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特別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使鎮村干部、農民和城鎮居民、企業法人真正知曉并自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二)加強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的監督管理。各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切實加強監管工作。每年年初區政府與各鎮(管委會)簽署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責任狀,鎮政府(管委會)要與各村簽訂責任狀,明確責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機制,建立區、鎮、村三級聯動巡查制度,各地國土資源所要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強化村組干部責任意識,村干部要協助國土資源所負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的現場踏勘、規劃初審和材料上報,對轄區內出現的未批先建或亂占濫建等不按規劃要求建房的,及時制止并上報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農民建房之機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亂收費。
(三)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各鎮(管委會)轄區內違法用地面積超過當年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的15%,將對鎮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實行問責,同時停止下一年度建設用地審批。對不按規劃使用土地、非法將集體建設用地用于房地產開發、非法出賣宅基地、擅自占用耕地或改變耕地性質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鎮(村)和相關部門責任領導及工作人員在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中出現瀆職、不作為、擅自表態和收費準建等行為的,取消評先資格,性質嚴重的由紀委監察機關立案從嚴查處,涉及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農民負擔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對農民建房中違規收取的費用要責令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全額清退,并按《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進行處理;對拒不清退或涉及面較廣、情節較嚴重的,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黨政紀處理,并按照農民負擔管理的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切實維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權威,為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