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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我縣農民飲用水工程管材政府采購管理制度,保證管材質量,提高采購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省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實施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縣范圍內農民飲用水工程管材采購項目(以下簡稱管材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三條管材采購項目由縣農民飲用水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牽頭,由縣水利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采用管材協議供貨制。管材協議供貨制是指對HDPE等管材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統一確定中標制造廠商及其產品的品牌、價格、供貨期限、服務承諾等內容,用協議的形式加以明確,對采購單位在協議范圍內進行采購的一項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第五條管材協議供貨通過公開招標,按產品平均價格水平,分3個標段招標(即大源片、小源片、沿江片)。每個標段只允許一家制造廠商中標,不能重復中標。
第六條采購單位采購協議供貨產品,應在協議供貨范圍內的制造廠商及其品牌、型號的產品中進行采購,不得向協議供貨范圍外的制造廠商采購,或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外的品牌、型號的產品。
第七條管材采購項目由縣水利局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開展招標工作。招標機構應結合我縣農民飲用水工程建設實際,在對管材進行市場調查的基礎上編制招標文件。
第八條參加投標的制造廠商必須是國內企業,注冊資金(人民幣)5000萬元及以上,由制造廠商法人或其法定委托人參加投標。
第九條參加投標的制造廠商在投標時,必須明確產品價格,同時提交協議供貨承諾書,對產品規格型號、基本配置標準、供貨價格、優惠率、售后服務等事項做出承諾。(附出廠價格表)
第十條公開招標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標法(評標專家由專家庫抽取,一般為5人及以上單數)。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分標準,對各家產品的質量、價格、優惠率、服務及企業規模、信譽進行全面審查、評估,按總分由高到低推薦中標制造廠商。
第十一條縣水利局和招標機構應對中標制造廠商的報價、業績等進行必要核實,并經公示后無異議的,報縣紀委(監察局)、縣財政局、縣資管辦。
第十二條中標通知發出后,縣水利局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招標、投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承諾,統一與各中標制造廠商簽訂《管材采購協議書》。
第十三條管材采購協議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延續或再次進行公開招投標,由縣農民飲用水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管材采購協議簽訂后,由縣人民政府行文公布中標制造廠商。工程實施時,各工程建設單位按實際用量與制造廠商簽訂供貨采購協議。供貨協議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報縣水利局備案。
第十五條協議價格是有效期內制造廠商承諾的最高價格,優惠幅度是有效期內制造廠商承諾的最低優惠幅度。各工程建設單位實際采購時,可在此基礎上結合采購規模,與制造廠商協商,爭取獲得更優惠的供貨價格。
第十六條供貨期限內,中標制造廠商不得對中標產品協議價進行調整,供應量滿足工程建設進度需要,宏觀政策變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七條協議中規定的管材保修期不得少于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保修期限。
第十八條制造廠商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協議供貨資格,并在全縣范圍內予以通報,按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追究責任。
(一)產品質量、配置不符合國家規定或不符合招投標文件承諾的標準;
(二)沒有按合同承諾的時間供貨、維修,或沒有提供其他已承諾的服務;
(三)高于承諾的協議價格或低于承諾的優惠率簽訂采購合同或供貨;
(四)不提供協議供貨范圍內的部分型號產品;
(五)違反本實施辦法和招投標文件中規定或承諾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縣水利局、縣資管辦會同縣紀委(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管材采購協議供貨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規范各工程建設單位和有關制造廠商的協議供貨行為。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若發現各工程建設單位、中標制造廠商有違反本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政府采購行為的,均可向縣資管辦和縣紀委(監察局)舉報。
第二十一條若省、市出臺有關管材協議供貨新政策,則在供貨協議期滿后,按省、市新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縣農民飲用水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