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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開展江流域(段)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堅決遏制禁養區范圍內畜禽養殖反彈現象,根據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集中專項整治,綜合治理江流域(段)兩岸的畜禽養殖業,切實減輕對水環境的污染,使我縣畜禽養殖業朝著科學、有序、合理的生態型農業產業方向發展。
二、工作要求
1、對禁養區范圍內(沿溪兩岸500米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堅決予以拆除或關閉。
2、對禁養區外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要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或零排放,建成投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予以拆除或關閉。
3、禁止在江西溪支流的花山溪、文峰溪、黃井溪兩岸1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未批新建的,予以拆除。
三、整治責任
縣成立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具體分工如下:
縣監察局: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有關鄉鎮整治工作進行督查和年度考核。
縣農業局:履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監督落實畜禽養殖污染的整治,制定拆除通知書,加強日常工作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整治進展情況。
縣環保局:履行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職能,依法查處畜禽養殖企業環境違法排污行為。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設施不健全,偷排、漏排、超標排放廢水的規模化養殖場,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能達標的要提請縣政府予以關停。
縣工商局:依法對列入搬遷關閉計劃的畜禽養殖場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縣供電公司:積極配合,對列入搬遷關閉計劃的畜禽養殖企業,在期限內未搬遷關閉的,及時按照縣政府要求給予停電處理。并將環評作為供電的前置條件,對未經環評的規模化養豬場不得給予供電。
縣國土資源、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占用林地或耕地、未批先建的畜禽養殖企業進行處罰。
養殖場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完成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整治,落實禁養區內養殖場拆除工作。
四、時間安排
1、調查摸底階段(月15日前)
江流域各鄉鎮、工業園區要根據規模養殖場所處地理位置,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其是否在禁建區或禁養區范圍內。調查摸底工作要求認真仔細,特別要對新建、搶建以及在原有規模上進行改建、擴建的養殖場要進行詳細核實,登記造冊,確保無誤。
2、拆除關閉動員階段(月15-31日)
召開江流域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拆除禁養區內養殖場業主動員會議,各有關鄉鎮、工業園區召開所在地有關養殖業主動員會議,明確整治工作要求。
3、拆除關閉準備階段(6月-30日)
由縣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禁養區內養殖場拆除關閉通知書,并負責送達至養殖場業主,各有關鄉鎮、工業園區做好拆除關閉各項準備工作。
4、全面拆除關閉階段(7月1日至9月30日)
各有關鄉鎮,工業園區,縣直有關單位全面開展禁養區內養殖場拆除關閉工作,按時限要求完成拆除關閉工作。
5、檢查驗收階段(10月1-20日)
由縣監察局牽頭,組織農業、環保等有關部門組成檢查小組,并對各階段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效能督查,通報各階段工作開展情況。
6、總結階段(10月20日-11月30日)
由縣農業局牽頭,環保局配合,11月底前將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報縣政府,適時召開全縣性總結會議,總結經驗,通報問題,
督促后進,推動工作。
五、工作措施
1、強化領導,嚴格落實主要領導負責制
各有關鄉鎮、工業園區是本轄區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行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成立專門機構,并抽調工作人員開展專項整治工作。5月15日前,要將工作機構及聯絡員名單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2、強化督查,健全督查機制
由縣監察局牽頭,農業、環保等部門組成專項治理督查組,負責對各有關鄉鎮、工業園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在整治過程中,對工作不落實,或失、瀆職的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并將整治工作完成情況列入對江流域各鄉鎮、工業園區黨政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年終考評中,對未完成任務的鄉鎮及其黨政主要領導在年終評先評優中實行一票否決。