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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全省寄遞渠道治安管理,維護寄遞渠道生產治安秩序,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國家郵政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寄遞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郵政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寄遞渠道,是指基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寄遞服務活動形成的信息和實物傳遞渠道。
第三條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郵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本辦法規定,加強對寄遞渠道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發現和依法打擊通過寄遞渠道販運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管制刀具、、易制毒化學品等禁寄物品,以及盜竊、非法扣留、冒領、隱匿、毀棄、私拆郵件、快件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寄遞渠道安全暢通,維護用戶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
第四條寄遞渠道治安管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則開展工作:
(一)專群結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專門的安全檢查工作與郵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的自我管理相結合。
(二)公秘結合。公開的行政管理與寄遞物品的技術安檢、專門扣檢、暗訪檢查相結合。
(三)警企聯動。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依照各自職能分工協作。
(四)保障安全。通過依法有效管理,防止發生安全事故,保障寄遞企業運輸和寄遞物品的安全,依法打擊利用寄遞渠道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五條省公安廳、國家安全廳、郵政管理局聯合成立“全省寄遞渠道治安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省公安廳分管治安工作的廳領導任組長,國家安全廳、省郵政管理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國家安全機關的郵檢部門和郵政管理局的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公安廳治安總隊,負責協調全省寄遞渠道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設區市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以加強對寄遞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各級寄遞渠道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領導小組會議,成員單位相互通報情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專人為聯絡員,收集本部門掌握的寄遞渠道安全管理情況和涉及安全的案(事)件線索,及時通報對方并做好線索核查的協調、聯絡、配合工作。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郵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主動協調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積極開展寄遞渠道的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監管聯動工作機制,加強行業管理,及時收集與行業運行有關的各類信息,加強監測預警,引導企業完善公司管理結構,依法規范經營,降低經營風險;嚴格監督寄遞企業落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增強全行業治安防范意識。
第八條公安機關要依法加強對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建立健全相關警種信息共享、責任明確、密切配合的寄遞渠道治安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要求,負責督促寄遞企業落實治安防范等工作。會同國家安全、郵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安全檢查網絡,明確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安保人員為治安聯絡員,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的攬收和派送人員為治安信息員,負責收集本部門掌握的寄遞渠道安全管理情況和涉及安全的案(事)件線索,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郵政管理部門并做好線索核查的協調、聯絡、配合工作。公安機關刑偵、禁毒等部門主要負責對利用寄遞渠道實施交易等違法行為開展布控、偵查,對不法分子加大處罰力度,依法追究涉案企業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加大偵查力度、依法查處交寄禁寄物品以及盜竊、非法扣留、攔截、冒領、隱匿、毀棄、私拆郵件、快件等案件。技偵部門負責對寄遞企業相關信息的采集、分析研判工作,從中發現和經營案件線索。反恐部門主要負責在寄遞行業反恐聯席會議工作機制框架下,與郵政管理局等單位共同落實寄遞行業和相關企業反恐防范工作,并對利用寄遞渠道實施恐怖襲擊的行為予以偵察、打擊。
第九條國家安全機關要按照現行工作機制,與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相互配合,落實寄遞物品安全監管工作要求。工作中發現危害治安秩序的情況和線索,及時通報公安機關進行處置;對安全管理問題和隱患較大的企業,及時通報郵政管理部門,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一)按照新《郵政法》的有關要求和現行工作機制,堅持“積極主動、各司其職、整體作戰、共同負責”的原則,會同公安機關、郵政管理部門,認真落實寄遞物品安全監管工作責任,充分發揮各級“寄遞物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強化寄遞物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會同公安機關和郵政管理部門督促、指導寄遞企業切實承擔安全運營主體責任,堅決執行攬收驗視等安全管理制度,力爭將各類危險禁寄物品堵截在寄遞渠道之外。
(三)在現行寄遞物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機關、郵政管理部門的協調溝通、信息共享和線索通報,深入開展寄遞渠道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章治安防范
第十條郵政管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省郵政條例》等法規要求,切實加強寄遞企業安全管理工作:
(一)強化治安保衛工作。寄遞企業要明確企業負責人治安保衛責任,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二)組織從業人員培訓。郵政企業工作人員和快遞業務員應依法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寄遞企業從業人員要熟悉《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仿真槍認定標準》、《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等,掌握禁寄物品的形狀、性能及辨識要領。對寄遞企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由省郵政管理部門在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配合下,統一組織進行。
(三)嚴格執行郵件、快件收寄驗視制度。寄遞企業要主動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在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交寄物品,檢查識別禁寄物品;對寄遞渠道發現的禁寄物品,應嚴格按規定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四)完善監控設備。寄遞企業應在郵件、快件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施安全管控。安裝的監控設備應確保全天24小時運轉,監控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要求報送監控資料。
(五)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寄遞企業要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六)實行計算機管理。寄遞企業對寄遞業務流程實行計算機管理,并為接入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預留數據接口。
(七)強化應急管理。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應對能力。發生突發事件,寄遞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和負有相關職責的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要將寄遞企業作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并依據《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督促寄遞企業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第五章規范檢查
第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要依法開展寄遞渠道安全監管工作,每月組織一次治安防范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限期整改。對寄遞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隱患較大的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要求,對寄遞渠道治安防范等工作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寄遞企業是否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聘用保安等巡邏守護人員;
(二)郵政局(所)營業網點(不包括郵政儲蓄業務)、郵件處理中心、快件分撥中心等治安保衛重點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三)寄遞企業是否制定了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組織了演練;
(四)寄遞企業的從業人員是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寄驗視制度;發現企圖郵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管制刀具、等可疑情況是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郵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縣級公安機關和屬地公安派出所對轄區寄遞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應至少分別每半月、每周檢查一次,督促企業落實治安保衛要求。對工作中發現的隱患、問題,及時報告相關上級部門并依法處置。屬地公安機關接到郵政管理部門或事發企業有關非法扣留、攔截、盜竊郵件、快件,阻撓正常生產運行等情況報告,應及時組織處理。
第十五條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寄遞渠道實施安全檢查,可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檔案、實際查看(包括查看監控錄像)、模擬演練等方法和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
第十六條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安全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檢查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檢查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或者工作證件,告知被檢查企業的檢查事由和依據。
第十八條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檢查筆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共同核對簽名。被檢查企業的負責人或者陪同檢查人員對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允許其說明;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筆錄》上注明。
第十九條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對檢查發現存在治安隱患的寄遞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罰,嚴厲打擊利用寄遞渠道傳遞、販運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弓弩、仿真槍、、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的幕后組織者,并嚴密監控收(發)件人行為動向,落實管控、防范措施。指導寄遞企業提高發現危險、違禁寄遞物品的能力。督促快遞業將寄遞信息數據提供給郵政管理部門,并通過安全的渠道提供給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技偵部門,實現對社會管理信息資源的利用。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開展寄遞渠道專項整治,妥善解決非法經營快遞業務等突出問題。
第二十一條對群眾舉報及通過其他工作方式發現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下列問題,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要組織暗訪檢查:
(一)寄遞企業接收、運輸、投遞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管制刀具、等禁寄物品的;
(二)盜竊、非法扣押、冒領、隱匿、毀棄、私拆郵件、快件的;
(三)寄遞企業曾因接收、運輸、投遞禁寄物品和盜竊、非法扣押郵件、快件等被公安機關查處過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暗訪檢查掌握真實情況的。
第二十二條暗訪檢查應當制定暗訪檢查工作方案,經本級公安機關主管負責人批準,必要時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實施暗訪檢查的民警不得少于2人。
實施暗訪檢查的民警對交辦暗訪檢查工作任務的領導直接負責,不得向其他無關人員透露暗訪檢查工作意圖、方案和本人真實身份。
暗訪檢查禁止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收集掌握情況,禁止指派非警務人員實施暗訪。
第二十三條暗訪檢查實行檢查報告和查處通知、通報制度。
暗訪檢查后,由實施檢查的民警共同簽名出具暗訪檢查報告,報本級公安機關主管負責人,重要情況上報上一級公安機關。
上級公安機關暗訪檢查后,對存在接收、運輸、投遞禁寄物品和盜竊、非法扣押郵件、快件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寄遞企業,應當通知、通報所在地公安機關立即查處。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查處進展情況或結果報上級公安機關。
暗訪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依法由郵政管理、工商等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報郵政管理、工商等部門,并建檔留存通報材料。
第六章獎懲機制
第二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寄遞企業安全檢查應當建立考評和考核獎懲制度。
對因失職瀆職造成寄遞企業非法販運傳遞禁寄物品等安全問題突出的,上級機關應當對負有直接檢查責任的寄遞企業保衛部門、公安局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先創優資格,并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郵政管理部門要建立禁寄物品源頭倒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凡寄遞渠道涉嫌傳遞禁寄物品的,要逐件溯源到具體寄遞企業及其收寄人員。郵政管理部門對涉案企業要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收寄人員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或明知為禁寄物品依然收寄、傳遞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郵政企業和其他快遞公司對其所屬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要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鼓勵寄遞企業的聯絡員和信息員提供可疑寄遞物品的線索,按照其提供的線索在案偵中的價值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郵政管理部門,以及快遞企業的知密人員不遵守保密規定,造成泄密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寄遞企業的監控設備未全天24小時運轉、監控資料的保存時間少于30天、未按郵政管理部門要求報送監控資料或者未對寄遞業務流程實行計算機管理,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寄遞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寄郵件、快件的,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寄遞企業存在治安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企業逾期不整改,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對寄遞企業及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辦法由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郵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